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宪精义读后感_渡过雪原读后感

2020-02-27 读后感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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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宪精义》读后感

这学期选修了法学名著导读这一课程,法学名著甚多,但是对于我们宪法与行政法学的研究生而言,《英宪精义》应该是必读书目之一。因为,该书作者戴雪是一位学识渊博的教授和有着丰富实务经验的律师,他善于分析事理,也善于在变异和复杂的事实中提炼出主要原理,从而使《英宪精义》一书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成为研究世界宪法特别是英国宪法的一部权威性著作。近期,我也读了一下《英宪精义》,但是读后有种云里雾里的感觉,有好多地方不明白。读完此书感触最深的是戴雪有关“法律主治”的阐述,其从三个角度来阐明这一问题:

(一)全体国民只能接受和承认法律的统治。

戴雪指出:“一切独裁、特权,以至宽泛的裁夺权,均被摒除。英吉利人民受法律治理,惟独受法律治理。一人犯法,此人即被法律惩戒;但除法律之外,再别无物可将此人治罪。”也就是说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并由普通法院,按照普通法律和正当程序,判决嫌疑人有罪外,任何人不得受其他处罚。由此可见,戴雪所强调的法律主治就是说任何人都是依法自由行动,一切政治的专断、特权与不受约束的行政裁量权都是背离法治原则的。如果政府能超越法律以武断的权力执法,那么人民就会受到公权的不法侵害。即因此,公民个人只要能遵守法律,就无须畏惧政府,个人自由也不至于受其干涉和侵害。

(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戴雪认为,“在英格兰国境内,不但无一人在法律之上,而且每一人,不论为贵为贱,为富为贫,须受命于国内所有普通法律,并须安居于普通法院的管辖权之治下。”也就是说,任何人都不能高居于法律之上或逃避于法律管辖之外,任何人都受治于普通法律和普通法院。“所有在职官吏,从内阁总理(首相)以至巡士或征税差役,倘若违法,一律与庶民同罪。”当政府官员以个人身份犯罪,法院必须追究,无所宽恕;当他们执行公务而至于越权,法院也责令其赔偿损失。法律平等是法律主治的基本特征。

(三)个人权利是宪法的来源而非宪法的结果。

英国宪法不是制宪会议拟定的,而是“千百年来法院替私人权利力争而得到的结果。简约地说:英宪只是一宗裁判官造成的宪章”。在英国宪法中没有各种权利的定义和宣言,只有法院判决之下确立的准规。故个人权利乃是宪法的来源而非宪法的结果;个人权利先于宪法而存在,是法官独立判案之法理依据。英国个人自由的权利则由法院予以承认和维护。另一方面,戴雪指出,英国宪政还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在英宪之下,法律的全部精神注意救济方法”,即人民的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法。戴雪强调,对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比宣示人的权利更为重要和实在。“有救济才有权利”。只有具备有效的救济方法,法律之下的权利才能受到尊重,名义上的权利也才能转化为实在权利。而法国1791年宪法尽管庄严宣告了个人的各种自由、权利,但个人权利常受蹂躏,原因是未设定权利受到损害后的救济方法。而英国个人权利是司法判决的成果,宪法“不过以通则作概括地申明而已”。因此,戴雪对英国法治制度之下的对个人权利的司法保障推崇备至,英国宪法的优点不是堂皇的权利宣告而是权利的落实。

对于老师所提出的“巴力门主权(即议会至上原则,如果议会至上,那么有怎么限制议会的权利,英国的宪政何以能实现?)”问题,我觉得上述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着一问题。我觉得上述三方面是议会至上的基础,有效限制议会至上的第一个基础是:英国宪法不是制宪会议拟定的,而是“千百年来法院替私人权利力争而得到的结果。简约地说:英宪只是一宗裁判官造成的宪章”。第二个基础就是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议会的议员不因其身份、地位高高在上而享有特别的待遇,即任何人都不能高居于法律之上或逃避于法律管辖之外,任何人都受治于普通法律和其他法院。第三个基础就是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并由普通法院,按照普通法律和正当程序,判决嫌疑人有罪外,任何人不得受其他处罚。

因此,我觉得能有效限制巴力门主权的是法院,因为宪法等都是来源于法院的判例等,先有个人权利之后才有宪法,都是以法院的判决为基础的,同时还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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