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析3 读后感_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2020-02-28 读后感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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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感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真是太有实用价值了。比如说,有婚姻之实的夫妻,在离婚时,过去有一些负心人利用“结婚登记非本人亲自到场”等理由狡辩婚姻无效,为利益而不讲道德。在第一条,明确指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避免一些人钻空子,维护了另一方的权益。

生活中我们不时可以看到一些家庭为赌博倾家荡产的悲剧。一般而言都是丈夫赌博,妻子难以禁止。但通过现在的第四条,妻子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这样,情况或许会有所改变吧。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条太解气了,都是夫妻了,作为一位丈夫居然要妻子赔偿?他们让我们男同胞太没面子了!

但我觉得《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有一些瑕龇。比如,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是“过错相抵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我觉得,如果简单相抵、不分青红皂白,可能会有失公平。假若一方有三四种错且程度严重,另一方仅有一种错且程度轻微,那也相抵?再说,也许一方愿意赔偿以求得内心平衡的,也不支持?此处应当有除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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