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学习《园林绿化行业行政许可调查与分析》有感(材料)_参观园林绿化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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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园林绿化行业行政许可调查与分析》有感
黄冈市园林绿化管理局
何楠楠
近日通过学习林广思博士的《园林绿化行业行政许可调查与分析》,初步了解了,现阶段我国部分地方政府没有彻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园林绿化在建设工程中的存在行业性质不清、地位不高等现象。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原有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行政审批制度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于是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势在必行。自2001年10月起,国务院就开始全面部署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级政府也开始了一场声势浩大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园林行业的行政管理方式无疑也在改革之列,作者通过查阅相关资料记录,在这次改革中,共涉及取消有关部委的12项园林绿化行政审项目,保留了1项行政审批项目,形成了8项行政许可表。但是由于各级行政管理机构的对行政许可认识不足,导致了一些“违法行政”的行为。文章主要从“改变
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行政许可、一些地方政府实施的“绿色图章”、“园林绿化施工许可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项目中存在“违法之嫌”细致剖析。
以上各项目存在问题自查:(由于个人工作经验浅薄,对一些问题认识尚不全面,请胡局长见谅(*^__^*))
《黄冈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0—2020)》于2010年编制完成,通过专家评审后,于当年8月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规划》自编制完成以来,得到严格的实施,对黄冈市区的园林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特别是近几年,黄冈市的园林绿地和生态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和提高,城市面貌焕然一新。但是我们在绿地规划的实施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不能严格的按绿地规划进度实施。由于受到城市性质调整和投资因素的影响,导致城市建设侧重点不断发生变化,除民心工程“遗爱湖公园”其他绿地建设资金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紧张的。
(二)部分规划绿地不能按规划实施。一些新的大的基建工程用地(房屋拆建、土地转让、土地借用)的变化和部分市民爱绿护绿意识低,导致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的变化,如黄州原机械厂、毛巾厂等企业破产后,其土地用于住宅区的开发、胜利街的旧城改造绿地现状不明、绿化带被挖掉种蔬菜等等。为了解决以上存在的问题,同年11月,在城市总体规
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框架内,编制了《黄冈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对依法规划、建设的城市绿地范围边界控制线、并将规划建设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他绿地等各类绿地的边界以“绿线”控制线进行界定,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定问题,由于对现场调查情况不够,控制规划的绿地边界往往与实际有所出入。
为了严格控制主城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黄冈市根据《城市绿化建设指标的规定》的要求,对主城区各类附属绿化建设进行统一的监控与管理。一是严格标准:根据《黄冈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黄冈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化规划指标统一了市区范围内绿化建设的高起点、高标准,对于黄冈市生态园林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二是严格控制:出台了《黄冈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面积审核验收暂行办法》、市区建设工程配套绿化面积指标审批、验收等规定。根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以及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市园林部门进行绿地率审核,达到标准的将在设计方案图纸上加盖“黄冈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审查专用章”。未经审查的以及审查不符合规定标准的项目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现存的问题是在城市工程建设过程中规划部门不能做到和绿化管理部门相互协调与沟
通,在绿地审批过程中,规划部门往往无视绿化管理部门职能,只根据其内部绿化配套实施标准进行核准,这种行为直接导致了园林绿线管理功能的缺失,部分工程建设绿化配套设施远低于绿线管理标准,对已建成的 “工程验收合格”的工程,只能以收取部分绿化补偿金来弥补损失。还有部分房地产开发商以交“异地绿化费的方式”,随意改变了城市建设房屋中绿地建设的比例,造成了中心城市绿地“缺失”。对此,仅建议规划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重视绿线管理实施,对园林绿化工程中达不到绿化设计标准的,坚决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对于违反用地设计的规划设计和国家与城市总体规划、园林绿化法规和黄冈城市绿线管理条例,依法进行查处。
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将园林绿化纳入建筑施工工程许可或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也无权限设定行政许可证,所以无需制定相关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综上所述,现阶段虽然我们在园林绿化行政管理规章制度方面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其重要性却并未被广大管理者和建设者所认识,为次我们应该进一步落实依法行政,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完善职能,共同提高管理、办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