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绽》观后感_影片破绽观后感

2020-02-27 观后感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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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破绽(fracture)》观后感

——关于刑事诉讼及法律执业的一些随想

一,故事梗概

在《破绽》这部影片里,特德是一位飞机设计制造工程师,智商极高,有在复杂事实情况下迅速发现问题关键的超凡能力。年幼时他父亲给他一篮鸡蛋,让他把有瑕疵的挑出来,他仔细观察发现每一个鸡蛋上都有破绽。工作中,飞机故障发生,其他人束手无策时,他却能迅速锁定故障点而排除故障。他深爱着自己美丽的妻子,然而却得知妻子有婚外情,定期在其另外一个住所与州警方谈判专家罗伯特幽会。于是,某日傍晚,特德提前返家,并在妻子与罗伯特幽会回到家时将妻子枪杀,妻子因脑部神经损伤成为植物人。邻居听到枪击声后报案,警方到达后仅特德一人在屋内。按照特德的要求,罗伯特独自进屋与其谈判。屋内,特德和罗伯特均放下手枪后,特德向罗伯特承认是自己枪杀了妻子,罗伯特此时发现被害人是自己的情人,激愤之下与特德扭打并将特德制服。警方其他人员迅速进入,将特德押送警局。

威利是一位出色的检察官,他出生微寒,靠勤工俭学完成法学院的学业而进入检查官系统,担任检察官期间其定罪率达到极高的97%,在一次与顶级律所伍斯康辛资深律师的对抗中,他故意表示愿意与该律师达成辩诉交易,使该律师未对案件做认真准备而未能在庭审中做有效辩护,被告人被定以该罪的最高刑罚。威利也因此役而获伍斯康辛律所主任的赏识,在即将进入待遇丰厚的伍斯康辛律所成为专职律师之际,特德案发,威利被指派为特德案的检控官。

在此案的第一次庭审前,检方掌握的证据有:1,邻居证言。邻居证明在枪响到警方到达期间无他人出入该屋。2,警方谈判专家罗伯特证言。罗伯特说当他独自进屋与特德谈判时,特德供认自己枪杀妻子。3,特德口供。特德在警局内自供枪杀其妻。4,手枪一支,弹壳数枚。后经检验,枪上有特德指纹,但未击发过,弹壳无任何人指纹。

然而,特德在庭审时翻供,指称罗伯特与其妻有不正当性关系,自己因受罗伯特威胁而写下供状,虽然大家都认为特德杀害了妻子,但由于检方未能找到关键物证,即杀害被害人的手枪,特德被无罪释放。罗伯特精神崩溃出庭后即自杀。而威利也因此遭遇职业的危机。

二,关于此案中刑事诉讼原理的一些随想

此案涉及一些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也引发我对两大法系的刑事证明标准异同和既判力的利弊的一些思考:

一,两大法系的刑事证明标准异同。在此案中,从案发到警方进入都无第三人进入犯罪现场,特德在案发现场及之后对妻子死亡的无动于衷,案发后自我认罪,以及证据交换时对案件的游戏心态,在庭审之前已知妻子与罗伯特的婚外情关系却隐瞒不言,而等庭审时突然袭击,让检控方措不及防,种种迹象表明特德是杀

害其妻子的凶手,但是由于检方多次搜查犯罪现场均未能找到作案用的手枪,法庭判决将特德无罪释放。这个案件与1994年美国辛普森谋杀案颇为相似,在该案中,辛普森的前妻与男友被杀,警方在辛普森家里发现有沾满鲜血的手套和带血的袜子,且屋里有多处血迹,辛普森案发后的逃逸过程在全美直播,各种证据都让人相信辛普森是杀人凶手、但由于血迹鉴定程序不能排除鉴定结论不准确和警方处理案件警员的严重黑人歧视倾向不能排除诬陷的可能性,法庭宣判辛普森无罪。这两个案件极为相似的地方是,普通公众对事实的认知判断与司法判断截然相反,这一现象是由于社会对于事实判断的标准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不同所造成的。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如果被告人有罪的证明存在合理怀疑,则应作有利于被告的推定和解释。因此,特德和辛普森被无罪释放。

那么,如果此案发生在大陆法系国家里,裁判是否会有不同呢?一般的观点认为,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怀疑”与大陆法系的“内心确信” 刑事证明标准是一体两面,实质上并无不同。不过,两者从字面表述上看似乎有略微差异,“排除合理怀疑”,其重点在“疑”上,存在合理怀疑则无法定罪,其倾向性是不定罪。而“内心确信”,其落脚点在“信”上,只要证据充分到可以确信的程度即可定罪,其倾向性是定罪。因此,我想如果按照大陆法系国家的“内心确信”刑事证明标准,在此案中,特德有犯罪动机——妻子有婚外情而欲杀之,有实施犯罪行为的条件——比以往早回家,案发时与妻子同处一屋,邻居证明在枪响到警方到达期间无他人出入该屋,且邻居与特德及其妻子无任何恩怨而无陷害的可能;在案发之前一个月购买了一支手枪,虽然该手枪经检验并未击发过,但一起购买的子弹确实是被使用;案发后主动要求只能罗伯特进入房间与自己谈判;犯罪后的认罪供述;依照以上证据,是否可以达到内心确信而认定特德犯罪的事实成立? 二,既判力理论的利弊。哈耶克在其《致命的自负》一文中,有过一个非常有名的论断,即“人类永远是无知的”,他在书中举了一个例子,虽然人类已经发展到当今高度文明的程度,但是我们无法否认的一点是现在的人永远无法知晓200年后图书馆里的知识,而200年后的人们也无法知晓再过200年后的知识。这一论断对于政治经济制度影响体现为“以市场为主,计划为辅”的经济模式,而在法律制度的影响则体现在无论立法司法都试图在效率与公平两大价值取向之间达成某种平衡,具体在司法裁判上,虽然我们天然有对客观真实的渴求,但是如果经过耗费大量国家资源的、并已经被证明行之有效的司法程序之后,我们对在裁判时认定的法律事实做出的判决予以尊重,一事不二诉。虽然既判力理论有着坚实的理论和现实基础,但是在个案中,却有可能造成严重的不公。在电影中,威利是在法院作出判决并生效之后才找到特德的犯罪证据,因此,即便此时证明了特德有罪,根据既判力理论,特德仍然可以逍遥法外。幸好,导演没有让我们失望,电影中特德的妻子虽然脑部重伤而成为植物人,但是偏激而思维缜密的特德为避免妻子在上诉期期间醒来指证其犯罪事实而拔掉了妻子的氧气管,在经有多年检控经验的地方检察署署长的提醒后,威利最终可以以“谋杀既遂”的罪名将特德绳之以法,也使观者的良知诉求得到了抚慰。

三,对于法律执业的随想

除了引发对于诉讼制度的思考外,这部影片最有价值的部分恐怕就是对于如何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律执业人的一些启发了。细细回想这部影片中,作为检控官的威利之所以能够最终取得诉讼的胜利,个人认为有以下一些因素:

第一,案件当事人个性特点及心里状态对于诉讼结果的影响。特德由于极度自负,以为一切均在其设计之中,因此以一种游戏的心态来对待案件,并通过对案件各方的戏弄来获得心理上的满足,在电影中,他经常在威利犹豫是否要移交案件而赴伍斯康辛律所就职时予以挑衅,使威利最终排除一些干扰,沉下心来找到关键证据将其绳之以法。由于特德的屡次挑衅、以及威利对于胜利的过度渴望,使他难以冷静下来仔细分析案件的各个方面细节,也由于罗伯特始终处于一种严重自责的情绪状态中,使他至死都没能想到特德的手枪是怎么消失的。

第二,案件准备工作的重要性。案件的具体事实的差异,要求各方当事人都对案件的法律问题以及事实问题做好充分的准备。威利因为在与伍斯康辛律所律师的诉讼中,由于对方的准备不充分而获得获得进入伍斯康辛律所的机会,但也因为在接手特德案初期没有充分的准备,而忽略对于特德杀害妻子的犯罪动机及相应证据进行切实调查而差点输掉官司,兵败麦城。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对于事实和法律的认识也是一个逐渐深入的过程,特德正是在庭审失败后,始终在思考案件事实的细节问题,才发现了突破点。

第三,法律工作是一项专业的工作。法律虽然很多是日常生活经验的总结,但是又有其特殊的规律,特德绝顶聪明,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基本上都掌控着诉讼的进程。但是,由于对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认识不够深入,最终还是百密一疏,被绳之以法。

除了上述因素以外,影响诉讼结果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比如威利的执着、威利工作生活上的变动、特德的财富等等,从某种意义上看,每一次诉讼,均是控辩双方在同一平台上资源投入的较量。最后想说的是,不仅国家之间的法律逻辑存在较大的差异,艺术化的经验也和真实生活的经验也有很大的不同。真实的生活比电影要复杂,但同时也更简单。电影,毕竟只是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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