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制度学习体会(版)_四项制度学习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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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监督机制组合出击布下干部选拔任用“防空网”
中小企业创业园区管委会
吴春华
选人用人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责任,关系到民心向背和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多年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为了不断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提高干部选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有效防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中央一贯重视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管理。四项监督制度是中央又一次推出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法规文件。‚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这四个方面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它将选拔任用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过程监督和效果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相互补充,形成合力,把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了监督范围。应该说,四项监督制度不但是遏制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组合拳‛,更是悬在干部头上的‚一把剑‛,是保证干部选拔任用客观性、公正性的铁的纪律。
划出了选拔任用干部的‚警戒线‛
明代大学士张居正曾经说过,‚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即制度的效用关键取决于制度的执行。而强有力的执行不但要做到有章必依、执行必严,更要做到违规必究。对于干部选用的监督来说,监督力度的大小,关键在于责任追究力度的大小。四项监督制度中的《责任追究办法》正是为干部选用监督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化武器。
中组部部长李源潮同志强调,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责任追究办法》列出了责任追究的39种主要情形,明确了责任追究的主体,这就让有关人员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职责范围,使其清楚地知道在干部选任工作中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哪些行为会受到追究,从而树起了干部选人工作的‚警示牌‛,确保了选人用人程序不错步、不缺步、不偷步。
以《责任追究办法》中明确的8种需要问责组织人事部门的规定为例:唯领导意图是从,标准把关不严、随意放宽干部任职条件,程序履行不规范或时有偷步漏步,规定执行不严肃、随意收窄范围,对问题视而不见,不调查不核实就匆忙上会等均会被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这些问责情形的明确,进一步整合了组织部门的监督力量,从制度层面解决了把好干部选任工作组织关口方面的问题,有助于将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人排除在党的干部队伍之外。
可以说,《责任追究办法》不但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架起了‚高压线‛,同时也表现出了我们党同干部选用的不正之风进行战斗的坚强决心。
安上了选拔任用干部的‚过滤器‛
香港《大公报》曾在其刊出文章《对症下药严打‚卖官‛》中说,‚近几年来,中国接连爆出多起‘卖官书记’案,这些案件屡禁不止,其根源就在于地方一把手权力过大。‛的确,地方一把手权利过大,往往靠其个人一句话、一支笔就能决定属下干部升迁,这是部分干部选用不正之风的根源所在。《有关事项报告办法》明确规定了
干部选用方面哪些情形在进行之前必须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哪些情形必须在决定之前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这就突出了对地方主要领导用人权力的制约,从源头上对干部选用工作进行了有效的把关和预防。
《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的制定,意在把严领导干部‚入口关‛,有效推进源头治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选拔任用干部应当事先报告的12种事项和审核程序,其中有的是容易产生不正之风的问题,有的则是容易让干部群众对用人的公正性产生怀疑的问题。这就将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关口进行了前移,相当于为选人用人安装了‚过滤器‛,体现了干部选拔任用从严要求、从严管理、从严监督的原则。有效强化了对选人用人行为的监督,使事前监督和上级监督更加有力,从源头上遏制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拿掉干部选拔任用的‚遮阳伞‛
约束权力的最好方法就是把权力置于阳光下。《‚一报告两评议‛办法》强化了‚事后‛监督,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这就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接受党员干部群众的民主评议,使得那些在选人用人上‚表面走程序、背后搞不正之风‛的‚猫腻‛无处遁形。
《‚一报告两评议‛办法》同时明确选拔任用干部不仅要看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更要看干部群众对本地区、本部门选人用人的满意
度,即衡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既要看过程更要看结果。‚干部选得行不行,人民群众评一评。‛从人民群众的视角为评估选人用人的效果提供了‚度量衡‛。从而扩大了干部选拔任用过程的民主性,加大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约束力度,改进了监督方式,增强了监督效果,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应该说,这是对干部选拔任用的评议工作的延伸,是我们党在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的民主监督工作的一项创新性举措。全面推行《‚一报告两评议‛办法》,将两项评议结果进行对照、综合分析,不仅有利于客观地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更有利于发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各地区真正选好人、用好人提供了保障。
竖起了选拔任用干部的‚反光镜‛
监督原则要求惩防结合。但惩罚并不是目的,关键在于预防,四项监督制度也不例外。在《责任追究办法》《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和《一报告两评议办法》充分发挥其预防效用的基础上,《离任检查办法》的制定更对整个预防体系进行了加固。
《离任检查办法》规定,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即在市县委书记离任的时候,对其用人情况进行一次统一的清查。这种倒逼机制可以说是一种‚用人审计‛,是对市县委书记任职期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一次总把关。它将市县党委书记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情况与自身的进退流转挂起钩来,促使他们慎始慎终,正确行使用人权。这种责任倒追制度检查的是离任者,制约的是在任者,教育的是继任者,有利于警示市县党委书记及早发现问题,促进其及早解决问题,从而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四项监督制度相互衔接配套,通过细化政策界限、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追究责任强化了对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解决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使得干部任用工作的监督体系得到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四项监督机制的出台,极大地提振了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建设的信心,它也必将为进一步防止腐败,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起到积极而巨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