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政策法规读书心得[材料]_高等教育法规心得体会

2020-02-25 其他心得体会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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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政策法规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

学校:贵州财经大学姓名:李黎学号:

通过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我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于自身定位有了一定的认识。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也就是教育法学是教育学和法学两门学科之间横向联系而形成的学科。这门学科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法规的本质和表现形式,以及教育领域中的法律问题。其研究内容可以分为四个大的方面:教育法学学科建设基本问题、教育法的基本原理教育法制以及对国外教育法的研究。教育法学以马克思主义教育学理论、法学理论、政治学理论为基础。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社会调查法,历史考察法、分析比较法个案研究法。

通过学习,我了解到学习高等教育法学有很重要的意义。高等教育法作为贵发高等教育活动的重要法力,它规定管理高等教育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规范,是实现“依法执教”的前提。教育法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依法治国”和“行业依法而治”的口号,国家管理的法制化依然要求教育也要依法而治。所以我们新入校大学教师很有必要学习《教育政策法规》这门课程。

该书教育法原理部分主要突出了教育法的含义以及教育法的特点。教育法是统治阶级集体意志在教育领域的集中体现,教育法是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可调整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量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在广义上说来,教育法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公布的鬼发行文件的总称,它主要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指定的法律、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央政府各部位的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狭义上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鬼发行文件。教育法具有形式松散性使用范围广泛性法律关系复杂性已经法律就烦解决手段的特殊性。教育法律具有几个基本原则,其一是要保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其二是受教育机会平等地原则,其三是坚持教育公益性的原则,其四是坚持权力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其五是坚持教育与终身学习相适应的原则。

该书3至5章分别论述了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教师、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地位,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该书第六章重点我国介绍了学业证书和学位制度。第七章介绍了我国高等教育的督导与评估,第八章介绍了高等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最后一章说明了高等教育的法律纠纷及权利救济。

下面,我重点谈一谈我对于高等教育法律地位的认识和和对于相关问题的领会。

(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高等学校在法律省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以及责任能力。它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等特征,在理论界,有人往往把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等同于学校的法人地位,这种看法是不够全面的,诗集上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是不一样的。高等学校在办学过程中,与政府、社会、教师及学生之间都会发证法律关系,而高等学校在每一对关系中的地位都 不相同,但依据其不同的特征,可以分为以下两类:“一类是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以领导与被领导为主要内容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民事关系。”所以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包括高等学校在民俗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气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高等学校成为法人需要审批机关的审批设立,《高等教育法》的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作为法人,除了具有法人的共同特征,高等学校属于公益法人,从事以“培养人才、科技开发和服务社会”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不以盈利为目的。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有两方面的主体,一种是行政主体,一种是行政相对人。高等学校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表现出不同的主体资格。在高等学校与政府的法律关系中,政府是行政主体,高等学校是行政相对人。高等学校与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中,关于高等学校的行政主体地位学界有很大的分歧。

(二)高等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位置。这主要涉及到教师的法定身份,以教师为主体的法律关系的特征以及法律规定的教师的权利义务等问题。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教师社会地位的具体体现。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就要依法确立和保护教师的法律地位。

我国的《教师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教师的身份,“教师是旅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要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为社会培养人才,不仅要和学生发生关系,也要和其他方面发生关系。(1)教师与政府是由教育行政法律贵发调整的教育行政关系。政府部门作为关系的一方占据着主导地位,教师则处于服从地位。政府部门与教师发生关系时以国家的名义出现并行使广泛的职权,如对教师资格的认定权、分配调动权、教育教学评估监督权、培训权、职务评审权和工资待遇决定权等当然,这这一关系中,教师也依法享有批评、建议、申诉和控告的权利。但是政府部门不履行职责的时候,教师只能请求其履行或通过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或提出诉讼的方式解决。因此教师与政府的关系具有不对等性,是纵向隶属性的法律关系。(2)教师与学校的关系既有纵向的关系,也有横向型的关系。因为中国教育行政权力的存在,教师与高校之间既有隶属性的法律关系,有因为我国学校对教师实行聘任制,也有平等地民事聘任合同关系。(3)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教育法律关系中最常见的关系。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时教育和受教育,管理和被管理的法律关系。教师有开展和组织教育教学,想学生提问、测验和布置作业,评定学生的血液成绩等教育教学和知道管理权。同时,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对学生一视同仁,尊重学生的人格。(4)教师与社会的关系是指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应该尊重教师,维护教师的合法地位,支持教师的工作。教师有权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与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三)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地位

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第2条规定,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因此,高等学校学生就是在我国高等学校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我国高等教育的学生在年龄上一般已经满18岁了,已满18周岁的学生苏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不仅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而且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国随着教育法制的建设,高等教育学生的法律地位也逐步确立。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地位具有广发的社会性、主体构成多样性、权利与义务统一性、法律关系的双重性、成年人的独立性。

过去,我国一直把教育机构作为事业单位看待,其纠纷也比照行政纠纷处理,因此一般利用内部调解等手段解决,很少借助法律解决纠纷。随着我国“依法执教”的提出和贯彻执行,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意识也不断提到,特别是过去处于弱势的学生的权利意识开始觉醒。与此同时,教师和学校的关系也随着聘任制度的实施发生恶浪微妙的变化。教师也开始争取作为教师的合法权利。高校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不断地争取办学自主权利。正因为在市场经济以及社会转型时期各种新情况的发生,各种纠纷也日益增多,我们更应该学法懂法,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也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通过对于《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我对于自己如何做好一名高等学校的人民教师,有了更清醒的认识。只有有了这样清醒的认识,一方面可以更好地传道授业解惑,严格要求学生,同时还要学会如何正确处理学生与老师的关系问题,爱护学生,尊重学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恰当地运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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