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案例集学习体会_路政学习心得体会

2020-02-28 其他心得体会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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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案例集学习体会

这次学习的案例是一起车辆与堆放在公路上的土堆相撞致使路边行人受伤,行人提出公路管理机构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的诉讼案件。

2006年 6月30日凌晨4时许,家住界首市汪庄行政村的原告郭婷婷行至S308线188K+850m处时,恰遇一车辆与堆放在公路上的土堆相撞致使原告受伤住院,原告于2007年5月20日将业主和公路管理部门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经法院调查取证后认为位于S308线188K+850m处的土堆系界首市污水处理厂在路边埋设管道取土后,堆放到路面上的,几乎占据了半幅路面,而土堆周围也毫无任何安全示警标志,公路路政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与业主单位联系,并于当日依法对其下发了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安全隐患整改措施通知书,责令其尽快增设醒目的安全示警标志和限期恢复原状,但业主单位对公路路政部门的要求依然臵之不理,抱着侥幸的心理将安全工作抛之脑后。事实证明界首公路分局已经尽到了其管理职责,无任何责任。界首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界首公路分局承担连带赔偿的诉讼请求,所有赔偿费用均由业主和施工单位承担。

这个案件的焦点问题是,公路管理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而这直接联系到路政执法人员是否做好了日常巡查工作,以及是否依法履行了管理职能。公路管理机构要免责,必须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全面、正确、及时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是避免此类诉讼风险的根本所在。

把这个案例联系到我们的实际工作中来看,当我们在日常巡查过程中,一旦发现高速公路存在安全隐患,必须马上依法履行我们的管理职能,及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联系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公路经营单位,及时签发路政管理督查单或其他法律文书,要求立即对存在问题及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当然,高速公路的危险性远大于普通国省道,如果确实当时情况比较危险,应马上做好预警,同时立即联系交警、业主单位及施工方,开具文书责令施工方立即停止施工。至此,公路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履行完毕,不再存在过错。开具的法律文书也成为了公路管理机构履行路政管理职责的重要证据,所以,在制作文书的过程中,必须谨慎仔细,防止出现漏洞或不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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