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规定_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制度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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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城区关于进一步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实现老城“中心开花”的目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办事处(镇)、区直各单位、驻区单位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 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工作。各职能部门保留的审批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集中办理。逐步推进并联审批、网上审批,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窗口事项办理程序的监督和协调,切实做到一门受理、一口告知、限时办结、照章收费、行为规范。

第三条 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相关制度。所有职能部门对保留的审批项目、收费项目都要上墙公示,并制订详细的办理流程,连同政策法律依据、申请表格、收费依据在本单位的政务公开栏上公布。

第四条推行收费明白卡制度。各单位对本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实行收费公开外,要向企业发放收费明白卡,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及投诉监督电话。对违规收费和超标准收费,企业有

1权拒绝缴纳。

第五条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不同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相同问题或事项的执法检查,实行谁先查谁负责制,其他机关不得重复检查。同时实行检查备案制度,除国家、省、市确定的突击性专项检查外,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检查前,经分管副区长同意后,书面报区优化办备案。鼓励各单位实行联合检查。

第六条行政执法单位对企业的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必须集体研究、审批,严禁行政执法人员擅自对企业处罚,做到集体研究、同事同罚、公平执法。

第七条 推行对企业首次行政执法不罚款制。各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对企业、商户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应依法不作罚款处理,可采取善意告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等方式,督促其自行纠正违法经营行为。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对企业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宣传,指导企业诚实守信、守法经营。

第八条 推行收费、罚款最低额度制。各行政执法机关在对企业、商户实施行政性收费和罚款时,凡法律法规规定有幅度的收费、罚款项目,应按最低额度标准执行。为了支持企业发展能

第九条实行重大行政处罚事项备案制。行政机关对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经分管副区长同意,同时书面报区优化办备案。

第十条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对企业执法时必须严格遵守“六条禁令”:

(一)禁止重复执法。同一执法系统或不同执法机关不得对同一企业的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不同执法机关不得同时对一个企业进行检查(市区两级政府统一组织的联合执法除外)。

(二)禁止在企业“安静生产日”内执法。每月1至25日为企业“安静生产日”,除安全检查、环境监测和执法机关查处案件以外,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到企业进行执法。确需进行执法的,必须事先经分管副区长同意后到区优化办履行备案手续。

(三)禁止无备案执法。除政法机关查处案件以外,对企业进行执法,必须事先经分管副区长同意,并到区优化办履行备案手续后方可执法。

(四)禁止无审核收费、罚款。各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进行收费、罚款,必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或实施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事先经分管副区长同意,并到区优化办履行备案手续,经审核后方可执收、执罚。

(五)禁止无证执法。对企业进行执法,执法人员必须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并应出示其他有关执法证明材料。

(六)禁止粗暴执罚。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制定和实施执法用语、举止、仪表规范,保证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罚行为。

第十一条推行检查、收费、罚款、评比、办班等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制。各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罚款和评比的,以及行政机关和挂靠行政机关的社团组织对企业人员办班、培训的,必须事先经分管副区长同意,并到区优化办履行备案手续。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企业强制执行时,应事先经分管副区长同意并到区优化办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推行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案件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洛阳市影响工作执行力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的标准进行奖励,奖励费用由被举报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以及发生涉企“四乱”、“四难”到企业“吃拿卡要报”等各种形式的加重企业负担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老城区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并严肃追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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