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 若干规定_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制度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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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蔡县委上蔡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

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

(2006年3月13日)

为牢固树立环境就是生产力、环境就是吸引力、环境就是竞争力的理念,不断巩固和扩大招商引资成果,更好地发展民营经济,促进全县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作如下规定:

一、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

(一)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建立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要求,抓住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这一契机,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步伐,行政许可清理后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进入行政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实行“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对外,做到办事程序、审批项目、收费标准、办结时限等全面向社会公布。

(二)打造企业宽松生产经营环境,为企业办理“特别通行证”。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提出申请,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优化力办、)可以为企业运送原材料和货物的车辆办理“特别通行证”,凡持特别通行证的车辆,交警、交通、城管等部门一律不准收费。

(三)严格控制对企业的检查评比。每月1-25日为企业安静生产日,除上级统一安排部署的检查评比活动和国税、地税征收,工商日常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及处理安全事故、治安刑事案件外,任何单位和执法人员不得到企业和工商户收费或进行其它执法活动,特殊情况需到企业执法、检查的,必须经县优化办书面同意。严禁多级多部门就同一事项进行重复检查,不得随意扩大检查范围和对象,不得随意延长检查时间。

(四)减少会议和培训。凡与企业经营、安全生产无关的会议,不得硬性通知企业负责人参加。尽可能减少涉企培训,确需举办的,报经县优化办审批。经批准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要务求实效,办班单位未经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核定收费标准并在县优化办备案,不得收费。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加入各类协会,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勉强要求入会和缴纳会员费。

(五)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规范管理。行政许可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根据政策核定收费标准,具有收费资格的单位必须到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统一进入行政服务中心收缴,并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各职能部门原则上只管理不收费,只服务不收费。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以任何理由向企业乱收费、乱摊 派、乱集资。年度收费时间统一规定为每年12月,月度收 费时间统一规定为每月26日至月底,其它时间一律不准到企业收费。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乱罚款。罚款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处罚要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重在教育的原则,严禁以罚代管和重罚轻管。各执收执罚部门在企业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规问题,需补办手续和限期整改的,先向企业发放违规通知书,详细填写,如果限期内不改正,需处罚的,向县优化办提出申请和罚款依据,经县优化办批准后,方可向企业下达处罚通知,所有收费和罚

款一律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经济处罚。对经济活动中的一般违规行为,严禁以创收为目的滥收滥罚。

(七)收费和罚没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法人员必须依法行政,秉公办事。收费、罚款必须出具行政执法证或有关依据,开具专用票据,并实行收缴分离、缴罚分离、银行代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私自截留或坐文,严禁各部门对其下属单位和工作人员下达年度收费、罚款指标,各执收执法(罚)单位要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规定,按规定该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要进入中心统一管理。审计部门对执收执罚单位执行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计,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其预算外资金由财政部门全额收缴,并依照财经纪律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罚款管理规定的行为,一律执行“收一退一”的规定,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凭收据经县优化办核定后,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退款手续,再由财政部门从下拨给该收罚单位的预算经费中扣除。

二、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环境

(八)抓好行政服务中心建设。重点是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水平。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项目要实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行政服务中心要为投资者提供涉及项目和企业规费的咨询、报批、缴费等方面全过程的“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

(九)严格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审批和县四大班子领导分包企业制度等。凡是县职权范围内的要当场办理,当场不能办理的,限3日内办结。必须到上级机关办理的,由主管部门代办。对政策性规定的一次性收费、常规性收费和项目报建收费,实行明白卡制度,由相关部门提供政策依据、标准,县行政服务中心依据县定优惠政策实行一支笔审批。所有执法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向社会公开承诺 的服务内容要坚决兑现,对部门服务承诺落实不到位的要予以查处。进一步落实县四大班子领导分包企业责任制,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倡导诚实守信,打造信用环境

(十)加强诚信教育。以诚信教育为核心,努力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各部门要信守承诺,以诚招商。各级干部和执法人员要做诚实守信的模范,坚决反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各类企业和经营者要诚信经营,重合同守信用,合法经营,坚决反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四、坚持依法治县,整顿法制环境

(十一)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和司法行为。执法机关要 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损害投资者和经营者利益的违法行为要从快从严查处。司法机关不得违法扣人、扣车、扣物,不准在企业报销办案费用或从办理案件中提成,司法传讯、拘留、逮捕正常经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关键技术人员和对企业实施冻结帐户、划拨资金、资产抵押、扣留物资之前要向县优化办 报告。情况特别紧急的,要在采取措施后两小时内报告。坚决制止公路“三乱”,除公安交警部门纠正违章,交通部门收费站和公路规费稽查站、林业部门检查站在指定地点依法执行公务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境内公路上设卡拦车,进行检查、收费和罚款。

(十二)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加大企业周边环境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敲诈投资者和企业钱财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无理纠缠企业、强装强卸、强买强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的黑恶势力,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制止和打击,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重点企业,公安机关要在企业设立治安室。

(十三)深入开展市场经济秩序整治。大力治理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各种制假售假、坑蒙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及时依法审理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各类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从严从快处理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排斥异地客商的不法行为,努力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健全督察机制,严格责任追究

(十四)建立健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责任追究制。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领导是本部门、本单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按照层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将其作为领导政绩考核和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1、凡出现涉企“四乱”现象的单位和部门,经查证属实,情节较重的,其单位、部门要停止执行公务,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合格后可继续执行公务,限期整改不合格的,除继续停止执行公务外,还将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纪律责任。确须在整改期间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只服务,不收费、不罚款。

2、因破坏经济发展环境被企业、投资者或其他组织、人员投诉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其直接责任人年终考核一律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凡在评议和调查中基层或企业反映强烈或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年终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3、县四大班子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和项目建设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县直各部门和相关乡镇必须按要求解决落实。一次协调解决不了的,涉及到的部门和乡镇主要领导要向县委、县政府陈述原因;两次协调解决不了的,涉及到的部门和乡镇主要领导要公开向联系该项目的县领导作出自我批评;三次协调解决不了的,对涉及到的部门和乡镇主要领导实行诫勉谈话直至免职,属垂直管理部门的,县委、县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相应处理建议。

4、有关单位和部门违反服务承诺务承诺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对责任单位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视其情节,出现一次,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待岗、下岗或辞退处理,对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责令其单位主要领导向县委、县政府写出检讨,出现两次,对分管领导予以免职处理,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出现三次,对主要领导予以免职处理。属垂直管理单位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相应处理建议。

5、执法主体单位到企业调查、考察实行预约制度(除公、检、法、纪检、监察机关执行紧急公务外),由执法部门提出,经县优化办组织协调,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接待。县政府依法保护投资企业,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封闭式管理。

6、凡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违反企业或工商户意愿,给企业或工商户

增加不合理负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照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对损害经济环境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上蔡县委、县政府印发的《上蔡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责任追究办法»,给予党政纪处分。

(1)在行政服务中心和其它规定之外擅自向企业收取费用的;

(2)以各种名目无偿占用企业和工商户财物的;

(3)借检查评比之机搞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性服务和以权谋私的;(4)违背企业、工商户意愿举办各类评比、研讨、考核、培训活动的;

(5)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并强行收费的;

(6)接受企业宴请或娱乐消费的;(7)在企业打牌变相赌博的;

(8)在企业报销应由本人或本单位支付的费用的;

(9)违反规定对企业乱罚款、乱收费和罚款不开专用票据或不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的。

(十五)建立健全经济发展环境管察机制和服务环境 许议制。县优化办负责研究、制定全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规划和措施,协调、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鼓励支持投资者和社会各界对各种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县优化办负责受理、协调、处理和督查全县投资者投诉事项,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督促落实县委、县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各项决定和政策,定期开展专项调查,及时向县委、县政 府反映情况,提供决策建议;优化办要加强“企警地”共建 工作,组织企业负责人每年开展两次评议职能部门行风的活动,将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开。半年评议时,不满意率在20%以上的部门,要对其主要领导进行组织谈话,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实行诫勉。年底评议不满意率仍在20%以上,组织考察确有问题的,对部门主要领导予以诚勉直至免 职。属垂直管理部门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提出相应处理建议。县直有关部门,要在年末将本部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情况向县优化办作出书面专题报告。

本规定白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出台的与本规定不符的文件,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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