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学习体会_监察法学习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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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修身 勤政廉洁
——暑期教育管理干部集训心得
在8月21日至22日的全县教体系统教育管理干部集训活动中,我有幸聆听了华师大范先佐教授的“关于校长们关心的若干问题之我见”的理论讲座、秭归县纪委监委董胜常委的“学习贯彻监察法,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工作”的辅导报告、县教体系统十佳党员韩晓燕、杜凤琴、谭志平等三位同志的先进事迹,内心受到深深的洗礼。作为一名50多岁的老党员,作为一个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理应自觉加强自身修养,学习先进,严格自律,做到勤廉兼优。
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我们不难发现,它较以往的行政监察法有三点不同:
一是监察对象更加全面。以往的行政监察法,监察部门只能监督政府机关的公务员队伍,此次监察法明确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纳入监察对象,彻底扫除了这类监察“死角”,实现了监察全覆盖。
二是监察界限更加明确。以往对于公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吃拿卡要等行为,惩处规定并不明晰,此次监察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可以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徇私舞弊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职人员,可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三是问责办法更有力。以往对于官员不作为、懒政怠政行为,惩处办法不多,但领导干部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尽管
没有构成犯罪,但同样存在失职、失责问题,其实也是一种“腐败”。监察法对此明确规定,对于一些履职不力的领导干部,监察法规定可直接对其进行问责,或提出问责建议。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监察法》就是监察对象的常鸣警钟,时刻提醒我们防腐拒变!物先自腐而后虫生,腐败总是从自我修养的腐化而萌生的。我们一定要筑牢思想防线,在工作中要始终告诫自己慎言、慎行、慎独、慎微,算清“政治、经济、人生、家庭、自由、名誉”六本账,把公放在心中,把事摊在桌面,当好公仆、办好事情。
以干为本,树立廉洁自律形象。勤政是工作态度,廉洁是立身之本。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作为一名教育管理干部,不仅要拥有较强的工作能力,更要具备高尚的品格情操,只有做到堂堂正正,干干净净,才能立言、立德、立行,才能挺得直腰杆、说得起硬话、推得动工作。因此,在工作和生活中,我一定会以身作则、严格自律,既要做廉洁自律实干家,又要做监察法学习宣传员,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接受廉政监督和廉政教育,不断增强依法行政和拒腐防变的能力,争做勤政廉洁的教育管理干部。
2018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