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理金融创新与法律实务》读后感_国际金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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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金融创新与法律实务》读后感
《国际保理—金融创新与法律实务》这本书的作者黄斌从保理的概念、起源、发展以及法律性质等着手,通过国际保理的综合法律环境、运行模式以及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来阐述了国际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法律问题和主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国际保理业务
(一)国际保理业务的概念
国际保理业务是保付代理的简称, 英文为factoring。系指卖方与保理商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帐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帐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
(二)国际保理业务流程
流程1:额度申请与核准
(1)出口商寻找有合作前途的进口商
(2)出口商向出口保理商提出做保理的需求并要求为进口商核准信用额度
(3)出口保理商要求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
(4)如进口商信用良好,进口保理商将为其核准信用额度
流程2:出单与融资
(5)如果进口商同意购买出口商的商品或服务,出口商开始供货,并将附有转让条款的发票寄送进口商
(6)出口商将发票副本交出口保理商
(7)出口保理商通知进口保理商有关发票详情
(8)如出口商有融资需求,出口保理商付给出口商不超过发票金额的80%的融资款
流程3:催收与结算
(9)进口保理商于发票到期日前若干天开始向进口商催收
(10)进口商于发票到期日向进口保理商付款
(11)进口保理商将款项付出口保理商,如果进口商在发票到期日90天后仍未
付款, 进口保理商做担保付款
(12)出口保理商扣除融资本息(如有)及费用,将余额付出口商
二、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问题
在上市公司的年报中,许多企业都沉淀了大量的应收账款、坏账、呆账一直是企业管理层头痛的问题,应收账款保理的运用,可以为企业融通资金、加速企业的资金周转、减少企业的风险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提供新思路。
(一)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性质
应收账款的实质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金钱债权,因此应收账款转让的性质为债权转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可见,我国法律认可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无需取得债务人同意,仅需通知债务人即可。
(二)保理商可以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根据该条所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仅限于三种情形:(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所以,除以上三种以外的债权,保理商均可以受让。本案中的债权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三)应收账款的受让与商务合同纠纷
对于保理业务,一种普遍的顾虑是保理商会不会因为买入商务合同的债权而导致自己卷入商务合同的纠纷。其实,这种担心应该是不必要的。首先,应收账款的买入其法律性质是债权的转让,而非债务的承担。其次,保理商在买入应收账款债权时,都会在协议中要求卖方承诺其所转让的债权是“无任何瑕疵的债权”,即该债权应当是有效成立的、可以转让的、买方不可以主张任何抵销或提出任何不支付或减少支付货款的抗辩的债权。
三、保理业务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
(一)低成本融资,加快资金周转。
一般来说,保理业务的成本要明显低于短期银行贷款的利息成本,银行只收取相应的手续费用。而且如果企业使用得当,可以循环使用银行对企业的保理业务授信额度,从而最大程度地发挥保理业务的融资功能。尤其是对于那些客户实力较强,有良好信誉,而收款期限较长的企业作用尤为明显。
(二)增强销售能力。
由于销售商有进行保理业务的能力,会对采购商的付款期限作出较大让步,从而大大增加了销售合同成功签订的可能性,拓宽了企业的销售渠道。
(三)改善财务报表。
在无追索权的买断式保理方式下,企业可以在短期内大大降低应收账款的余额水平,加快应收账款的周转速度,改善财务报表的资产管理比率指标。
保理业务的作用最重要的还是它的融资功能,其他两点在实务中,作用并不是很明显。因为应收账款的保理,其实质上还是一种利用未到期应收账款这种流动资产作为抵押从而获得银行短期借款的一种融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