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_浙江省治安安全单位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浙江省治安安全单位”。

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126

【实施日期】 19910401

1991年1月23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1年1月26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公布 1991年4月1日起施行

【章名】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治安管理

第三章 治安责任制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违法 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下列公共场所 的治安管理:

(一)文化、娱乐、体育场所;

(二)饮食服务场所;

(三)凭票进入的游览场所;

(四)有固定设施的集市贸易场所;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纳入管理的公共场所。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具体范围,由省公安厅另行规定。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主管部门,对公共场所 依法实施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广播电视、园林、旅游、交通、体育等有关部 门,协助公安机关实施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单位应当依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指 导、督促公共场所建立健全治安责任制,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公共场所的负责人为本场所治安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内的治安安 全负责。

【章名】 第二章 治安管理

第五条 开设公共场所,应当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证件向 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申领《治安许可证》。公安机关接到申请 后,应当派员核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六条 开设公共场所必须具备必要的治安安全条件。不具备必要的 治安安全条件的,不发给《治安许可证》。

开设公共场所必须具备的治安安全条件,由省公安厅依照国家有关规 定具体规定。

第七条 依法需要办理开业登记的公共场所,应当凭《治安许可证》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八条 在公共场所举办超核定容量的临时性大型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活动,或者在无核定容量的公共场所以及其他场所举办临 时性大型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持有关部 门的批准文件,在举办的十日以前向所在地的市(地)、县(市、区)公 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勘察现场,并 在七日内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举办的上述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举办的五 日以前报所在地的市(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 举办前条规定的活动,必须在安全许可的范围内,并有明确 的现场治安负责人、必要的维持秩序的人员和具体的治安安全保卫措施。

第十条 公共场所歇业、停业的,应当在十日内向批准发证的公安机 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治安许可证》。公共场所减少经营项目或者变更 负责人的,应当在十日内向批准发证的公安机关办理《治安许可证》的变 更手续。公共场所转业或者增加经营项目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的规定办理。

《治安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

【章名】 第三章 治安责任制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负责人应当做好下列治安安全工作:

(一)宣传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三)制订治安安全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组织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和奖 惩措施,定期检查危害治安安全的隐患并及时整改;

(四)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治安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治安负责人和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切实履行治安保 卫职责,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维护治安秩序。发现赌 博、卖淫、嫖娼、斗殴、贩卖毒品、传播淫秽物品、流氓活动以及其他违 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将违法犯罪分子送交公 安机关处理。

公共场所治安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严守纪律,依法办事,不得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包庇违法犯罪分子。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管理,定期检 查公共场所的治安安全情况,督促公共场所健全治安安全制度、落实治安 防范措施和整改、整顿措施。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做好下列治安管理工作:

(一)督促公共场所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 人员,指导、帮助建立健全治安安全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宣传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和指导公共场所治安保 卫人员的业务培训,支持和督促公共场所负责人、治安负责人和治安保卫 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检查公共场所的治安安全情况,发现危害治安安全的隐患或者 其他治安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

(四)及时依法查处公共场所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 事故,对公共场所及其周围突出的治安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五条 公安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枉法。

公安人员对公共场所进行治安安全检查时,应当出示治安管理检查证。

【章名】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认真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主管 单位、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严格执行治安责任制,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预防刑事案件、治 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成绩显著的;

(二)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案件、治 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有功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公共场所负责 人一百元以下、单位一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补办手续:

(一)不按规定申领《治安许可证》或者不按规定办理《治安许可证 》变更手续擅自开业,经公安机关通知仍不补办手续的;

(二)不按规定接受《治安许可证》审验,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 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治安许可证》注销手续,经公安机关通知仍不 办理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提出申请或者未获许可,擅自举办 临时性大型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活动的,处主办单位负责人 和直接责任人二百元以下、主办单位三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补办手续或 者停止举办。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公共场所负责人、治 安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警告、五千元 以下罚款,并可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吊销《治安许可证》:

(一)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二)公共场所负责人、治安负责人或者治安保卫人员不履行规定职 责,致使场所内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的。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进行或者容留他人进行赌博、卖淫、嫖娼、贩卖 毒品、传播淫秽物品、流氓活动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对公共场所负 责人、治安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对 公共场所处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吊销《治安许 可证》。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予以警告、罚款、吊销《治安许可证》处罚 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 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处罚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

以在接到处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公共场所限期部分或者全部停业 整顿。

第二十四条 被吊销《治安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注销 其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其停止营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十日内交回 《治安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公安人员在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道或者省道两旁开设的农村公共场所,比照本办法实 施治安管理。

其他农村公共场所需要纳入本办法管理的,经县(市、区)公安机关 决定后,参照本办法实施治安管理。

第二十七条 车站、码头、机场、渡口、旅馆等场所依照国家有关规 定实施治安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1987年10 月22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1101 【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1-01-26 【生效日期】1991-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

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0902 【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4-12-07 【生效日期】1995-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一......

贵州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贵州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5年8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山东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2-11-03 【生效日期】1992-11-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山东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

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1102【发布文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 【发布日期】1998-03-26 【生效日期】1998-03-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浙江省......

《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浙江省治安安全单位 公共场所 管理办法 浙江省 浙江省治安安全单位 公共场所 管理办法 浙江省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