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理论:马克思与科斯的比较的读后感_马克思理论读后感

2020-02-26 读后感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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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了老师的《产权理论:马克思与科斯的比较》,发现马克思的产权理论远远比科斯更经得起实践与时间的检验。读完了整篇文章,我感受颇多,接下来我就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一点谈谈我的感受。

通过了解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我知道到所有制先于产权而存在。产权是在私有制产生和保护私有制的法律出现以后才出现。所有制是经济领域的概念,而产权是以法律的的角度解释的经济学中的所有制问题。我个人认为所有制就是经济关系中的经济基础,而产权则是法律概念,属于上层建筑。经济关系和产权关系是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经济关系决定着产权关系,而产权关系则对经济关系存在反作用。科斯只看到产权的重要性,认为法律意识上的产权决定人们的经济关系,这无疑是本末倒置。

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经济基础发展,所有制逐渐出现。从私有制到公有制,是社会的一种至高追求。在私有制阶段,产权概念无疑是备受推崇的。资本主义私有制认为,产权就是个人对自己财产的占有,非经本人允许任何人不得获得和破坏,这一理论在当时推动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但我们不得不说是由于工业革命的发展促进了当时资本主义经济的极大发展,一些资本家才继续用法律形式来确定自己的财产,产权理论应运而生。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直提倡社会主义公有制。这就有谈到了公有制,公有制也是一种所有制形式,他提倡共产主义,平均分配。那这是不是就意味着产权理论就不复存在了。其实不然,马克思产权理论认为所有者和占有者、所有权和占有权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分离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我们也提倡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虽然我国是以公有制经济为基础,但我们依然需要产权理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绝不能走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道路,社会主义国家有关产权的法律,决不能向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资本主义国家让剥夺者把人民的财产当做自己的私有财产那样成为剥夺人民的法律,而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存,保护共有产权为主体、多种产权制度并存的法律。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必须根据现在的经济发展程度制定出适合的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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