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读后感_清洁生产促进法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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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读后感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是我国继1997年提出依法治国方略、1999年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和国务院于1999年发布《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等举措之后又一为促进我国法治建设所出台的重大纲领性文件。它的出台,不仅是我国政府为在未来把我国建成法治国家所做的全方位探索,而且是对我国自建国以来在法治建设上所取得的成就和在法治建设中遭遇的各种挫折的全面总结。
初读这份文件,我十分好奇其外在表现形式。从其名称看,作为国务院向各级政府下发的一份行政文件,我们当然不能将其归入行政法规一类。从该文件的下发对象和文件内容考量,这其实不能算了一个法律,只能算国务院的一个行政规定,即通常意义上的“红头文件”。这就引发了我的一个疑问,即国务院为什么会以一个在立法意义上都算不上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规范、引导下级政府行政行为的书面载体呢。我想应该是由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促成的吧:首先是有关规范政府法治行政规定一般只能散见于各个行政法分支法中的零碎性规定。通常要将其与授予行政主体权力的规定配套,因而据其性质我们很难将专门规制政府法治行政的规定在法理上加以概括、分类并组成一部专门性法律。这正如同我们不可能制定出一部行政法典一样。因此,我们不用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出台这个有关法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自有实践操作可行性上的考量。其次,既然这个文件主要为国务院指导受其管制的下级人民政府而制定的,为提高实施效率和降低实施成本,“红头文件”的形式无疑是当前我国行政模式下最可行的方法。结合上文的叙述,我们可以了解这份文件不是法律文本,而是一份“红头文件”。因此,其在语言表述上注定会少些法律的严谨,多一些政策的口号与感召。而该文件名称尾缀的“纲要”一词,则意味着该文件的规定以笼统性、综合性为主要基调;这在侧面上降低了该文件的可执行性。
在具体内容上,纲要可以分为十一部分共四十二小点。第一部分的内容主要阐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该文指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仅是我国先前制定的依法治国方略的延续,更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息息相关。第二部分的内容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在本部分内容中,有关指导思想的部分我就不赘述了。让我感兴趣的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所要达到的目标,其主要有: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推动立法建设、保障法律实施、建立科学民主的公共决策机制、社会矛盾的有效防范与化解、行政权责机制的完善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种素质的提升等。可以说纲要基本把法治社会的各个必备要素都囊括进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之中,但我个人认为其中最重要的应在于法律的实施要得到有效的保障。何家弘教授在其法学随笔《从通俗到深奥——法治文化杂论》一书中数次强调“制定了法律却得不到有效实施对法治建设造成的危害比法律缺位尤甚”。细究起来,若是法律缺位,我们还有以立法加以补救的机会;若已制定法律得不到有效实施,则我们再难获得补救的机会了——因人们已然丧失了对法律的信仰乃至尊重!因此,我很希望在如此多的目标之中,我们能够分清主次,突出保障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的重要性。
第三部分是关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及基本要求的规定。在这里,让我产生疑问的是既然写的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但第四小点通段的政策性描述让我想象中简短明了又不失深刻的基本原则一般形象荡然无存。既陷入政策的汪洋大海
之中,我自然找不到基本原则的北;于是想到用脑子惯有的法治行政原则来个统而代之吧。抛开对基本原则的遮遮掩掩,纲要对于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倒是简洁明了: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无不是四字短语。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类似,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名目繁多,但在笔者看来,所有的基本要求其实可以归结为一点——合法行政。我认为,纲要所定的基本要求过多,也有点花哨。其实对于政府依法行政,我们只须提一点要求即可,那就是合法行政。其他所有的要求,或多或少都可以从合法行政中引申出来。
第四部分的内容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但从这个标题,我变发现了其不严谨之处:政府的职能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且此处的法律仅限于宪法和狭义上的法律。既然如此,作为国务院下发的“红头文件”,纲要有何权力要求下级政府转变职能呢?通告联系下文的规定,我想此处的“转变职能”实为措辞上的失误。因为纲要要求政府做到市场的事由市场自己说了算,这意味着政府时有越权介入市场之嫌。因此,我觉得此处的“转变职能”若改成“禁止政府越权”会使纲要上下文更衔接。即使其在用词有些尖酸以至刻薄了。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上,我觉得完善依法行政财政保障机制、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等都是我国现阶段正在实施并已取得较大进展而且在未来还需更加深入推进的制度建设。
第五部分的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方面,我认为这是我国现阶段尤其应该重视的制度建设领域。我们经常听到“拍板”这个词,而且其前缀往往是领导。这就反映出当前我国存在的民主决策机制不完善的短板。虽然“领导拍板”可以将行政的效率发挥到极致;但同时也可能带来“专权”、“独断专行”等的泛滥以至造成贪污腐败乃至危害法治。而且,历史也已经证明即便是精英政治也难免因民主决策程序缺失而出现愚蠢的决定。因此,民主决策制度无疑是当前我国社会十分需要的。同时,应当指出的是,此处的民主决策不应只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民主决策,在特定情况下,还应将普通公民纳入民主决策的主体范围。
第六部分是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在此我仍是旧话重提,即当前我国的主要任务不在制定法律、建设制度上。而仍然应集中在现有法律的执行与制度的遵守上。在这里我并不是说新制度的建设不重要,但实在是如果我们连已有制度都不能使之有效运行的话,我实在想不出一项高质量的制度被建立之后会发生高过现有制度的实际作用。很明显,如果没有很好的执行措施,即便是上帝之法,我们也无从感受它的万丈光芒!因此,在高质量制度的建设上,我认为我们应在既有制度得到良好运行的基础上,再根据依法行政的需要,在确保其被制定后能得到有效实施的基础上,才能着手展开新制度的创设。
第七部分为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这个标题又引发了我心中的一个疑问:难道依法行政的参与者只能是行政机关(规范地讲是行政主体)吗?普通公民能否进入到依法行政中乃至发挥一些作用呢?我想这个标题的出现,与我国一贯的“行政本位论”的影响有着密切联系。并且这也涉及到依法行政或者法治的形式问题。虽然我国已普遍认为法治规范的主要对象是政府,是行政主体;但在“大政府、小市民”思维的惯性影响下,我们似乎仍未扭过关于法治规范对象的最后一根神经,这也间接促成了行政机关单方推进依法行政思路的产生与传播。
第八部分是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这部分的内容即通俗意义上的行政调解。行政调解往往涉及被调解人的切身利益,鉴于行政机关本来面目上的强势地位,我认为我们今后在涉及行政调解制度,引导政府介入民事纠结解决上要淡化行政机关的权力影响,增强调解过程的民主性与透明性。如此才能做到高效、便捷和低成本。
第九部分是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我觉得这是除保障法律实施之外我国推进依法行政最重要的一块。在某种意义上,没有监督,就没有守法者;有监督没处罚,守法者的守法预期仍会很低。因此,监督与处罚如同太极之阴阳,少不得一方。我认为,无论是加强人大政协对政府的监督,还是人民法院的外部监督,抑或层级监督、专门监督、公民监督等,我们都应保证监督后面紧跟处罚。一旦监督到违法行政行为,立即予以处罚,如此才能发挥监督的最大威力,把好法治行政建设的关口。
纲要的最后两部分其实已经与法律制定、制度建设无关,而主要关乎公务员队伍的建设及政府能力的养成。政府只是一个组织,其任何活动都必须有特定的人去代它完成。在一般情况下,该特定的人就是政府所属工作人员。因此,依法行政的实现迫切需要高素质的执法人员。既然我国的法治之路正在进行中,那高素质执法人员的欠缺也是必然的。因此,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观念和依法行政能力便势在必行了。根据上文,既然我国的法治进程仍是以政府为主导的自上而下的跨越式发展,政府主导了依法行政。为着依法行政的顺利展开,加强政府对依法行政的领导便毫无疑问了。
虽然我对该纲要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疑问,但我无法否认它在我国完善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道路上的里程碑式的作用。既然我国的法治还在法治中,还面临着种种问题,我们自然也不能苛求纲要能跨越实践的鸿沟而达至尽善尽美。吾对我国法治之期望,犹如对此纲要一般,虽尽苛刻之所能,但求早日达成众人之所愿。若此,不复求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