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解决的办法(法本论文)_民事执行难原因及对策

2020-02-25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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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论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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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五年三月四日

目 录

一、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

二、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性(一)对当事人的损害(二)对权力机关的损害

(三)对整个社会“广普性”的损害

三、民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一)执行立法滞后(二)法律意识淡薄

1、公民恪守诚信,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淡薄

2、地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治观念严重,法治意识淡薄(三)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四)法院自身工作存在问题

1、执行体制不健全

2、执行机构和队伍存在的不足

3、执行的期限过长,导致当事人产生执行无效率的失落感

四、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当事人如何解决执行款难以收取的问题(二)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三)完善法院各项工作机制

1、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2、强化执行方式改革

3、规定明确的执行时限

4、形成有效的内部制约与外部监督机制

5、充分发挥审判程序职能作用,为执行工作提供有利的前提条件(四)培养当事人在执行中的证据意识

(五)完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扩大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六)全社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意识

(七)与时俱进按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要求解决执行难问题

五、结语

六、参考文献

论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

【摘要】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然而在我国由于体制转型、社会变革等原因,“执行难”成为长期困扰司法工作的突出难题,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如果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不能获得有效地执行,民事执行制度就不能保障债权人的权利,那么就会有损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影响党和国家威信,动摇法治根基,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无疑成为民事执行制度改革中不得不面对的疑难问题。通过分析民事执行难的成因,可以看出不论何种因素的出现,都会导致债权人债权难以实现。全面地理性认识执行难,结合民事执行难所处社会背景,积极贯彻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根本精神,努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针对性地为解决执行难设定对策,明确其解决要求与目标,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关键。

【关键词】执行难 成因 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本文主要针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也无法执行造成“执行难”的问题进行讨论,并结合我国当前民事执行的现状,分析“执行难”产生的原因,并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执行难”的办法,从而为实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的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一、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

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条件执行,但由于主观、客观方面因素的存在,无法使之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现象。当前“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可以概括为四句话:“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该执行的财产难动”。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当人民法院裁判送达当事人后,因种种原因致使该生效裁判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实现。

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前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执行的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正常程序状态,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后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经申请执行人启动执行申请程序之后的一种被动执行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非正常程序状态,需要付出比自觉执行更高的成本,是不自觉执行的法律后果。一般来说,法治化程度越高的国家,其自觉执行案件在整个民事执行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应越大。虽然党的十八以后,增加和修订了不少有关执行的法律法规,但是就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现状来说,自觉执行率仍然并不尽如人意,给执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是造成“执行难”社会现象的重要因素。

二、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性

在法治国家里,法律乃是一国的最高行为规范。一方面,能否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是衡量一个政府治理国家事务能力的最重要的尺度,所以法律得不到执行应视为政府的莫大耻辱;另一方面,国民是否遵守法律也是区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与野蛮的分水岭,因此不执行法律判决有损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形象。

生效法律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危害性的后果必然是“法律白条”越来越多和应对失措。事实证明,法律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危害性是多方面的和多层次的。

(一)对当事人的损害

法律判决得不到执行对当事人来说不仅是有案件标的或案值的量度的直接损失,还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损失:第一,讨债的直接成本; 第二,因讨债而影响其他活动的“机会损失”; 第三,因浪费时间和精力产生的疲劳和厌烦,也及因目标实现不了情绪失落等形成的精神损害。

(二)对权力机关的损害

对权力机关而言,不仅因人们指责执法机关效率低下而受到损害,还包括:第一,因败诉方拒绝执行判决,执法机关的权威和尊严受到的损害,同时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院的形象;第二,受到腐败无能的怀疑和责难;第三,整个权力机关面临监督不力的责难;第四,对法律的不信任会转嫁为对党和政府的失望。

(三)对整个社会“广普性”的损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自然人或法人的经济角色是多重的,他既可能是债权人,又可能是债务人。如果他作为债权人的 权利得不到保护,就很难指望他会心悦诚服的承担债务人的义务,于是赖债就

会向传染病一样很快蔓延,甚至会引发恶性暴力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

由此可见,法院执行工作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解决得不好,将直接影响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政治局面,影响依法治国总体目标的实现。

三、民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一)执行立法滞后

执行工作目前主要依靠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开展。虽然近年来,党的十八大召开以后,国家对执行工作制定了一些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就执行工作也发布了不少的司法解释规定,但这远远不够,如2012年8月31日最新修订实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条文相对以往并没有太多增加,最核心的仅增加了人民检察院对执行工作的监督权一条,如此少的容量必然导致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也必然导致强制执行制度的不完备和执行中的无法可依。并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规定也是规定的少且原则性的多,确定性的内容少,对一些问题并没有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和有效的措施。如对执行当事人,协助执行人和执行程序一些环节上缺乏法律约束力,对干涉、阻挠、妨碍法院执行工作的行为,没有规定明确的处罚措施,对执行措施,执行方式,执行期限,申请人举证,执行协助,拒不履行的制裁,也尚需具体明确的规定和完善。

总的来说,现行的执行立法的效率精神乏弱,没有充分认识到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相比所具有的特殊性,有关的执行规范还不能满足

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的需要。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出一部较完善的强制执行法。而多年来,全国法院有待执行的案件有几千万件,并有逐年增多的趋势,且情况千差万别,所以把执行程序规范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部分,这种立法体例本身就限制了执行规范的完善。尽管现在有一些相关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但仍未改变内容过于概括,原则抽象,可操作性差的状况,立法滞后是造成执行难的不可忽视的原因。

(二)法律意识淡薄

1、公民恪守诚信,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淡薄

突出表现在:整个社会公民诚信失守严重,不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诚信守诺为荣,对个人资信好坏持无所谓的态度;反到是不少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故意采取拖、赖、躲、逃等手段违法阻碍、抗拒执行;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无视法律尊严,有极个别的甚至出现围攻、殴打、辱骂执行人员,对执行人员进行非法拘禁,毁损执行公务车辆等暴力抗法行为。严重丧失遵纪守法的法律意识。

2、地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治观念严重,法治意识淡薄 我国人治的理念深厚,有几千年的封建历史,法治自古弱于人治。而且地方党政机关为了提高自己的政绩,对那些属于地方政府主要财源和利税大户的骨干企业给予重点保护,所以常常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人为地对外地执行人员开展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一些金融部门采取拒不协助执行,或故意与当事人串通,转移财产等不法手段,置法律于不顾,非法干预司法部门的正常执行工作。

(三)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

当前我国的法院和法官的管理体制还存在一些问题,法院隶属于地方,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法院直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在用人方面应经其核准同意,法院经费由地方财政直接拨与,在财物上受制约,地方法院还不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而是地方的自已的法院,执行工作在某些方面确实很难摆脱地方和部门的干扰。而且区域经济的存在决定了当地的经济状况与其利益直接相关,也与当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密不可分。而当地领导也自然要维护当地的利益。地方法院的人、财、物都属于地方,它不受地方的干预是不可能的,保护地方利益也在所难免。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无视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滥用权力,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肆意干涉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案件的执行直接涉及财物的,有些地方和部门缺乏全局观念,往往为了避免损失,保住既得利益,片面的从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出发,对法院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这些都阻挠执行工作的正常发展。

(四)法院自身工作存在问题

1、执行体制不健全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随着近十几年来民商事案件有大量增加而发展起来的,执行工作发展之始,就没有形成一套符合执行规律的执行工作体制。其内部没有形成分权制约机制,外部没有形成整体合力,执行机构的职责、权限不清,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执行难现象的发生。具体表现在:第一,执行机构和审判机构权责划分不明确而相互扯皮、引起争端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还存在“重审轻执”的现象;

第二,执行机构内部的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三种权能,往往是由同一执行员统一行使,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第三,横向的同级执行机构之间关系松散,相互配合协调不够,相互牵制的情况经常发生;第四,纵向的上下级执行机构之间监督制约乏力、集中统一不够;第五,人民检察院还没有充分发挥其外部监督执行工作的作用,由于是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职责,因此与人民法院的监督工作衔接还有待进一步细化完善。

2、执行机构和队伍存在的不足

大批力量投入审判,而执行力量不足,执行案件堆积,少数执行人员无暇顾及,当事人权利迟迟得不到法院的强制保护。同时在执行工作岗位上,执行人员法律知识不熟,遇到问题不知道如何处理,往往简单地认为,执行就是拿着判决书、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讨账,这是一种普遍的错误观念。执行干警综合素质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客观要求,也造成了当今的执行难。

3、执行的期限过长,导致当事人产生执行无效率的失落感 众所周知,法院办案大量的时间集中在审理,执行的期限应当比审理的期限短,当事人才没有失落感。而现在,许多案件法院都是采用简易程序的,采用三个月(简易程序)审理完毕的案件,却需要六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才会执行完毕,明显加重了当事人的失落感。

四、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当事人如何解决执行款难以收取的问题

当事人可以通过公开悬赏的方式,借助社会的力量,通过合法的途径使判决确定的权利得到实现。具体方法有以下三种:第一,悬赏他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第二,悬赏他人居中进行调解,说服债务人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第三,在公共场合曝光被执行人的赖帐行为,使被执行人自感丢失颜面,从而自觉履行。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前如果发现对方当事人有转移财产、挥霍财物等逃避债务的行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根据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第100和1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提出或申请,可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做出强制性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做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去申请执行及收取执行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和22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别人代为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及代为其收取执行款。这样当事人就可避免介入繁琐、复杂的执行程序。

当事人可借助司法机关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绳之于法。根据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第108条和《刑法》第313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发觉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对其进行行政拘留,对已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立案侦查,并给予刑罚处置。

(二)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

制约执行工作的因素,无论是法院内的因素,还是法院外的因素,在法律规范层次上都有反映。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应从立法的理念上去考虑。强制执行立法的滞后已经引起了理论界、司法实际部门与国家立法机关的重视。强制执行法的改革完善应当以解决实践中的“执行难”为其出发点。

我国应制定一部统一的《强制执行法》,规定审执分立,对执行机构和人员的法律地位、执行机构体制的建立、执行原则、执行范围、执行管理、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执行费用的负担、协助执行义务以及妨碍执行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使执行工作有法可依,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完善法院各项工作机制

1、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着重从下两个方面人手:第一,不断加强执行干警的思想、政治、组织、纪律,提高干警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使其成为能胜任执行工作的全面型人才;第二,走精英化执行之路,逐步提高执行队伍建设的标准。树立新的执行理念,深化执行改革。摈弃不符合现代法治要求,制约执行工作的陈旧作法,深化执行改革,创建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新体制与新模式,包括执行体制,执行机构,执行权运行机构和执行方式与方法四个层面。

2、强化执行方式改革

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按照“全面公开、强化监督、严格规范”的要求进行执行方式改革,以取得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推动执行工作的发展,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新的动力。完善执

行立法,加快《强制执行法》的出台,为执行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现行的执行立法已落后于执行工作的需要,缺乏效率精神,应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为执行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3、规定明确的执行时限

依现行执行制度,执行案件没有期限,而在实务中,案件在一个人手里办,短则数月,长则数年,决定执行时间长短往往取决于外在因素的干预,也许领导过问或当事人反映就能及时执结[[2]],何种案件何时结案没有统一的标准,为了杜绝这一现象,执行程序必须对执行的过程规定明确的时限,并制定对超过期限未执结的案件执行负责人员的处罚办法。

4、形成有效的内部制约与外部监督机制

“执行难”也暴露出执行权在运行过程中的腐败现象,为此,应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

过去我国对法院的执行工作的监督主要依靠法院系统内部制约,在监督力度、标准、程序等方面规定都不具体、明确。如执行监督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依法监督,发现错误应及时纠正。但是立法上并没有对错误的种类、性质、怎样纠正已发生的错误等有关问题,做出具有针对性的规定[[3]]。

2012年8月31日最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

监督,这将有效杜绝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工作的部分人员和领导发生腐败,确保司法公正。所以,必须进一步细化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执行权的制约和监督工作,制定更加详细的实施细则。由于强制执行更接近行政行为,过去执行程序由于其强制性的特征而较少受到来自另一种公权力的干预,主要依靠强制执行救济制度来保护公民的权利,施行人民检察院外部监督执行工作制度将有效改变这一现状。

不过严密的内部制约机制也相当重要。要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对执法队伍进行科学管理,严肃执行纪律,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如今,各级法院已经开始积极探索,实行将执行权分立行使,这将改变了过去执行权集于执行员一人的手中,易于出现独断专行、暗箱操作的弊端,必将有效地整治乱执行的行为。

5、充分发挥审判程序职能作用,为执行工作提供有利的前提条件

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和完善。由此看出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是密切联系的,充分运用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正确引导债权人主张权利,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给以后的执行工作打下良好基础,避免重复劳动,有效遏制各种逃债、躲债行为,有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然而,现实是:在审判阶段,该做疏导工作的不做;该保全的不保全;该先予执行的不先予执行。而是以“我”只管下判,执行是下一阶段另一部门的任务为由,把案子甩在一边,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就弱化了司法权威,从而错过了案件圆满解决的良好时机。

(四)培养当事人在执行中的证据意识

审判方式改革取得丰硕成果,在举证的方式和责任分配方面,通过审判人员的指导得到较好发挥,对自己的主张,都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在执行程序中,要求当事人举证,有的当事人不理解,认为通过诉讼程序,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认,人民法院应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强制责令义务人履行义务,不再负有举证责任。认为执行中的调查取证应当由人民法院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走出不承担举证责任的误区,使其明确执行中的举证是一项重要义务,是实现自己权利的有力保障。

线人举报制,是针对那些人难寻、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由法院在其经常活动的场所和知情人中发展线人,要求线人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状况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视其情况给予线人一定数量金钱奖励的制度。

执行公开可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使执行权的运行过程有透明度。执行程序应该对这些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增加执行案件的透明度,特别是通过对敏感环节的公开,减少当事人因为对法院的不信任所产生的不接受执行结果、进而抱怨法院“空调白判”、“打法律白条”的情况,使当事人能及时了解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所遇到的困难以及法官行使权力的法律依据,争取得到当事人乃至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

所谓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是指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执行通知

指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报其所有的财产状况,包括动产、不动产、各种债权和其它财产权及其抵押情况等。

(五)完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扩大民事纠纷解决方式 多发挥私力救济的优势,完善诉讼保障制度,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保障当事人的基本合法权益。而我们知道,在民事案件当中,当事人采用诉讼这种方式来解决纠纷,是基于对法院的充分信任,而其诉讼目的是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但在现实当中法院并没有很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的执行并不到位,判决书就成了一纸白条,得不到有效的执行。胜诉方不但为诉讼花去了大量的金钱,还为此付出大量的精力,最终落了个判决执行不了的局面,人力、物力丧失殆尽。其实在现实当中,当事人进行诉讼不但是为了获得程序上的权利,更重要的是为了获得实体上的权益。另一方面,应当完善我国诉讼费用的收取制度,建立诉讼费用保障制度。当前我国诉讼费用一般都在案件审判前收取,执行费用在法院施行执行程序前收取。且费用收取又按诉讼标的收取,这是相当不合理的。我认为国家应该减少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收取或应在当事人的权益确实取得保障之后收取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4]]。

(六)全社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意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基本内容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是:要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是:要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是:要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紧接着中央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意见中明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

要想改变执行难的问题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人们的价值体系问题,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有效整合社会思想文化和价值意识,确保被执行人有正确的人生价值取向,并增强被执行人的道德修养,因为道德修养是人们内心的自然法则,倡导人们以争做遵纪守法、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好公民为荣,从而促进被执行人的自觉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意识[[5]]。

(七)与时俱进按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要求促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有很多要求有利于我们根本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如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这有利于解决执行中立法滞后的问题。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这有利于解决执行中公民、地方政府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

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有利于解决执行中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的问题。

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解决执行中权大于法,以言代法领导干扰司法公正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解决执行体制不健全的问题。

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解决执行中司法队伍素质不高的问题。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解决执行效率低等问题[[6]]。

五、结语

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其关键则在于强制执行程序的完善与健全。只要我们根本转变“重审轻执”的观念,正确认识执行程序的价值,加强执行立法,健全执行机制,相信我们一定能够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执行工作必定会走出困境[[7]]。总之,要克服执行难,必须积极贯彻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根本精神,努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实际

工作中处理好审判与执行的关系,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明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举证责任,建立和完善以“执行线人制度”为代表的强有力的执行措施,从而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最终让执行不再难[[8]]。

六、参考文献

[1] 江伟:《民事诉讼法》(第3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版

[[2]] 江伟:《民事诉讼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65页

[[3]] 齐树结,马昌明:《完善我国强制执行法若干问题的探索》,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版第231页

[[4]] 吴明童,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136页 [[5]] 刘奇葆:《在全社会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民日报,2014年03月05日 06 版

[[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新华社北京,2014年10月28日电

[[7]] 方蓅芳.“民事诉讼收费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 [[8]] 杨荣馨:《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5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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