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_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一口气读完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感触颇深。但是总感觉欲言又止。总想全面的体系的解读一下这本书,却总是无处着手,但是每每读到某一细节,确实醍醐灌顶。贝卡里亚对犯罪的本质,刑罚的起源,各类犯罪,诉讼法上的重大问题,实体法上的重大问题等进行了批判性或者提示性的论述,有些不仅在当时,在现在也具有重要意义。书中确立了许多现在刑法的重要原则: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犯罪本质的社会危害说……经典之所以为经典,能够传承至今是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永远也不过时。读经典的目的也就在于从先人那获取知识来反思现实现状,找寻解决途径。贝卡里亚接受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1的观点,认为君主惩罚犯罪的真正权利的基点是君主所享有的人们为了平安无忧的享受大部分自由而牺牲的一部分自由的全部总和,他只是合法的保存者和管理者。人们要形成群体来生存,就必须付出这部分自由,这也就是公权力惩罚犯罪的正当性。普遍的说,只要有群体存在,利益的驱动那么犯罪就不可能消亡,因为他们想夺回交出的那部分自由。但是这伤害了集体存在的利益。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回到过去的混乱。这就需要刑罚的力量,而不是单纯的雄辩,说教或者是卓越的真理来说服罪犯。犯罪与刑罚的不可消灭性才使我们对犯罪与刑罚的讨论有意义。
一
关于死刑,这是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话题,也是当前我国刑罚的重大问题,诸如废除死刑的呼声此起彼伏。书中的观点基调是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从刑罚的产生发展来看,死刑确是一个悖论。滥用极刑也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即使我们为君主的刑罚权找到了其合法性,也不能说是死刑就是一种权利。而且有谁会把自己的生命权去让渡出去?也就是说死刑不仅从合法性还是功能上都是一个畸形。
贝卡里亚在结论一章中曾提到严酷刑罚不应存在的理由:一,直接与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的宗旨相对抗的严酷刑罚当然违法,没有存在的必要。二,即使是确是没有直接对抗,它也是一方面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另一方面,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那么对于社会组织体来说,当然也就没有存在的现实意义。但是书中还提到是徒劳无功的,我理解是在整个社会发展的推动上是徒劳无功的,但是对于当时君主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震慑臣民,显然短期内是极其有用的。死刑作为剥夺人生命的极刑,当然属于酷刑,无论他的手段是多么人道(由于前提是剥夺生命,所以手段温柔与否不关定性问题),也就是没有必要的。
曾经有一个关于小偷处死的悖论2:在万恶的小偷被处死的时候,人们津津有味的欣赏,1 卢梭认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他所说的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所 《刑罚的故事》 西莉亚。布朗奇菲尔德著,郭建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版 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2
而他们不知道,有更多的小偷在他们之中一边欣赏绞刑一边继续的偷盗。有时,死刑成了一种表演,他的威慑力或许是远远不够的。往往延续性比强烈性更能有效地影响人类的心灵,更有力的惩罚犯罪。“我们的精神往往更能抵御暴力和极端的但短暂的痛苦,却经受不住时间的消磨,忍耐不住缠绵的烦恼,因为,他可以暂时的自我收缩以抗拒暴力和短暂的痛苦。然而这种强烈的伸缩性却不足以抗拒时间与烦恼的长期和反复的影响。”而且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也证明这是不变的真理,诸如“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十八年后又是一条好汉”往往此意已决的好汉或者歹徒从来不会拿着死亡当一回事。人的精神可以暂时的自我收缩来承受短暂的暴力。在网上看到杨佳被注射执行死刑,一条生命就这样默默的消失,我想也许给杨佳最痛苦的也许不是死去的那一刹那,而是在从杀人到执行的一系列时间的消磨和缠绵烦恼的侵袭。也许正是如此是他冷静的考虑了很多,才会有所谓教育的功能的体现。而作为旁观者的我们得到了什么所谓的刑法的特殊预防。关于杨佳袭警的大讨论?还是关于袭警就会严惩不待的结论,甚至是死刑。那么仍会有人所谓的受了委屈豁出去了,大不了一死的去重复杨佳的故事。正如贝卡里亚推出的悖论:每次死刑为国家树立警告都需要一次犯罪,如果说法律的力量或者威慑力要时常向人们显示来发挥刑法的功能,死刑的适用就不应该间隔很长时间。那么似乎就要求犯罪经常发生。“这样,为了变得有用,死刑就必然要改变本来应该给予人们的那种印象。这就意味着他想要是有用的,就应当同时是无用的。”而酷刑场面的给与人们的常常是一付铁石心肠,而不是教人悔过。从这方面来说,苦役要有效地多。苦役可以使旁观者比受刑者更感到畏惧。
那么既然死刑无论从合法性上,还是存在必要性上或是其真正体现的功用上,似乎都没有什么理由再存在。但是对于重大的极恶的犯罪我们应该怎么样对待?是不是延长苦役时间,正如美国所做的有几百年的监禁刑。这样似乎也是不合适的,单纯浪费的社会资源也是不可限量的。那么看看我们国家关于死刑的具体情况:死刑废除论从多方面对死刑制度进行抨击,诸如人权保障,国家暴力等等。从上面的分析也看来死刑的确是罪大恶极,没有存在的必要。但是法律的生长是在它赖以存在土壤中才能健康。那些单单讨论死刑好坏或者是从西方文化层面或者从伦理道德来说,那么就会变成意识形态的碰撞。曾经听过陈瑞华教授的讲座,讲到中国死刑问题,从制度设计的问题上来说,仅仅是简单废除那似乎太荒唐了点。因为无论刑罚由轻到重的设计:有期徒刑最重到20年,然后就是无期死刑、还是死刑审核的程序设计需要循序渐进的改进,而不是简单的废存之争。
笔者只是试图从本土资源的角度探寻死刑在本土的生长和生命力。从一开始复仇理念的成长伴随着中华民族的成长,中国人素有杀人偿命,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格言。那么有杀人就必有偿命,从最初单独复仇到血亲复仇以致到部落复仇,甚至是战争。那么公权力的出现无非规制了这种混乱3。而传统的东方哲学与西方的差异,又造成了现在人权的差异,死3朱苏力:复仇——永久的潜伏
刑制度的讨论。西方基督教的影响,在教义下人们开始宽容,开始允许复仇的弱化。但是在东方本土资源的影响下,传统农业社会中人么并没有放弃复仇的意思。而且千年的仇要报,万年的冤要伸,当然也并非我们不能宽容,相逢一笑泯恩仇也很普遍。只是对此的宽容是不符合我们的传统道德的约束。面对丑恶我们就嫉恶如仇。我们会有人民和敌人来把犯罪分子区分开来。而且现在司法的奇怪现象是法官判不判死刑,全靠民来断。民意究竟有多大作用,民愤究竟有多大合理性。这就是中国的传统„„那么如果说让杀人犯,恶劣的抢劫犯都逃于一死,那么广大义愤填膺的人民是不会拍手赞同的。
笔者认为对于死刑的理论上存在的合理性的探讨,并不是没有意义。但对于当前的中国来说绝对不是废存这么简单。存在就有其合理性。而我们更多的是以此讨论作为死刑改革的契机,逐渐的减少甚至消灭死刑,当然这也涉及到意识形态的改变,法治观念的深入。两千多年的封建集权统治,中国人习惯了会有一个凌驾与众人之上的公权力来行使死刑的权利,那么我们再从社会契约论出发质疑死刑的合法性似乎就没有意义了。一个庞大国家的意识形态形成和改变似乎不是人的意志在一代两代就能完成的。
那么,从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上说那是肯定的,而且很有必要就如何继续存在做一下探讨,刑罚要适度,刑法不能滥用,要保证刑罚的尊严,因此,我认为大部分人都能够被刑罚所威慑,没必要经常性的适用刑罚。所以严酷的刑罚少用,或者尽量不用。并非说不经常性的使用,它就是无用的。如果刑罚的威慑力能够深入人心,那么威慑力将会长期存在,除非有更大的利益或者威胁驱动。那么就是说,我们要尽量减少死刑的适用,近几年我们可喜的看到我们国家官方对于死刑数字官方透明度的增加和死刑数量的减少。尽管数字和透明度仍存在很大的疑问,但进步是肯定的。但是减少死刑是不是就是多判死缓呢,恐怕笔者不能苟同。大量的死缓判决也似乎是无奈之举。我认为这与我国的刑罚体系有极大的关联。有期徒刑并罚不超过20年,然后是无期,死刑。那么这之间有多大的跳跃,给了法官多大的裁量权呢?假设人的平均寿命是60,那么有40年的时间在法官的一念之间就决定了。在法官质量不是很高的今天,这是多么恐怖的事情,那么限制死刑的数量了,法官只好多判无期,死缓。况且刑罚体制的设计也直接影响道罪名法定刑设计。在罪刑法定之下的制约下,没有一套完备刑罚制度设计,简直是公民的噩梦,与暴政有何异?比任意施刑更加可怕,任意施刑尚且有良心发现之时,而这样却冠冕堂皇的置以严刑。因此,在死刑改革之中相应的刑罚体制应该更加合理化,在保证法官必要的刑罚裁量权的同时让整个体系每阶层合理化,不至于整天三级跳。
死刑在我国的功用上目前也是很突出的,尽管还是有民不畏死的情况,但是法律是给大多数人制定的,不能说因为有个别人说是因为有什么利益驱动或者什么冤情无视刑罚,我们就说刑罚无用。这个和平年代与贝卡里亚的时代不同,这是一个大多数人都惧怕死亡,没有普遍暴政的年代,那么对于绝大多数惜命公民来说,死刑即使空置其威慑力还是显而易见的。尤其在我国这种历史悠久的传统国家。如果真的在某一方面去除死刑的设计,而其他的制度
又无法跟上,那么将会是非常荒谬。纵观这几年的经济性犯罪,我们可以隐约看出死刑正在渐渐退出这一领域,有人问起,要贪污或者受贿多少才会判死刑,500万,一千万,还是上亿。没人能回答的了,因为有的几百万判了死刑,有的却上千万却仍然不判。经济型犯罪的非死刑设计恐怕早就引来了众人的非议。官员贪污这么多充其量一个无期,那么平民百姓盗窃十几万就要无期。典型的质疑就是许霆案。纵观历史,其实历史上国家的大多数法典都是为官吏设计的,诸如西周的五过,明朝的重典治吏,唐朝的六赃4。那么关于经济型犯罪的处理是不是成了法律不公平的设计。甚至贪官污吏东窗事发之后都会有很多门路规避法律逃往国外。这似乎是后续的制度跟不上导致,我并不是强烈反对在这一方面去除死刑,但是似乎其首当其冲是不合适的。中华民族千百年来最痛恨的就是贪官污吏,法网却首先对其网开一面,似乎真的是自找不自在。这样设计,贪官有恃无恐,民众咬牙切齿!对于刑法的权威有极大的影响。
中国死刑问题并非简单是理论上或者是意识形态,抑或是人权层次的问题,这与现实存在的本土资源和传统有关。笔者认为,如今的制度设计肯定要变革,以理论上对死刑的探讨为契机,结合本土资源逐渐的合理的使刑罚尽量公开,公正,宽和。正如贝卡里亚所言:总而言之,刑罚的规模应该同本国的状况相适应……但是,随着认得心灵在社会状态中柔化和感觉能力的增长,如果想保持客观与感受之间的稳定关系,就应当降低刑罚的强度。
二
关于法律的含混性和法律解释的问题的论述,贝卡里亚似乎只是质疑,没有给出什么明确的说法。首先在对法律的解释一章中,他极力论述解释的缺点,反对解释,然而他又承认法律的含混性。那么究竟该怎么解决这对矛盾。
关于法律的含混性这一点是无可非议的,因为用确定的条文去完全包罗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产生的问题,这几乎是天方夜谈。但是“经验和理性告诉我们:人类传统的可靠性和确定性。随着逐渐远离其起源而削弱。如果不建立一座社会契约的坚固石碑,法律怎么能抵抗得住时间和欲望的必然侵袭呢?”因此我们为了刑法的确定性,稳定性,明确性又不得不以明确条文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样就需要法律语言的高度概括性。然而对于高度概括的法律条文不同人又会有不同的理解。这是一对矛盾:为了确定而确定,因为概括又变的不确定。这必然需要法律解释来统一不同的看法。另外法律一经确定就已经落后。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不可能制备出能够完备的适用于现在和将来的刑法。那么面对新的情况,解决方法无非就是修改或者解释。刑法必需稳定,确定,明确。经常修改显然不合适。那么必然进行合理的法律解释,在现代罪行法定限制下的法律解释。
“刑事法官根本就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贝卡里亚主张严格罪刑法定,他认为严格遵守刑法文字所遇到的麻烦,不能与解释法律所造成的混乱相提并论。法官的自由解释是擅断和徇私的源泉。可见,他所反对的是法官对法律的解释,而不是一概反对所有解释。他认4 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为严格遵守刑法文字所遇到的麻烦促使立法者对引起疑惑的词句作必要的修改,力求准确。其实修改文字做到没有疑惑,准确是不容易的,而且随着时代变迁,没有多少稳定的词汇是一成不变的。因此,笔者在反对滥用自由解释的同时还是赞同法律解释的。只不过此解释与贝卡里亚所论述的不完全一意。
我国的刑法解释的有权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但是其存在合理性之外有有诸多缺点。立法解释少的可怜,司法解释多如牛毛,在一定程度上,司法解释承担着立法的角色,而且司法解释常常是用处不到,到处不用。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对法律的修改和立法解释(对词汇文意内涵的解释或者认为是修改)完全符合贝卡里亚所说立法者对引起疑惑的词句作必要的修改,力求准确。那么严谨的司法解释也并非是作者完全反对的。我认为,贝卡里亚关于法律解释的观点对我国刑法解释体制的改进仍具指导意义
首先含混性既然不能避免,那么就要求用语尽量做到准确没有歧义。那么立法体制就需要完善,我国传统的做法出现一种反智现象。全国人大立法,体现民意,却又太多的不专业性。最起码在法律的起草上应该专职化。而现在的普遍做法是立哪个部门法就找哪个部门法的专家,那么立法专家何在。关于立法的规则,法律语言的严谨性必然就不够。只有健全立法体制,增进立法质量。笨法才会接近法治所需要的良法。其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不够,而大部分解释交给两高来办,这就出现了奇怪的现象,不仅立法法规定的情况很少发生,而且司法解释一定程度上但当立法的角度甚至公然违背刑罚总则:例如交通肇事罪所提到共犯,如果这样类推,过失犯也能构成共犯,公然挑战着总则中共犯的理论。笔者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严格按照立法法履行自己的法律解释的任务,及时合理认定应该解释的情形。那么再来说说司法解释,这是应当必需严谨的解释。必需严格在现代罪刑法定限制下的解释。那么必需提高司法解释的质量,限制司法解释的范围。当然,吸纳更多的专职化人员也是必需的,这一方面,学者也应该起到重要作用。如果不严格的限制司法解释,提高质量,摆正位置,那么就变成贝卡里亚所称的自由解释,那么将是十分危险的。
贝卡里亚认为法律使用一种人民所不了解的语言写成的,这就使人民处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地位,而无从掌握自己的自由,或处置自己的命运。笔者认为应该修改一下,法律应该是用一种大多数人都能基本了解的语言写成,这就需要人们在依靠自己理解的同时也依靠解释者的解释来了解和掌握神圣的法典。掌握自己的命运或处置自己的命运。法典不是私家书,而是公共典籍。
三
诸多有提示性的问题仍然值得我们去深思:
“一个被控犯了罪的人,经监禁而获释之后,不应背上什么耻辱的名声。”这就涉及道刑罚后遗效果的问题,那么究竟该不该有,怎么解决。我们现实生活中到处是这种例子,某人即使上了法庭被判无罪有时也会背上犯罪的臭名。这似乎涉及到了道德层面的意识形态问题。有时给予犯罪人的几乎是终身煎熬„„
还有对刑讯的精彩论述:“想让痛苦成为真相的熔炼炉,似乎不幸者的筋骨和皮肉中蕴藏着检验真相的尺度”“强壮者能够抵御痛苦,即使是罪犯也有可能被释放;软弱者不能抵御痛苦,那么很快就认罪伏诛”对于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在我国被揪出来的似乎也不少,有的真是震撼。我国刑事诉讼法禁止刑讯,但是公安的手段却层出不穷,是不是体制出了重大问题,这似乎也是值得我们深深思考和调查的„„
“人的心灵就像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他周围的事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木不仁”似乎这样就像昆虫的抗药性,那么我们不应该仅仅依靠刑罚,否则只能是恶性循环,当然刑罚也应该适当。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考虑刑法的教育功能,提升全民对法律的了解,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刑罚越公正,君主为臣民所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却多”。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法的事情„„
论犯罪与刑罚的丰富内容,经典论述对于我们今天的刑法发展有极具价值的指导意义,有太多的理论,实践需要我们不断探索,不断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