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共和国读后感_事故案例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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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共和国》读后感
人力0801 杨纯琰
“频繁的矿难”,现今中国百姓面对媒体时,无论是电视、报纸,亦或网络,最多接触最多关注也最多揪心的,便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各地频发的矿难以及矿难下无法估量的经济、生命、财产损失。
“如何从根本上杜绝矿难这样的人间悲剧?进而言之,如何尽可能地控制现代社会中的工业事故?这不仅是当下中国所面临的一道治理难题,也是每个工业化国家必须经历的转型阵痛。《事故共和国》所记述的正是美国在遭遇工业事故危机时留下的一曲动人的法治故事。对于正受困于工业事故泥淖的中国来说,这本书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他山之石’。”而进一步联系中国实际,我认为,事故中国要从根本上治理矿难,构建真正和谐之中国,可以选择这样一条路:从预防机制角度,完善的法律机制的构建不可或缺,包括构建完善的工业法、劳动法、工业事故法,这项工程的落实,是事故发生前的最佳预防手段;从救助机制角度,大力加强民生工程建设,包括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事故发生后的有效救助方式;而联系这一前一后两个机制建设的,是更为重要的“落实机制”的建设。
一、事故前的法律机制建设
以小煤窑事故为例,中国矿难事故触目惊心:塌方、瓦斯爆炸、渗水„„摆在矿工面前的,永远是一条无法预知明天的阴暗之路,超长时的工作,高强度的劳作,极为恶劣的工作环境,而最为可悲的,是辛劳过后的微薄的工资。但,这对于这群劳苦的工人来说还不算什么,更为揪心的,是“一不小心”(而依具体情况来说,这些“一不小心”是大概率的)的事故之后的无助,无处索赔,无处说理,无处申冤。事故造成的个人损伤,最后压垮的,往往是一个工人背后的整个家庭。
但,如果你不愿做好这份工作,你身后还有无数的后继者希冀着这份充满“挑战”的工作来养家糊口。因此,唯有“工作,再工作,最后挣钱买下你的墓地”
如何解决这一悲剧式的现状?维特教授在《事故共和国》中说道:“防止铁路事故的最好方法就是将公司董事捆绑在每辆火车的车头处。”因此,完善法律机制,立法分配事故成本,通过法律将事故成本由劳方分配给资方,让最有能力
预防事故的主体承担起事故的成本,从而塑造一种既有安全又无损效率的生产机制。这,便是中国政治矿难首先得走也必须得走的一步。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长期倡导也积极践行的方针,新时代新条件下,“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规范企业行为,继续完善和落实国家对农民工的政策。要加强劳动执法监督,特别要解决好非法用工、超时加班、劳动条件差等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对依法治国作出了新的阐释。如何从工业立法、劳动法、工业事故法等角度将矿难整治与依法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是预防事故机制建立的切入点。
工业立法、工业事故法角度,如果我们的法律能将事故责任、事故成本明确化、细致化,将更多的责任、成本分摊至雇主身上,雇主们为了尽可能的承担更低成本的缘故,将有下面一些效果随之诞生:工业环境势必优化,工作劣势条件(长工时,高强度)势必弱化。而这些改善的背后,带来的不仅是事故发生率的下降以及矿工损失的减少,更重要的,事故发生后破坏力的减弱,是一个效率提升的生产机制的建立。法律机制完善的“一石多鸟”之意也就在于此了。
劳动法角度,如果我们的法律可以更切实的保护劳动者,特别是那些劳作在高强度高危险工作环境下的劳动者,劳动法可以给予更多的“倾斜”、“关照”,事故的发生率必定会降低。这点上,新出台的《新劳动法》开了一个很好的头,在劳动者权益角度,我们的法律有了越来越鲜明的努力。
二、事故后的救助机制建设
事故发生后劳苦工人,以及其整个家庭的无助,恐怕是矿难之所以为“灾难”的缘由所在,甚至超过了伤亡本身。无处说理,因为事故后面对的是逃之夭夭的矿主,同样受难极深的工友,政府救助、社会救济的遥遥无期;无处索赔,高昂的诉讼费用,繁重的诉讼程序,远远超出了这些苦难之人及其家庭所能承受的生命之重,能得些赔偿料理后事已是万幸,哪还有奢望乞求更多救助?若被媒体曝于光天白日之下,尚且有一丝来自政府或社会的救济希望,但中国的矿难岂止媒体所报的这一两件,千千万万“不幸”未有机遇见诸报端、现于屏幕的不幸之人,唯有自认倒霉而后家庭风雨飘摇。而这一系列悲剧,亦是事故中国矿难政治过程中不能承受之重。
“在工业事故发生后,工人及其家庭不再需要在法庭上证明雇主的过错来获得救济,而是向工业委员会主张自己的工伤事实来获取赔偿。繁琐的司法程序精简为轻便的行政程序。对于工伤案件中‘残疾的工人’或‘贫穷的寡妇’来说,等米下锅的处境让他们无力支付高额的诉讼费用。只有一种开放、高效以及公正的救济机制才对他们构成了‘运送正义的方式’。”21世纪的中国政府,一再强调的便是民生工程建设,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这一事项更是被一次次提上政府的工作日程。因而,如何大力构建救助机制这一民生工程,又成为政府民生主题与事故中国治理矿难的结合点。
完善的救助机制,不应该仅仅只是建立在媒体作用力下。一方面,救济款的到来,首先不应该尾随于媒体报道之后,事故救助,应该具有及时性;其次不能只是在媒体曝光之后才抵达被曝光者之手,救济款抵达必须有足够广的覆盖面,应遍及每个事故受害群体,做到“有难必有救助”。另一方面,救济不应该成为政府形象工程建设的一块基石,也就是说,政府不能为赚取媒体曝光率而进行救助,在事故救助时,政府始终应秉持的是“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完善的救助机制,也不应该仅仅停留在政府层面上。拿纳税人的钱为纳税人办实事,这是我们应该倡导也必须落实的,但,毕竟政府力量有限,广泛动员全社会各阶层的力量,形成强大的社会救助,将是救助真正的力量所在。事故主体即雇主在工厂、企业内部的自救机制的建立,又将成为救助机制的一大砝码。
三、事故整治中的落实机制建设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个方面一个也不能少。而完善的落实机制,是实现这四方面的必要措施,更是将法律机制和救助机制结合起来的关键所在。
对于政府部门,特别是地方政府、法院、检查院,切实将法律机制建设落实到基层,大力建设政府救助机制,推动社会、事故主体内部救助机制的建设,便是其落实机制建设的要义所在。
对于事故主体中的雇主,切实实施一系列法律法规,合法用工、合法运作,加强内部机制建设,就是其落实点。
对于事故最主要的主体——劳动者,加强自身的安全劳作意识,切实维护自
己权益,学法、懂法、知法、用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便是最好的落实。
更为重要的一点,正如维特教授在其书中所说:“为了让普通工人理解到现代国家的运作以及权利,委员会开展了‘普法教育’,认为‘需要通过传单、报纸,在车间内、在公共集会中,进行一场持久的教育运动’”,即是说,政府大力的普法教育,使普通工人了解其权利所在,从而加强自身保护,是从源头上预防工业事故的落实点。
事故中国,如何在发展中摆脱高发的事故,离不开法律机制、救助机制,以及连接这两个机制的另一个机制——落实机制的建设。“‘多难兴邦’!要翻开中国工业安全新政的新一页,当然已经无需一次新的矿难事故。要塑造一个安全的工作场所,我们却必须写下一个复式结构的故事,而串联起这一结构的主线也正是维特教授一再强调的:‘安全的才是有效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