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中的若干法律的问题讲座学习体会_法律知识讲座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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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学习体会
听了王彬博士讲的>讲座,主要学习到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
1.公司法
2.合同法
3.担保法
4.商标法
(一)公司法:
公司是从事经济活动,并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必须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它通常是以股东选出的经营者来管理公司,而不是由他们自己来管理.它存在的时间不受自然人股东生命时限的限制.以公司资本机构和股东对公司及其债务承担责任可以把公司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有限责任公司
它是由相对稳定的若干特定股东组成。它的资本可以分为均等的份额,也可以不分成均等的份额.具有封闭性或非开放性的特点。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如:有限责任制度对公司债权人来说有失公平,公司的股东尤其是掌握公司运营控制权的股东,从事投机、冒险活动致使公司发生亏损时,往往以有限责任为屏障,对抗公司债权人,甚至利用有限公司之名,行欺诈之举。
2、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它是指一个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无限连带的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就其出资额为限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公司中并存着两种不同责任的股东。公司兼有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的特点,但以无限公司的特点为主。两合公司是人合兼资合的公司,在因公司以无限责任股东为主,故更偏重人合。在法律规定下,除对有限责任股东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都准用无限公司的规定。
无限公司。它的股东人数在两人或两人以上,且股东仅仅是以自然人为限,具有无限性、连带性的特点,并且公司组织稳定,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内外关系上具有合伙性。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是无限责任股东,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业务有监督权,无限责任股东承担较重的责任。自然要参加公司的业务管理,有限责任股东虽然没有权利代表公司执行业务,但是对公司的业务活动有一定的监督权。
(二)合同法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一种协议。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体现的合同法律关系与一般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的。合同的分类:
在法理上,合同一般分成: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1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等。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上的体现主要在有合同法的任意性规范的特点:
(1)缔约自由
(2)有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有确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有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5)有自主订立合同的形式的自由。
2.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
3.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关注的是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问题。合同法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原则体现了合同法所调整的民事关系的本质特征,即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订立合同的原则:
1.主体合格原则;
2.合法原则;
3.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中几个重要的权利:
1.抗辩权;
2.代位权;
3.撤消权;
合同的的无效和撤消:
无效合同的条件:
1.主体不合格;
2.无效代理;
3.意思表示不真实;
4.内容不合法;
合同撤消的条件:
1.法定原因;
2.由当事人申请;
3.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
(三)担保法
担保仅指民商法关系中发生的、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担保行为,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其中,保证为人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称为物的担保;定金称为金钱担保。
保证,指保证人以自己的信用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而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是担保人以自己的一定财产为担保。
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法定低压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
留置,指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定金,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该项金钱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金钱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该项金钱,收受金钱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就该项金钱的双倍予以返还的担保方式。
(四)商标法
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颜色组合,也可以是上述要素的组合。商标应当能够用视觉感受得到,由可视性标志构成的商标可以依法予以注册并受商标法的保护。
商标的功能:
1. 识别功能;
2. 品质保证功能;
3. 广告及竞争功能;
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商标专用权与保障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共同利益的原则;
2.注册原则;
3.申请在先原则;
4.审查原则;
5.自愿注册原则;
6.统一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
7.商标注册与商标评审相结合的商标确权原则及司法救济原则; 商标权:
商标权就是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由国家商标管理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并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权利。
商标权具有三性:
1. 专有性,又称独占性或垄断性。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
用的权利,任何第三人未经商标所有人的同意,不得加以使用。
2. 时间性,指商标权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内商标权受法律保护;超过
这个期限,则不再受保护。
3. 地域性,指商标所有人所享有的商标权,只能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领
域内受到保护。
取得商标权的原则:
1.注册原则;
2.自愿原则;
3.先申请原则;
4.优先权原则;
5.扩大使用范围应重新申请注册;
商标侵权的认定:
1.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商标标识。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5.其他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
以上就是本次讲座的学习到一些知识。
通过聆听王彬老师这一节讲座,使我对有关企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对我今后的工作非常有帮助意义。虽然一节课的内容不能包括所有的企业经济法的内容,但是学习一些经济法的主要知识,具备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也是我们做为项目管理专业学员的必要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