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罗马法的心得体会_学习课题申报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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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民法中队监护制度的定义是为了照顾不在亲权之下的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障碍的成年人的身体和财产而设立的私法制度。而说到这个监护制度的发展,那可就要追溯到古代罗马早期啦。在古罗马早期,设立的监护制度和保佐制度是为了保护家族的财产利益。但是到了罗马共和国晚期,随着经济的发展,家族制度的崩溃,财产共有观念的消灭,家长以遗嘱方式未子女制定监护人时,已经不是为了家族的利益而是为了子女的自身利益了。因此,监护制度就从保护家族利益转变为保护子女的利益了。
在罗马法中,接受监护的人主要是作为自权人的妇女,变成了家父的男性未适婚人或者未成年人,被解放的奴隶等。不管是对未适婚人的监护还是对妇女的监护,罗马法中有四种选定监护人的方法,即遗嘱监护,法定监护,官选监护和信托监护。通过这些方式来选定监护人,特别是在罗马共和国晚期,其目的主要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代替被监护人行使其相应的权利。因此,必须强调要求监护人应该具有行为能力,这样才可以更好地代替被监护人行使权利,这也是监护制度的意义所在。因此,在罗马法中,监护人应该具有自由人的身份,年满二十五岁并且精神和身体状况正常的罗马公民或者拉丁人,同时规定哑巴,聋子,精神病患者,女性,文盲不能担任监护人的职责。
在罗马法中,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可分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和对他们能力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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