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工作汇报(精选3篇)_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2022-07-07 工作汇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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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加快推进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切实推进我市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推动我市农业人口转移,确保完成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2016年贵阳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和流动人口落户城镇目标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完成工作目标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要求,根据在瓮安县召开的全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现场推进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力度,确保2016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5%,流动人口落户城镇114470人。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贵阳市加快推进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长:陈小刚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吴义宁

(市政府副秘书长)彭显华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市流管办等单位的分管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局,承担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如有需要,由市公安局代章。

三、全面加大工作力度

(一)按实际居住地原则登记户口。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依法办理户口登记,实现人户一致的管理模式。对拥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对租赁房屋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派出所设立的公共户登记户口,也可以在申请人单位集体户、当地人才集体户或者租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二)增强居(村)委会城乡属性确认。全市公安机关要按照公安部明确的工作标准,以县级以下行政区划调整为契机,主动会同民政、统计部门,认真开展乡镇、居(村)委会区划代码编制备案工作,并深入开展村(居)委会下辖自然村和居民小组城乡属性确认及编码工作,提升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三)解决无合法手续自建房的落户问题。对居住在无合法手续自建房中的非户籍人口,可以按照其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将其户口迁入现居住地派出所公共集体户。

(四)引导农村生态移民落户城镇。按照《省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切实做好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黔户改组通〔2016〕2号)要求,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明确的户籍人口,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与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文明委、市农委(扶贫办)、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的对接,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将安置地点选择在“城镇属性”地域,集中进行安置。同时,对居住分散、高投入低产出、不宜居住的地区,在开展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时,应当最大限度将安置地点选择在“城镇属性”地域,集中进行安置,推动本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五)设立学校和重点项目集体户。对在城市城镇就读学生,要按照《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精神,积极动员非本市户籍或本市非城镇户籍的学生,将户口迁入就学地落户。辖区内有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和示范性高中的公安派出所,要超前谋划、提前准备,积极主动为学校设立学生集体户,并指导、配合学校于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新入学的非本市户籍和本市非城镇户籍学生的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对在我市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工作,且暂时租住在工作区域的外来务工人员,在进行暂住登记后,自愿在我市落户的,可以为其在工作区域集体户办理进城落户手续。

(六)推动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非本市户籍工作人员入籍贵阳市。在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工作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人口”的规定,动员、引导、督促其主动将户口从原籍迁移至本人居住、生活或工作所在地落户,暂未购置合法产权房屋的,可以先在集体户落户。

(七)宣讲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各级政府和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单位,要广泛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社区宣传栏等,深入开展“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宣传活动,积极宣讲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动员已在贵阳就业、居住生活的外来人员主动迁移落户。公安派出所要组织力量开展上门服务,为外来人员落户贵阳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

四、认真落实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结合正在进行的“政府系统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开展研究问题破解难题竞赛活动”,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抓落实、破难题、勇创新,及时协调处理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的引导农村人口和非户籍人口转移和落户城镇。

(二)强化工作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工作措施,明确各项工作任务的时间表、任务图和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计划推进。市公安局要定期召开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按照月通报、季点评、半年排名的要求,加快推动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各责任单位要定期召开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专题会,结合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户籍制度改革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注重工作方法。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是政策性、原则性、连续性较强的一项工作,是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工作,坚持“既要开拓创新、又要积极稳妥,既要方便群众、又要把握政策”的原则,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切实把和谐理念融入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坚决防止因户籍制度改革带来社会负面影响,坚决防止因户籍制度改革引发不稳定因素,坚决防止因户籍制度改革产生历史遗留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信息收集和社会舆情掌控工作,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平稳推进。

(四)强化督促检查。市督办督查局要将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情况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适时会同市公安局,加大对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情况的督导力度,对工作懈怠、推诿塞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严格按规定进行问责。

2016年9月8日

第2篇: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进一步吸引各类人才,助力“追赶超越”目标实现,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统筹设计,协同推进。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优化政策组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尊重意愿,自主落户。依法保障非户籍人口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群众自主落户的意愿,不强迫非户籍人口落户城市,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进城”和“被落户”。

存量优先,带动增量。立足基本省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问题,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带动新增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紧密结合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赋予各地更多操作空间,鼓励各地创造典型经验。

(二)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5个百分点以上,年均转户60万人。到2020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以上,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比2013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二、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

(三)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1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积极探索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省公安厅牵头)

1.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地落户。在小城市和建制镇居住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即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市辖区(西安市市辖区除外)居住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1)有合法产权住所;(2)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租借、寄住)并连续居住1年以上;(3)有合法稳定就业。以上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2.我省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在校期间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者迁入我省的就(创)业地。

3.退出部队现役的农村籍义务兵和士官,在实际居住生活的市辖区(西安市市辖区除外)、建制镇和小城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租借、寄住)的,可根据本人意愿登记常住户口。

4.举家在同一城市、建制镇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农村籍人员,在实际居住生活的市辖区(西安市市辖区除外)、建制镇和小城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租借、寄住)的,可根据本人意愿申请落户。

5.加大力度吸引人才落户。取得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需要的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在我省市辖区、建制镇和小城市申请落户。

6.引导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对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根据其意愿,允许保留其在原籍地的农村集体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四)在农村地区实行来去自由的户口迁移政策。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5〕12号)精神,凡2015年3月19日以后办理了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其本人或配偶在建制镇或小城市的农村原籍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且实际长期居住的,可将户口迁移至原籍。(省公安厅牵头)

(五)放宽投靠类落户条件。具有我省市辖区(西安市市辖区除外)、建制镇和小城市户籍的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投靠落户。(省公安厅牵头)

(六)调整完善西安市落户政策。西安市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文化程度、专业职称(职业技能)、个人诚信记录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抓紧建立积分落户制度。要区分主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分类制定差别化落户政策。进一步放宽外来人口落户指标控制,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西安市政府负责)

三、制定实施配套政策

(七)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加大省财政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支持力度,省对市县的财力性转移支付分配与持有居住证人口挂钩,省财政及省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在安排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等专项资金时,要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市、县、区给予重点支持。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人口流动变化、大中小城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适时对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结构进行动态调整。落实各市、县、区的主体责任,逐步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引导各地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依靠自有财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省财政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根据各地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等因素适当给予奖励。(省财政厅牵头)

(八)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制定省级预算内投资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的城镇倾斜的实施办法和细则。省财政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市、县、区给予倾斜支持。围绕省委、省政府新型城镇化建设和重点镇发展规划和方向,省财政继续加大对省级重点示范镇和省级文化旅游名镇等城镇化发展资金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九)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坚持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制定人地挂钩实施细则。通过实行差别化用地标准、实施规划统筹管控、改进用地计划安排、优化土地供应结构、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等措施,全面建立合理的人地挂钩政策体系,为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提供用地保障。(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十)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制度。研究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沟通协调机制、考核奖励机制、融资后续监督机制,推动国家金融宏观调控政策、金融监管政策与地方财政扶持政策的有机结合。积极利用证监会关于公司债券发行管理的有关政策,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充分利用交易所债券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认购公司债券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信贷投放。(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省市财政在安排地方政府债券额度时,严格按照《陕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陕政发〔2015〕18号),充分考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市、县、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在不突破债务限额的前提下,给予重点倾斜支持。(省财政厅牵头)

深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立合理回报机制,探索优化PPP项目的多种付费模式,采取资本注入、直接投资、贷款贴息,以及政府投资股权少分红、不分红等多种方式支持城市公共服务领域和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建设,提高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性。(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尽快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及时解决好确权颁证遗留问题,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在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的前提下,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加快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鼓励县(区)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试点推动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落实进城落户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加快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转让“三权”权益,现阶段农村“三权”交易范围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各地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省委农工办牵头,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参与)(十二)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十三)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与)

1.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保工作。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确保连续享受基本医保待遇。进城落户农民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规范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和异地就医结算机制。进城落户农民和流动就业人员等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后,转入地经办机构应依据参保人申请,通知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确保管理服务顺畅衔接,避免待遇重复享受。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在参保人办理中止参保手续时为其开具参保凭证。参保凭证是参保人员的重要权益记录,由参保人妥善保管,用于转入地受理医保关系转移申请时核实参保人身份和转出地经办机构记录的相关信息。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补偿管理政策、信息系统功能和服务网络,建立异地就医运行管理机制,逐步实现跨省就医联网结报。

3.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中的有关权益。进城落户农民和流动就业人员等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当年,基本医疗保险不受限制,按接受地规定继续享受相应的待遇。后续年份按时足额缴费并享受相应报销待遇。流动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各地互认。

4.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积极探索推行网上经办、自助服务、手机查询等经办服务模式,引导和帮助用人单位和个人依规主动更新参保信息。加强经办服务管理平台建设,完善和推广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系统,推进标准化建设和数据信息跨地区、跨部门共享,确保跨地区、跨制度参保信息互认和顺畅传递。(十四)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进城落户农民获得当地居民户籍后,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牵头)

(十五)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各地要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加快完善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省教育厅牵头)

(十六)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教育培训、就学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等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逐步实现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均等化。鼓励各地根据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省公安厅牵头,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监测检查

(十七)健全落户统计体系。切实做好年度1‰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和户籍人口年度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反映我省两个指标的变动状况,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的测算评估,积极做好数据上报发布工作。(省统计局牵头,省公安厅参与)

(十八)强化检查和评估。2018年组织开展对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的中期评估,2020年进行总结评估。(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要采取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动态调整完善政策,强化政策实效。省推进新型城镇化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强化对各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指导。(省推进新型城镇化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3篇:杭州非户籍人口购房落户条件及流程

2017年杭州非户籍人口购房落户条件及流程

一、买杭州买房条件

1、购房者为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不含境外人员),在上城区、钱江新城内购买单套住房(含存量房)总价达100万元(含)以上,或在下城区、西湖区、江干区、拱墅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内购买单套住房(含存量房)总价达80万元(含)以上,或在杭州经济开发区购买单套住房(含存量房)总价达60万元(含)以上的,经市房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申请办理1户(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杭州市区户籍;

2、申请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传染疾病;随迁未成年子女户口的,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4、申请人未被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

5、申请人在购房地实际居住且人户一致,有稳定的生活来源;

6、购置二手房的原户籍人员户口已迁出;

7、所购房产3年内不得交易。

二、办杭州买房办理程序

凭房管部门的《外地人购买住宅确认表》到房产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申报。

为进一步吸引外地人来杭购房置业,推动房地产市场交易,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制定本试点办法。

1.外地人购房入户以自愿申请为原则,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申请购房入户手续,同时遵守杭州市其他相关规定。

2.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是指非杭州市户籍人员在杭购买住宅(包括商品房和二手房,以下简称住宅),达到一定购房价值和时限,并符合相关规定,经房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申请办理1户(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杭州户籍。

3.购房入户条件范围扩大:继续执行购房入户政策。

购房时限条件。购房人应书面承诺所购房产在办理户籍入杭之日起3年内不得交易。购房入户人基本条件。购房人应符合杭州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求

4.购房入户付款方式实行一次性付款和抵押贷款两种方式。

5.凭下列资料给予购房人购买住宅确认:

(一)购房人持有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土地证和所购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购房人采用抵押贷款购房的,应还清全部贷款并办理他项权证注销登记。

(三)购买商品房以签订合同并备案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以签订合同后开具不动产专用发票时间为准。

6.办理购房入户程序

(一)申请人持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已付清全部贷款或全部房款证明和《杭州市“购房入户”报名登记表》,向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提出确认购买住宅申请,由其审核后并开具《外地人在杭购买住宅确认表》。

(二)申请人凭《外地人在杭购买住宅确认表》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其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户籍入杭手续。

七、本办法发布之日前购买房产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与杭州市其他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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