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质量标准化_湖南省地方质量标准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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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

创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化施工水平,减少建筑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 50375)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申报,在施工阶段性过程质量管控中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规程要求实施质量管控,且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评定条件,重点反映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施工过程控制情况,能对本地区质量标准化施工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且行文公布的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以下简称“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申报,工程施工全过程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规程要求实施质量管控,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要求,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定条件,能对本地区质量标准化施工起到典型示范作用,且施工全过程历次均获得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且行文公布的工程项目。

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和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分省、市州两级评定,分别由省、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文公布。

第四条 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和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的评选采取建筑施工企业创建申报、专家考评、动态核查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负责对市州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考评工作的检查指导和对其考评与推荐的工程项目评选情况进行动态核查监管。

省质安监总站负责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的考评组织管理工作。市州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市州及所辖县市区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的考评组织管理和省级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考评初审工作。第六条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辖区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创建工作的监督管理,并设立畅通的创建工作投诉受理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凡未获得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的建筑工程项目,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推荐其参评省级及以上的工程质量奖。

第二章 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申报 第七条 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

一、申报程序及条件

本省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其相关信息已按要求及时录入一体化平台,当工程实体进入主体施工30%(房屋建筑按总楼层数,市政基础设施按主体工程量)前,由承建的建筑施工企业向市州质量监督机构(省管工程项目向省质安监总站)提交相关资料,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初审后向省质安监总站推荐。对于拟申报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的项目,每半年应进行一次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申报:

(一)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房屋建筑或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安装工程;

(二)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已签署,施工图审查备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手续已依法办理;

(三)未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等行为;

(四)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编制并通过施工企业、现场监理部和建设单位签字认可,现场已全面实施质量标准化管理。

(五)建筑施工企业及相关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已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工程质量责任已明确,工程质量基础保证条件要求的相关投入已到位。

(六)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未发生因质量问题处理不当造成群众集体上访或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恶劣事件,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行政处罚或记录公示严重不良行为,未在省(部)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

(七)已完结构工程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 50375)的评分分值在85分以上。

(八)已实施工程质量保险的地区,项目质量保险意向书已签订。

二、应提交申报材料

(一)建筑工程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推荐表(附件1);

(二)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备案表、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工程质量监督备案表、施工许可证、质量保险意向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复印件;

(三)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查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和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四)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评分、经监理单位核定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表;

(五)反映工程质量标准化施工及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过程管控情况的影像资料。第八条 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申报

一、申报程序及条件

工程进度已完成设计图纸内容,具备申报竣工预验收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时,由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初审后向省质安监总站推荐:

(一)施工过程中历次且不少于3次被评为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已按规定组织专项验收合格;

(三)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已按规定验收合格并通过监督抽测;

(四)已按规定被评为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省级示范项目;

(五)已实施工程质量保险的地区,项目已通过承保机构工程质量风险评估,工程质量保险合同已签订。

二、应提交申报材料

(一)《建筑工程施工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工程申报考评表》(附件2);

(二)施工过程中历次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考评认定文件复印件;

(三)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及监督抽测记录复印件;

(五)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省级示范项目证明文件及相关影像资料;

(六)已实施工程质量保险的地区,应提交承保机构工程质量风险评估报告和工程质量保险合同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由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或施工单位依法分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占工程总量的10%以上且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安装等分包工程,具备本办法第七、八条申报条件的,其施工单位可以作为参建单位申报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

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对于大型建设工程,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每家完成的工作量均在20%以上,且不少于1000万元的,可作为承建单位共同申报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

第十条 各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到企业创建项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初审,申报材料核查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市州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其确定为本市州创建项目、登记建立创建档案并及时录入湖南省建设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

对申报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项目,各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建筑工程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推荐表》(附件1)填写推荐意见,并进行汇总排序,于每年的5月15日和11月15日前上报省质安监总站申请复查。

对于拟申报省级示范工程的项目,各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申报考评表》(附件2)填写推荐意见,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省质安监总站申请复查。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创建项目的日常监督和差别化管理,按照监督规范化工作要求,制订质量监督计划,落实质量监督关键控制点和频次,依法依规、依计划对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质量基础保证条件及相关投入、质量关键控制点验收、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相关监管信息及时录入一体化平台。

第三章 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复查 第十二条 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考评。

在质安监总站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由省质安监总站根据市州汇总排序上报的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材料和一体化平台录入的监管状况,分别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适时组织每组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对上、下半年申报的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项目进行现场抽查和资料核查,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 50375)进行评分,符合考评条件的项目,报经省质安监总站审核批准并公示7天后行文公布。

第十三条 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复查抽取。

在省质安监总站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由省质安监总站会同市州质量监督机构分工程类别随机抽取确定,抽取数量按不少于市州半年申报总数的10%且不少于6个(少于6个时全数检查)。

第十四条 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考评工作实行差别化管理,对申报考评工作不认真、工作程序不规范、标准掌握不严格、项目抽查符合率低于50%的市州,将否决该市州本半年度省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申报,并暂停该市州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申报工作,直至整改合格为止;对现场抽查符合率高于50%的市州,将按照现场抽查符合率和市州上报项目的排序汇总情况确定该市州本半年度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数量和项目。

第十五条

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考评。

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每年1月考评一次。省质安监总站对申报省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考评。符合考评条件的项目,报经省质安监总站审核批准并公示7天后行文公布。

第四章 动态监管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的动态监管控制,实行摘牌和公示制度。

被确定为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项目入口的显要位置悬挂“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或“××市(州)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公示牌,注明投诉电话或其他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工作与质量标准化工作、监督工作规范化、监管信息化、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等工作有机结合,加强对挂牌后的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地)的动态监管。

第十八条 在施工、监督抽查、考评或考评复查过程中发现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摘牌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一)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试块标准养护及同条件养护条件、高程及轴线等基准控制点或线的设置等质量基本保证条件不满足要求的;

(三)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方案与现场实际不符,未按照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未组织验收的;

(四)未建立可视化样板引路制度或未按经验收的样板组织技术交底、施工和验收的;

(五)经承保机构或其委托的质量风险控制机构评估不合格,存在较大质量风险的;

(六)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室内环境等性能检测项目不合格、检测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检测方法错误或检测报告失真的;

(七)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因质量问题处理不当造成群众集体上访或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的,或因严重工程质量问题被举报并经查实的;

(八)因严重工程质量问题被举报并查实或受到国家、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记录严重不良行为的;

(九)发生重大危害市政管线事故的;

(十)施工质量标准化评价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一)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评分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创建项目被评为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后,对于因质量问题处理不当造成群众集体上访或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的,经核实由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摘牌,对已获评省优质工程或芙蓉奖等奖项的,省质安监总站将提请省建筑业协会取消其相关奖项,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州级“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的申报和评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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