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义工协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_幸福义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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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义工协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展基层义工组织,加强对基层义工服务组织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台州市义工协会章程》及《台州市义工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台州市义工协会团体会员,是指拥有30名以上志愿者、承认本会章程、履行申请登记手续、经市义工协会考察审核同意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群众组织。
第三条 申请登记团体会员的单位,应填写台州市义工协会统一印制的《台州市义工协会团体义工会员注册表及提交30份以上个人志愿者注册表》一式两份。
第四条 《台州市义工协会团体义工会员注册表》由申请单位的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上报市义工协会。
第五条 台州市义工协会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考察程序为:市义工协会工作人员与申请单位领导座谈,听取申请单位的近期义务工作计划。
第六条 经台州市义工协会考察后,符合本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市义工协会予以批准;不符合的,不予批准。
第七条 经台州市义工协会批准成立的团体会员,其《台州市义工协会团体义工会员登记表及提交30份以上个人志愿者注册表》一份留存本单位,一份交市义工协会存档。
第八条 台州市义工协会团体会员应对本团体内的义工进行入会培训及其他服务技能培训。团体会员单位可以自行安排培训,也可以向市义工协会提出,由市义工协会派人培训。
第九条 台州市义工协会团体会员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主开展义务服务活动,积极参与市义工协会组织的大型活动。
第十条 台州市义工协会团体会员在开展活动前,应向市义工协会办公室汇报有关活动情况。如果市义工协会认为该活动有违本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可以责成该团体会员单位予以纠正或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 台州市义工协会团体会员单位不得以市义工协会团体会员的名义开展促销等营利性的活动。义卖、募捐等筹款活动必须报请市义工协会批准。违反本条规定的,市义工协会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情节严重,严重损害市义工协会名誉的,市义工协会将依法起诉。
第十二条 台州市义工协会团体会员应制定可行的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每年6月、12月底,各团体会员应向市义工协会上报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台州市义工协会团体会员可以自主吸收本单位(社区)志愿参与义务服务的人士加入本团体组织,也可以自主决定对违反本会章程或调离本单位(社区)的人除名。
第十四条 台州市义工协会团体会员应做好本团体内义工的服务记录,并定期向市义工协会上报,由市义工协会根据星级义工表彰办法进行表彰。第十五条 台州市义工协会定期评选表彰一次先进团体会员单位。
第十六条台州市义工协会团体会员负责人调离本单位或不再负责义务工作时,应向本单位领导申请确定新的团体会员负责人。新任团体会员负责人,应尽快熟悉工作,并将变动情况及时上报市义工协会。
第十七条台州市义工协会团体会员应及时向市义工协会反馈本团的活动情况。第十八条 台州市义工协会团体会员的活动经费原则上由其所在单位支付或自筹解决。
第十九条 台州市义工协会各直属服务队团体会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台州市义工协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