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两高司法解释的体会_两高司法解释学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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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体会
通过学习最高法、最高检对危害生产安全犯罪若干问题的17条解释,对与此有关的法律规定有了明确的了解。
1、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企业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者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犯罪主体。
2、危害安全生产的,死亡1人,重伤3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为入罪标准。
3、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等行为均应认定为重罪,属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4、国家公务人员贪污、受贿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
个人应做到,遵守企业安全规定,对发现身边的安全隐患和违章指挥行为及时提报或制止,同时在进行设备现场维修时,严格按规范流程和标准执行,尊重科学,保证安全。
设备处李洪波
201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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