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做好淘汰水泥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_落后产能淘汰目录水泥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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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淘汰水泥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水泥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5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淘汰水泥落后产能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各市要严格按照国发〔2010〕7号文件要求,2012年底前,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及普通立窑、土(蛋)窑、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水泥湿法窑生产线(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等落后产能。

各市还应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已经完成淘汰水泥落后产能的地区,要逐步淘汰不符合经济规模和生产力布局的小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小型粉磨站。严格禁止立窑实施单纯以扩大产能为目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支持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

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鼓励现有水泥(熟料)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不以新增产能为目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对现有立窑进行清查根据工信部原〔2010〕564号文件要求,各市对近年来经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已经实施的立窑技术改造项目进行清查,对环保、能耗、质量等方面都达标的立窑企业,在符合当地水泥工业发展规划和节能减排总体要求的情况下,允许其继续生产,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制定淘汰计划。经清查符合要求的企业,各市认真填写清查表(附后),并提供生产许可证、项目立项批准、环保验收达标、产品质量合格、能耗标定等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报市政府同意后,于2011年1月21日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原材料产业处。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专家核实后上报工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信部原[2010]56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水泥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近年来,我国水泥工业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发展先进的大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淘汰传统立窑等落后产能,结构调整取得明显成效。截止2009年底,“十一五”前四年全国累计淘汰水泥落后产能2.4亿吨,已接近完成《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规定的“十一五”淘汰任务。新型干法水泥生产比重已达72%,提前一年实现了“十一五”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目标。

当前,我国水泥工业发展仍处于结构调整的关键期,节能减排任务非常繁重。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工业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文件要求,2012年前仍需进一步加大淘汰水泥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为此,现就进一步做好淘汰水泥落后产能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政策性和技术性非常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认真执行好国家发布的《水泥工业产 3 业发展政策》、《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等相关产业法规和政策。

按照国发[2010]7号文件要求,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2012年底前,各地区要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水泥湿法窑生产线(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以及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

各地区要严格执行有关淘汰落后产能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不得自行缩小淘汰范围和放宽淘汰标准。同时,还应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已经完成上述淘汰水泥落后产能的地区,要逐步淘汰不符合经济规模和生产力布局的小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小型粉磨站。

二、支持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

国发[2010]7号文件明确规定: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因此,对不属于国发[2010]7号文件规定淘汰范围的可以暂时保留的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生产特种水泥的小型干法中空窑、用于处理污泥和电石渣的湿法窑生产线,要支持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环保技术进行改造。这对提升整个水泥工业技术水平和促进节能减排目标实现具有积极意义。

对立窑采用“JT”窑等适用技术进行改造或改造成水泥粉磨站,也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防止借改造之名行规避淘汰落后之实。

三、对已实施技术改造项目进行清查

对近年来经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已经实施立窑技术改造且环保、能耗、质量等方面都达标的立窑企业,在符合当地水泥工业发展规划和节能减排总体要求的情况下,允许其继续生产,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制定淘汰计划。要对已实施立窑技术改造的项目进行清查,清查结果请于2011年元月31日前报部(原材料工业司)。

对未经核准擅自进行技术改造的立窑企业,一律视同违规项目,质监部门不得发放水泥生产许可证,已经发放的要予以收回和撤销。

四、对拟实施改造的立窑企业从严控制

对尚未改造而准备改造的立窑企业,地方工业主管部门要从我国东、中、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除本着“有条件、有限制”和“东部严格禁止、中部严格限 5 制、西部少量保留”的原则外,还要按照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严格控制:

(一)未列入地方2012年淘汰水泥落后生产能力名单的企业;

(二)具有矿山资源或可替代矿山资源的工业废弃物,且位于新型干法水泥无法覆盖或虽可覆盖但运输成本极不合理的区域;

(三)能够做到等量或超量淘汰落后产能、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的企业;

(四)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和较好的企业管理基础,经济效益好,有承担技术改造所需资金能力的企业。

对符合上述条件尚未改造而准备改造的立窑企业,须有企业提出报告,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准后上报我部备案,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后予以复核,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的监督。

五、加强对技术改造项目的验收和督查

项目竣工后将由我部委托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进行验收,投产后一年内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热工标定。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能投产;已经投产但标定不达标的要限期整顿,预期整顿仍不合格的要停产整顿,直至达标后方能恢复生产。

联系人:陈立新、高秀英电 话:68205578、68205579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 [2010]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鲁政发 [201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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