电商专业大学生自我鉴定

2023-09-03 18:04:31 自我鉴定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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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专业大学生自我鉴定篇一

一、严格遵守《xxx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餐饮服务岗位操作规范,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诚信经营的理念。

二、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教育,监督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三、保持餐饮服务加工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

四、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采购和使用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五、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保管和使用行为,落实食品添加剂“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使用并建立使用台帐。

六、如有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包括调制和现榨)、自制调味料的,保证按要求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及菜单上予以公示。

七、食品制作过程各环节操作规范并符合安全要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使用过期变质和被污染的食品,不使用非食品用具及容器、包装材料。

八、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及保洁制度,按照规范流程洗消餐(饮)具, 不使用未经消毒合格的餐饮具、工具和容器。

九、餐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禁语和标志,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十、自觉接受消费者、新闻媒体的监督,如实、主动回答消费者、媒体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咨询。如有违法行为,本单位愿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电商专业大学生自我鉴定篇二

(二)狠抓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供水保障能力。保障城市供水是自来水工作的第一要务,加强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是提升供水保障能力的根本前提。

(三)创新管理,提升供水服务档次。创新是动力之源、跨越之路。公司把创新带动作为供水事业发展的动力,注重设备创新,服务创新,不断提升供水服务档次。

一是积极探索用水计量新模式,推广使用智能化水表。智能化水表作为现代供水发展的趋势。该水表采用的是反射式光电传感技术,直接读取窗口值,使数据采集万无一失,计量更加准确。在xxx、xx等小区成功推广使用智能化水表的基础上,xxxx年,完成了盛世佳园、学府大道、华创首府等小区的智能化水表安装,累计推广使用智能化水表xx多户。

二是加强二次供水管理,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平台。随着我县城市综合提升工程的大力实施,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力度的加大,各商住小区相继开发建设。为保证高层建筑正常用水,加强对二次供水的管理,今年xx月份,协调县城各商住小区和xxxx(集团)召开了由各商住小区、二次供水设备厂家及周边市、县自来水公司负责人参加的城市高层建筑二次供水管理研讨会,对城市高层建筑二次供水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同时,我们根据县城商住小区开发建设的需要,聘请专业技术公司编制并设计了xx县二次供水运行平台管理系统,对二次供水设备进行远程控制管理。

目前,我们已成功对xx、xxx等小区高层二次供水进行了无线远程视频监控管理,并购置了二次供水设备专用发电机,确保了各商住小区的xx小时不间断供水。

(四)打破服务界限,解决农村用水难题。打破城市自来水只为城市服务的界限,围绕高质量服务,立足特色打造品牌,着力解决农村居民用水难题。

一是破解县城及周边农村用水难题。针对城中村及周边农村居民长期饮用未经处理的浅井水,水质得不到保证的情况,xxxx年,先后完成了坑李家、候窑、五眼井等县城周边xx余户农村居民的通水任务。

二是以促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为目标,不断加大对周边乡镇供水。xxxx年,通过与水利部门沟通协调,科学运作、积极作为,全面接管了城关镇和xx镇的村村通自来水工作,实现城市供水向周边农村的有效辐射。止目前,已完成了城关镇八寨、高庄等村6余户,xxx镇等xx个村xx多户居民的自来水安装和通水安装任务;铺设了xx镇顺河路、新北环等路段的供水主干管道;完成了xx镇申新泰富等企业的管道安装和通水任务;完成了xx镇水厂的调试和试运行工作。

电商专业大学生自我鉴定篇三

公司在××精神指示下,从企业负责人到企业普通员工,上下联动,积极投入到开展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工作之中,以确保春节及“*”期间的生产安全、顺利的进行。经内部自查,截至目前未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纺织生产在正常轨道上有效不紊地进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按照“*”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一全局,认真贯彻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全面构建企业“和谐生产”。

三、严格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目标责任及检查监督机制,彻底消灭各种事故隐患。

1.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意识,在生产中我们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车间和各部室积极查找隐患,针对易出现的安全问题,制定了员工安全守则和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了工序责任区和安全目标,使全厂职工将安全生产纳入日常工作的重中之重环节。

2.有效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中。公司及时将安全会议的精神传达到每位员工,对新入厂的员工及时、有效地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公司安全纪律检查小组每周组织一次安全纪律大检查,班组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学习,并认真作好记录。并利用办板报、标语和组织员工现场分析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及时消除生产区域内的安全隐患,努力将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3.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奖罚分明。对于安全操作制度不健全的部门和对设备安全认知程度不足的员工,实行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批评,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员工进行处罚,并严肃处罚当班安全责任人,彻底消灭安全隐患。

4.很抓现场管理和制度落实,完善了车间岗位各级安全责任制,实现了分层管理。车间班组长的安全责任直接影响车间的安全生产,在班组建设中重点加强了班组长的安全培训与学习,使他们真正发挥安全骨干和模范带头作用,充分发挥了基层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了生产的顺利进行。

5.针对春节将至,公司有关部门联合开发区消防部门进行了消防演练,提高了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同时,对即将到来的节假日,除安排正常值班外,并保证一名领导带班,防止险情与事故的发生。

四、密切联系,加强沟通。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同时,加强了同开发区分管部门的业务联系。经常向主管部门反映问题和建议,主动询问和了解市委、市府的工作重点和工作动向,全力为德州市的发展提供服务。

总之,作为开发区十五家重点企业之一,我们本着着眼全局、整体推进的原则,积极地发挥企业表率作用,为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电商专业大学生自我鉴定篇四

我叫xxx,现任xx安检科长,xxx党员,中专学历,20xx年5月份调入安检科任科长,现将自己任职以来的工作情况进行简要述职,请予审议。

一、认真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一年来,本人能够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自身文化素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xxx思想、xxx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体现xxx员的先进性。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做到洁身自爱、克己奉公、时刻坚持同人民群众打成一片,接受群众监督,在社会生活中,能够多方面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宣传党的政策,同一切违法违纪现象作斗争,为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坚持“安全第一”思想不动摇

育外,还对他们约法三章:发现一次违反劳动纪律提出批评,取消年终评先资格,发现第二次不低于降级处分,发现第三次除降级处理外,一律清除出安检科工作,永不再用,另外对检查工作中不负责或因不负责造成事故的处罚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与此同时,对在工作中认真检查,严把安全关的安检员进行表彰,迅速在全科安检员中掀起了争当优秀安检员的活动高潮。

二、进一步加大反“三违”力度

常言说“十次事故十次违章”,这句话说的一点儿也不假,从多次追查过的几起事故中分析发现,每次事故都是因未严格执行规程措施违章蛮干造成的,种种迹象表明,“三违”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大敌。加大反“三违”力度是确保矿井安全的重要途径,为此,及时召开了管理人员专题会,研究布署反“三违”活动方案,要求科管理人员不定期带领安全小分队,重点对143一部皮带北一轨道、南翼人车轨道、143、145轨道等主要运输巷道的扒、蹬、跳及行车行人的违章现象进行突击检查,除此之外还对各采掘头面的习惯性违章现象、各岗位工种脱岗、漏岗现象进行巡查,对查出的违章人员,根据情节进行了严肃处理,使全矿各类违章现象明显减少,全矿安全状况明显好转。

三、狠抓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在公司开展的强力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中,我矿的标准化工作因底子薄、投入多,特别是安全设施方面的投入,为使职工有一个宽松的休闲娱乐广场,拆除四合院,修建娱乐广场,为此,一些老同志不理解,向我反映,认为是拿着工人的血汗钱干无谓的工程等等,面对这种抵触情绪,我认为职工思想工作和宣传工作还没有完全到位,如果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容易造成职工逆反心理,我一方面耐心为他们讲解质量标准化与矿井安全、与职工切身利益、与矿井发展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给他们讲,形势好了,要抓住现在的大好机遇,为职工办一些实事,让职工享受物质文明的同时,也享受精神文明,通过做工作,消除了他们的顾虑,另一方面积极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并要求各区队利用班前会向工人讲解质量标准化知识和公司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精神,让每一个职工都能充分认识到标准化工作的意义,正确树立干一辈子煤矿,搞一辈子标准化思想。

在提高职工标准化认识的同时,根据八矿现状,对各采掘工程质量进行了标准化现场管理,组织科管理人员对各采掘头面,轨道运输巷道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对区队工程质量实行奖优罚劣,鞭策后进,组织区队相互参观学习集中座谈,总结先进经验,查找不足之处,向管理要效益以质量求安全,协助矿领导设计出32个亮点工程,迅速提升标准化标准,使矿井质量标准化和矿区环境面貌都有了大的改观,特别是地面休闲广场成为全公司亮点,受到了上级领导的好评。

四、把“一通三防”工作作为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

自我矿被定为高突矿井以后和矿井开采的不断延深,“一通三防”管理难度越来超大,采煤工作面和煤巷掘进工作面的瓦斯超限现象频繁发生,为此,我经常深入采掘头面检查防突措施的现场执行情况,发现问题现场督促整改,并对矿井“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使之运用到施工中,取得了较好效果。

五、牢记党的宗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本人能够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力,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本人任职以来能够经常深入井下采掘头面检查指导工作,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对重大问题的隐患追究、协助矿领导做好安全工作。虽然,自己在以往的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领导的要求还相差一定距离,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不负领导重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矿井长治久安,发出自己的光和热,为矿井多做贡献。

谢谢大家!

电商专业大学生自我鉴定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村村通”自来水工程供水管理,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山东省关于实施全省农村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意见》等法律法规 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村村通自来水工程有关政策进行建设、运营、管理和监督农村自来水工程,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自来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工程的规划、建设和工程运营的监督管理。

卫生、物价、规划、环保、财政、国资、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和供水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工程建设

第四条根据批准的农村村村通自来水工程规划,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确定具体的供水工程、供水范围及工程的建设单位。城市市区范围内的村庄自来水工程建设,按城市规划要求办理。

鼓励多种所有制、多种建设运营方式发展农村供水事业。鼓励企业、集体、个人投资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积极鼓励城市自来水公司投资建设和运营农村自来水工程。

第五条农村自来水工程按以下规定进行施工建设:

(一)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要求,拟定供水水源,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供水水源水质进行检验。地下水水质或地表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确定为供水工程水源后,水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该工程建设。

农村自来水工程应当选择保证率高、水处理简单易行、水质符合标准、水量满足要求的水源,优先选择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

(二)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办理取水许可证时除提供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水源水质检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取得取水许可证后,组织编制工程建设方案,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供水工程。

(四)工程竣工后,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六条农村自来水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决算,明晰国家投资、集体投资、群众投资和单位、个人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经公示后,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在已建设的农村自来水工程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再批准建设新的自来水供水工程。

第三章供水运营

第八条农村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供水水源;?

(二)供水运营方案;?

(三)安全生产制度;?

(四)配备相应的化验设备,制定完善的水质检测制度;?

(五)供水应急预案;?

(六)其他保障供水安全的生产运营条件。

第十条农村自来水工程经营权公开竞标成交价款或其他方式的成交价款主要用于工程建设和大修,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与用水户(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向用水户(单位)发放用水手册。

用水户(单位)应按期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的,按供水合同规定加收违约金,直至停止供水。

第十三条农村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除依法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外,定期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农村自来水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和生产人员应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体检,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发现患有传染病等法定病由的,应立即离开岗位。

第十五条建立实行供水应急预案制度。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应根据水源情况,制定因天气干旱、水质污染、机械故障、管道破损等原因造成供水中断时的应急预案,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和演练。

第十六条农村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工程设计图纸、设计批复文件、招标合同、竣工报告、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等要归档存放;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原始资料要真实完整。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外,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不得随意停水。因设备检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单位)。

第十九条农村自来水工程供水要厉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要大力推广节水器具。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共同划定农村自来水工程保护管理范围。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

第二十五条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超标准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

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与用水户(单位)发生纠纷的,双方协商解决,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双方也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私自接水、窃水、拆除、毁坏供水管网和设备设施等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 则

为切实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理,保证农村供水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陕西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宝鸡市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凤县农村供水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境内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而建设的各类供水工程。

农村供水工程是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镇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都必须结合我县农村建设规划,充分考虑农村其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供水工程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相关规定,按照行业规范,依法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水价核定、养护维修、水源保护等工作的监督。

各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认真落实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加强领导,强化管理,确保农村供水工程充分发挥效益,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第二章工程管理

农村供水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受益村组后,必须落实工程建后管理单位,明确管理责任人。

根据投资建设的主体不同,我县农村供水工程主要采用以下管理模式:

(一)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不含入户部分),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以国家或集体投资为主的单村供水工程,由村委会或农民用水者协会负责运行管理。或者采取拍卖经营权、租赁承包、股份制经营等形式进行管理。

(三)以国家补助建设的分散式供水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农户所有,由受益户负责管理,实行“自建、自管、自有、自用”的管理办法。

(四)由企业或私人投资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出资人负责经营管理。

农村供水工程经营使用权转让后,经营管理者必须保证原设计范围内用水户的饮用水需求,不得擅自改变原供水性质。

以国家投入为主的农村供水工程,拍卖、承包等所得资金,均由县农村饮水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收回,设立专户,专储专用,作为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发展基金,继续用于我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保护水源和供水工程及节约用水知识。

(二)依法保护供水工程设施,维护供水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

(三)负责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每月清洗蓄(集)水池 1 次,确保供水水质合格安全,保证供水水量满足用水需求。

(四)负责供水工程各项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全力做好供水服务。

(五)负责水样定期送检,确保水质安全。

(六)按月抄表收费。

第三章运行机制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要积极推行供水单位和供水负责人的目标责任制,按管理程序,依法签订责任书,明确责、权、利。主管单位要加强对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的监督。

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供水单位、用水者协会组织不仅要接受水利、财政、卫生、环保、物价、审计、发改、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还要接受用水户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跨村、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的养护和维修资金由供水单位负责多渠道筹措解决,入户工程由农户负责维修。

建立高效的维修机制。供水单位要成立专业维修队,向供水区公布监督电话,建立 24 小时服务制度。

农村供水单位要做好供水工程运行资料的整理和保管工作。记录好水源变化、水质监测、水位变动、设备检修、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

第四章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

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关系到农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源的义务和责任,并有权对一切破坏和污染水质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直接受害者,有权要求侵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供水水源管理。对地表水水源,在取水点周围半径 100 米 范围内严禁捕捞、放牧、停泊船只、游泳等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供水单位应设置水源保护范围标志,取水点上游 1000 米 至下游 100 米 的水域内,不得排入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垃圾,不得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剧毒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对地下水水源,在单井或井群 100 米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应开凿其它生产用水井,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施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并不得从事其他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农村供水工程的卫生防护区,应设立明显标志,防护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铺设污水管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供水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的地面两侧 1 米范围内,严禁堆放物料、垃圾和植树等。供水管道应保持与建筑红线 5 米、铁路坡角 5 米、高压电杆支座 3 米的距离。

农村供水工程的集水池(井)、沉淀池、蓄水池、机房等构筑物外围 30 米范围应由供水单位划定工程保护范围,设置明显标志,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建、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等。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

(三)打桩、顶进作业;

(四)其他损坏供水设施的活动。

农村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和人员要按照供水技术规范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保证供水水质达到农村生活饮用水标准。

凡因开矿、采砂、建厂或进行其它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农村供水工程水源污染、水量减小和工程损坏,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建设方承担全部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单位研究处理措施,责成责任人限期恢复或重建供水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五章供水管理

农村供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群众饮用水需要。在水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农村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制定供水用水公约,规范供水用水行为。用水户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不得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取水或装泵抽水,变更或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加强对供水设备、设施的维修和保养,设备完好率应在98% 以上。因工程维修、施工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工程所在镇及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农村供水工程业务技术指导,对工程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积极推广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计量收费,其水费征收按照 2011 年 4 月 12 日县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凤县农村供水水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供水工程运营要核算提取工程维修基金,纳入县财政预算予以补贴,确保工程达到可持续运行。供水工程维修基金要按行业定额核定,专帐管理,专款专用。要按程序报帐核支,确保供水主体工程设施大修、维修。

供水单位要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供水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供水工程用水户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足额交付水费。用水户未按期缴纳水费且催缴无效的,供水单位可以按规定停止供水,但不得影响对其他正常交费用水户的供水。被停止供水的用户缴清拖欠的水费后,供水单位应当在 12 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六章维修养护基金制度

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护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筹集,以各供水单位为主,县级财政适当扶持,逐步实现“以水养水、略有节余”。

县水利局作为基金主管部门,负责基金的筹集使用;县财政局负责县级资金的组织,并监督使用。

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基金由县财政每年的拨款和各供水工程提取的维修费组成。

县级财政每年预算 10 万元资金作为农村供水维修费,并在年初拨入县级维修基金专户。以后每年按农村供水工程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逐年增加投入;各农村供水工程按水费收入的 5% 提取工程大修费。

农村供水工程大修费的筹集

(一)大修费提取的范围。凡县内国家投资的除县城以外的农村供水工程都必须计提维修费。

(二)计算方法。基金按实际收取的供水水费的 5% 计提,公式如下:

应提大修费 = 每立方米水价×实际供水量× 5% 。

(三)提取与缴存。

1. 根据上述计算方法,直接从所收水费中提取。

2. 各工程提取的大修费每年缴纳一次,并于次年 1 月 15 日前存入专户。

县财政拨入的年度维修费和各农村供水工程所交纳的维修费由县农村饮水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县财政拨入的维修费,符合条件的工程经审批后均可使用;各供水单位原则上经县级批准后只能使用自己累计提取的维修费,不得未经县级批准使用或超额使用维修费。

维修基金主要用于取水、制水设施设备及输配水主管网等工程维修改造。从水费中计提的维修基金使用范围和原则为“取之于工程、用之于工程,不提费、不使用,不交叉、不调剂”。新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在质保期内,非意外因素,不得动用工程的维修基金;未缴纳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基金的,不得安排和使用维修基金。

使用维修基金时,必须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编制维修改造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维修改造的目的和内容,由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农村饮水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审批。

根据县农村饮水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审批,每次维修原则上县级维修基金给予 60% 的补助,其余在各农村供水工程提取的维修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原则上在各农村供水工程水费中列支。

经审查同意的项目,维修结束并经县农村饮水工程指挥部办公室验收合格后,供水单位凭报帐申请表、维修基金使用审批表、竣工验收书等向县农村饮水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申请划拨资金。

对于紧急维修项目,可以电话或口头向县农村饮水工程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县农村饮水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技术人员到现场核实,报批后可先行实施工程维修,再按实际核算费用,补办手续,按规定比例予以补助。

为管理和使用好工程维修基金,每年 3 月中旬,县水利部门会同县审计部门要集中对全县农村供水工程上年度维修基金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做出检查报告,并抄送县政府和县财政部门。

对不能按时缴纳维修费的农村供水单位,核减该单位项目,同时不予下拨维修基金。

职责

(一) 供水单位应加强工程管理,凡属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设施损毁,按“谁损毁、谁负责”的原则,其维修费用不得在维修基金中核报。

(二) 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单位要严格管理,不得弄虚作假,瞒报骗取维修基金,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奖 惩

对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运行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利等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破坏供水设施、偷水截水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造成水源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破坏水源造成水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其负责治理污染的水源地,恢复水源地原状,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水单位人员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以及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者,视其情节轻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章附 则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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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专业大学生自我鉴定篇六

编制目的

为了保障我县春节农村供水安全,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减轻供水短缺造成的损失,指导我县农村供水突发停水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完善有效的应急机制,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结合当前我县农村供水水源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工作原则

农村供水突发停水事件的应急处置,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的减少或避免突发停水事件造成的损失。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安排、分工合作的原则。

编制依据

《^v^水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v^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春节农村供水发生水量短缺、突发性停水事件,造成长时间、大范围不能正常供水的应急处置。

成立武川县农村供水保障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阿古拉(武川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任志贤(武川县水务局局长)

王继良(武川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汪昊(武川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成员:田文雄(武川县水务局副局长)

宋利平(武川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张月芳(武川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张俊林(武川县水务局安全饮水负责人)

各乡镇分管水利乡镇长

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掌握农村供水突发停水事件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向县政府和水务局及相关部门报告突发停水事件情况和应急措施。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水利、公安、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供水工作。

一旦发生供水突发停水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迅速组织相关人力、物力,马上采取多种措施和渠道,启用备用水源和其他应急水源,通知居民做好储水的准备,水务局和各乡镇组织运水车辆到村庄进行送水。

应急处置:水务局设置应急送水车辆一台,明确司机一名,各乡镇也分别设置应急送水车辆一台,明确司机一名,随时做好应急送水准备工作。

供水突发停水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明确人员职责,服从统一指挥,各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在岗,积极履行职责,根据供水应急突发停水事件的情况,迅速作出反应。

县^v^门负责维护交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应急供水工作顺利进行。

供水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立即恢复正常供水。

电商专业大学生自我鉴定篇七

为加强青岛市农村供水工作的管理,保证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的有序开展和安全、正常运行,促进我市农村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和《青岛市乡(镇)、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供水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海岛、农业园(区)居民生活和企业、事业单位生活生产用水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包括跨镇(街道办事处)和在镇(街道办事处)、农业园区范围内的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集中供水工程),跨建制村的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联村供水工程),单个建制村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以下简称单村供水工程)。

第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要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和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用水安全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通过不断改革、实践和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工程的良性运行。

第三条  凡从事农村供水活动和使用农村供水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青岛市及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技术指导与监督,并对辖区内农村供水单位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管理,使工程建设管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凡申请列入青岛市农村供水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对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负责编制,完成后报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要求组织专家或委托有水利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协调相应部门审批。

第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有关市(区)应立即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专家审查后报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投资总额及中央、市财力、专项资金等投资渠道、投资比例,协调相应部门批复或组织专家评审、批复。

第八条  要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建设监理制和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  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建设管理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大力推行集中供水,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依靠科技进步,争创优良工程。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检查监督,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检查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对违反规定和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工程基本建设的成果,检验设计、监理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当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工程建设单位经自验后,认为工程建设内容符合设计要求,工程档案资料符合《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办[2015]480号文)的要求,竣工报告、竣工决算(须经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工程竣工登记卡等文件齐全,项目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初验合格后向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有关验收规程会同有关部门或组织专家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由供水管理单位制定管理措施,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宜组建农村供水用水户协会。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建农村供水用水户协会,根据建设主体、受益范围建立镇(街道办事处)、村农村供水用水户分会。制定章程、规范程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实行民-主监督,维护项目主体和用水者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实行不同的管理形式。

1、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跨镇(街道办事处)集中供水工程,由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受益单位组建供水管理单位,对供水工程实施日常管理。

2、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以镇(街道办事处)驻地为中心向本区域内辐射延伸的集中供水工程和联村供水工程,在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商受益村庄和单位组建供水单位或委托乡镇水利(水务)站对供水工程实施日常管理。

3、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农业园区供水工程,在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园区管理单位根据工程规模、供水量及工程运行情况组建供水单位,制定供水管理章程,实施日常供水管理。

4、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在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实施日常供水管理工作或委托乡镇水利(水务)站、供水单位实施统一管理。

无论实行哪种管理形式的单村供水工程,都必须接受用水户的监督和乡镇水利(水务)站的业务指导。

5、由外资、企业投资、个人出资或股份制筹资等社会资金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由投资主体负责经营日常供水管理,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十六条  对以村(组)为单位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归村(组)集体所有;对受益户联合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归受益范围内的用水户、或由其组建的农村供水工程用水户协会所有;财政补助的农村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主体所有。

第十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要积极推行目标责任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供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采取承包、拍卖、租赁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促进产权流转。实行承包、拍卖或租赁,要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用水者的合法权益。

拍卖、承包、租赁等所得款项,应在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当地农村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要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员、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配备管理人员,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

供水单位必须配备专业操作工种、维修工种、制水工种、化验工种、变配电工种,视供水单位日供水规模可以是专职设置,也可以是兼职设置。各岗位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供水单位全体人员必须经过严格体检,确保无任何传染疾病。

第二十条  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第二十一条  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供水单位不仅要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还要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二十二条  禁止直接在供水单位的供水管道上接装水泵抽水。禁止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生活用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在日常供水运行中应有保证供水设备、设施完好的专业维修保养、故障抢修的人员和手段。供水单位对其修建的水池、引水管道(渠)、取水口、泵站、净(配)水厂、井群、输(配)水管网、闸、阀、进户总水表、公共用水站等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在进行供水工程施工和正常的检查维修、临时故障检修时,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拦。

因维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时,应及时通告用水户;发生水质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的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并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必须制定设备、设施运行及人身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认真贯彻实施。氯库、加氯和加药车间的设施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有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泄漏处置措施。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需要。在供水规模允许的情况下,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新增用水户要向供水单位提交书面用水申请,办理上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

用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须经供水单位批准,由专业人员监督实施。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向用户供水前,管道等设施必须严格清洗、消毒,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各种手续齐全后方可供水。

第二十八条  供水管网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持足够的服务压力,并应按规定设置测压点。

供水单位的公共供水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应埋设供水管线标志。

用水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供水设施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共同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各供水水源管理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保护办法,特别是要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限制和禁止有害化肥、农药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三十条  农村供水坚持开源节流并重、先生活后生产、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缺水地区要实行用水定额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种规章制度健全,建立营业章程及服务规范,主要设备、设施、水厂竣工图、管网分区图等档案要完整齐全。

生产、经营、服务全过程有标准规范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及台帐。

全体供水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生产管理、岗位技术培训和供水技能基础教育,遵守厂规厂纪。

第四章 资格管理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及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或本辖区内农村供水单位的供水行政许可工作,加强对农村供水单位的资格管理,实行行业准入控制。

第三十三条  农村供水单位资格按日综合供水能力实行分级审查和行政许可。拟从事镇(街道办事处)集中供水和500(含500)立方米/日以上的供水单位,供水资格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发证;拟从事500立方米/日以下的联村、单村、园区、海岛供水单位,供水资格由供水单位所在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并发放合格证书,合格证书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格式。

第三十四条  申请办理农村供水行政许可程序

1、农村供水单位按许可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主要材料:农村供水申请书,青岛市农村供水申报表,具有水质化验资质单位的水质化验报告,所在市(区)乡镇供水工程总体规划,青岛市农村供水单位申报表中需附的证明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规要求的,予以受理。

2、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农村供水单位水厂、水源地、供水管网及其它有关设施现场进行勘察,对其供水设施、供水水质、安全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勘察和审查的书面意见。

3、符合条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供水单位持《青岛市农村供水合格证书》、卫生许可证,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颁布前已取得供水资质的农村供水单位,行政许可审查工作按本规定权限分工,重新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写出书面意见,审查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审查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经审查合格发证的单位,按批次予以在媒体公布。

第三十七条  农村供水单位合格证书遗失,经登报声明作废后,报请原许可机关核实后,申请补发。

第三十八条  农村供水单位分立、合并,应持当地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原合格证书作废,分立或合并的供水单位应重新申请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农村供水单位实行供水资格年检制度。供水单位取得合格证书后,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单位上年度生产和经营情况填写年度资格年检审查表(一式三份),按分级管理权限向水利部门办理资格年检,年检分合格、不合格两档,对不合格单位责令限期整顿,并经复查合格后,通过年检;复查仍不合格的供水单位由发证机关注销合格证书,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 水费收取与使用

第四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必须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参照水利部《乡镇供水水价核定原则(试行)》核定,经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由村民或村以下集体经济以自筹资金为主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的水费标准及收取办法由村民委员会确定,并报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农村供水单位应与用户签定供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计量管理,实行一户一表。

用户应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按拖欠水费计算,每逾期一日,加收1‰的滞纳金,经催缴无效,供水单位经请示当地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有权停止供水,用户补交有关费用后,供水单位应迅速恢复供水。

第四十二条  由于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当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时,不足部分可通过申请财政补贴、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划拨“养站田”或“养站林”等办法解决。

第四十三条  水费由供水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计收水费要使用水费专用票据。

第四十四条  农村供水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要推行水费民-主决策制度,以保证水费的合理、高效利用。

第四十五条  农村供水单位要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特别是工程折旧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可以实行“缴补两条线”。实行水费补缴的村庄,其水费必需提取维修、大修等费用。

第四十七条  工程的维修、大修等费用,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提取,保障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落实管理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青岛市水利局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青岛市乡(镇)、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自行作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九条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三章供水与用水

第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

(二)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并指导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供水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第二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

第二十三条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前款规定的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扶持措施

第三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

第三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

(二)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乡(镇)或者村为单位,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净化和消毒,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利用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

(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户为单位或者联户建设的供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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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专业大学生自我鉴定篇八

乙方:xxxxxxxxx

甲、乙双方在协商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本供水协议: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生产、生活用水;因甲方责任而使乙方断水,甲方每次赔偿乙方人民币壹佰元整。

2、甲方负责整体供水系统日常维护及维修(包括厂内厂外),保证水泵、管道阀门的正常运行;定期清洗水池,保证乙方清洁正常用水;如遇机器、管道维修,甲方需提前一天通知乙方。厂区内的水泵、管道阀门的配件费用由乙方承担。厂外的水泵、管道阀门的配件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一旦接到乙方的供水通知,需无条件立即安排供水。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按约记加盟量,每5日与甲方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有效。

2、乙方按甲乙双方核对后的数量,每吨水按0.6元结算,并与每月30日前支付上月水费,如遇电价变动,按电价的水吨位计算。

3、按目前厂区生产用水情况,核定为每月贰仟壹佰元工资,如乙方再建两台炉子投入运行,则工资为贰仟肆佰元每月。

4、本协议有效期从20xx年1月1日到乙方厂区自来水安装好或

者乙方厂区搬迁止。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原协议废止。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x年x月x日

签字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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