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毕业自我鉴定

2023-09-04 12:01:16 自我鉴定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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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毕业自我鉴定篇一

一、供水站基本情况

市乡镇供水总站现下辖供水站、供水站、供水站、三堆供水站四个乡镇供水站(按照行政区域管辖20xx年4月盘龙供水站已移交经济技术开发区),现共有职工17人(总站3人,4人,三堆5人,1人,4人)。

二、落实责任,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供水站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观念,并强调围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强化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层层分解落实安全责任,一级抓一级,做到上下合力,齐抓共管,从责任上强化了安全管理,做到了责任落实,为安全生产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保证重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供水安全水平。在原有基础上,又进一步完善了各项岗位职责。各站与制水人员签定安全责任书,制水人员负责供水设备的保养维修及检查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三、社会效益明显

乡镇供水站成立后,逐步完善了《市乡镇供水章程》、《管理办法》、《目标管理细则》,严格按照企业经营模式经营、运行,取得了明显成效,供水期间未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和水事纠纷。供水保证率达100%,水质合格率90%,受益人口万元。

四、安全供水有保障

为了保护水源安全,供水站与各站签定了安全供水责任书,把供水安全工作落实到各供水站人头,重点加强了水源保护措施,对所有的蓄水池池盖、机井门重新换新锁,我们始终坚持水质定期检测制度,市区预防控制中心对我区乡镇供水站水质进行了2次全面的检验,除了个别站总大肠菌群超标,其它指标合格,合格率达90%。严格按照《制水施药制度》,专人进行制水并达到饮用水标准,确保了我区集中供水安全卫生,无一例饮水事件发生。

五、供水工程基本情况

20xx年,由于广陕广巴高速公路连接线工程红线图,镇集中供水站位于拆迁区域,按照市区有关要求和广陕广巴高速公路连接线工程要求,供水站拆迁重建。经过拆迁,招标,开工等一系列的实施,该工程现已在7月顺利通过全部完工验收。

六、20xx年供水站工作安排

我区乡镇供水要以保障农村人畜饮水和企事业生产用水为目标,提供优质、安全供水为服务宗旨,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

财会毕业自我鉴定篇二

一、供水站基本情况 市乡镇供水总站现下辖供水站、供水站、供水站、三堆供水站四个乡镇供水站(按照行政区域管辖 201 5 5 年 4 月盘龙供水站已移 交 交经济技术开发区),现 共 共有职工 17 人(总站3 人 人,4 人,三堆 5 人,1 人 人,4 人)。

二、落实 责 责任,开展安全生产大检 查 查活动 供水站必须坚决 贯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 防 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 全 全生产方针,树立安全就 是 是效益的观念,并强调围 绕 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 中 中心,强化各项安全生产 工 工作落实。层层分解落实 安 安全责任,一级抓一级, 做 做到上下合力,齐抓共管 , ,从责任上强化了安全管 理 理,做到了责任落实,为 安安全生产工作奠定了坚实 的 的基础。为保证重点工作 得 得到有效落实,完善各项 管 管理制度,提高供水安全 水 水平。在原有基础上,又 进 进一步完善了各项岗位职 责 责。各站与制水人员签定 安 安全责任书,制水人员负 责 责供水设备的保养维修及 检 检查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三、社会效益明显 乡镇 供 供水站成立后,逐步完善 了 了《市乡镇供水章程》、 《 《管理办法》、《目标管 理 理细则》,严格按照企业 经 经营模式经营、运行,取 得 得了明显成效,供水期间 未 未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和水 事事纠纷。供水保证率达 1 0 00%,水质合格率 90 % %,受益人口 万元 。

四、安全供水有保障

为了保护水源安全,供 水 水站与各站签定了安全供 水 水责任书,把供水安全工 作 作落实到各供水站人头, 重 重点加强了水源保护措施 , ,对所有的蓄水池池盖、 机 机井门重新换新锁,我们 始始终坚持水质定期检测制 度 度,市区预防控制中心对 我 我区乡镇供水站水质进行 了 了 2 次全面的检验,除了 个 个别站总大肠菌群超标, 其 其它指标合格,合格率达 9 90%。严格按照《制水 施 施药制度》,专人进行制 水 水并达到饮用水标准,确 保 保了我区集中供水安全卫 生 生,无一例饮水事件发生 。

五、供水工程基本情 况 况 2013 年,由于广 陕 陕广巴高速公路连接线工 程 程红线图,镇集中供水站 位 位于拆迁区域,按照市区 有 有关要求和广陕广巴高速 公 公路连接线工程要求,供 水 水站拆迁重建。经过拆迁 , ,招标,开工等一系列的 实 实施,该工程现已在 7 月 顺 顺利通过全部完工验收。

六、2016 年供水站工 作 作安排 我区乡镇供水要 以 以保障农村人畜饮水和企 事 事业生产用水为目标,提 供 供优质、安全供水为服务 宗 宗旨,逐步建立和完善与 当 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的 的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

2.随 着 着新增用水户的增加,原 供 供水能力已不能达到生活 生生产供需要求,我站将积 极 极寻找新的水源。

3. 接 接管三堆新供水站。

4 . .供水目标总量 350 万 方 方,总收入 170 万元;

5.各供水设备运行良 好 好;确保管理安全,无误 操 操作,无责任事故; 6 . .各站站容站貌好,站区 清 清洁卫生、环境美观,职 工 工责任心强; 7.水质 检 检验综合合格率达到 10 0 0%;确保安全供水。

财会毕业自我鉴定篇三

1.1编制目的

为了保障我县春节农村供水安全,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减轻供水短缺造成的损失,指导我县农村供水突发停水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完善有效的应急机制,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结合当前我县农村供水水源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农村供水突发停水事件的应急处置,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的减少或避免突发停水事件造成的损失。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安排、分工合作的原则。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春节农村供水发生水量短缺、突发性停水事件,造成长时间、大范围不能正常供水的应急处置。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名单见附件)

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掌握农村供水突发停水事件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向县政府和水务局及相关部门报告突发停水事件情况和应急措施。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水利、公安、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供水工作。

三、供水应急处置

一旦发生供水突发停水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迅速组织相关人力、物力,马上采取多种措施和渠道,启用备用水源和其他应急水源,通知居民做好储水的准备,水务局和各乡镇组织运水车辆到村庄进行送水。

应急处置:水务局设置应急送水车辆一台,明确司机一名,各乡镇也分别设置应急送水车辆一台,明确司机一名,随时做好应急送水准备工作。

四、供水应急保障措施

供水突发停水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明确人员职责,服从统一指挥,各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在岗,积极履行职责,根据供水应急突发停水事件的情况,迅速作出反应。

县公安部门负责维护交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应急供水工作顺利进行。

五、应急结束

供水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立即恢复正常供水。

财会毕业自我鉴定篇四

运河上的水库及八座枢纽拦河闸,是xx运河流域内具有防洪和兴利供水功能的重要水利工程。工程自建成以来,为促进流域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由于该流域地处温带半干旱、半湿润季风气候区,多年平均降水量毫米,全流域人均和每公倾平均水资源量分别为440立方米和4500立方米,均为全国平均水资源量的1/6,水资源短缺状况十分严重。同时流域内水资源年际变化大、年内分配不均、地区差异大,加之随着流域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水污染日趋严重,使得有限的水资源供需矛盾更加突出。据调查,河系下游的沧州市多年平均可供水量亿立方米,而实际需水量为亿立方米,缺水量为亿立方米,供需比为。上游的xx、两市水资源人均占有量也仅为全国平均值的1/4和1/7。其中,沧州市由于地下水过量开采,已形成严重的地下漏斗。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程度也达到了117%,已属明显过度开发状态。

(一)水库供水

水库位于漳河中上游,地处的交界处,总库容13亿立方米,兴利库容亿立方米,控制流域面积18100平方公里。承担着市的工、农业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任务。供给两市的工、农业水是通过渠道输送的,城市生活是通过有压和无压管道输送的,其供水管理是由局所属的水库管理局负责。据统计:水库平均每年供给两市的总水量为2亿立方米左右。

(二)拦河闸供水

运河上具有供水功能的7座拦河闸,均在流域中下游的卫运河和漳卫新河上。这些工程每年拦蓄上游来水,给山东、两省沿河地区的工农业和生活用水提供水源,其供水管理单位为xx局所属的水闸管理局。由于两岸引水口均由地方水利部门管理,给供水管理带来很大困难,水费收取率不足30%。近几年,上游来水较少,还经常出现河道干枯的状况,年均供水量也仅在亿立方米左右。

(一)地下水无序开采,地表水得不到合理利用。

水库承担着、两城市的工农业及城市生活供水任务。据调查两市而均属资源型缺水地区,年每总的用水量分别为17亿立方米、20亿立方米,而xx水库作为这两市最大的水源地平均年供水量不足2亿立方米。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地下水资源管理不到位,水资源费征收执行标准低,如:xx、xx两省制定的地下水资源费标准均为30分/立方米,而xx市实际执行的标准为:工业用水15分/立方米,自来水公司用水6分/立方米;xx市实际执行的标准为:工业用水20分/立方米,蜂蜂煤矿、自来水公司等企业采取承包用水的方式折合标准不足10分/立方米。致使地下水资源费超采现象严重,深水层水位每年以米的速度下降。据统计两市地下水的开采量约占两市总用水量的80%和50%。

(二)水价落实难、水费收取难。

水价落实难、水费收取难,是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单位普遍存在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流域机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调整与地方水利、城市供水价格的调整不同步,良性互动机制尚未建立,形成利益挤占致使水价政策落实难。二是用水户水商品的意识不强,水费收取过程中人为协调、所在地方政府部门干预因素过大,致使水费收取难。三是供水管理单位依法供水意识不强。合同供水制度执行不严、合同不规范、缺乏约束力,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不强,无法支持所拖欠款的追缴。四是河道引水口不属供水部门管理,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加上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计量设施不完善,致使供水工作无法实现按量供水、按价收费。

(三)单一水价制度,不利于水资源的合理调配。

我局所辖水利工程供水实行的水价制度均为单一水加制度。这种水价制度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一是没有将调整水价水平与改革水价计价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也未能体现水利工程供水特点和水资源的稀缺程度,这样不仅不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甚至有些年份供水单位连基本的运行管理费都得不到保障。二是不利于建立“优先利用地表水、积极引用过境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利用再生水”的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用水次序;不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水资源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三是不利于从根本上改变“大计划,小用水”或“小计划,大用水”的局面。供水单位为了满足用水户需求计划,供水工程必须蓄存足够的水量,若在汛前不能按计划供出,为保安全只有弃水。使水资源无法得到合理调配和使用。四是不利于促进节约用水。虽然水价是刺激用水效率、克服浪费的最有效和最敏感的措施,但是,由于单一水价缺乏“活性”,在水价偏低时,势必造成水源地周遍地区浪费现象严重,下游缺水又无水可供的局面。五是缺少制约手段,不利于水费的收取,供水单位的基本运行费无法保障。同时也不利于用水户节水意识的提高。

(一)深刻理解做好供水管理工作,对壮大xx局经济实力,保障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

水是生命之源、是经济动脉,是关系到整个社会经济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做好供水管理工作,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发展的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做好供水管理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部、委新时期水利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把解决民生问题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人和自然的和谐,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把节约保护水资源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统筹兼顾,把推进水利协调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与时俱进,把水利改革创新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现代化方向,把推进水利现代化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优化水资源配置,构建安全高效的城乡供水保障体系。把保护和修复xx运河生态作为第一要务,努力使水利工程供水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得到充分发挥。

(二)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积极探索供水管理的新模式。

要使xx运河流域有限的水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就要按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积极探索供水管理的新模式。建立以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目的,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用水需求,提高xx水库蓄供水能力和调节作用,供水管理规范,制度健全,计量设施完备,市场信息畅通、高效统一供水管理模式,形成xx运河流域“大供水”格局。

(三)深入开展科学水价制度的研究,建立有利于合理配置的供水价格体系。

加快水价改革的步伐,深入开展科学水价制度的研究,在流域逐步推行包括水利工程供水实行两部制水价,城镇居民生活供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生产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再作用,促进节约用水和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内的科学的水价制度。

运河流域水资源十分贫乏,要使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流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全面保护、优化配置、注重节约、高效利用,就必须加快水价改革的步伐,尽快建立有利于合理配置的科学供水价格体系,充分利用价格杠杆的作用和计价方式的“活性”来调节水资源分配,使有限的水资源得到合理的开发利用。

两部制水价制度是一个较为科学的水价制度,该制度适用于不同地区、不同水资源条件,不同工程,实施的对象可以是工农业供水,也可是城镇居民供水,适应范围极广。其主要特点是:将水价分成了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两部分,基本水价主要是用于补偿供水直接工资、管理费用和50%折旧费、修理费。计量水价主要是用于补偿基本水价以外的水资源费、材料费等其他成本、费用以及计入规定利润和税金。该制度规定用水户是否用水,都要交纳基本水费,用以弥补供水单位的基本运行费。此外,其价格水平可以维持原有的单一制相当的水平,也可根据条件和需要合理提高。

1、基本水费与计量水量定的较高,计量价低于基本价。其优点是基本水费定的较高,能保证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所需的经费;计量水价定的较低,可利用杠杆作用,引导城市用水户多用地表水,减少城市用水挤占农业用水和超采地下水,对优化配置水资源,改善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起到较大的作用。

2、基本水费与计量水量定的适中,计量水价高于基本水价。其优点是可以促进水量调度更科学、更合理,即为用水户提供了一定的水量保证,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的利用率;又使供水单位增加了收入,有利于维持水利工程的简单运行。

二是基本水费与计量水量不挂钩,即供水单位不向用水户提供基本保证水量,不论用水户是否用水,都要向供水单位缴纳规定的基本水费,再依据实际用水量的多少,按计量水价缴纳计量水费。其优点是即可使水价随着供水成本增加而调整,又可促进节约用水。

目前,两部制水价制度,以被国内外广泛采用,我国20xx年《水价办法》中也要求推行此项制度。我局所辖水利工程供水,以具备了实施两部制水价的基本条件,建议实施两部制水价制度。

财会毕业自我鉴定篇五

为加强青岛市农村供水工作的管理,保证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的有序开展和安全、正常运行,促进我市农村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和《青岛市乡(镇)、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供水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海岛、农业园(区)居民生活和企业、事业单位生活生产用水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包括跨镇(街道办事处)和在镇(街道办事处)、农业园区范围内的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集中供水工程),跨建制村的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联村供水工程),单个建制村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以下简称单村供水工程)。

第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要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和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用水安全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通过不断改革、实践和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工程的良性运行。

第三条  凡从事农村供水活动和使用农村供水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青岛市及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技术指导与监督,并对辖区内农村供水单位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管理,使工程建设管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凡申请列入青岛市农村供水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对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负责编制,完成后报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要求组织专家或委托有水利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协调相应部门审批。

第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有关市(区)应立即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专家审查后报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投资总额及中央、市财力、专项资金等投资渠道、投资比例,协调相应部门批复或组织专家评审、批复。

第八条  要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建设监理制和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  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建设管理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大力推行集中供水,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依靠科技进步,争创优良工程。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检查监督,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检查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对违反规定和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工程基本建设的成果,检验设计、监理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当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工程建设单位经自验后,认为工程建设内容符合设计要求,工程档案资料符合《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办[2015]480号文)的要求,竣工报告、竣工决算(须经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工程竣工登记卡等文件齐全,项目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初验合格后向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有关验收规程会同有关部门或组织专家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由供水管理单位制定管理措施,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宜组建农村供水用水户协会。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建农村供水用水户协会,根据建设主体、受益范围建立镇(街道办事处)、村农村供水用水户分会。制定章程、规范程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实行民-主监督,维护项目主体和用水者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实行不同的管理形式。

1、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跨镇(街道办事处)集中供水工程,由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受益单位组建供水管理单位,对供水工程实施日常管理。

2、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以镇(街道办事处)驻地为中心向本区域内辐射延伸的集中供水工程和联村供水工程,在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商受益村庄和单位组建供水单位或委托乡镇水利(水务)站对供水工程实施日常管理。

3、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农业园区供水工程,在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园区管理单位根据工程规模、供水量及工程运行情况组建供水单位,制定供水管理章程,实施日常供水管理。

4、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在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实施日常供水管理工作或委托乡镇水利(水务)站、供水单位实施统一管理。

无论实行哪种管理形式的单村供水工程,都必须接受用水户的监督和乡镇水利(水务)站的业务指导。

5、由外资、企业投资、个人出资或股份制筹资等社会资金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由投资主体负责经营日常供水管理,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十六条  对以村(组)为单位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归村(组)集体所有;对受益户联合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归受益范围内的用水户、或由其组建的农村供水工程用水户协会所有;财政补助的农村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主体所有。

第十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要积极推行目标责任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供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采取承包、拍卖、租赁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促进产权流转。实行承包、拍卖或租赁,要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用水者的合法权益。

拍卖、承包、租赁等所得款项,应在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当地农村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要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员、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配备管理人员,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

供水单位必须配备专业操作工种、维修工种、制水工种、化验工种、变配电工种,视供水单位日供水规模可以是专职设置,也可以是兼职设置。各岗位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供水单位全体人员必须经过严格体检,确保无任何传染疾病。

第二十条  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第二十一条  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供水单位不仅要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还要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二十二条  禁止直接在供水单位的供水管道上接装水泵抽水。禁止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生活用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在日常供水运行中应有保证供水设备、设施完好的专业维修保养、故障抢修的人员和手段。供水单位对其修建的水池、引水管道(渠)、取水口、泵站、净(配)水厂、井群、输(配)水管网、闸、阀、进户总水表、公共用水站等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在进行供水工程施工和正常的检查维修、临时故障检修时,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拦。

因维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时,应及时通告用水户;发生水质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的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并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必须制定设备、设施运行及人身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认真贯彻实施。氯库、加氯和加药车间的设施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有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泄漏处置措施。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需要。在供水规模允许的情况下,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新增用水户要向供水单位提交书面用水申请,办理上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

用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须经供水单位批准,由专业人员监督实施。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向用户供水前,管道等设施必须严格清洗、消毒,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各种手续齐全后方可供水。

第二十八条  供水管网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持足够的服务压力,并应按规定设置测压点。

供水单位的公共供水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应埋设供水管线标志。

用水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供水设施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共同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各供水水源管理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保护办法,特别是要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限制和禁止有害化肥、农药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三十条  农村供水坚持开源节流并重、先生活后生产、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缺水地区要实行用水定额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种规章制度健全,建立营业章程及服务规范,主要设备、设施、水厂竣工图、管网分区图等档案要完整齐全。

生产、经营、服务全过程有标准规范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及台帐。

全体供水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生产管理、岗位技术培训和供水技能基础教育,遵守厂规厂纪。

第四章 资格管理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及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或本辖区内农村供水单位的供水行政许可工作,加强对农村供水单位的资格管理,实行行业准入控制。

第三十三条  农村供水单位资格按日综合供水能力实行分级审查和行政许可。拟从事镇(街道办事处)集中供水和500(含500)立方米/日以上的供水单位,供水资格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发证;拟从事500立方米/日以下的联村、单村、园区、海岛供水单位,供水资格由供水单位所在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并发放合格证书,合格证书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格式。

第三十四条  申请办理农村供水行政许可程序

1、农村供水单位按许可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主要材料:农村供水申请书,青岛市农村供水申报表,具有水质化验资质单位的水质化验报告,所在市(区)乡镇供水工程总体规划,青岛市农村供水单位申报表中需附的证明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规要求的,予以受理。

2、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农村供水单位水厂、水源地、供水管网及其它有关设施现场进行勘察,对其供水设施、供水水质、安全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勘察和审查的书面意见。

3、符合条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供水单位持《青岛市农村供水合格证书》、卫生许可证,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颁布前已取得供水资质的农村供水单位,行政许可审查工作按本规定权限分工,重新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写出书面意见,审查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审查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经审查合格发证的单位,按批次予以在媒体公布。

第三十七条  农村供水单位合格证书遗失,经登报声明作废后,报请原许可机关核实后,申请补发。

第三十八条  农村供水单位分立、合并,应持当地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原合格证书作废,分立或合并的供水单位应重新申请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农村供水单位实行供水资格年检制度。供水单位取得合格证书后,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单位上年度生产和经营情况填写年度资格年检审查表(一式三份),按分级管理权限向水利部门办理资格年检,年检分合格、不合格两档,对不合格单位责令限期整顿,并经复查合格后,通过年检;复查仍不合格的供水单位由发证机关注销合格证书,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 水费收取与使用

第四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必须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参照水利部《乡镇供水水价核定原则(试行)》核定,经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由村民或村以下集体经济以自筹资金为主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的水费标准及收取办法由村民委员会确定,并报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农村供水单位应与用户签定供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计量管理,实行一户一表。

用户应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按拖欠水费计算,每逾期一日,加收1‰的滞纳金,经催缴无效,供水单位经请示当地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有权停止供水,用户补交有关费用后,供水单位应迅速恢复供水。

第四十二条  由于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当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时,不足部分可通过申请财政补贴、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划拨“养站田”或“养站林”等办法解决。

第四十三条  水费由供水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计收水费要使用水费专用票据。

第四十四条  农村供水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要推行水费民-主决策制度,以保证水费的合理、高效利用。

第四十五条  农村供水单位要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特别是工程折旧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可以实行“缴补两条线”。实行水费补缴的村庄,其水费必需提取维修、大修等费用。

第四十七条  工程的维修、大修等费用,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提取,保障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落实管理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青岛市水利局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青岛市乡(镇)、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自行作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九条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三章供水与用水

第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

(二)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并指导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供水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第二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

第二十三条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前款规定的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扶持措施

第三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

第三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

(二)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乡(镇)或者村为单位,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净化和消毒,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利用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

(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户为单位或者联户建设的供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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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毕业自我鉴定篇六

(一)市政府成立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由市城管、水利、财政、公安、卫生、建设、环保、消防、供电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负责对供水应急事件处理的统一指挥。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城管局,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二)供水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统一调度、保障重点、计划供应、节约用水,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的原则。

(三)应急期供水优先顺序

1、居民生活和党政机关用水;

2、学校、医院用水;

3、重点工程用水;

4、宾馆酒店用水;

5、重要园林、绿地用水;

6、一般工业、建筑业用水;

7、其它用水。

(四)供水重点保障区域

1、城区主要居民生活区;

2、市委、市政府办公区;

3、学校和医院;

(五)在供水应急期间,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抢险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权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在应急抢险结束后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xxx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为保证城市供水,调用农业等其它用水造成损失的,给予适当补偿。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积极参加供水应急抢险救灾的义务。对在应急供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水利、城管、财政、公安、卫生、建设、环保、消防、供电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制订本单位供水应急预案,报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供水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供水应急领导组织机构及联系方式;

2、供水应急工作方案;

3、供水应急抢险救灾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储备和调度;

4、供水应急信息收集、上报制度;供水应急抢险队伍建设、培训和演练。

(三)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1、协调和督促供水安全隐患的处理,核定重点单位供水调度方案;

2、根据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发布供水应急公报;

5、经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授权,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6、完成市供水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城市供水企业供水应急期间的工作职责

2、设立企业内部供水应急指挥系统并定期演练应急措施方案;

财会毕业自我鉴定篇七

一、加大教育整顿力度,提高队伍素质。

继续认真贯彻执行省厅和市局提出的木材检查站“三严四规范”专题教育整顿活动,加快木材检查站建设,进一步规范木材检查站的执法行为,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根据县局安排,我们结合“三严四规范”教育整顿活动,加大教育整顿力度,在基层木材检查站继续开展了为期一个月以“整顿思想、整顿作风、整顿纪律”三整顿要求和讲政治、讲正气、讲学习为主题的专项教育整顿活动。按照xx局长在专项教育整顿动员大会上的部署,我们首先是组织检查站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其次是深入到各基层木材检查站找人谈心问话,开展民主生活会,以理想信念、组织纪律、工作作风为主题开展大讨论,从而使思想上彻底扭转过去那种贪图一时利益不顾大局的错误的价值观,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三是以县局和县检察院七月二十二日举办的法制讲座作为主题,在检查站中开展正面警视教育,并落实县局“一案一整改”实施方案。四是抓好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和勤政廉洁的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增强了依法行政和服务的意识,树立勤政为民,执法为公的思想。五是认真抓好检查站队伍的学习培训,平时要求木材检查人员以自学为主学习林业政策、林业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今年我站还组织了两次较大集中学习培训,通过考核合格率达到99。

二、加强组织纪律整顿,净化执法环境

进一步加强了对各基层检查站的组织纪律整顿,今年上半年,通过对各基层检查站的几次突击检查,发现部分检查人员存在纪律松懈,思想意识淡薄,不遵守请销假制度、不遵守上班制度、漏岗脱岗、检查不按规定执行,不够认真,尤其是对集装箱车辆、不按规定查处等违纪现象,为此我们专门到各站进行了一次专项整顿。通过检查工作考勤、扣除岗位工资、待岗检查等措施及时给他们敲响警钟、端正态度。我们还进一步规范了木材流量登记,值班人员实行实名制的登记制度。纠正了检查站出现的货未到而放行先到的错误作法。

三、加强木材检查执法监督,规范木材运输管理行为

认真做好了各项日常工作,切实做好基层检查站每天的木材流量查询工作,及时掌握每天的木材运输证办理情况,全面了解各基层站每天的工作情况。自从我县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以来,我们加大了定期、不定期的到站里、站前、站后进行明查喑访力度,并会同森林公安、林业稽查队对基层木材检查站执法情况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了木材检查站执法行为。严格按照“三严四规范”的具体要求,规范执法,严格执法,做好服务承诺,转变木材检查站林业执法形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做到在岗有作为,严格按照《xx县林业局木材运输监督管理方案》规定逐项落实,对每起案件都认真细致,在工作中实行错案追究制,并要求各基层检查站每月至少上报规范的案卷5-8份。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把木材运输关行为。

今年,我县开始进行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为保障改革顺利进行,我们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特别是加大了对无证、伪装运输行为的打击力度,今年县局对《xx县木材运输监督管理方案》作出了进一步的修改,规定对无证运输木材行为的处罚,按照所运输木材的市场价格的三倍加以处罚,规定出台后,有效地震慑了违法分子,无证运输木材行为也得到了的遏制。今年下半年我们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进行了为期2个月的打击违法运输木材专项整治活动,查处了十多起违章运输木材行为,对立案查处的违法运输行为,不但要严厉打击,并要追溯源头,彻查到底,责任到人。进一步加强了对外省、外县途经本县资源的管理,执行上站把关验证,履行管理程序,通电下站,下站核实查证登记的做法。一年来,通过全体人员的辛勤工作,我县的木材运输秩序得到了进一步改善,基本杜绝了无证运输木材现象,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今年各站征收罚没收入为xxxx万元,查处违法运输林业行政案件34起,移送查处案件10起,挽回经济损失十万余元。

五、存在的问题

1、对各基层木材检查站及护林岗的管理时松时紧,不够严格,特别是放松了对个别边远护林岗的管理,以至于个别护林岗出现了长时间脱岗的现象。

2、仍然有个别检查站员存在思想不够端正、执法不够规范,对违章运输打击不力,处罚不到位,随意性较大。有的检查站员在处理案件时怕得罪人,思想保守,缺乏正义感。

3、对档案管理不够严谨,案卷制作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财会毕业自我鉴定篇八

大门口---值班室汇报内容: 各位领导:

大家好!欢迎到xxx检查(参观)、指导工作。我是水电服务站站长杨光xxx下面由我向各位介绍水厂的基本情况。

各位领导请。xxx是事业部唯一一座集产供水于一体的供水单位。占地面积万m2,担负着xxx小区的生活供水及供热站生产供水任务。水厂建有水源井9口,分布于泾河沿岸;院内建有2000m3原水池1座、1000m3清水池2座、400m3中性水池1座,安装除锰过滤罐12具,除氟过滤罐6具,各类转水泵10台套,加氯消毒装置2套。目前水厂的最高日处理供水能力为1万m3。

为了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我们制作了《水厂简介》、《入厂安全须知》、《逃生路线图》,引入了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用颜色区分安全风险范围,其中红色表示禁止区、黄色表示警示区、绿色表示安全区,使工作现场的安全性质一目了然。在日常管理中,我们把水厂的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社区创建工作的重点,推行目视管理、属地管理、监督管理和行为管理,风险管理实现“一点一牌一提示一措施”的“四个一”动态管理。安全监督坚持做到“三个到位”。

各位领导,请这边走,我们通过加强干部员工的安全意识培养、操作规程的培训、制度标准的执行和行为习惯的养成,实现了安全管理精细化,作业程序标准化,操作行为规范化。

现在我们将进入水泵房,在进入水泵房前,请允许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安全须知。进入水泵房请不要吸烟、不要碰触设备,请注意台阶,小心地滑。

请小心台阶。水泵房共分四个区,分别是工业给水区、生活给水区、反冲洗区和加压提升区。安装生活自动给水装置1套、生活转水泵3台,工业自动给水装置1套、工业转水泵2台,反冲洗泵3台,加压提升泵3台。目前运行的是#1生活转水泵、#2加压提升泵。在日常管理中,我们严格按照“勤、细、严、准”的四字巡检准则,突出“看、听、闻、摸、查”的五字巡检方法,保证了设备的安全运行。

1 设备的运行状况。实现了水厂的自动化控制和数字化管理。同时我们把水质检验作为安全供水的关键环节,通过日自检、月强检、半年送检的“三检”制度,随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为小区住户提供安全的生活饮用水。

各位领导请进。请到值班室检查指导工作。值班室汇报内容:

财会毕业自我鉴定篇九

以来,我公司认真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安全管理。今年我公司安全生产总体形势较好,没有发生一起重大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这与一年来狠抓安全生产管理是密不可分的。

供水公司安全重点工作是:

一、夏县泗交和永济蒲州两个水源地的安全;

二、保障引泗济运和引黄济运两个输水管线的安全;

三、保障制水分公司的生产安全。

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是:

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月”、“世界水日”、“法治宣传月”等各项宣传活动,运用各种形式传播安全文化知识,增强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四、强化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有针对性的进行下半年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下一步我公司将围绕安全生产无事故这一目标,加强教育培训,提升安全防控能力;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为把运城建设成为山西向东向西开放的桥头堡和大通道创造安全优质的供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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