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安全法调研报告_道闸市场调研报告

2020-02-27 调研报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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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溧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调研报告

徐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交管涉外大队11中队交管四区队

【摘要】一直以来交警执法备受人们关注,地方交警执法也与当地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了解地方道路交通基本情况、交通警察道路的执勤执法依据的基本构成以及交警在执勤执法中出现的问题,有利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落实,更有利于规范地方交警执法,真正保障一方平安。

【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法交警执法法规修订

随着近年来依法治国进程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法制意识也不断提高,跟人民群众接触最为广泛的公安交巡警执勤执法受到人们的关注,今年假期回家我也就我的家乡溧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情况及当地交警执勤执法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和研究,现就调查结果作以下分析报告。

一、溧阳市道路交通基本情况

我的家乡溧阳市位于江苏省南部,东靠上海,南邻浙江,西接安徽,各高速、国道穿境而过。全市总面积1536平方公里,辖10个镇,总人口77.63万人,人口密度约为每平方公里505人①。道路交通便利,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置、安装、控制也都是按照国家规范。虽是小城市,不过交警的装备还是十分齐全:交警臂章、对讲机、警哨、伸缩警棍、强光手电筒、发光指挥棒、水壶、手铐等,还有一些执行特殊任务时配备的装备如STW-18超载检测仪、雷达测速仪、酒精检测仪、录音笔、破胎器等等。不过装备虽是齐全,但每个交警并不是都有配备,往往两三个岗亭才有一种。这也是小城市的缺憾。

二、交警道路执勤执法依据

溧阳市隶属江苏省,江苏省下设十三个地级市,常州是其中之一,而常州又下辖几个区和金坛、溧阳这两个县级市。所以在交通法规方面溧阳市绝大部分交通法规与常州一致。常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并结合常州市自身的实际情况,于2000年8月29日颁布了《常州市道路交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在发布之日起就开始实施。其中最新的《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于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与此同时《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和《江苏省道路交通肇事逃逸防范查处办法》均废止。此后至今,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三次通过对该条例②的修改决定。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该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行人没有过错的,按照以下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九十以上;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六十至七十;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①

②数据来自2010版江苏省溧阳市交通地图 指《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后文提到的该条例所指相同。

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二、第五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该决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实行。这次的修改更为明确得交代了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方面的归责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相适应,不过在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方面该条例更为详细。另外由于社会上多发的“碰瓷事故”③,第五十二条还新增了一款,这样的修改,无非是对那些抱有侥幸心理故意和机动车辆相撞,以骗取赔偿借机讹诈的不法分子的严厉打击。

2011年7月1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该条

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饮酒

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九条:“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三千元罚款。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千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二千元罚款。伪造、变造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三千元罚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三千元罚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处五千元罚款。”

三、将原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条,删除第(一)、(二)项。该决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实行。在经济处罚、拘留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的现状下,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④,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酒驾入刑也就必然导致了这次条例的修改。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该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现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驾驶人在发现地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证,发还机动车。”

二、将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有第一项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清除校车标志;对有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拆除违规安装的装置、设备。拒不清除或者拆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代为清除或者拆除。”该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实行。这次改动也是顺应上级指示,对校车驾驶员的申领资格和违法注销标准作了明确规定,这也是和近来校车事故频发的现象离不开的。

几次修订都可看出,地方法规的修订和上级法规的变动和指示以及社会上出现的现象是密不可分的。

除了上述法规,我市还制定了交通执法的专门法规,如《溧阳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溧阳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办理使用伪造变造和挪用机动车号牌案件工作办法》等等。

三、地方交警执勤执法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交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对自己的要求不严。一方面是自身不了解不熟悉法律法规,很多规定被问起,自己也很模糊,执法时没有说服力,用“差不多”、“大约”应付了事,这样更让群众很难配合。另一方面是交警执法程序不当,没有告知驾驶人具体违反什么就上来直接罚款,再加上工作压力大,态度不是很好,很容易和驾驶人产生冲突,甚至与被执法人发生斗殴,不仅影响了执法也损害了警察的公众形象。

(二)群众对交警执法的认识存在误区。首先,交警在路面执勤时,特别是在示意机③“碰瓷”一说起源于清朝末年,现指一些投机取巧,敲诈勒索的行为,例如故意和机动车辆相撞,骗取赔偿。

④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当年5月1日起施行。在刑法133条中增设了新的条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动车驾驶人靠边停车后,经常会听到驾驶人抱怨:“我又没干什么,你们想干什么?”很多道路交通参与者对自身存在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识不足。其次,很多人认为交警的正常执法行为缺少人性化。大家都说交警动不动就罚款了,自己的行为并没有影响到交通的秩序,交警如果一旦说要罚款就会被人们认为态度不好,没有人性化执法。更有人认为交警执法就是罚款,工作很随意,不肯配合导致交通堵塞的现象很常见。

(三)机关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没有系统的职业培训和指导,在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后,不能及时得告知基层,产生“断链,从而导致新的法规落实久、落实难。并且基层的监督体制也不是很完善,还有多少民警没有学习新法规,交警在执勤执法中对于新的法规落实的情况怎么样,没有得到及时的反馈,上一级很难掌握情况,下一步的工作也就很难得到预计的效果。

(四)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网络作为当前传播速度最快、传播范围最广、影响力较强的一种舆论宣传手段,由于其言论的随意性和自由性,一部分违法当事人故意在网络上发表一些影响公安机关形象的负面文章,甚至在网络上恶意诋毁公安机关,捏造事实,造成了一些不明真相的网民对公安机关失去信任,引发他们对公安机关的不满,有的甚至对公安机关产生敌对情绪。又如个别广播、报纸等宣传媒体为了片面追求收视率和发行率而作的片面报道,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负面后果。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交警执法环境越来越不尽如人意,阻碍执法,暴力袭警等恶劣行为不断发生,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社会监督并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反而没有束缚得颠倒是非。

四、如何解决问题是关键

针对上述问题,我也思考了几种解决方法:

(一)作为交警自身应该严于律己,树立责任意识。唯有学法知法懂法才能规范得执法,所以作为交警在工作中应该严于律己,积极主动得去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认真学习研究新的法律法规,思考如何更好得运用到道路执勤执法中。另外,在执勤执法的过程中,要注意礼节规范用语,冷静平和得应对处理与驾驶人之间的关系,并且要学会保护自己,采用录音笔等工具维护自身权益。

(二)加大普法力度,群众执法懂法才能更好得理解交警工作。群众大部分时候并不是有意刁难执法的交警,很多时候是他们对于交通法规并不熟悉或是掉以轻心认为不算什么。所以地方政府应当加大普法力度,培养公民个人交通道德,强化法律意识,这样交警执法时才能得到更多的理解。

(三)完善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公安领导应该科学教育引导基层民警学法知法规范执法,切实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执法质量、水平和能力,确保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其次,应该多组织开展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并通过日常执法实践,积极研究、摸索、实践有利于规范民警执法行为、有利于提升单位总体执法质量、有利于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并行之有效的执法管理措施,并上升到制度层面固定下来、坚持下去,努力构建实践性强的执法规范化建设长效机制。最重要的还要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严格落实。

(四)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这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努力。社会监督就是将交警执法透明化,健全的社会监督机制有利于公众对交警执法更多得了解,也不再害怕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更有利于交警执法的管理,也促进了交警文明规范执法,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约束人们的行为以更好得维护社会秩序,使人们安居乐业。而只有靠交警自身和社会整体的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得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才能真正达到制定法律的目的,使法律更好得为人民自己服务。【参考文献】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EB/OL]江苏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内部网,2009年06月04日 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7号[EB/OL]江苏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内部网,2011年08月26日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8号[EB/OL]江苏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内部网,2012年03月02日

孙少明.浅谈如何让群众理解交巡警日常执法[N]泰州支队报,2012-12-24(2)

李灿.浅议交警执勤执法工作应注意的“小问题”[N]江苏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报,2012-10-19

(4)

侯秀山.关于加强基层交警队伍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思考[N]江苏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报,2009-10-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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