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造雨人心得报告_观影片心得体会

2020-02-27 其他心得体会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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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造雨人 心得報告

一、造雨人(The Rainmaker)的意義

原文The Rainmaker, 中文是照字面翻譯的,Rainmaker是能讓天下雨的人。以前印地安人靠天吃飯, 不下雨大家就要餓死了, 族裡的巫醫就會求雨, 所以被稱為造雨人.因為這個人有很大的力量為大家帶來食物, 後來引申來形容很能吸引客戶, 能為公司賺很多錢的人, 特別是律師或高階主管。

二、影片的內容

改編自約翰葛里遜的同名暢銷小說,影片編織了一個強而有力且充滿諷刺的故事,描寫法律陰謀,以及道德良心跟現實的衝突。憑「心靈捕手」獲奧斯卡影帝提名的麥特戴蒙扮演初出茅廬的法學院畢業生,他一心想早日大展鴻圖並為客戶爭取合理的賠償和權益。然而卻逐漸發現這個行業的腐敗、黑暗、完全和自己當初的理想有天壤之別。在道德良心的驅使下,他勇敢地挑戰體制,挺身對抗邪惡不義的保險公司,為死於血癌青年的家屬討回保險金.....這部電影由兩個主題所交織構成。一個是與保險有關的官司,另一個則是涉及婚姻暴力的問題。串起這兩個主題的核心人物為由麥特戴蒙所主演的魯迪這位律師。

魯迪(麥特戴蒙飾)是位甫從法學院畢業的學生。可能未出身名校,再加上家庭的貧困,使他「飢」不擇職,不得不先找個小律師事務所謀職求生。他來到由綽號「彪漢」(米基洛克飾)的律師事務所,開始他的律師生涯。由於曼菲斯這個地方律師實在太多,大家搶工作搶得不亦樂乎。好在他在大學打工時已有兩位客戶,其中一個牽涉到保險給付。他的第一個也是最後一個官司,便從這裡開始。

電影中指出,魯迪第一次進法庭時並沒有律師資格,還是他的對手杜曼作他宣誓的見證人,法律規定要有執照才能執業,但是現實往往不能符合規定。

他陷入並見識到大型法律事務所(Firm)惡形惡狀,也認識了法律人如何背離理念魯,成為社會罪惡的幫凶。影片中以強沃特所飾演的里歐杜曼為代表,他是大型法律事務所的資深合夥人,擅長各種商業訴訟。

何謂大型法律事務所?它具有什麼樣的特徵?

根據美國消費者之父拉夫‧奈德(Ralph Nader)在《打不起的官司》(No Contest)一書中的說法,大型法律事務動輒上百人,有的還擁有五、六百人不等,處理各大跨國或國內大型的企業。他們在與大企業結合之後,便喪失法律人應有的理念,成為名符其實的「魔鬼代言人」(Devil's Advocate)(各位想像一下「魔鬼代言人」中情節,裡頭以一種更「隱喻」或「魔幻」的方式來反省這個主題)。他們擅長運用各種訴訟手段和技巧,挾以強大的權勢和金錢,使得一些小公司和個人無法打贏官司,形成大型企業在在司法制度上獨霸一方的局面。

個人或小公司的致命點在於「不耐久拖」。不僅是時間上不允許,金錢上也承受不了。先不說美國訴訟高額的費用,光是台灣的訴訟就不是一般平民老百姓受得了的。請律師寫個狀子多少錢?請律師出庭要多少?如果該案牽涉不大,可能花費還可以忍受。但如果你要告的是環境污染問題,你是否還得花事前搜證的錢,這一般人花得起嗎?

魯迪要告的大型保險公司為葛班保險公司。該惡質的公司,專門找貧民區的居民下手。說服他們投保,收取他們的辛苦錢,然後真的發生事時,卻又以各種法律手段來拒絕給付。換言之,他們寧願把錢花在請「一群」律師上,也不願付給保戶。唐尼瑞(左)患有血癌,在簽下委託書時,常血流不止!等不到勝訴賠償,他早已離開人世。

保險的目的在於「不怕一萬,只怕萬一」。當「萬一」的卮運發生時,保險公司又拒絕給付,這時的你,該怎麼辦?這部片子很寫實地將該法律現實呈現出來。沒有保險給付的人在還沒等到看到勝訴時便已活活「病死」;諷刺的是,就算後來勝訴了,對方宣告破產,也是一毛錢都拿不到。葛拉漢的小說,習慣讓主角自己也深陷於法律問題中,以此來帶動整個故事的張力。依個人的見解,他似乎想凸顯這樣的事實:他所描寫的律師是位有血有肉的人。也正因為自己深陷於法律的糾紛中,他才會有將心比心,同情弱者和伸張正義的決心。魯迪正好是這種古道熱腸的人。

一面進行保險的官司,彪漢為了搶拉客戶,閒暇之餘,還派魯迪到醫院拉客戶。凱麗就在這情境下認識的。

她是位典型的婚姻暴力下的犧牲品。無親無故,很早就下嫁。但遇人不淑,老公脾氣暴燥不定,用棒球棍把她打得遍體鱗傷。

兩人剛認識時,凱麗才被一陣毒打送醫;她問魯迪:

「你要成為那一種律師?幫殺人凶手辯謢,甚至幫打老婆的男人辯護的那

種?」

魯迪無言以對,但心裡暗下決心,要幫她到底!

看著鼻青臉腫的凱麗,他從原先的拉生意轉成同情,再由同情轉成一種曖昧的情愫。對魯迪來說,要和她在一起的方法就是勸她離開。但是恐懼始終讓凱麗怯步,心想對方可能是太愛她才會表現這樣,下次應該就不會了 魯迪看了相當不忍,卻也愛莫能助。直到有一天凱麗的朋友向他求助,他才真正介入這個事件。陪凱麗回家拿東西時,卻巧遇她先生,一番爭鬥後失手殺了她先生………

三、法律倫理的思考

在殘酷無情的法律社會中,我們眼睜睜看個一個血癌患者因領不到保險給付而坐以待斃。這和看一個人活活餓死是沒有什麼兩樣,正是「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古今皆然。同樣地,在婚姻暴力中,傳統上都認為「清官難斷家務事」、「法不入家門」,我們只能眼睜睜地看著一個人差點被打死,卻只能說愛莫能助。

法律存在的目的,在某種意義上,是為了實現社會的正義,幫助平民抵抗不法的暴力。暴力存在的形式有很多種,這部片裡頭描述到兩種:抽象的暴力與肢體上的暴力。前者是以法律的方式偽裝,後者則直接赤裸裸地以傷害出現。當法律與暴力結合,棄人於不顧時,無助的一般人難道只有待宰的命運?

魯迪這位律師,不見得能以「大英雄」或「救世主」的姿態解決什麼大問題,相對來說,反而更真實地反映出現實法律的殘酷。而他在法庭辯論上捉襟見肘,也精準地對照出精熟法律辯論技巧的大型法律事務所律師的橫行霸道,以及隱藏在法律社會中殘酷的不平等。

一位智者曾說過:「一個合理平等的社會,富人不該有錢到可以買他人為奴,窮人不至於窮到賣自己為奴。」回想一下我們現代社會,富人雖然不能隨便買他人為奴,卻可以任意玩弄法律來置他人於死地;而窮人連想賣自己為奴以求活命的機會都沒有,只能慢慢地等死。這樣的法律社會真的有比以前更文明、更進步嗎?

四、懲罰性損害賠償的問題

最近有些立法委員看到許多車禍受害者只能得到有限的求償,所以提案要在民法中加入「懲罰性損害賠償」的規定。但法務部表示反對,認為這樣將會破壞民法「填補損害」之原則。簡而言之,「懲罰性」損害賠償是一個讓大企業與惡意侵權者聞之色變的制度,也是一個讓小市民有機會運用法律制度挑戰大白鯊的重要機制。

台灣的民眾與律師,通常不大喜歡打民事訴訟要求損害賠償,而喜歡去地檢署提出告訴。即使是個單純「欠債不還」的案子,十之八九也會先跑去告人家「詐欺罪」。就算是個環保公害案件,也是要跑去告(很難成立的)公務員瀆職。為何?

因為打民事訴訟,自己得先繳裁判費,要請律師,還必須自己蒐證舉證。辛苦半天之後,就算百分之百勝訴,法院也頂多判決「回復原狀」。至於原告在訴訟中間的辛苦,以及準備訴訟本身的成本,是絕對賺不回來的。例如,王大花惡意詐欺,坑了張大頭一百萬元。張大頭如果要走民事訴訟途徑要回這筆錢,可能得花上三年(或更多)時間,加上律師費與各種成本一百萬元。但無論王大花的行徑多麼惡劣,法院頂多判他賠償一百萬元(再加上三年利息)。請問你是張大頭,會去打這個官司嗎?「填補損害」的制度,完全沒有納入「訴訟成本」的計算,這合理嗎?

除此之外,「懲罰性損害賠償」還涉及了原告找律師的能力,以及律師接案的誘因。

在美國,有許多民間團體控告大企業(煙草公司、化學工廠、槍枝企業…)的案子。企業造成了一些小老百姓的損害,可是每個人都知道,要告大公司,真是曠日廢時,又像以卵擊石。沒有律師的全力協助,是不可能的。然而,在這種冗長的訴訟中,官司還沒打完,前面的律師費與訴訟成本就可能讓原告們破產。在這個部分,台灣跟美國是相同的。

不過,由於有懲罰性損害賠償,只要有一些勝算,在美國仍可以找到有興趣的律師進場。因為美國律師可以跟原告談好「打贏才收錢」。同時約定,如果打贏,律師要收全部賠償額度的30%(或更多)。由於這類案件的原告律師,一定會請求遠遠超過實際損害金額的高額懲罰性賠償,折算成30%的收益,就值得他們來冒險。而就原告當事人來說,反正是死馬當活馬醫,在前端不需要自己出太多錢。而且損害賠償額度可能高出實際損害好幾倍,拿出三成給律師尚可接受。於是,一個個控告大公司的案子,就這麼出來了。

同樣的事件,在台灣的「填補損害」或「回復原狀」制度下,根本找不到願意一試的原告與律師-找不到律師幫忙,就算打贏了也不合算(打贏了也只能「回本」,再分30%還有剩嗎?)。結果就是:大企業或惡意侵權者(如故意傷害、酒醉駕車肇事等)肆無忌憚。因為他們知道,受害者告他們刑事犯罪,未必能成功-畢竟,講究「罪行法定主義」與「嚴格證據法則」的刑事責任,不是那麼容易成立的;而即使判決有罪,往往也不過易科罰金或是附帶基本的民事賠償。至於民事賠償,由於賠償額度在台灣的制度下相當低,對大企業來說根本是小事一件。

這也是為何美國企業界以及一些親資本家的學者,會一直推動修法,企圖限制損害賠償額度的原因。同時,他們會不斷地醜化那些控告公司的律師與法律制度,嚷嚷著說這些吃人不吐骨頭的律師多麼傷害美國經濟。這些批評未必全錯,但他們卻故意不提另外一個面向:民權運動、社會運動、消費者運動,往往也只能站在這些制度的基礎上,自發地挑戰這些企業霸權。大企業討厭懲罰性損害賠償,因為他們知道只有他們才是可能被懲罰的對象。

換到台灣的背景來,企業界跟一向偏袒企業的政府與學界,可能也會反應過度。但其實無須杞人憂天。台灣的民事訴訟制度根本是「使用不足」,更欠缺「小蝦米對大鯨魚」的挑戰潛力。在我們的制度中,律師數量少,心態又保守,提起民事訴訟之後,原告也沒有強制調查權。還有「原告先按訴訟標的繳納裁判費」的惡質制度。再加上沒有陪審團,只有菁英階層的法官擔任裁判-比較不會出於同情弱者而判賠高額。即便加上一個懲罰性損害賠償,也無須擔心對企業造成「過度」的干擾。要不要「懲罰性」損害賠償,真正的選擇標準,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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