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依法维护我家被强拆合法房产权益的报告_社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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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依法维护我家被强拆合法房产权益的报告
尊敬的周市长:
我叫王志成男,汉族,1942年11月27日出生,原大祥区城南乡红星村四组村民1994年8月,在本自留地修建住房一栋门面两间、加地下室共五层,占地面积162平方米,建筑面积738平方米(经市拆迁办认定),1996年依法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1996年,我家以该房屋抵押向红旗信用社贷款30万元用于经商,后因无力偿还到期贷款。2003年4月29日,大祥区人民法院原执行庭庭长明知敏州路拆迁在即,以12.8万元三年前的评估低价,变卖给其战友市财政局司机蒋新选。2013年5月15日,蒋在购得该房15天后,邵阳市大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明知房屋存有纠纷仍与蒋新选签订了协议拆迁,(见拆迁合同后段)而后我家得知此事后,立即向市政法委、人大举报,经调查核实情况后,时任政法委书记石民生要求市财政局做好蒋新选工作将房屋退还。2003年6月13日,王志成女婿王柯与蒋新选在加了五万元后签订了协议并公正,将房屋赎回。2003年6月18日,蒋新选向大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声明放弃原合同,至此我多次申请与大安房地产公司另签协议,要求重新评估然大安房地产开发公司不理不睬。2003年7月6日,大安公司未经评估也未通知我搬家就强行将房屋拆除,造成房内家具、衣物和装修材料损毁等严重损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事我已奔走十一年之久。
综上所述,结合相关法律和政策,不难发现我家房屋被 违法处置:
(一)、法院程序程序违法:
1、法院执行庭庭长,串通买卖,拍买我的房屋我完全不知情,根本没有通知被执行人,属法院和买受人串通的违法违纪行为。
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上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和城市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宅基地的国家政策,大祥区人民法院将我家房屋变卖给蒋新选的行为明显是违法的。
(二)、大安公司违反合同法:
1、在与蒋新选签订合同时明知该房屋有纠纷(合同后面一条可以看出)而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
2、大安公司在收到蒋新选放弃权利申请后,22天内不为我房屋重新评估,不与我签订合同,值老百姓的财产而不顾於2003年7月6日非法强拆了我的房屋,事后2006年大安公司将补偿款291168元打入王柯账户的行为,表明该公司也认同房屋所有权王我家所有的事实。
3、既然大祥区法院将房屋变卖给蒋新选的行为是无效的,薪新选从未取得过房屋所有权,那么薪新选与大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自始是无效的,大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与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人我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根据当时的拆迁政策和同类情况同样处理的基本道理,有证据证明户口不在红星村的钱吉秀家,其正房占地面积只有107平方米,可2008年4月11日竟然获得了3块安置地共计130平方米;红星村的曾腊生家房屋建筑面积只有393平方米,2004年4月30日不但得到了四套共计430平方米的房屋,而且还得到了补偿款。据此,我家多次要求大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新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按政策给予安置地,赔偿因强迁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但大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置之不理。我家有权获得安置地,得到更多的拆迁补偿,而大安房地产公司基于一个无权处分之人与其签订的低价补偿协议不肯纠错。大祥区法院、大安房地产公司等部门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给我家造成的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家十几年来为此事不停奔波,然而仍未得到合理解决,在此我再次恳请尊敬的上级领导践行群众路线,责令大安房地产公司的权利义务继承人市城建投公司依法给予我家162平方米的宅基地,依法对738平方米房屋补偿,赔偿因强拆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此致 敬礼 报告人: 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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