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说深议司法改革_司法改革前后分析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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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说深议司法改革

【观点】司法改革是难事,也是必须做的事,如果只说不做,则司法改革就只能是一个话题,而现实生活中的司法生态确在每况愈下,这种生态恶化,势必破坏司法公信力和执政党的公信力,必势必影响社会的进步与稳定,所以司法改革不能只说不做。为使司法改革增加可行性,可以先议先论,深入研究,广泛议论有利于尽早形成改革共识,尽早形成改革方案,有了方案还可以再议论,在可行时,报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再修改现行法律,司法改革就有可能实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司法改革,表明党中央看准了当下司法体制和机制中的问题和由此引发的弊端,司法改革是一件大事,上关国家体制,下涉普通公民的宪法权利与法律设定的权利,中涉法院能否公平公正的行使国民赋予的司法权力,能否依法作出正确的判决。司法改革涉面广,涉事深,涉时长远,改革要正确,要有赖于决策部门认知正确,要使认知正确,就要广议深论,集思广益,还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与做法,基于此想法,对司法改革发表一点浅说浅议。

第一,从浅处说,司法改革可以先改法庭的内部设置。现在全国大多数法院都修建了很豪华,很奢华,很土豪的办公大楼,但法庭内给出庭辩护人和代理人留的座位很小,特别是桌子很窄,几乎放不下什么材料,而且一般只有两个坐位,当事人如果是三位以上,第三个当事人则只能坐于桌子傍侧,无桌面放置辩护代理案卷。这种设置不利于律师开展庭上辩护或代理工作。从律师的专业角度看美国司法题材的影视剧,给笔者留下深刻印象的情节是,当事人出庭坐位前的大桌子,那桌子的宽度近80公分,长度可容下四至五个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多,可以让律师坐在前排,被告人坐在律师的后面。笔者从事律师工作后才知道,要真正实行抗辩性的庭审,而不是装样子的辩论,公诉人、律师确需要一个大桌面摊开书证材料,以利举证和辩论时加以引证阐述辩护或代理意见。不是说小桌子不能使用,而是说大桌面有利于辩护代理工作,从法庭的设置上,体现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尊重保护人权的具体体现,也是避免或减少错判案件的一个保证。法院既能修得起豪华办公楼,那么将法庭内的桌子搞大一点,应当并不困难。

第二,从深处说,司法改革要有树立明确的司法宗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理直气壮的提出司法要努力实现的社会公平正义,据此,公平正义应当成为司法宗旨,并应当写入相关法律,成为司法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以往有人提出的司法服务于经济建设这类司法宗旨应当放弃。因为从特定的角度看,经济建设是资本的运动过程,是人为活动将货币资本变为实物资本并产生利润的过程,司法为经济建设服务似乎是表明司法为资本服务,这很容易导致司法忽视非资本方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法院如果表示为资本服务显然是丧失公正立场,成了某特定当事人的保护神。人民法院应当成为引领社会公平正义的旗手,法院的判决应当引导社会公正正义之风。从某种角度看,法院不仅是司法机关,也是执政党的宣传部,而且比管理报刊、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的宣传部的作用还要大,宣传部门只说不做,而法院是又说又做,一份判决书在社会上比《人民日报》的十篇社论都管用。例如,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彭宇案的判决,使人们普遍认为,扶老人未必有好下场,中国传统文化处世哲学关于“个人自扫

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说法,确实是硬道理。

第三,司法改革需要社会进步舆论的支持和监督。没有社会进步舆论的支持,司法改革不容易为社会各阶层及国民公众所理解和支持,同时,司法改革也要接受社会媒体与国民公众的监督,以便于试错和及时纠错。

第四,确定司法改革方案不亦全过程闭门造车。司法改革的方案不应由小班子闭门造车,而应当有较大范围的专业思考、研讨和设计。改革方案应当经过一定范围国民公众代表的理性辩论。实践证明,小圈子里的小班子关门搞大的方案总是容易先天不足,挂一漏万。

第五,司法改革方案内容不要排斥借鉴、吸取法治国家的普遍成功做法。譬如,如何设定法官的审判权力?时下,很多学者或法官都认为中国法官的权力太小,或是影响法官自主完全行使审判权的障碍或阻力太大。笔者认为,不能简单的评断中国法官握有审判权力的大或小,应当有一个纵向或横向的比较,似才可能看清权力界线,进而看出权力的大或小。与美国的司法制度相比较,由于美国审判制度中设有陪审团制度,并负责认定事实,在法庭上认定事实的权力已不由法官行使,而由陪审团行使。法官负责审核、认定证据有效或无效,所起作用是用证据引导陪审团认定事实,仅是引导,而不是强迫或命令陪审团按法官的意志认定事实。法官另一项职责是根据事实和证据,决定适用的法律。美国的法官是独立审判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制作判决书不需要加盖法院公章,法官签名就具备生效的条件。但法官同时要接受公众社会和媒体的全面监督,法官判错案件,要接受公众和媒体的批评,法官个人要承担法律责任。而我们的法院,法官并不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媒体未经批准,不准监督或批评法院和法官,即使通过党报内部监督途径或是党报内部的途径,向省以上领导机关反映法院违法或枉法裁判的情况亦非常困难。法官审理案件既有权力认定事实,又有权力决定适用法律,同时还有权力不接受媒体监督,这么比较,人们不能不认为还是当下中国法官的权力大,至少有名义上受监督,而实际上不受社会监督和媒体监督的权力。中国现行的陪审员基本是个摆设,没什么用,搞不好还起相反的作用。如果司法改革真能使陪审团有用,则至少目前一些的国企高管勾结私企业主,利用职权违法违规、低价转让国有企业的高质国有资产的案件,在法庭得不到司法支持,重大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的行为,就不大可能通过法院的民商事审判披上合法的外衣,并把枉法裁判的判决书作为对抗中共中央或地方党委各级纪委的免罪免诉牌,个别不良法官也难以枉法发国难财。

第六,法官参加合议庭审而不议,应改为审而必议,不议即失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案件的方式是,九名大大法官按任职年限长短,由任职时间长的开始,九个法官每人都必须写出对在审案件的审判意见,该意见必须附于卷内。案卷对其他不承办该案的法官开放,其他法官可以阅读九名大法官的审判意见,审判意见撰写的好与差,专业阅卷者一比较,就会一目了然。这种审理案件的方式要求法官必须钻研法律的真意,必须全面阅读案卷,必须对在案证据作出分析和评断,必须依据有效证据恢复或确认事实,必须阅读和回应律师的辩护或代理意见,否则,难以写出令人信服的审判意见和判决书,也难以回答社会各方和媒体有针对性的质疑。以此种方式审理审件,当然错案率比我们时下审判方式的错案率要低的多。实行这样的司法审判制度,久之,想不成为高素质的法官也有点难。美国在世界上是人均诉讼

案件最多的国家,也是成年人人均拥有枪只最多的国家,还是法院系统比较复杂的国家,因是联邦制,联邦和州各有法院系统,州法院审理涉州法律的案件,联邦法院受理涉及国防、外交、州际贸易和联邦宪法权利的案件。近30年来,我们很少听说美国哪个法院作出判决,当事人不服该判决,手持枪械到法院找法官评理算帐,原因何在,当然首先是法治精神被公众普遍接受和信奉,其次,则至少是判决书向当事人乃至于向社会媒体公众公开充分的说明审判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公开而充分的阐述法理,当事人即使败诉,也心服口服,或口不服已心服,当事人心服,则有枪也不会违法闹事或上访信访。

第七,庭审法官应当回应当事人或律师的意见。当事人因自己不懂法律与诉讼,才花钱委托律师代理诉讼,而当下许多判决书或裁定书并不回应律师的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实质是无视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尊重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仅是让当事人在庭上经允许说说话,而是对当事人委托律师提交的证据、发表的意见,应当作说有据有理的回应。庭审法官或判决书坚决而长期不回应,就使律师的辩护代理制度成为虚设或空转,当事人支付的律师费也付之流水。法官不接受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应当在判决书中回应说明事实和理由,为何不支持;同理,支持当事人意见和的诉求,也必须回应说明事实和理由;要判而有据,决而有理。并且经得起公众和媒体有针对性的专业质疑。时下,法院的判决书常常回避代理律师的意见,不回应,不说其有无道理,理由是否成立。这样做,当然判决裁定案件可以省时省力省脑,但判决或裁定书没有说服力,当事人心口皆不服,其原因至少是判决所据事实和理由很不充分。

第八,判决书应体现公平正义的司法宗旨。在当下,法院的判决书要不要体现公平正义仍存在很大争议,有人认为民商事案件的判决书无须体现公平正义,时常看一些民商事案件的判决书,善意守约的未见得到同情,恶意违约的未见受到遣责,是非不清,黑白不辩,判决书说服力不足,这或许就是缺失公平正义的结果。判决书如果体现公平正义,于善意守约守法者予以同情保护,于恶意违约违法予以遣责和纠责,久之,司法判决就会深得人心,司法公信力自然得以建立。

第九,公开审判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必须向社会公开。公开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不涉国家的国防、外交,不涉政党、政府的人事组织密秘,只涉双方当事人的私权益争议纠纷,判决书没有不公开的理由。司法公权力的行使和运用应当接受公众的监督,凡是法定公开审理的案件,从立案开始起,就应纳入公众公知的视野,因为,公众有权利知道法官是否在公正、公平的审理案件,所作判决裁定是否判而有据,决而有理。有的法官不赞成公开判决书和裁定书,理由是判决裁定陈述的案情会披露或公开当事人不想让第三人或外界知道的商业秘密,所以未经当事人同意,法官有权不公开判决书或裁定书。这种意见的理由并不成立。当事人选择了依法诉讼,就应当服从法律的规定。判决书与裁定书的公开是实现司法接受监督的基本条件,否则公众无法知悉或判断法官是否依法公正判案,而没有枉法裁判,为此,当事人的私益应当服从社会公益。当下是有很多当事人不同意公开判决书,例如侵犯他人著作权、专利权而被起诉的当事人,又如用已被规划部门撤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虚构土地规划用途,再将没有规划许可的土地出租给他人,骗取承租人的巨额土地租金的诉讼当事人,还有与个别法官进行私下交易,在判决书上已留下法律人一看就明白的痕迹的诉讼当事人,他们当然都反对公开判决书,因为这种判决书经不起监督,公开判决书、裁定书,这些人就会受

到公众和社会进步媒体的遣责,他们再次实施诈骗的成功率就会大大下降,为了维护不法利益,他们当然要反对公开裁判文书。

第十,不应将法院审判工作神密化,司法改革也不要过度神密。过去,曾以阶级斗争为纲,阶级斗争压倒一切,法院是统治集团实行阶级政治统治的重要工具。法院当时主要承办审理镇压各种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案件,民事案件很少,诉至法院的民事案件主要是婚姻纠纷。有的领导因此认为,法院审判工作都是秘密,审判不能公开,审判工作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或公众监督,这种看法似乎有点道理。但1979年开始至1980年代平反纠正的大量冤假错案已经证明,审判工作脱离监督将会发生巨大的社会危害。现在国民面临的情况是:民商事案件成倍的增长,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都不是阶级敌人,可能有自己的合理诉求或合法权益。因此不能说法院判被告败诉,就是专被告的政,反之,亦然。当事人诉至法院请求司法救济,法院裁判案件是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职权所在,与专政没有关系。既然不是专政,既然是依法行使司法公权力,就没有理由不允许公权力授权人之一的公民个人和公众监督审判工作。从普世的经验做法看,实施对法院、法官的监督,有利于防止或抑制司法公权私用,有利于缩小法官任意裁判案件的空间。而真要实施实现监督,恐怕首先要破除法院是专政工具、因其特殊而不受监督论的影响。当下,可以先试试党报对司法工作开展监督,一则党报是主导媒体,二则党报讲原则和立场,三则党报新闻报道水平较高,由党报承担社会监督工作在当下也可能是最合适的选择。如果党报尚不能或不准监督司法机关,则其他形式的监督也只能是空谈。

第十一,研究司法改革方案应当动员社会智力资源出主意、想办法、发议论。辟如可以考虑请高等法学院校设计若干个司法改革方案,而后请各有关方面的代表评头论足,评判长短,目的是集思广益,开拓与修正思路。

司法改革是难事,也是必须做的事,如果只说不做,则司法改革就只能是一个话题,而现实生活中的司法生态确在每况愈下,这种生态恶化,势必破坏司法公信力和执政党的公信力,必势必影响社会的进步与稳定,所以司法改革不能只说不做。为使司法改革增加可行性,可以先议先论,深入研究,广泛议论有利于尽早形成改革共识,尽早形成改革方案,有了方案还可以再议论,在可行时,报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再修改现行法律,司法改革就有可能实现。

文/闫欣(北京天铎律师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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