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洋伤熊事件读后感_刘海洋伤熊事件

2020-02-27 读后感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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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洋伤熊事件读后感

【内容摘要】环境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司法领域的新型犯罪,近年来更是呈现出愈演愈烈的发展趋势。有人说,21世纪是人类由工业文明迈入生态文明的时代,运用刑法手段来保护我们生存的环境已经被提上了议事日程,而且有必要进一步强化这种手段。文章从2002年的清华学子刘海洋硫酸泼熊事件谈起,引出对当今生态文明建设伦理支点的探析,阐释了当今学界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各种基本的伦理观点及其各自对于指导我国环境刑事立法存在的局限性,在此框架下笔者提出了自己对于环境刑事立法应当坚持的伦理支点的探析方案——即坚持生态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观,将生态保护要求和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融入到刑事法律规范当中,对现行的刑法进行全方位的调整、改进和创新。

【关键词】人类中心主义 环境刑法 生态人类中心主义

一、人与自然关系认识——环境伦理观问题

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当今学界从人类的角度出发,将之划分为两大类,其一是人类中心主义,其二是非人类中心主义。

(一)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

“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顾名思义就是重视、强调人与动物的区别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赞美突出人的智慧、力量作用和地位,论其本身也有强弱之分。

第一种,我们习惯称之为强人类中心主义,也被人称作人类沙文主义。它以近代的机械论世界观及人与自然的二元论为基础,把人与自然对立起来,认为人是自然的中心、主宰、征服者、统治者,人是万物之灵,也是道德行为和法律关系的唯一主体,人对自然有着绝对的自由支配的权利,一切应从人的利益出发,其他存在物只是人类实现自身价值的工具,它们存在于人类伦理关怀和道德共同体的范围之外。

第二种,我们通常称之为弱人类中心主义,也称作现代人类中心主义。这种观点的倡导者是美国的哲学家诺顿(Bryan G•Norton),他认为,人类的中心地位是一个历史事实,因而主张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强势意义进行限制和削弱。这种弱人类中心主义是以理性意愿的满足作为评价一切价值标准的主义。人是有感性意愿和理性意愿之分的,所谓感性意愿,是指单个人的希望和需要,它以单

一、眼前、直接的需要为价值导向,以个人感受决定行动,将个人需要作为行动的命令。而理性意愿是指经过理性考虑之后的个人希望和需要。他主张人对人以外的生物和整个自然界给予道德的关心、承认和保护,但是这种道德关心是为了保护自己,是为了对人类自身包括子孙后代利益的关心。另一个代表人物帕斯莫尔在《人对自然的责任》一书中明确反对人类对于自然的无节制索取和破坏,主张热爱和关护自然,但他认为这种对自然的关爱既不是因为人不再是自然的中心而和自然处于平等的地位,也不是因为自然本身拥有权利和价值,而是因为人对自然的关注和爱护最终是符合人类的利益要求的。他在书中写道:“权利这一观念说到底是无法适用于人以外的东西的,权利思想完全不适用于非人类存在物”(2)总之,人之所想、所作,都是为了人自己,不是为了人以外的东西,不是为了自然、也不是为了上帝。此乃以人为本的涵义。(3)

这种弱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观在当今学界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无可否认它是从一种开明的自我利益出发,将以人为中心的伦理学向外延伸,不仅按照人的“利益平等”原则,将道德关心延伸到子孙后代,而且还依据为了人类利益的原则,将之延伸到非人类的动物和所有有生命的个体,甚至是整个自然界都给予道德上的关心。

(二)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

在对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进行反思的过程中,有人开始从自然的维度思考问题,他们认为,人类对于自然的保护应是出于对自然本身所具有的内在价值的尊重,这就导出了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诞生。

非人类中心主义重视、强调人与动物的共性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赞美、突出大自然。有关它的伦理学说,包括辛格的动物解放主义、史怀泽、泰勒的生命中心主义、雷根的动物权利主义和利奥彼德、奈斯、罗尔斯顿等人的生态中心主义等。他们都反对把人类利益作为一切价值的最后根据,想从哲学基础上来扭转人类把自然只看作工具、原料和索取对象的根深蒂固的欲望、思想感情倾向。他们认为所有的生命都有内在价值,都有自己的尊严,应该受到尊重。生命本身就足够伟大,就值得我们敬畏。因此,人类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过程中应该以整个的生命为中心。

也就是说,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核心就是承认自然界自身拥有其内在的价值,人类对于环境的保护正是出于对这种价值的尊重,权利主体和道德共同体的范围应从人类扩展到动物、再从动物扩展到植物和所有的生命共同体,进而扩展到大地、岩石、河流乃至整个自然生态系统。这种环境伦理观极具代表性的思想是生态中心主义,即否认人的中心地位、轻视人的利益和创造力,主张以生态为中心,一切顺应自然,自然与人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甚至将人的无节制发展定义为“宇宙之癌”,人在宇宙中如同癌细胞一样,夺取了其他生物的生存空间,破坏了宇宙的和谐。

二、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对于环境刑事立法指导的局限性

首先,我们来看人类中心主义,在这种观念下,自然被演绎成僵死的原料仓,毫无内在价值可言,人的使命就是去征服和占有自然,使之成为人类的奴仆。(4)刘海洋事件已经给了我们足够的启示。

这种观念有着它非常明显的局限性:它完全割裂了人与自然的共存和谐关系,不仅对自然界同时也会最终对人类自身的利益造成根本性的危害。如果将它运用到实践中来指导我们的环境刑事立法,可以想像,环境刑法的调整范围将会限制在非常窄小的空间范围内,甚至于我们可以说环境刑法本身没有多少存在的价值,它所能调整的仅仅是当这样一个损坏环境的行为侵犯了人自身的利益时才能起作用。

纵观我国1997年新刑法第六章第六节所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全部九个条文,正是从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出发,来调整和规范人与自然的关系,诸如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三百三十九条的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走私固体废物罪,要对这样的污染环境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必须以“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为标准,其他的条文也都是大致以“情节严重”的结果为标准。至于污染事故重大到何种程度,情节严重到何种程度,则只有等到危害结果实际发生之后才能实施环境刑法的制裁功能,而且这种严重损害的结果只是针对人

自身的利益而言,对于整个自然界则被放在一个相对不起眼的位置上。事实上,对于刘海洋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对他的行为也不能定罪。著名刑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认为,刘海洋的行为是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但谈不上杀害,刑法上的伤害、虐待都是针对人的,而非动物,按照罪行法定原则,关于伤害动物如何定罪在刑法中确实是一个法律空白。动物难道真的只能是人类的奴仆吗?

细想一下,这样规定的结果未必能够保证自然生态系统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与工业革命时期的“先污染,后治理”和“先破坏,后保护”的滞后观念并无实质性的差别。其次,来看弱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观念,概括起来,弱人类中心主义就是为了实现人类自身利益而善待自然。但是这种理念也有它的局限性:

第一,从“弱人类中心主义”这个名词本身出发,“弱”到底弱到什么程度没有一个明确的定性,因而从实现代内、代际公正的终极目标上看,对于资源利益的质上和量上的统计计算以及合理的分配问题上都将是使这一理论付诸环境刑事立法实践的一大难题。

第二,这一理论的基本立场仍然是基于人在自然界中的权利和生物学上的最高地位,它的价值观导致了在人的实践活动中把自然存在物仅仅当作对人有利的资源加以保护,保护自然资源的基础在于人类自身的利益和价值,一旦离开了这一目的,生态环境的保护便会失去动力。

第三,弱人类中心主义只站在人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建构理论,是与人类本身所具有的开放精神不相符的。人类的理性中包括了换位思考的能力,这种换位思考不应该仅仅局限于人与人之间,还应扩展到对他物、对整个自然的广义层面。

最后,从这种理论所谓的“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还会产生这样错误的论调:人保护熊猫不是为了熊猫,人保护自然不是为了保护自然,这些都是虚伪的、表面的,只有保护人才是真实、唯一的。事实上,这种理论从本质上还是奉行人与自然对立的,只是没有表现得像人类中心主义那么突出而已,人的一个行为不存在“既为了人类的利益,也为了自然的利益”的可能性。如果说“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作为人类实践的终极尺度”的这种人类中心主义,作为人类的一种实践态度和人类生存的永恒支点是不可超越的(7),这仅仅是对人类实践而已或者对人类而言;但一旦进入人与自然关系的领域,这种理念未免有些强加给动物,古语有云: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实际上,人有人的需要,动物有动物的需要,我们能做的是尽量保持在适度的范围之内。

三、结语

基于以上所述,本人以为,在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充分贯彻生态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观念,很有必要将生态保护要求和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融入到环境刑事立法的规范体系当中来,对现行的刑法,我们应该进行全方位的调整、改进和创新,具体的途径可以是重新界定环境犯罪,完善相应的刑事处罚措施,使刑法制度朝着与环境友好、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方向改革,其个中滋味尚值得我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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