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制度读后感_读生育制度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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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孝通是我国著名的社会学家,据说令他最满意的著作是这部读书界多少感到有些生疏的《生育制度》一书,生育制度读后感。本书在吸收前人的成果的基础上,就家庭与子女抚育的关系提出了自己的创见。
书中的许多观点是值得加以注意和研究的。其中,作者谈到 了结婚的社会意义究竟是什么?并在书中明确指出,结婚是为了 子女的抚育任务得到落实和保证而由社会规定下来的一种制度。那此结论又是从何而来呢?作者运用了排除法来构造这一结论,在文中列举出:
第一、在性生活比较开放的少数民族中,社会人类学家发现这样一种普遍情况,即参加性生活的所有男女中,只有一对男女通过婚姻被肯定为夫妻,担负抚育子女的主要任务;
第二、有的社会,规定男女生了孩子以后才举办结婚仪式;
第三、有的社会,女子婚后即回娘家,一直等到有了孩子以后才到夫家住下来共同生活;
第四、在性生活比较开放的少数民族中,社会人类学家发现这样一种普遍情况,即参加性生活的所有男女中,只有一对男女通过婚姻被肯定为夫妻,担负抚育子女的主要任务。
第五、有的社会,男女结婚以后,双方都可以公开的找情人,夫妻双方都不干涉,在夫妻之间和在情人之间,同样可以得到性生活的满足,单是为了解决性的需要,没有理由一定要结婚。综上所述,婚姻关系是一回事,性关系另是一回事,只有把两者区别开来,不使婚姻关系湮没在广泛的性关系之中。作者排除了为性关系而结婚的可能,从而得出了结婚的意义就在于子女的抚育。
这使我陷入了“婚姻”与“子女抚养”关系的思索中,一个很流行的的词汇——同性恋,低着头、拖着沉重的步伐向我缓缓走来,口中念念有词“只因不能生育,是不是应该放弃”。看到它我突发奇想如果同性恋因不能生育孩子,但基于与“异性恋”一样浓厚的感情基础的延续而领养并抚育孩子,那结果会不会和“异性恋”一样产生婚姻的社会意义并得到社会对其婚姻关系的承认?
“婚姻”二字注定是与法律形影不离,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则婚姻无效。我想说在如今社会,近亲属结婚是可以避开旧社会因客观条件差带来的不利影响。例如:近亲属具有生育能力因客观不利后果选择不生育,而领养并抚育孩子的做法。该做法既符合了婚姻的社会意义,又很好的规避了近亲属结婚的不利后果,那为何仍不能改变社会、法律对于近亲属结婚的态度?
正如上文所说,“同性恋”、近亲属都做到了婚姻的社会意义——抚育子女,但为何没能得到社会平等的对待?在此,我想用一位学者的观点给予回答,法律不仅要关心大多数人,而且要关心少数人,因为法律是跟所有人有关的,少数人的权利同样是一种应予承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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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讲这本书的时候,我想首先介绍下这本书的由来,以便大家更了解这本书。
在潘光旦《派与汇(代序)》一文中讲到,“这是孝通六七年在西南联合大学与云南大学开授的一个课程,这就叫做生育制度。其实所论的不止是生育,凡属因种族绵延的需要而引申或孝通所派生出来的一切足以满意此基本需要、卫护此重大功能的事物,都讨论到了。它实在是一门家庭制度,不过以生育制度为名,特别从孝通所讲求的学派的立场来看,确更有点睛一笔之妙。这也是他关于此学程的全部讲稿,历年以来,不断地补充修正,才告完成;只有最后的一两章是最近补写的,因为刚从西南避地归来,旅途困顿,行止不常,又值天气闷热,与西南的大相悬殊,文思汗汁,同其挥洒,极感不能酣畅淋漓的苦痛,孝通自己颇有因此而全稿搁置的意思,后来还是经我的劝告,才决定姑先付印。”此序写于1947年商务印书馆初版的《生育制度》。虽然书的写作和出版是在60-70年以前,但是书中关于生育制度的研究和分析,以及关于以后社会的预测还是有一定的前瞻性。特别是在婚恋方面的评述都有一定的预测性。此外,此书的背景是建立在农村社会即乡土社会的基础之上,分析了中国传统文化对与生育制度之一系列的情况。
国立西南联合大学自1938年5月4日开始上课,至1946年5月4日结束。本来想引证书中所引用和参考的文献,但是鉴于对人类学的涉猎较少,故放弃。转而在书中所列的个案进行研究,文中所引证的实例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从外文引用的事例,还有就是在广西花篮瑶社会和费老家乡的一些情况,此外还涉及到一些地方风俗的例证。
接下来需要说明是本书的结构,按照书的章节来,第一章种族绵续的保障,包括生育制度的功能、从性爱到生殖、从生殖到抚育、损己利人的抚育、社会完整和新陈代谢;第二章双系抚育,包涵了生理抚育的单系性、两性分工与合作;第三章婚姻的建立,主要有生物性的父母和社会性的父母、结婚不是件私事;第四章内婚与外婚,有夫妇之间、乱伦的禁律、性和社会;第五章夫妇的配合,含有相敬如宾、变相的内婚、择偶的自主;第六章社会结构中的基本三角,包含三角的稳定、家庭的概念和实体、婚姻是个别的契约;第七章居处的聚散,有基本三角的区位、父居和母居;第八章父母的权利,包括弗洛伊德的寓言、社会和个人、严父和慈母、女性的情结;第九章世代间的隔膜,主要有理想和现实、共生和契合、要飞的终于飞了;第十章社会性断乳,包涵了家庭的暂时性、三角的团结、温存的留恋、成年仪式;第十一章社会继替,主要有社会容量和人口、继替的亲属原则;第十二章世代参差;第十三章单系偏重;第十四章以多继少,包涵人口的控制、长幼行序、萁豆相煎;第十五章续绝,包涵了养子、过继、暂时的改系;第十六章亲属扩展,主要有亲属的建立、亲属关系扩展的社会因素、亲属的分类、亲属体系和社会结构。
在这些章节里面,我按照我的理解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章种族绵续的保障是作为全书的引子,即交代了研究的意义和必要性,也在这一章里阐述了全书所要描述的几个重要概念,何谓生育制度,开章这样写到:男女们互相结合成夫妻,生出孩子来,共同把孩子抚育成人的这一套活动。在这个定义中可以分为三层含义,即三个句段,夫妻,孩子,抚育。全书也围绕了这三项基本活动,并在这三项基本活动的基础之上做了相应的拓展。紧接着开始讲述生育制度的功能(主要参考了马林诺斯基的一些理论和著作《原始人的性生活》),并指出生育制度的基础是种族需要绵续。同时还指出生育制度不仅仅具有简单的生物学意义,更具有社会的意义。既然说明了生育制度的重要意义,那么接下来首先要描述的是生物学的意义,从性爱、生殖到抚育,这生物机能的连环延续了生物学的意义,但是在抚育中有做了重点的谈论就是所谓的生理性抚育和社会性抚育,这个方面的界定为后文中若干问题的提出和分析提供的一个生物学上的样本。营养是损人利己的,生殖是损己利人的。同样也是从生物和社会的角度来讲。在社会完整和新陈代谢一节中,主要是讲在种族绵续方面人类所要从事的一些实际的工作,以及现实意义。人类利用了分工合作的经济原则,是人类生活高于其他生物。社会生活的真正开始是在人类发明了共同象征的时候。社会分工合作式样会出现不同,但必须完整,并且受到经济原则的支配。要保持社会机构的完整性,就必须保持人的延续性(保持最低限度的人口),而这个保障就是生育制度。这些内容不仅仅讲了生育制度的重要性,也在讲必要性。从两个角度,并且重点阐述了社会意义。
第二章双系抚育,即是在生物学意义上的研究,同时又指出了社会性的意义。生育制度以父母为中心的形式,现在仍然很普遍,这也就使得在抚育子女的时候,必须是父母双方共同参与的一个抚育过程,与此同时,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就是作为父本在生理上所能提供的仅仅是一个生殖细胞,而作为母本却承担着更多的抚育功能,费老称之为“生理抚育的单系性”,这正是这点使得人类双系对于子女的态度上是没有生理上的同等情感,也缺乏一种生物本性的保障。但是类人又不同于一般性的生活,所承载着更多的社会意义,所以如何由单系的生理给养转变成为双系的社会教养,也为了此书研究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父亲对子女的责任心是用血统观念来维持的,这点成为情感联系和社会联系的基础。人类的情感又一直被认为是社会所培养的结果,所以父本对与子女的抚育主要是从情感上、社会意义上的抚育开始。也正因为生理抚育的单系性,所以在性别构成的社会中,产生了不同的分工合作,同时说明了男女结合的需要,然后以抚育子女为男女结合的产物,读后感《生育制度读后感》。抚育作用使男女长期结合成夫妇是出于人类抚育作用的两个特征,一是孩子需要全盘的生活教育,二是这教育的过程相当漫长。这也就造成了抚育作用在生理基础以外的双系抚育的必要性,但是双系性没有生物本性作为保障,于是确立抚育的文化手段就是婚姻了。
第三章婚姻的建立,上一章已经讲到婚姻是完成种族延续的一个可能,在婚姻中能够保证双系抚育的实现。男女相约共同抚育他们所生孩子的责任就是婚姻。费老言简意赅地说明了婚姻的定义。同时费老还说婚姻里结成的夫妇关系是从亲子关系发生的。这也就说明了另外一点只有有丈夫的女子才能有生孩子的权利。虽然这对于现代社会来讲似乎已经不适用了,但是有一点值得重视的是,单身妈妈在人群中生存的压力十分巨大。婚姻与生育的关系重于与两性的关系。在这一节中,费老提到了生物性的父母和社会性的父母,两个不同的界定。婚姻的目的是在确定社会性的父亲,对于生物性父亲的确定倒还属于次要。关于这个内容在以后的章节中还会讨论到。由此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人类的双系抚育并不是直接从两性生殖上直接演化的结果。在这样的关系中,婚姻似乎也并不是一件私事了。婚姻是用社会力量造成的。单靠性的冲动和儿女的私情是并不足以建立长久合作抚育子女的关系来的。由此而建立的一种所谓的婚姻买卖性质:把个人的婚姻关系,扩大成由很多人负责的事,同时使婚姻关系从个人间的感情的爱好扩大为各种复杂的社会联系。其中最受注意的就是就是经济性质的相互服务或者相互送礼,而且这些义务时常推及当事者意外的人。这些观念也正符合了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一个重要特征,那就是人情关系。在描述婚姻的意义的时候,费老提到了婚姻具有宗教的意义。这点在家庭的功能中出现类似的表述。婚姻获得宗教的意义主要是指:社会立下法律来防止秩出规范的行为,同时将其他经济关系扥渗入婚姻关系中,并且扩大向婚姻关系负责的团体,这样使夫妻的联系加强。
第四章内婚和外婚,内婚和外婚是属于婚姻构成的两种形式,因为不同的社会环境所导致的不同形式。如果实现抚育作用关键是要看夫妇之间的关系。抚育作用的需要又规定了夫妇关系的理想内容是:夫妇要求有高度的契合,要求最好是在同一抚育团体里生长大的人结合而成,而这成为了禁止的近亲婚姻。所以在某种意义上乱伦的禁律就在同一抚育团体中被提出。性威胁着社会结构的完整,性可以扰乱社会结构,破坏社会身份,解散社会团体。社会对此感到两难,个人的欲望不能不加以满足,而且社会结构的绵续,还得靠从两性关系里所得来的生育。
第五章夫妇的配合,为抚育作用的效率着想,近亲的婚姻是一个理想的方式,可是这种方式却威胁着社会结构的条理和完整。夫妇关系的片面化的方式各地各时可以不同,最主要的是两种,一是把事务上的合作减少,使夫妇间偏重感情调协、趣味和兴会的相投,一是把感情方面的要求撇开一下,偏重于经济上的、事业上的合作。这就是在“相敬如宾”一节中的描述,但是但前的社会条件下生活程度不高,各种设施不足以减轻他们抚育的责任和经济上的劳作时,他们的情感之间的协调成为了一个重要话题。在“变相的内婚”一节中,从偏重社会安排的婚姻入手,为了使婚姻比较美满,人为地给他们创造一个在婚姻前尝试的机会,有如前段时间一直在热烈讨论的试婚制。在费老的书中,列举了广西花篮瑶的打工男丁以及汉族地区的童养媳,都是这样的一种形式。最通行的变相内婚制是中表婚姻。现代社会越来越追求自主选择,对于择偶也不例外。社会事业的兴起是很多本来需要家庭来负担的经济活动搬出了家庭。所以在对家庭的要求上相对于以前社会是简单化了。费老在这一节中还指出理想的夫妇关系是要具有双重职能,一方面是能胜任社会所交给他们抚育孩子的事务,一方面是两人能享受友谊爱好的感情生活。传统文化中为了让婚姻理想化而通过中表婚姻,童养媳等安排,一方面是为了保证相配的人文化程度相当,另一方面是父辈根据可靠的经验。此外理想的夫妇关系还要关注身体的健康,调适婚姻双方个人原来的很多社会关系,还包括两个人的性格,夫妇之间能否相处,是决定于两个方面:他们以往的历史是否具有相互能了解的底子,和他们既有共同生活是否有相互融合的意愿,而前者要考社会的安排,后者则要两人的爱好。
第六章社会结构的基本三角,在这一章里面,首先讲到的是数理上的假设,那就是三角型的稳固性,接而引申到婚姻结构中的三角,那就是由共同情操所结合的儿女和他们的父母。婚姻的意义就在建立这社会结构中的基本三角。夫妇不只是男女件的两性关系,而且是共同向女儿负责的合作关系。结婚若只是指两性的享受,这种关系是不易维持,可是结婚却开启了另一种感情生活的序幕,孩子出生为夫妇两人创造了一个共同的工作,一个共同的希望,一片共同的前途。孩子不但是夫妻生物上的结合,同时也是夫妇性格上结合的媒介,从孩子在夫妇关系上的创造性,而对于三角形的完成则是孩子的出生。由此也可以推断稳定夫妇关系的是亲子关系。在中国,一般所谓家庭常指比较父母子构成的基本团体为大。更广大的大家庭也是以父母子构成的基本团体为其核心。(婚姻进化阶段说,摩尔根《古代社会》)婚姻方式、抚育方式都会依据生活程度情况来断定。在以往的婚姻形式中,会有多婚制出现,但是并不是多角,仍然是三角形,只不过是由多个三角形组成而异。在本章中,多妻制和媵妾制,都有一妻作为主导,其他作为次级地位的女性,媵妾只是供所属男子的人生满足,多妻制中,丈夫其实更多作为多个父母子三角的顶点。多夫制也只是在女性确定生育之后,稳固三角形态,且不一定是生物性的父亲。婚姻是个人间的契约,不是集合性的契约,非但一男一女的结合是正常的及最普遍的婚姻方式,即使有多男一女或多女一男的结合,也没有脱离这个别性契约的基础。
第七章居处的聚散,社会联系的实质是行为和感情,行为上互相依赖的程度和感情上的痛痒相关的深浅,决定了我们社会联系的亲疏。居住不仅仅是在空间上的联系,更多的可能影响到人际交往的联系。并且以人和人的空间距离来推测社会联系(社会距离)。若从居处上来观察社会结构中的基本三角可以分为三个段落:第一步是看这基本三角本身父母子之间的区位关系,第二步是看和这基本三角共同居处的人物,第三步是看和它相近居处的人和它的关系。在基本三角的区位中,主要有夫妇关系、亲子区位关系以及家庭。男女的行止轨迹相交的地方不多,这是受到传统观念影响的,女主内,男主外。亲子区位关系,母子之间应有的生理关系的联系(在婴儿需要乳汁来营养的时候),父子间的关系多为父亲在经济上和社会上对子女负责,但是没有直接接触的机会。孩子从生理性断乳到社会性断乳,母子关系开始变得疏远。家庭是地域团体的基本单位,但是不是唯一的单位,在一起生活可能包括父母子三角以外的人物,即所谓的户。而这种地域团体的大小多少则是和经济基础相关的。在一个合作的经济单位中,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是维持团体完整的必要条件。扩大基本生活团体也与经济密切相联系。为了维持这个团体的完整和必要,伦理观念就是一种维持社会结构的力量,而这个观念也必须和生活事实相符合。作为基本单位的家庭,还有一点就是从谁居的问题,即父居或母居。所谓父居或母居是指一个结了婚的儿女跟父亲方面的亲属同居或住得近,还好和母亲方面的亲属同居或住得近。其实无论父居或母居都是一方到另一方居住,一方来到另一方的熟悉环境,相对于自己来说是陌生的。区位上离合的安排影响了社会关系的内容。
第八章父母的权利,家庭的三角结构是从生理基础上形成的,但并不是不会发生冲突和矛盾。弗洛伊德把这种冲突称为俄狄浦斯情结或埃勒克特拉情结,其实也是一种在家庭三角内的权利争斗。这只不过是弗洛伊德的一点假设。但是在现实中,一个人的生活不能单以生理上的天赋和机能来组成一个生活团体,且社会规则和人类本性并不是时常相合的。人类的集体生活不能全由本能来完成,而得求之于习惯,社会习惯的养成抚育作用的主要事务。为了使子女适合社会生活的需要、符合社会规则,父辈会采取一定的手段来约束子女。而这种手段就是家庭的权利,权利是社会控制个人的力量,它发生在人类本性和集体生活的不相谋和处,生物和社会的矛盾场合下,权利的来源固然是社会的,但是社会不能直接来约束人,它还得借助人来实现。在一个抚育父母责任的社会中,父母就得代表社会来征服孩子不合社会的本性,因之生物和社会的冲突,转而为施教者与被教者之间的冲突,再而化为亲子间的冲突。而这种亲子间的冲突,在分工的时候,似乎已经注定了这种冲突的角色扮演,严父和慈母。抚育作用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给孩子生理上的需要,一个是给孩子社会上的需要。而社会习惯的养成会引起不愉快的感情,所以父母在其中一方面要满足亲子间的需要,一方面要纠正其习惯。就这样,父母分工为严父和慈母,但是又不是截然能分开的,除了生理性的抚育由母系完成而外,更多的都是两者共同参与的过程。纵观社会发展,现代社会基本上都是一种父权制的社会,此之前是否出现母权制的社会形态呢?在所实地观察的母权形式中却是一种舅权,更多说法是父母同样负责子女的情感,约束子女的是部落的法律和权威制度,执行代表的是母舅,即使在父权社会中,仍然会有很多事情由母舅来执行父亲难为的事。
第九章世代的隔膜,自己烦恼的原因是我们心中有着两个自我在纠缠,理想的自我和现实的自我。子女则是父母理想与现实冲突之后,“再来一次”的重生愿望。在父母眼中,孩子常是自我的一部分,这部分在时间却是后来的,有着另外一个起始。自己的不幸不希望重演于子女身上。小心提防使自己的不幸的遭遇不致在他第二次生命中重现。在父母眼中,子女是他理想自我再来一次的重生机会。把理想自我转渡到孩子身上,固然有放卸责任的危险,但是相当的范围之内,也正是抚育作用所需要的。其实这也使得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联系在生物性的基础之上互相更为有力的联系。帕克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把人看成自己的工具,一种是把人看成同样具有意识和人格的对手。前者称之为共生,后者为契洽。子方对于亲方最初的是一种生理的联系,接着是一种共生的联系,最后才发生契洽的关系。亲子的联系最终目的其实是在解决生物断隔和社会绵续的矛盾。社会标准多变,社会上并没有绝对的价值,正因为如此父母对子女的要求是不断变化的,是基于理想的变迁。亲子之间因为隔着一代的时间,他们很有可能接触着不同的社会环境,而发生理想的差别。
谈到这里《生育制度》这本书也大致读完了,总体感觉就是循序渐进的研究方法,一个问题的提出必然会产生一些的假设,这个其中的假设也是在这个大家所认可的事实中升华而来。在全书中有一种理论贯穿其中,那就是结构功能主义的传统。一方面是费老接受了英国功能主义的思想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