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应用技巧及实务读后感_实务篇读后感

2020-02-26 读后感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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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条件实用技巧》及《FIDIC合同条件应用实务》

读后感

《FIDIC合同条件实用技巧》及《FIDIC合同条件应用实务》两本书,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更偏重于实践)介绍了FIDIC合同条件。FIDIC合同条件远远不止国际工程合同范本那么简单,其间所包含的思想、经验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习得的,需要结合工程实践才能加深理解并且为我所用。

目前FIDIC合同在我国工程建设中已有所采用,但并不普遍,这是因为工程监管模式存在重大差异:FIDIC中监理工程师作为中间人,权限极大,扮演着准法官的地位,而业主却十分消极;而在我国,业主的地位更显赫,政府部门的作用更突出,这是与计划经济的痕迹(政府过度监管)和社会组织不发达(没有强有力的监理工程师组织)的现状是有紧密的关联的。

承包商在刚接触FIDIC条款的时候,通常觉得其复杂难懂,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了,还不如根据自己的经验、习惯来,又快又好。其实不然。FIDIC合同里面最值得学习的方面我认为是:

1、书面原则

业主、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的任何交流,均采用书面方式:重要内容发书面信函,收件人要签收留底;较不重要内容则发电子邮件。口头交流后要立即补发书面信函或电子邮件确认。

除了记录三方之间的交流外,可能涉及到工程量变更时,要及时拍照,保留施工前后的样貌;进行充分的测量并及时取得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认可。总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FIDIC要求十分认真细致地保留各种证据。而中国人喜欢便捷,什么都是口头上一说,事后没法确认,于是就总是扯皮,既不利于保护自己的权益又影响合作关系、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

2、严格的程序

大多数人思维一般都是发散的,想到哪就是哪,不喜欢严密的逻辑,比较自由散漫。这样往往导致管理散乱,抓不到重点,无法发挥集中效应,碰到纠纷时难以证明事实。FIDIC合同从其条款体例安排上就具有严密的逻辑性;而且其中的管理性规范,将先做什么后做什么规定得清清楚楚,什么时候发通知,什么时候交报告,什么时候到场验收,等等,一目了然,程序上的安排十分缜密,若按

其规定执行不仅提高效率,而且对避免纠纷,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都是有所裨益的。

3、合同意识

国内工程建设签订合同,通常是应付建设部门备案和监管需要,合同签完了,往柜子里一锁了事;发生了纠纷才想到合同,才去找合同,有的时候连合同都找不到了。而FIDIC合同不同,强调依合同管理项目。首先是将合同的组成文件制成目录,予以编号,订成一个大本,到哪里都带着合同;不方便订在一起的图纸和其他资料,则另外订成一大本,既不容易散失也方便查找;其次是任何书面来往,都引用合同条款作为依据;最后是严格执行合同条款,该怎样就怎样,一丝含糊都没有。中国是人情社会,严格执行合同的一方会被认为不近人情、死板,反而心虚,这种状况不利于培养合同意识。国内工程培养合同意识,不妨从重视保管合同、经常引用合同条款做起。

4、社会责任条款

例如承包商的环保责任、禁止童工、防止艾滋病等疾病、员工饮食和饮水安全、劳动法上的要求,反对腐败以及与推动当地就业、与当地居民友好相处等条款,占有较大篇幅,道德要求较多。采用FIDIC条款对增强承包商社会责任意识并履行社会责任、发挥工程的社会效益是有好处的,值得借鉴。

5、索赔条款

工程实践中的索赔,通常是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而引起的承包商对业主的索赔,鲜有业主对承包商的索赔。FIDIC条款规定了在工程进度、质量、文物保护等方面对承包商有索赔的权利,以平衡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国内,业主制定的合同中,对承包商的“索赔”通常称为“罚款”,行政管理色彩强烈,其实双方均是民事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但由于监理十分弱小,业主是出钱的一方,是老板,承包商不过是打工的,因此很难实现平等;而FIDIC条款注意保护承包商的利益,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比较平衡(由于承包商的弱势地位,略偏向于保护承包商)。

对于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索赔,还规定了详尽的索赔程序:14天内通知——28天内提交索赔报告,如果事件具有连续性,按月提交中间报告——提交最终报告——监理工程师审核、决定,在决定前应听取双方意见——超过一定金额的对承包商的赔偿、补偿,还必须经过业主批准。

为了快速解决纠纷,FIDIC设置了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即设立争端裁决委员会(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由业主、承包商、监理和监管部门派出代表,裁决纠纷,裁决有约束力,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方不服的,可以提交国际仲裁。内部争端裁决模式,也就是自力解决纠纷的模式,在国内还很少涉及,发生纠纷时,大部分合同都规定要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就仲裁或诉讼,并没规定怎么进行“协商”,基本上没有内部解决纠纷的机制。

6、进场道路条款

国内合同通常很少涉及进场道路问题,但实际上涉及到费用、责任分担的问题,如果进场道路不适宜影响工程进度时,还涉及到是否顺延工期的问题。FIDIC条款是这样规定的,即业主应负责进场道路的修筑,但如果承包商接收了进场道路,则不应对其适宜性、可用性提出任何异议且承包商承担进场道路的维护工作。这样规定的好处:

1、避免后来承包商以进场道路不适宜、不可用为由要求顺延工期;

2、关于进场道路的适宜性、可用性问题,强制业主和承包商在交接进场道路之前解决,提高效率,避免扯皮。

7、调价条款

FIDIC有完善的调价机制以保护双方的利益,而在国内工程实践中通常缺乏此类规定,遇到需要调价的情况时,通常是业主和承包商坐下来谈判,但谈判缺乏合同依据,建设资金运用不够透明,为贪腐创造了条件。如果明确调价机制,一切按合同办事,则贪腐空间会缩小很多。完善此类条款,需要有造价方面的人才做支持。

由于FIDIC条款适用于以强有力、专业的监理工程师为中心的工程,在我国缺乏此类制度环境,照抄照搬显然不行;但采取其中几个方面的制度和好的做法,对提高国内工程管理水平、同国际接轨还是很有益处的。以上是我读《FIDIC合同条件实用技巧》及《FIDIC合同条件应用实务》的一点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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