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刚行贿案庭审观后感_刑事案件庭审观后感

2020-02-27 观后感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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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行贿案庭审观后感

被告人李刚行贿(宜秀检刑诉【2012】56号)案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9点10分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中法庭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人李刚,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桐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案发时系安徽中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我受法院政治处的邀请有幸观摩了该案庭审的全过程。案件由该院刑庭庭长王光伟担任审判长、何燕担任审判员、聂早早担任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一、公诉人指控李刚的犯罪事实

2000年下半年至2009年底,被告人李刚因无承做水利工程的资质,通过采取借用其他公司资质等方式,在承做安徽省桐城市水利局相关工程过程中,为求得时任桐城市水利局局长程既武(已判刑)、副局长项建平(另案处理)、桐城市水利局境主庙水库管理处主任叶勇(原安庆市水电工程公司同城工程负责人,另案处理)、安庆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副主任唐乔生(另案处理)的关照,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上述人员贿送钱物及支付相关费用共计价值人民币597878.1元。分别为:程既武325000元、项建平187878.1元、叶勇55000元、唐乔生30000元。

李刚在无资质的情况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他人资质承接大型水利工程,先后多次以个人名义,用钱、财、物等方式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数额较大,违反了国家规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之规定,构成了行贿犯罪。

二、案情点评

公诉人对本案做了大量调查,收集了大量事实证据。当庭公诉人用大量的书证(有相关水利工程合同、财务账等)、视听资料,以及四位受贿人的证言和被告李刚本人自认的供述。另外;证人证言中,李刚的哥哥作为他的财务管理人,都不知道他多年来近两千万元工程款的帐目和去向。况且多数工程款要求汇入其个人账户,受贿的四人又承认收到了李刚的钱、物。公诉人的指控充分证明他行贿不是代表公司行为,而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做出的个人行为。

被告辩护人当庭答辩中反复强调李刚的公司没有财务账、没有其获利记录,因此不能指控李刚是为个人获利,所以李刚的所作所为都是代表公司行为。辩护人只是辩解,又拿不出公司帐目、证据来证明。

这就强有力的证明了李刚的犯罪事实。

本人认为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依法追究(定性)李刚行贿犯罪的刑事责任。依据李刚有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属于有立功赎罪的表现。因此应限期追缴其非法所获的不正当利益,根据追缴数额情况,在4-6年之间判处有期徒刑。

三、观后感

我亲耳凝听、现场感受了那严肃、合法、庄严的庭审过程。通过公诉人的指控、质证和被告辩护人的答辩,控辩双方的反复较量充分反映了,现代社会一个较为普片的坏现象,某些人或领导为获得个人利益,不惜一切代价,实施行贿、贿赂,造成某些国家领导背离党和人民的利益,不惜损害国家利益,一步一步走向犯罪深渊。有些国家工作人员,缺乏社会公德,缺乏敬业精神,在利益的诱惑下,利用职权之变,不顾国家社会安危,非法获取个人利益。造成当官不为民,坑害人民大众,危害社会的现象影响极坏。此案是当今社会的典型案例,具有示范性。

建议犯法后将该案公布于众,它具有良好的社会教育意义,能起到很大的社会警示作用,从而达到警示正在实施行贿受贿的一些领导或官员,暗示立即收手。

同时,政府机关各级应要加强管理,形成有序的监督管理机制,来控制此类事少发生。使得国家工作人员真正做到,公正廉明,秉公办事。公检法三大机关有关部门应联合宣传、号召人民,加强监督,形成全民反腐败的风气。一旦发现,从重处罚,才能维护司法尊严,社会公德。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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