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_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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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等有关事项的通

【发稿时间:2010-2-24 8:54:13】【作 者:】【主 题 词:】

云国土资办〔2010〕8号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规

定》),进一步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全面建立并认真执行好矿山地质

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编制、监督检查等制度,做

好“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等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

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

61号)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方案”编制

(一)时间和情形要求

1.自2010年3月1日起,采矿权申请人在办理采矿权许可证时,应当编制

“治理方案”,并按权限规定报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审查,原

施行的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其审查备案登记不再单独进行。

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三年以下(含三年),采矿权人在申

请延续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完成“治理方案”编制、审查;采矿许可证有效

期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采矿权人应当在两年内完成“治理方案”编制、审查。

2.2010年3月1日前,已申请并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或已完成矿山地质灾

害危险性评估及其审查备案但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应当在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文件规定的预留期内,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

3.采矿权人申请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规模、开采方式的,或者申

请延续、转让采矿权时“治理方案”时效性已过期的,以及矿山排土场、废石场

等重要设施位置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编“治理方案”,并及时完成审

查。

(二)资质要求

1.“治理方案”由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委托符合《规定》要求的资质单

位进行编制,原则上应当由同时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

查、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2.“治理方案”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编制“治理方案”的资质单

位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3.由国土资源部受理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编制“治理方案”的资质单位

应当具备甲级资质。

4.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编制“治理方案”的资质单

位应当具备乙级及其以上资质。

5.由州(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编

制“治理方案”的资质单位应当具备丙级及其以上资质。

(三)技术要求

“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和技术要求,应当符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的规定。同时,“治理方案”中的地质灾

害危险性评估内容,还应符合《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危

险性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土资环〔2006〕11号)。开发利用

油气、水汽、地热水及砂石粘土类等矿产,其“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可适当简化,可按DZ/T223—2009的要求编制方案表。

二、“治理方案”的审查

(一)权限规定

1.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登记发证的新立、延续、转让、变更采矿权,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级别为一、二、三级的“治理方案”,均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和审查。

2.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发证的新立采矿权,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级别为一、二、三级的“治理方案”,或者延续、转让、变更采矿权且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级别为一、二级的“治理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和审查。

3.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发证的延续、转让、变更采矿权,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级别为三级的“治理方案”,由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和审查。若变更采矿权属扩大矿区范围的,按前款要求办理。

4.由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批登记发证的新立、延续、转让、变更采矿权,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级别为一、二、三级的“治理方案”,均由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和审查。

5.2010年3月1日前,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发证并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生产矿山,其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级别为一、二级的“治理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和审查;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级别为三级的“治理方案”,由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和审查。

6.现阶段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得将本级评审和审查权下放到县级国土资源局。

(二)专家库建设

1.“治理方案”评审专家库应由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采矿工程、岩土工程、生态环境、土地整理、工程预算等相关专业领域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构成。专家库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熟悉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保护,以及相关部门、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

2.省国土资源厅严格按照以上要求,建立完善省级“治理方案”评审专家库;各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在原有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专家库的基础上,参照以上要求建立完善“治理方案”评审专家库,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备案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

3.入选或调整后的专家库名单要及时向社会公告。省、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健全专家年度考核制度,专家评审必须客观、公正。

(三)专家评审

1.省、州(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主管矿山地质环境的业务部门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委托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承担具体的专家评审组织工作。

2.承担评审工作的单位应当根据矿山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地质环境条件、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等特点,在专家库中随机抽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采矿权人申请人或采矿权人按照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完成的“治理方案”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结论,填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审

查表”(附件1)。

3.专家组应对“治理方案”的规范性、客观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编制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治理方案”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编制要求;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是否清楚,评估是否准确,预测是否科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目标、任务是否合理,措施和工程布置是否合理可行;经费估算是否充分合理等。

(四)审查备案

1.资质和项目备案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资质管理的要求,符合《规定》的资质单位与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签订“治理方案”编制合同后10日内,应到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附件2)。

2.成果审查

(1)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委托资质单位编制完成“治理方案”并通过专家评审后1个月内,应及时与负责保证金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交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按权限规定到相应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成果审查。

(2)负责评审组织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的“治理方案”审查申请登记表(附件3)及其符合规定的审查报件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3)负责评审组织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专家评审结论进行审查,并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审查表”上签署意见。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评审程序是否合理、符合规定,评审专家组成是否合适,评审结论是否获得通过,对评审提出的意见是否已按照要求进行了修改,《交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等。

(4)同意审查后的“治理方案”文本、图件及其相关材料,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送项目所在地州(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矿山地质环境的业务部门进行备案、备查,并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随采矿权申请登记报件材料一并报送有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采矿权审批的必备要件。

3.审查报件材料

采矿权人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在报送“治理方案”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报件材料: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申请登记表。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审查表。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专家评审意见书(附件4)。

(4)经专家评审通过的“治理方案”文本(报告书或表)及附图。

(5)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及编制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6)《交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

(7)延续、转让、变更(不涉及矿区范围变动)的,应附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8)新立、变更扩大矿区范围的,应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监督管理

(一)组织领导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治理方案”编制、评审、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督促采矿权人按照经审查批准后的“治理方案”开展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依法依规定期报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恢复等情况,并对“治理方案”中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度建设

为切实提高“治理方案”工作质量,加强对“治理方案”编制、评审等情况的监管,建立野外工作抽查核实、方案报告年度评奖等四项制度。

1.野外工作抽查核实制度

承担评审工作的技术单位,根据提交的“治理方案”项目情况和地质环境条件,抽取适当项目,进行野外调查核实、检查。在评审中对“治理方案”有疑义的,也可进行野外核实。若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各资质单位每年总抽查数量不少于年度提交报告的2%。

2.报告年度评奖制度

为提高“治理方案”编制资质单位工作积极性,加强“治理方案”编制工作经验交流,每年举办“治理方案”报告评奖活动,对获奖报告编写单位进行奖励,并通报表扬。

3.业绩通报制度

为实现“治理方案”评审的公平、公正、公开,加强社会对治理方案工作的监督,每年对“治理方案”报告评审结果等情况进行通报。

4.评审专家年度考核制度

建立健全评审专家聘用制度,建立专家个人信息管理,接受社会监管,加强对专家的日常考评,努力建立健全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专家队伍。附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备案表(附件1-4).doc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0年05月30日 星期日 09:06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方案”的编制

(一)自《规定》施行之日起,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治理方案”,并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自《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规定》施

行之日前已经申请并正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一年内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

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治理方案”。

(二)“治理方案”由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委托符合《规定》要求的资质单位进行编制。其中,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甲级资质;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及其以上资质;由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丙级及其以上的资质。“治理方案”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三)“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和技术要求应符合地质矿产行业标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的规定。其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还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要求。油气、水气及砂石粘土类等矿产,“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可适当简化,可按规范要求编制方案表。

二、“治理方案”的审查

(一)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按要求编制完成的“治理方案”,应按采矿权审批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和审查工作。主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业务部门负责评审组织工作,并委托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承担具体评审工作。

(二)负责评审组织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治理方案”评审专家库。专家库要由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采矿工程、岩土工程、土地整理、生态环境、工程预算等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库成员应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熟悉国家矿产资源开发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名单要向社会公告。

(三)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在报送“治理方案”审查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治理方案”审查申请登记表(见附件1);

2. “治理方案”报告书(或表)及附图;

3. 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4. 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

(四)承担评审工作的单位要根据矿山的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地质环境条件等特点,在专家库中选定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治理方案”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结论,填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表”(附件2)。专家组应对“治理方案”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编制单位是否符合资质要求;“治理方案”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编制要求;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是否清楚,评估是否准确,预测是否科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目标、任务是否合理,工程部署及措施是否可行;经费估算是否合理等。

(五)负责评审组织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专家评审结论进行审查,并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评审程序是否合理、评审专家组成是否合适、评审结论是否获得通过、对评审提出的意见是否已按要求进行了修改、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等。

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采矿权申请人将“治理方案”报告文本等

有关资料,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随采矿登记资料一并报送有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六)负责评审组织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三、监督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治理方案”编制、评审、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督促采矿权人按照经审查批准后的“治理方案”开展治理工作,并对“治理方案”中包括监测方案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

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申请登记表

2.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表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一、方案编制主要依据•1、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十三条•2、技术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与治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附件

《治理方案》附件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申报表》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存承诺书》3、《受理登记表暨评审事项通知书》4、《资料真实性......

地质环境保护恢复与治理方案编制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要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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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实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承诺

【发布单位】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发布文号】湘国土资办发〔2007〕147号 【发布日期】2007-09-04 【生效日期】2007-09-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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