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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心得体会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1998年3月,我国颁布并 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进行了最新修改,并于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建筑法》是规范我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和安装活动的重要法律,它的基

本精神:一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二是规范和保障建筑各方主体的权益。关于建筑质量与安全的问题,1999年1月4日18时50分,重庆市綦江县彩虹桥发生整 体垮塌,造成40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31万元。这起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固

然离不开材料质量、施工方法的问题,然而更值得我们深层思考的是其背后的根本原因。据 了解,该工程建设过程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办理立项及计划审批 手续,未办理规划、国土手续,未进行设计审查,未进行施工招投标,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 手续,未进行工程竣工验收;设计、施工主体资格不合格,是私人设计,非法出图且挂靠承 包;管理混乱:缺乏约束监督,建设业主与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混淆,工程发包混乱,工程总承包关系混乱,履行职责上均严重失职,设计变更随意,手续不全,技术管理薄弱,不按规定进行试验检测,质监部门未严格审查项目建设条件就受理质监委托,对项目未经验 收就交付使用的错误作法未有效制止等等,而且负责项目管理的少数领导干部存在严重腐败 行为,使国家明确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此项目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这项事故,法院也依法作出了审判。其实《建筑法》在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专门就质量和安全问题对建筑各方主体提出了基 本要求,如《建筑法》的第44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52条“建筑工

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56条“建筑工程 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 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 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58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等等。

另外,在其他章节中,也有对此方面问题的渗透如第四章的32条规定“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

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 位改正。”表明了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要承担的部分责任和义务。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对于维护公民切身利益、社会稳定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尤其在提

倡以人为本的今天,《建筑法》的强制性实施对于解决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低,建筑市场不规范,违反操作规程野蛮施工,材料机具质量不合格,缺少防护措施等问题进而最大程度避免质量 安全事故有重要意义。至于规范和保障建筑各方主体利益的问题,“规范”建筑主体的利益,在我看来有两点含

义:

一、建筑主体可以行使的权利是有范围的,也就包含了建筑主体可以行使的权利和不可 行使的权利,可以行使的权利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是相对人的义务,如:发包单位招标时应 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这也使得投标单位能够得到公平竞争 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承包单位的权益,不可行使的权利其实在《建筑法》中更常见,如:禁止发包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 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 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等等。二是指行使权益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

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 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从业条件的规定,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相关单位才能依法行使建设 过程中的各项权益和获得报酬。以上只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在实际建设施工的过程中,除了 相关法律法规外,当事人主要靠合同对双方的权责利进行规范和约定。权益的保障光靠对责权利的规范说明是不够的,没有相应的惩处措施,《建筑法》只能算

是一纸空文,不具备强制性实施的能力,《建筑法》的第七章就规定了违反该法要承担的法律

责任,包括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保证了建筑各方主体依法承担各自的义务,也就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相对人的权益。建筑业是我国的支柱型产业,带动了国民经济和相关行业的发展,可以说《建筑法》的颁布对于我国的建筑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并且为满足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发展与 振兴建筑业的需要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条件。篇三:建筑法规学习心得 《建设法规》学习心得 本学期通过对《建筑法规》的学习,首次初步了解了建筑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受益匪 浅。其中让我体会最深刻的是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在学习该课程之前对新闻报到的建设事故 联想到的大概只有这样的大众词汇:政府无能腐败,国人内心浮躁,急功近利,开发商等见 利忘义,缺乏良心和诚信,豆腐渣工程之类。虽然这认识不是很错,但身为建筑学学子,这 样的认识太过于肤浅。假若把中国的建设市场比作一架问题多多的机器,那么我们就应该去 了解机器中的构架和每一道工序,找出导致故障的问题,并在我们将来的从业生涯中避免这 个问题。我们比中国建设市场,好比这台机器中的一个零件,懂法守法以法约束自己监督他 人,那么中国建设市场健康发展,中国建筑名扬世界,指日可待也。。。所以我们应该做一

个懂法守法的建筑人。

接下来具体结合课本比较感兴趣的几个知识点谈谈个人心得和体会,如有错误的地方希 望能得到老师的指正:

第一章:工程建设法律的结构和作用 “工程建设法律指的是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法律,它不仅包括直接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法律,也包括与工程建设行为密切相关的法律。”第一章开头的首句话就提醒我们,建设工程

法规涵括的范围之广。它规范贯穿了建设的全部领域与全过程,它很详尽、细化到了基本操 作层面。如果想学好,一定要勤翻相关法律,思考相关案例。学习建设法规,不能仅靠死记 硬背,应在记忆、理解的基础上掌握问题的要点,不仅要掌握该概念、原理、方法的基本知 识和基本理论,而且应结合识记和领会的基础知识、原理和互动关系,能够分析和解决实际 问题。

第一章还给我们介绍了建设法规的竖向和横向结构及其作用。竖向结构主要讲述了不同 等级法律之间的关系,从宪法到地方性行政规章再到国际条约,相关的建设法规都渗透其中。期中包括五个层次: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建设 规章。建设法律的法律效力最高,越往下法律效力越低。法律效力低的建设法律不得与比其 法律效力高的建设法规相抵触,否侧。其相应规定是为无效。横向结构则主要从整个建设过程中分别接触到的建设法规,这个直接关系到以后我们的从业,所以我觉得有必要记下来: 规范决策阶段的工程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招标阶段的工程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

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规范勘察设计阶段的工程法律主要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

质管理规定》。

规范施工阶段的工程法律主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除上述设计建设工程各主要阶段的主要的法律、法规外,还涵盖了整个建设工程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有着各自调整范围的法 律、法规构成了工程建设法律体系的横向结构。工程建设法律的作用五方面:引导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这个很容易理解。主要说明了工程建设法律的重要性和对社会的意义。

第二章:工程建设法律基础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各种法

律规范的总体。民法是现代国家基本法之一。”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掌握了一些民法基本的知识,为深入学习工程建设法律打下扎实的 基础。由于跟生活密不可分,所以学起来不会觉得枯燥。下面总结一下这一章的重点难点和学习过程中思考的问题。

1、民法的内容: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责任。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

自然人,既包括公民,又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在我国民法中,公民和自然人在法 律上的地位是相同的。法律上是这样的,但是现实中人的地位总是被分为三六九等当然包括 法律地位。贫民上诉无门,官员欺压百姓,农民工以死讨要工资这些恶性事件在中国社会屡 见不鲜了,总的来说还是法律意识薄弱,百姓不会使用法律这把利剑,使得官员对法律的藐 视。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 织。

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这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 场所。法人又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社会经济组织。像国有企 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股份有些公司、有限 责任公司等等都是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则是为了实现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及其他公益目的而 设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其他组织,这个比较难理解,是指依法或者依据相关政策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 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类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个人理解可能是这类型的组织无法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吧?这类组织有付属性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和一些不完全具备法人条件 的协会、学会、研究会、俱乐部等社会团体。客体: 法学理论上课题一般表现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这 是民

事法律关系的核心,直接体现了主体的要求和利益。套用到建设工程中,假如a设计公司为华农勘察设计一栋新教学楼,那么主体是a设计

公司和华农,客体是勘察设计的这个行为,内容是华农向a设计公司支付一定费用的义务,a 设计公司提交给华农一个满意的勘察设计结果,和收取相应费用的权利。

3、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民事法律 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这一部分的内容比较难理解的是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

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议定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一开始百思不得其解,字面上的意思这明明就是代理人无权代理的错误。而且假如被代理人 已经跟代理人解除代理关系了,若代理行为造成的损失还是由被代理人承担的话,那么对于 被代理人来说岂不是很冤。解释这一行为为 什么有效的关键词在于有理由相信。我想这条规定是出于维护社会的稳定考虑的,对于

第三方来说他是善意的,而且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也就是说在第三方从客观角度上 看是没有过错的。然而对于代理人来说,看似没有错误,但其实被代理人是有不明显过失的,他没有告知善意的第三方代理人没有此代理权。至于为什么没有告知是被代理人的过错可能 基于这两点吧:首先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善意第三方,这毕竟是或者曾经是被代理人的代 理人。二者,关键还是“有理由相信”这种理由可以是这种代理行为在之前有效地发生过数 次等等。

4、民事权利: 物权,这是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民事权利,有必要认真理解什么是物权和如何保护自己的 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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