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的学习体会_谈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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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的学习体会
善意取得制度在整个物权法体系尤其是物权变动制度中处于一个极其重要的地位,因多由无权处分行为发动,与债权法又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其适用在法律实践中甚为频繁,然此前并无法的明文规定,是《物权法》一项新的立法成果。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及制度意义
善意取得是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善意取得作为两大法系共通的一项财产制度,涉及民法上所有权的静的保护和财产交易的动的保护两个方面。正常情况下,鉴于所有权的追及力,其不因无权处分人的处分而灭失,所有权人对受让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受让人仅能基于债权请求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然而,这样一来将置市场交易活动于极度不安全、不畅通的境地。因为,当购买者购物时,由于处分人的权源没有合理的信赖保护,其所有权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对市场交易双方而言都毫无安全可言;进一步地,如果每笔交易都要对处分人占有、处分的权源进行调查,则显然地成本过大,不符合市场交易方便、快捷的原则。所以,所有权的静的安全跟交易的动的安全必须取得某种程度的平衡。而善意取得,正是在承认财产所有权静的安全为法律保护财产秩序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法定场合下以牺牲所有权静的安全为代价来保障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的一项制度安排。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标的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传统民法认为善意取得仅适用于动产,实际上,善意取得中受让人的善意来自对于物权公示的公信力的信赖。在这一点上,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与在不动产产权证书上被有登记为权利人是没有区别的。基于此,《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明确将不动产也列为善意取得的标的物。
动产有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之分,前者指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原则上适用善意取得,后者指非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货币作为特殊的动产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因货币没有所谓的无权占有,无论合法还是非法取得货币的人均为货币所有人。另外,无记名有价证券的转让通过交付完成,可以适用善意取得,而记名有价证券因是背书或办理过户手续转让,不适用善意取得。
2、转让人无处分权
转让人有处分权的转让构成所有权的继受取得,与善意取得因适用法律规定构成所有权原始取得是两回事。
3、受让标的物时是善意的这里的善意是指受让人与无权处分人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受让人不知转让人对该标的物没有处分权。由于善意取得为即时取得,只要
求在受让的当时不知情既可,至于此后是否知晓则在所不问。但受让人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得对转让人是否享有处分权负上一定的注意义务。个人认为对标的物处分权上的明显瑕疵视而不见的,比如在被传为偷车二手市场的交易场所以30块买下一辆八成新的自行车,就不应该认定为善意。
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必须依据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该法律行为必须具有财产交易的性质,既受让人必须以合理的价格支付一定的对价。
5、转让的标的物已依法公示
对于不动产,依法应登记的应当已经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对于动产,应该已完成交付,此处的交付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物权效果
受让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真正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这一结果具有终局性。
2、债权效果
转让人与真正权利人之间如有债权债务关系如租赁合同,可依合同之债的规定向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转让人无权处分真正权利人的财产,构成对真正权利人的财产的侵权,可依侵权之债的规定向转让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转让人从受让人处取得的价金无法律上的原因,构成不当得利,可依不当得利之债的规定向转让人请求返还所受的利益。
四、其它
现代民法并不将善意取得局限在动产、不动产、无记名有价证券的所有权取得领域。我国法律还规定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票据权利准用善意取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