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心得资料_法制史心得体会

2020-02-28 其他心得体会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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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一个学期的系统学习,对中国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啊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非常灿烂的历史文化。因此,历代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完善法制,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的需要,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历史就像一面镜子,我们应当从中审视自己,找出不足,对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法制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总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

在本学期的学习中,我们主要是从纵横两个方面来深入学习的。纵向方面,自原始社会默契,开始有了法律萌芽,到进入阶级社会出现国家以后,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类型法律制度。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与国家同时出现的。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应当是在夏朝出现了军队、警察、监狱和法庭。所以说,最初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出于同志的需要,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制定各种法规,通过国家政权强制和要求人们遵守,维护统治秩序,调整人们之间和人们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在横向的方面主要是学习了每个历史时期国家政权的法律制度,着重以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制度为主要学习对象。

作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生十四门必修课之一,中国法制史的地位十分重要。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吸收和借鉴中国历代法律中的一切有益的精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

二、有利于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增强自觉遵守法纪的观念。

三、有利于了解部门法学的渊源,为学好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边缘科学,它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同时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在学习的方法上,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

二、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下面谈谈我对于进一步发展 中国法制史学的几点看法:

1、法制史研究需要总体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法制史的是非常复杂的、深邃的,不能简单化。恩格斯曾经说过:“历史好像是一个圆,但截取每一段都可能是直线。” 直线只是历史的一部分,不是整体,不是真实的全部的发展历程。历史又像是一座大厦,任何光源也不可能照彻每个角落,所以需要从多角度进行研究。只有总体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没,才有可能揭示 中国法制史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

2、注意历史上法律调整功能的多样性。法制历史是复杂的,它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也是复杂的,因此,法律调整的功能、方式也是多样的。在阶级社会中,法制自然拥有对敌对阶级反抗进行专政的功能,否则法典中对反、逆、叛等大罪的严厉制裁就成为无对象的了。过去,把阶级社会法制的功能唯一归结为阶级专政是不全面的,忽略了法律对社会的调整功能,但不能因此把阶级社会的法制史说成人类自身解放的历史。

3、注意理论与史料的统一。改革开放以来,各种思潮纷至沓来,马克思主义理论已不再一枝独秀,出现了多元的百家争鸣,这是可喜的,但却缺乏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和应有的理论深度。当然,马克思主义不是教条,也是需要发展的,而理论分析也不是空发议论,而是有的放矢,揭示本质和其规律性。西方的理论,也值得学习,但要弄懂弄通,真正发挥它的作用。理论要与史料统一,重视史料但不“唯史料论”而是发挥它在实证法制历史中的价值。

4、使命感与开拓进取。发展 中国法制史学,使 中国法制史学的中心牢固地建立在中国,仍是法制史科研队伍应负的历史使命,当然不因此而漠视外国学者的贡献。为了实现这一历史使命,七十几位学者用了十九年的时间编出了《 中国法制史》多卷本。为了推进法史学的研究水平,需要积极开拓法制史学的研究领域,保持旺盛的活力和进取心。

5、谦虚谨慎,自强不息。古人说:“一谦而四益”。面对博大精深的法制史,确实需要谦虚谨慎,实事求是,自强不息。要承认自己的不足,才有可能前进。当然谦虚谨慎绝不等于缺乏自信,而是更加理性地对待已有的成就和持之以恒地进取。更不因此而忽略对中青年学者成就的充分肯定。目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史学无论在中国在世界,都有不同程度被边缘化的迹象,这就须要总结我们已走过的道路和经验,更加努力创造新的成就。所谓中心绝不是一枝独秀,而是要发挥法史界整体研究力量的作用,使法律史这门基础学科在培养年轻学子和司法干部中发挥重要的影响力,并对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提供真实的历史借鉴,这是 中国法制史学生命力的所在。

三、在我国几千面的历史进程中,法律制度本身也有阶段性的发展变化。结合自身的学习过程,我主要是将中国法制史当做一本普通的历史书来读,首先让自己保持浓厚的兴趣,对一些未知或者知而不详的问题先列下来,然后带着问题去读,从教材中找出自己满意的结论。这样既学到了知识,又怎强了动手能力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还得到了成就感和满足感。避免单纯学习法律条文和历史事件的单调、枯燥、乏味。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它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不是依法治民。法治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法治最核心的价值所在 到二0二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社会就业比较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良好道德风尚、和谐人际关系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创造活力显著增强,创新型国家基本建成;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社会秩序良好;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实现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目标,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遵循以下原则: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十六届六中全会公报 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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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发展历程的反思与期望

(2005年11月26日上午)

张晋藩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它阐明法学各个分科历史发展的源流关系,因而较之法学分科的内容更加丰富。法制史学又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属专门史,因而较之一般历史学尤为深邃。这就决定了研究中国法制史,既需要文史哲方面的知识,又需要具备法学的功底,因此是一门艰深的学问。但是从古至今研究法制史的学者代有人出,比如说,《汉书·刑法志》以后的历代刑法志,就是一部法制通史和断代法制史,是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的融合。由于中国古代“刑”与“法”通用,因此认为历代的刑法志就是历代的法律制度,并且把刑法史与法律史等同起来进行叙述。这是历代刑法志的根本缺陷。这种缺陷向我们研究中国法制史提出了任务,即研究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不仅仅是研究中国古代刑法。

进入20世纪后,日本法学家以中国法制史为研究对象,创造了内容较为宽泛的中国法制史的框架、体例,对于此后30年代的中国法制史学的发展起了重要的影响。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以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国家观和法律观为指导,开始创作新的法制史科学。1950年9月,中国人民大学招收第一批法制史的研究生,共四人,研究外法史和中法史各两名,留在人大的第二批和第三批法制史研究生有些人已经调走,在座的各位有的就是第四批研究生。1962年招收了类似导师制的研究生,有的一直从事法制史研究到今天。1951年,中国人民大学成立了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以苏联学者编写的国家与法权通史、苏维埃国家与法权历史为基本教材。也是我们当时编写中国法制史教材的范本。苏联学者认为,国家与法权是不能分开的,没有国家,就没有法权,因此国家与法权历史的对象是一样的。只研究法制史,不研究国家的历史是不可以的。这样,在当时的大学里面都开设了国家与法权历史,包括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所以自清末学堂开设的中国法制史都改成了国家与法权历史。1956年,已故的卢伟前先生提出,把这个学科仍改回中国法制史的名字,经过会议讨论没能通过。我当时也同意国家与法权历史这个名字,因为觉得法权这个概念很好,法就是权衡是非的,先秦法家总是把法与度量衡联系起来。经过整风运动,1961年时,人民日报发表了一篇社论叫做“大兴求真务实之风”,从此,教学秩序要稳定下来。面向教师,中国人民大学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开始编写《中国国家与法制历史》这门教材。1963年出版,共三卷,由我和其他三位作者共同完成。这套教材虽然名称没有改变,但是内容和体例上有了很大变化。当时苏联教科书是分成四部分的,称之为“四段论”,但是这四个部分之间缺少有机联系,所以1963年人大的教材打破了这种机械的排列,加重了法权理论的部分。

1979年打倒“四人帮”之后,法学研究进入了新时期。1979年7月,中国法律史学会成立了。这次会议讨论了中国法制史的对象问题,明确了中国法制史就是研究历史上的法律制度,恢复了中国法制史的名称,提出法律史应该包括法律制度史和法律思想史。所以,约定俗成,后来谈到法律史时包括了制度史和思想史,尽管并不合理。因此,以后再谈到法律史和思想史结合时,用法制文明史比用法律史更好,我觉得法制文明包括了制度史和精神。要提出的一点是,1979年法律史学会上提出要编写《中国法制史》多卷本,并把这个任务视为法制史研究的一种历史责任。这是因为改革开放后,我们了解了世界法制史发展状况以及我们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成果在世界法制史上的地位。当时已经召开过三次世界(中国)法制史大会,但是并没有大陆的法制史学者参加,这说明我们的研究成果是不为人所知的。这样,编写《中国法制史》多卷本就更具有必要性。我们要把中国法制史中心建立在它的摇篮里。70多名学者用13年的时间完成了这一心愿和历史责任。从1979年以后,编写的法制史教材都是按照会议所讨论的法制史对象所确定的体例来建构的。但是这一过程并没有完全解决“以刑代法”、“以刑涵盖”的现象。所以,1983年召开法律史年会时,我提出研究中国法制史时,要区分法律体系和法典体系,法律体系是“民刑有分,诸法并用”,法典体系是“民刑不分,诸法合体”,对二者,要区别研究和对待。对于中国法制史,一是要从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实际出发研究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二是研究中国古代立法和司法制度;三是???在此过程中也感觉到,用今天的法律概念来概括中国古代的法律实际是否合适这个问题。在1992年普法过程中,我讲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其中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总觉得不是很合适,但又找不到合适的概念来进行概括,感到很困惑。最近,我有一个新想法,就是力求使这个概括符合法律实际,刑事法律就不用了,中国古代民法改为“民事制定法和习惯法”,经济法改为“经济体制运行管理法”,行政法改为“行政运行与职官法”,这样的改动不一定准确和科学、合适,但是觉得比用现在的部门法来完全代替古代的相应法律更为符合古代法律的实际。这些都是我在法制史发展过程中的一点思考,也是我的自我批判。

20年来,法律史学界的一批新秀成长起来了,他们的著作体现了新的思路和方法,这是法律史继续发展和提高的起点。下面,我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第一点是法制史研究要把握总体和多角度研究。历史是复杂的,不能把复杂的法制史简单化。恩格斯说:”历史是一个圆,但截取每一段都可能是直线”。直线只是历史的一部分,不是整体,不是真实的全部发展历程。历史又是一坐屋,光源不可能照到屋子的每一个角落。因此,总体把握和多角度研究相结合,才有可能把握中国法制史的发展进程和规律性。

第二点要注意历史上法律调整功能的多样性,因为,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社会关系是复杂多样的,所以法律的调整功能和方式也是多样的。虽然阶级社会的法典规定了对阶级的专制,但是过去把法的历史和阶级社会的功能单一地规定为阶级专政是不科学的,忽视了法律对社会的整体功能,它的调整功能也是多样的。

第三点是法律史学界的任务,其一是弘扬中国传统法文化,科学地总结历史经验。中国法文化悠久丰富,特别是这座宝库中有许多跨越时空的民主性的东西,这需要正面的改进和发扬,也是复兴中华民族的重要文化内涵。其二是为现实的民主法制建设提供科学的借鉴。重点在“科学”二字,而不是简单庸俗的移用。其三是方法问题,只要能揭示中国法制史真实进程和规律性的方法,都可以采用。我读书时只有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而现在研究法制史的方法是很多的。我觉得从历史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样的唯物辩证法在今天仍然是实用的。除此之外,1979年的会上也提出,要把动态研究和静态研究结合起来,不仅谈制度,还要见人物,见思想,见活动。1987年,我发表了一系列文章,提倡用比较的方法来研究中国法制史,也设计了一套书,叫《比较法制史研究》。运用历史的、社会学的、人类学的比较方法,只要这个方法是科学的,有助于揭示中国法制史的规律性,就都可以用。第四点是理论和史料问题。改革开放后,理论上出现了多元化的现象,这是可喜的。但是感觉研究法律史学还缺乏有力的理论指导,研究所达到的深度还不够。西方的理论值得学习,但是要真正弄通它,发挥它的理论价值。学习理论不是空话,而是要和史料统一,重视史料也不是唯史料论,而是发挥它在实证法制历史中的价值。

第五点是使命感。法制史学发展到今天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阶段。现在的状态,国内和国外的,我们所了解到的,法制史学有被边缘化的倾向。因此在今天进一步地发展法制史学,进一步牢固地把法律史中心树立在中国,确实是我们这一代,尤其是年轻一代的历史使命。上个世纪30年代,汉学中心不是在中国,而是在德国,当时的学者用一生的努力把汉学的中心牢固地建立在了中国,今天牢固地把法律史学中心建立在中国也是我们的历史任务。需要更深入、更大力地推动法律史学的发展,但不应因此漠视外国学者的贡献。

法制史学是博大精深的,在它面前,只有谦虚谨慎,实事求是。我从1950年开始接触法制史,几十年过去了,我始终对自己的估价是我看到了法律史这个殿堂的门楣,越做学问,越感到学问的艰深。但是谦虚谨慎不等于缺乏自信,不等于忽视已取得的成就和学者们已经做出的贡献。法制史发展到今天,下一步怎么走,确实需要很好地总结我们已经走过的道路,总结经验得失,要自强不息地创造新的途径。虽然法制史学中心在政法大学,但中心决不是一枝独秀,中心不是说出来的而是做出来的,不是一家干出来的,是团结法律史学界的和法学界所有同仁共同建设的,使这门学科在培养学生、培养司法干部上起到重要作用,为当前民主法制建设提供我们历史的重要的借鉴。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有那么多的治国和政府管理的经验,都是很好的东西。中国古代的盛世就是和谐社会,历来追求的人于自然和人与社会的和谐在法制上都有所表现,对此进行很好的总结是很有价值的。

民为上,社稷次之,君为轻

君为上

名仕为贵 民为轻

依法制国

依法治国

水可载舟 亦可覆舟

以铜为镜 可以正衣冠 以人为镜 可以知得失

以史为镜 可以知兴替

暴政 酷刑 11通过一个学期的学习,使我对我国的法制史有了一个全面和新的认识。历代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完善法制,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的需要,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我们应该吸其精华,弃其糟粕,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2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与国家同时出现的,而夏朝是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所以法也是从夏朝开始出现。历经奴隶制社会、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以及社会主义社会,法律有了长足的发展和完善,虽说法律是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是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由于本性和私有制的产生,人们不可能完全以道德观念来制约自己或者他人不当的行为。

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中国古代法制史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不过古代法制史大多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古代统治阶级确有发出这样的声音:“民为上,社稷次之,君为轻”,我们看到得是:“君为上,名仕为贵,民为轻”,制定的诸多严酷的法律都是针对底层的百姓,使他们生活于水生火热之中,最后不不得不揭竿起义。法律体现的是公平公正,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样才能服人心,水可载舟,亦可覆舟。

44从古代法制史可以总结出经验,想要构建和谐社会我们需要的是依法治国,而不是以法治民,以法制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更多表现出的是教化感化作用,而不是严刑镇压。失去民主,就失去人心,失去人心,更何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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