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_民事执行难原因及对策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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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

【摘要】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然而在我国由于体制转型、社会变革等原因,“执行难”成为长期困扰司法工作的突出难题,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如果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不能获得有效地执行,民事执行制度就不能保障债权人的权利,那么就会有损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影响党和国家威信,动摇法治根基,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无疑成为民事执行制度改革中不得不面对的疑难问题。通过分析民事执行难的成因,可以看出不论何种因素的出现,都会导致债权人债权难以实现。全面地理性认识执行难,有针对性地为解决执行难设定对策,分析民事执行难所处社会背景,明确其解决要求与目标,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关键。

【关键词】民事执行

成因

解决对策

一、民事执行难的界定与表现

(一)民事执行难问题的界定

执行难一词是在何时提出来的,无论是从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难以考证。经查阅有关资料,1987年召开的法院工作会议曾对执行难问题进行专门讨论,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法院工作报告》时使用了执行难一词。此后历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会议,均有执行难的提法及解决执行难的相关内

①容。在学界,有人称执行难为“天下第一难”。

那么何为“执行难”,对此法院执行人员和执行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理解并不完全一致。执行当事人以及社会各界所讲的执行难,是指所有合法权益没有被 钱弘道:《执行改革的经济分析——兼评浙江省法院执行改革》,载万鄂湘主编:《中国司法评论》(2002年秋之卷),第47页。①法律依法实现的情况。既包括个别法院执行人员不依法行使职权,致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又包括有些应该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甚至时不予执行的案件。而法院的执行人员则认为“执行难”是指,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阻力,如被执行人员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有些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不协助执行甚至妨碍执行,法院间互相不配合协助甚至帮倒忙,等等。而从严格意义上讲,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条件执行,但由于主观、客观方面因素的存在,无法使之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现象。①

(二)民事执行难的表现

如果将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的执行依据确认的债权不能通过执行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的情形都归结为执行难,则几乎所有类型的案件都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但是,执行难问题在不同类型案件中的严重程度却有着明显的差别。从法院工作实践中不难发现,执行难问题相对集中于以下列举的三种类型的案件:②

1、涉农民案件。此类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是:(1)被执行人下落不明。(2)可供执行的财产少。(3)宗族势力暴力抗法。(4)基层组织配合不力、甚至地方保护。(5)法院办案经费紧张,影响执行效率。

2、涉政府案件。此类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体现在以下几点:(1)在客观上,乡镇政府普遍困难,再让其承担债务更是力不从心。(2)在主观上,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法治意识不强,从本地区利益出发,滥用权力,严重影响法院的司法活动。(3)在体制上,现行司法体制存在弊端,法院设置地方化,使得其受制于地方,不能有效的公正司法。

3、金融案件。这类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是:(1)金融部门风险意识淡薄,防范和化解措施不力。(2)债务人自身履行能力差(3)被执行人财产变现难。(4)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不力,甚至违规操作。(5)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不积极配合和协助法院的执行工作。

二、民事执行难的成因

民事执行是当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而使债权难以实现时,人民法院提供给债权人的一种公力救济方式,其功能是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实现。一般来说,债权能够通过执行而得以实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执行制度与程序的保障。执行程序的启动、措施的采取及作用的发挥,对执行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债权的实现等,都需要有完善的执行制度与程序保障,唯有如此,民事执行功能才能得以充分发挥。二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即被执行人有可供履行债务的财产或其他条件,这是民事执行功能发挥的根本前提。三是有良好的执行环境。执行工作是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展开的,需要在该社会背景下有一个适合民事执行权运行的土壤,亦即良好的执行环境。从实践中看,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申请执行人债权就能够全部实现。③可是在我国目前执行案件中这种情况的出现机会十分少见。所以我们有必要通过分析债权实现的三个条件得出阻碍债权实现的原因,即执行难的原因。

(一)执行机构的体制不完善

参见关赟:《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讨》,载霍力民主编《民事强制执行新视野》,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44页。② 参见董兆洪:《民事执行调查与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7——10页。

③ 参见牟逍媛:《民事执行难及相关制度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① 由于我国法院对执行工作的性质认识错误,导致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相混同,审执分立机制不完善,最终导致在执行机构设置上,经历了从审执分立到审执合一,再到审执分立的不同阶段。目前从我国法院执行机构的设置上,可以看出对执行工作的重视,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将执行领导小组改为执行工作办公室;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庭,后改为执行局。但是如果执行局与以前的执行庭一样,职责及隶属关系不发生改变,上下级执行机构之间,依旧套用审判体制的模式,互不隶属,在工作方式上依旧套用审判工作中的合议制,那么以往受制于地方党政领导而导致执行不利的局面就不会有所改观。①

(二)被执行人欠缺履行能力

民事执行作为通过公力实现执行依据确认权利的保障,其能否发挥作用,关键在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能力。对权利人而言,强制执行与义务人自动履行在结果上并无不同。二者的区别在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方式,自动履行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作用,强制执行则是强制力作用的结果。义务人是否具备履行能力也就成为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关键。如果义务人不具备履行能力,即使强制执行也不会有结果,实际上,此时也不应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只能对自己是否积极有效地严格依法执行负责,而不能对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负责。在执行实践中,不少被执行人确实非常困难,根本就没有履行能力。有的被执行人家徒四壁,如果法院执行其赖以生存的房屋和生活必需品等,无疑使被执行人生活陷入绝境甚至是绝望,“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根据人道主义精神,法院的执行行为不能因为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而致被执行人的生命权于不顾。生存权作为人权中最基本的权利应当优先于债权。②有的案件不仅被执行人生活困难,申请执行人生活也困难,此时不论是加大执行力度还是暂缓执行,都会引起当事人不满,甚至采取过激行为,向法院施压,执行工作进退两难。

(三)社会信用意识淡薄

诚实信用原则是各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确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它要求人们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个人利益。我国当前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经济交往的增多引发了大量经济纠纷,人们的信用意识仍十分淡薄,诚实信用原则未能得到很好地贯彻。正是由于人们这种市场经济道德观念的缺位,导致了大量对合同义务逃避履行、对法院生效裁判逃避执行现象的发生。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意识要相对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市场经济道德观念的完全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得到很好的贯彻还要一个过程,因而这在今后一定时期内肯定还会成为执行难的一个③很重要的原因。

(四)地方保护主义

当前我国的法院和法官的管理体制还存在一些问题,法院隶属于地方,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法院直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在用人方面应经其核准同意,法院经费由地方财政直接拨与,在财物上受制约,地方法院还不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而是地方的法院,执行工作在某些方面 参见关赟:《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讨》,载霍力民主编《民事强制执行新视野》,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46页。②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 ③ 参见李新:《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分析》,载霍力民主编《民事强制执行新视野》,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38、39页。①确实很难摆脱地方和部门的干扰。而且区域经济的存在决定了当地的经济状况与其利益直接相关,也与当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密不可分。而当地领导也自然要维护当地的利益。地方法院的人、财、物都属于地方,它不受地方的干预是不可能的,保护地方利益也在所难免。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无视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滥用权力,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肆意干涉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案件的执行直接涉及财物的,有些地方和部门缺乏全局观念,往往为了避免损失,保住既得利益,片面的从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出发,对法院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这些都阻挠执行工作的正常发展。

(五)执行立法滞后

我国至今未有系统的、全面的、完整的执行立法。目前,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条文过于原则,不够具体,可操作性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出台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1998年6月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及其他一些针对执行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的司法解释,虽然解决了不少问题,但仍不够完善、系统。特别是在依法治国方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和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已不能满足执行工作的需要。实践证明,“执行难”的状况与在执行工作中就有些问题的处理无法律依①据有很大关系。

(六)法院执行队伍的状况堪忧

在“重审轻执”思想的指导下,法院对执行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执行对业务的要求不高,只要依据执行根据去操作就可以了,对执行人员的业务素

②质等方面要求过低,从而影响了执行工作。执行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行人员的法律意识、理论素质参差不齐。执行人员的法律水平对执行工作的影响是巨大的,合格的执行人员首先要有较高的法律水平,从目前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实行审判长和独任法官选任后的情况看,从事审判的法官与从事执行的法官的法律水平的差距是在扩大而不是在缩小。二是有些执行人员工作方式简单,态度粗暴。在执行中,可能遇到各种问题,而不是简单凭执行根据就能照章办事,此时,需要执行人员依据知识、智慧与能力处理问题,方式简单、态度粗暴直接影响执行案件的成败。三是违法执行,造成“执行乱”。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应当执行而不予执行、违法执行、阻碍外地法院执行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和加深了执行难问题,给民事执行工作造成种种阻碍。

(七)执行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我国目前的执行监督制度还不够完善,在监督力度、标准、程序等方面规定都不具体、明确。如执行监督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依法监督,发现错误应及时纠正。但是立法上并没有对错误的种类、性质、怎样纠正已发生的错误等有关问题,做出具有针对性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无权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这无疑是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工作的部分人员和领导发生腐败,进而影响司法公正的根源之一。

参见关赟:《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讨》,载霍力民主编《民事强制执行新视野》,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页。② 参见董兆洪:《民事执行调查与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03页。③ 参见牟逍媛:《民事执行难及相关制度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19页。①

三、民事执行难的解决对策

不可否认,除了以上分析的原因外,部分案件的执行难也是由于“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原因造成的。分析原因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找出解决对策。针对以上造成执行难问题的成因,我提出以下几点解决对策。

(一)调整法院执行机构管理体制,使执行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由于司法体制的改革牵涉众多,等到最终实现,还颇费时日,而确定法院执行机构的职责范围,调整期管理体制则是既简便易行,又见效快的办法。民事强制执行的司法行政性决定了执行体制不能沿用审判体制的模式,应改革执行工作管理体制,即将执行工作由原来的各级法院分级管理改为上级法院对其辖区内各级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的新机制。除此之外,执行机构的设置应

①加强垂直领导,干部任免由上级法院决定。

(二)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全力保障债权的实现

权利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客观上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当前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针对被执行人确实不具备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生活确实困难的案件,可由政府成立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专项社会保障基金,用以支付急需救助的申请执行人的基本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

(三)建立社会信用意识,更新市场经济道德观念

诚实信用原则已被确立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被学者尊奉为“帝王条款”。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当前必须转变观念,在经济交往中以一个诚实商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充分尊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游戏规则,正确面对市场风险,以善意的态度去解决所发生的纠纷,已建立一个成熟的市场运行体系和社会信用制度,实现经济交往中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也使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得以深化。社会诚信意识的强化,会促进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②

(四)改革司法体制,使法院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地方保护主义是阻碍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发展的“绊脚石”,要攻克这一“绊脚石”非常艰难,从法院层面上讲,要抵御地方保护主义,就必须从体制上保证法院财政不隶属于地方,使法院从根本上摆脱对地方政府的依附,地方政府也无法控制法院。治理抵挡地方保护主义的根本之策是从改革法院体制入手,如使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均为全国性法院,法官由全国人大常委任命,经费由中央财政供给;或者改变现行法院的辖区,使法院的辖区与行政区划不相对应;成立大法院,③等等。由于此构想涉及修改宪法及有关法律,故应当慎重。

(五)制定统一强制执行法,使执行工作有法可依

制约执行工作的因素,无论是法院内的因素,还是法院外的因素,在法律规范层次上都有反映。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应从立法的理念上去考虑。强制执行立法的滞后已经引起了理论界、司法实际部门与国家立法机关的重视。强制执行法的改革完善应当以解决实践中的“执行难”为其出发点。我国应制定一部统一的强制执行法,规定审执分立,对执行机构和人员的法律地位、执行机构体制的建立、执行原则、执行范围、执行管理、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执行费用的负担、协助执行义务以及妨碍执行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使执 《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研讨会纪》,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5期。

参见李新:《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分析》,载霍力民主编《民事强制执行新视野》,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41页。③ 参见牟逍媛:《民事执行难及相关制度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页。①②行工作有法可依,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强化执行方式改革

1、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着重从下两个方面人手:第一,不断加强执行干警的思想、政治、组织、纪律,提高干警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使其成为能胜任执行工作的全面型人才;第二,走精英化执行之路,逐步提高执行队伍建设的标准。树立新的执行理念,深化执行改革。摈弃不符合现代法治要求,制约执行工作的陈旧作法,深化执行改革,创建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新体制与新模式,包括执行体制,执行机构,执行权运行机构和执行方式与方法四个层面。

2、强化执行方式改革,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按照“全面公开、强化监督、严格规范”的要求进行执行方式改革,以取得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推动执行工作的发展,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新的动力。

(七)建立执行工作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

“执行难”也暴露出执行权在运行过程中的腐败现象,为此,应建立执行工作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建立执行工作的外部监督机制,必须加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执行权的制约和监督。建立严密的内部制约机制也相当重要。各级法院积极探索,将执行权分立行使,改变了过去执行权集于执行员一人的手中,①易于独断专行,暗箱操作的弊端,有效地整治了乱执行的行为。

四、结语

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其关键则在于

②强制执行程序的完善与健全。只要我们根本转变“重审轻执”的观念,正确认识执行程序的价值,加强执行立法,健全执行机制,相信我们一定能够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执行工作必定会走出困境。总之,要克服执行难,必须要完善执行机构的设置,创造良好地执行环境,强化执行队伍法律素养及执法水准,建立与完善执行救济制度,最大程度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根植于市场经济的道德观念,树立社会信用意识,使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中得以实现。

【该文章仅用于学习交流,严禁抄袭!如有违者,后果自负!】

参见齐树结,马昌明:《完善我国强制执行法若干问题的探索》,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版第231页。参见关赟:《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讨》,载霍力民主编《民事强制执行新视野》,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52页。①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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