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学习心得笔记_政府采购法学习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学习心得笔记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政府采购法学习心得”。
学习心得笔记
时间:2015年 月
日 地点 参加人员: 主持人:
今天的交班会后,我们采购科在李科长的主持下,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作为刚开始施行的采购管理条例,为我采购科的具体工作指明了正确的方向。以下是我个人的一些学习心得:
1、其中,第二十八条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该条规定了我院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30万元的,属于违规的。我采购科在以往的工作中也发现类似问题,特别是部分临床科室因特殊情况急需采购设备或物品,为保障临床科室需要和工作顺利开展,我科室在经过领导审批后,也会采取非公开招标的其他方式采购物资和设备。新条例出台后,要求我们在日常的工作中,更认真的了解和把握科室的实际需求和动向,在集中招标采购中,适当的为类似的紧急情况预留采购数额,避免公开招标外的紧急采购。
2、对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的一些新要求或者变动:如《条例》新增加的需要提交的(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根据《条例》的规定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不同的处罚机关,不同的地方政府,不同的行业系统等,此数额有所不同。在确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较大数额罚款时,需要针对不同的情况再查找相关规定。
3、《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以前,某些代理机构设置很短的招标文件发售期限,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则成为不可能。供应商如果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招标文件发售期限少于5个工作日导致不能取得招标文件的,有权提出质疑和投诉,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应当注意,本条规定的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限定在对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可能造成影响的情形。如果某些澄清或者修改不影响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则不必要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作出。可能影响到编制投标文件主要指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投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内容,如报价方式,报价内容,采购需求,资格证明文件等。
5、《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6、明确规定了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和提交方式
《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7、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公告。《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供应商可以对照公告的政府采购合同,检查所签订的合同是否与招标采购要求一致,防止中标、成交人与采购人私下签订“黑白合同”。这是《条例》规定的供应商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监督的一项权利,供应商一旦发现存在所签订的合同存在“黑白合同”应及时向监督部门投诉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