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培训心得(郝凤)_营改增培训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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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培训心得
一、为什么要营改增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还是要知道什么是“营改增”。字面意思不难理解,通俗来说“营改增”其实就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就是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简单说一个产品100元生产者销售时已经缴纳了相应的税金,购买者再次销售时卖出150元,那么他买来的时候100元相应的税金可以抵减,购买者只需要对增值的50元计算缴纳相应的税金,同样营改增就是对以前交营业税的项目比如提供的服务也采取增值部分纳税的原则计税。
为什么要营改增?“营改增”对促进现代服务业合理分工,刺激市场需求,进行结构性减税,具有重要意义。我国“营改增”将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增强服务业竞争能力,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推动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带动扩大就业;有利于推动结构调整,促进科技创新,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这项改革不仅是与世界通行做法接轨,也是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的必然选择。建筑业“营改增”不仅是税负的变化,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经营模式、市场行为等都有着巨大的影响,有利于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施工企业强化对分包、供货方、工程实施细节等方面的管理,以便取得更多的可抵扣发票。
实施“营改增”政策是倒逼市场规范的一种措施。
二、营改增对已实施合同的影响
营改增给公司的合同管理带来了不小的挑战,从培训及个人理解来看,主要有以下两点:
1、已签合同项目的定性影响建安成本。
1)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对建筑业来讲:建筑工程老项目(注:“建筑工程老项目”指的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或委屈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呈报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按照3%征收率简易征收增值税,可选择按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3%简易征收增值税。该规定是为了减轻过渡期建筑公司税负的考虑,建筑工程总、分包商如执行与营业税相同的税率,在短时期内不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反之,如工程定位为新建项目,则承包商需按照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按照政策法规解读,原则上是减少了营业税重复交税税额,且销项税额可以用于抵扣承包商提供产品的进项税额。但是,在新政实施的前期以及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部分承包商在此阶段发生的支出无法取得或只能部分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承包单位势必会将此增加的成本转嫁给房地产开发商。故就目前“营改增”过渡期来看,对以前合同项目的定性很关键。2)对房地产开业企业来讲:定位为房地产老项目(注:“房地产老项目”的定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如定位为房地产老项目,公司依旧按照与营业税相同的税率缴纳税费,且相关的进项税不得抵扣。执行原有税率对公司及分包商不会造成较大影响。
3)大唐盛世项目的定性。上次培训中财务罗总针对大唐盛世项目分期开发如何定性的问题也提出了疑问,由于针对分期开发的项目尚未有明确细则,目前尚不能定论。但从学习文件和个人理解来看,房地产老项目不是以土地证作为划分依据,而是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2、如何应对目前已签订合同应税率政策造成的争议?
如项目定位为新项目,对于已签订合同项目,承包商在营改增后税率上升所新增的税负差要求我司来承担(目前大唐盛世一期一标段中国华西已上相关联系单诉求调整合同税率),该如何交涉?由于建筑业这次也一并纳入营改增体系,对于建筑业供应商而言,由于其前端可取进项抵扣税额有限,可能造成税负水平提升,因此,有可能将税负转嫁给房地产企业。对我司来说:
1)首先,需要对上游承包商成本结构有足够了解。了解其人工、砂石等进项可抵扣情况,实际成本负担变动情况。
2)其次,基于共赢原则,结合自身议价能力确定合理分摊比例。基于长期合作、自身品牌、议价能力、供应商谈判实力等确定一个合理水平。3)再次,我司作为房企,应积极与税局、财政方面沟通,在税收的缴纳、抵扣方面制定税收筹划方案,争取到最大的政策支持。
三、营改增后怎么签订合同对公司有利
营改增并非“洪水猛兽”,国家政策是为了减少税负,而目前的困境是上游能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远低于行业最低标准(据权威人士介绍,建筑施工企业以11%增值税率计算,可扣除进项税的进项业务发生额占计算增值税总收入的比重应不低于72%。根据测算资料,上述66家企业占比平均为71%,其中更具代表性的24家企业,平均为68%,低于最低界限。)导致短时期内,建筑业成本会增加,跟我前面提到的那样,承包商会将这部分额外支出转嫁给房地产商,从而增加房地产的建造成本。为此,营改增后怎么签订合同对公司有利?个人认为有三点:
1、签订合同时如何选择适用征收办法?对于集团型房地产企业来说,一方面,要考虑平稳过渡,如果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至少保证税负不增加,这是基本的一个底线;另一方面,需要对项目毛利率、土地成本占比以及进项收入比做一个综合测算,看哪种情况下税负水平更低,针对一些特殊的项目,比如低毛利或者负毛利的项目,如果按简易计税去征收,则必须交5%的增值税,但按一般计税方法的话,可能不用交增值税,因此,需要作整体的测算。经测算后在合同中约定税率的征收方式。
2、集采合同签订模式要考虑按细则修订。公司总部安排采购(如设备、原材料等),产生大量的进项税;而项目实际发生地另外一个地区,由当地的分支机构进行具体的项目建设,产生大量的销项税,从而出现进、销项不匹配的问题。分支机构计算增值税时,可以提交到总机构进行汇总计算,协调不匹配的问题。或者重新规划公司内部(总分支机构)的采购安排。
3、合同相关细则的约定。在进行招投标时应注意对投标人资格认证(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个人)、改变评标方法(从比较含税价格转变为比较除税后的采购价格(成本+进项税))、修订合同条款(明确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需要再了解的其他问题。
1、针对项目各项目目前状况如何应对施工单位的诉求?
2、深入宣贯政策并如何更好地应用于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大唐盛世项目部 郝凤 201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