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行刑执法衔接中检察监督机制的构建

2024-11-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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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试析行刑执法衔接中检察监督机制的构建

试析行刑执法衔接中检察监督机制的构建

论文摘要由于缺乏检察监督,知识产权案件的行刑执法衔接未得到有效保障,“以罚代刑”的情形不断出现。破解行刑执法衔接的关键是加强检察法律监督,而此前提为确立“刑事优先原则”;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中应当以信息共享平台为主线,完善相关立法,并建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

论文关键词行刑执法衔接 检察监督 刑事优先原则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轨制是我国特有的保护知识产权机制,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上起着重要作用。但随着实践的发展,该机制行刑衔接问题日益突出。其原因复杂,对策也必定是多方面结合的,但笔者认为,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是必不可少的。

一、加强检察法律监督的必要性分析

(一)检察监督缺位导致的问题

1.监督没有强制力保障导致“以罚代刑”。从立法角度来看,司法和行政机关间的关系必须由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调整才具有法理基础,但目前我国关于行刑执法衔接机制的框架主要由“五大文件”

篇2: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当前,我国已进入人均GDP从1000美元―3000美元的特殊发展阶段。根据国际经验,这个阶段既是黄金发展期,也是矛盾凸显期,稳定和发展的关系制约着社会前进的步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是我们党顺应这一历史变化,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理解和把握构建和谐社会的丰富内涵,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努力承担起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任务,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一、    构建和谐社会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根本职责在于通过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因此,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是履行检察职能的应有之义。

(一)构建和谐社会是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决定的。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派生出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三个平行并列、各自独立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分别执行国家的行政管理和司法裁判职能,而检察机关执行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不仅表现在国家政治体制中,在司法体制和各种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实施对国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的法律监督;通过行使批捕权、公诉权,实施对公民守法情况的监督;通过行使诉讼监督权,实施对刑事、行政诉讼活动和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也就是说,在我国宪政体制下,检察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惩治腐败,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理应在维护社会和谐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构建和谐社会是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必然结果。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始终是们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检察权必须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必须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是新时期检察机关的执法宗旨,是检察机关落实以人为本执法理念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必须时刻关注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满腔热忱地对待群众的诉求,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通过发挥职能,严厉打击侵犯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实现执法为民,促进社会和谐。

三是构建和谐社会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客观要求。经济全球化是当代世界经济发展的基本特征和总趋势,它正以不可阻挡之势对国际经济、政治、文化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任何国家要跟上时代潮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都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切实解决发展问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经济文化落后,党的根本任务就是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并以此作为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检察机关必须牢牢把握住发展这一时代主题,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发展大局。通过创建清廉的`政治环境和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物质基础。

二、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不仅揭示了检察工作的本质和规律,也反映了实现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价值追求。检察机关必须围绕这一工作主题,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维护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要以公平求和谐。公平是人们追求的基本社会价值,是社会秩序得以维系的基本理念。而司法是维护公平的最后一道屏障。当人们之间的纷争不能自己解决时,当个人的权利和尊严受到侵犯时,人们就会寄希望于司法机关,期求司法机关能够通过法律公平地解决纷争,伸张正义。司法的功能就在于通过公平合理地适用法律规则,满足人们对公平的追求。一个社会,如果达不到人们对公平的要求,就没有理由要求人们遵循它所颁布的法律和制定的行为规范,社会秩序也就荡然无存,社会和谐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检察机关要通过依法履行职能,使有罪的人受到惩罚,使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使人权得到尊重,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全力实现公平,以公平构建社会和谐。

(二)要以效率求和谐。从法学理论上讲,公正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效率是通过司法实现公正的最佳状态。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效率是司法的内在追求之一。其实,效率本身就是公正的一个重要的价值指标。对于群众来说,既要求自己的官司得到公正的裁判,也希望诉讼的时间不要太长。 “没有效率的正义是延误或虚幻的正义”,“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迟来的正义等于无正义”。如果不讲效率,久托不决

,群众的生活处于长期的不稳定状态之中,就可能导致天平失衡,导致公正难以实现。司法效率不仅仅是某个纠纷与案件及时解决的问题,没有效率,群众诉求和社会矛盾得不到及时解决,就可能演变成“激烈的对抗和大规模的冲突”,就无法实现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也无法实现和谐社会。因此,检察机关在尊崇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要研究司法规律,创新检察机制,使案件在检察环节加快进度,加快周转,满足人们对效率的追求,以效率体现公正,以效率推动社会和谐。

(三)要以监督求和谐。在国家状态中,一方面,每个公民在社会中生存生活,享受社会权利,就要遵守共同规则,使他人权利也得到尊重;另一方面,一部分人要代替广大人民的意志,担负执行群众共同行为规则的功能。虽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不可能全体人民都来具体地管理国家,而必须委托人民中一部分有能力、大家信得过的人,组成专门机关,授予专门职权,管理国家事务,保持社会秩序良好,群众安居乐业。但是,如果人们只强调自己的权利,不愿尊重甚至侵犯他人权利时;如果国家权力不能体现群众意志,甚至产生腐败时,社会秩序就被打破,陷入混乱。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要通过打击犯罪,保护人权,促进每个公民、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要通过预防职务犯罪,惩治腐败,监督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创建良性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和谐。

篇3:构建以绩效评估为主的财政监督机制

构建以绩效评估为主的财政监督机制

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环节,在绩效管理和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双重影响下,构建新的财政监督机制成为一个热点问题.本文认为我国应构建以绩效评估为主体的财政监督机制,将“三位一体”的财政运行机制连为一体,实现财政管理改革的目标.

作 者:高伟娜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刊 名:经济论坛 英文刊名:ECONOMIC TRIBUNE 年,卷(期): “”(24) 分类号:F8 关键词:绩效评估   财政监督   财政监督机制  

篇4:谈会计信息市场及其监督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现在是学生党的下学期,大四生都在准备实习以及毕业论文的撰写,下面YJBYS为大家带来会计毕业论文一篇,仅供阅读!更多资讯尽在应届毕业生网!

摘要:会计信息的真实与有效在宏观调控、微观管理及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巨大作用,直接关系到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和国家的宏观决策是否合理有效。会计信息失真使管理层不能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就不可能制定出正确的产业政策和作出合理的经济布局;对企事业单位而言,经营失败和财务困境则可能是会计信息失真的直接后果;对于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则可能因为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造成难以承受的损失,会计信息有助于降低投资者决策过程中面临的不确定性,促使社会资源趋利性流动。

篇5:谈会计信息市场及其监督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行为与运作越来越趋于规范,市场对会计信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现代企业中的管理信息网络很大程度上就是以数字形式表现出来的会计信息系统。会计只是企业管理活动的一部分,产生于企业管理系统中,并以管理当局的名义向外披露会计信息,对其可靠性、真实性负责。会计信息是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会计信息使用者根据会计信息了解并监督企业管理活动,作出相关决策。

一、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主要因素

首先,会计信息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不够完善,会计信息市场也存在信息不完整,落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步伐。当前,我国会计信息的披露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会计信息质量不高,存在着不真实、不相关的信息。动因表现为:利益驱动,会计信息提供者故意造假和会计基础工作不扎实,会计核算程序误差造成信息存在差异。(2)信息使用者不成熟,主要表现为,一是对会计信息使用不充分,经验管理、投机心理严重;二是信息反馈不力,使会计缺乏一个有序运行的会计信息市场。目前企业的会计信息是由企业编制,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会计信息表现为一种公共产品向广大的信息使用者免费提供,会计信息具有和其他公共产品一样的公共性和外部性的特点。这样会计信息提供者无法通过市场出售其产品,也无法收回成本,取得利润,甚至有时会因提供真实信息而遭受损失,从而失去了提供真实会计信息的积极性,造成目前会计信息的质量不高。就会计信息而言,其向外披露后,会对其他公司和个人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以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对广大投资者的影响可说明。这使得披露真实信息的公司也逐渐地只披露利好的信息,而隐藏不利的信息,粉饰会计信息。这样社会资源不能优化,市场没有效率。

其次,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也影响会计信息市场。会计信息市场是否有效,关键在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是否遵循了市场运行的一般规则,是否真正成为市场环境下的能动主体。在会计信息市场上,政府作为国民经济的调控者,是会计信息的最大使用者,以及国有银行、作为会计法规、制度的制定者、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等等。而市场有效性的一个表现是通过“无形的手”的作用,达到某种利益的均衡。政府作为宏观经济的调控者在市场失灵时介入市场。而政府的多重身份必然会顾此失彼,无法成为有效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在资本市场的信息需求者主要是大、中、小股东。大股东对真实会计信息的需求最迫切,由于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比较特殊,大股东对公司一般有绝对的控制权,董事会基本按大股东的意志进行决策,大股东就会蜕变为信息的制造者,不再是本来意义上的会计信息需求者。这样导致会计信息市场不能按照市场规则来运行,会计信息需求者又不成熟,使会计信息市场没有了强有力的监督者,会计信息也就不会透明。要根除会计信息的质量问题,需借助市场的力量,形成对会计信息的强有力的监督,促使会计信息质量的不断提高,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如何构建与完善会计信息市场

培育有效的.资本市场体系,发挥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应有作用,应坚持企业科技创新为主,为各种所有制服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优胜劣汰的作用;坚持政府监管与市场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广大股民的监督作用。从而尽快建立起有效的资本市场,培养理性的投资者群体,促使有效会计信息市场的形成。

1.强化董事会职能。发挥董事会的集体决策作用。从制度上保证董事会职权由董事会行使, 而不是董事长个人行使决策权。使董事会相对独立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经营者,保证董事会独立判断公司事务、决策公司经营。明确权责, 保证董事履行勤勉和诚信务,有利于强化董事的责任心。

2.要培育建立职业经理人才市场,上市公司所有者对经理层的选拔、录用、解聘完全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在这种优胜劣汰的环境下必将促使经理层努力经营,抑制操纵会计报表的行为。

3.完善监事会功能。监事会成员应该具备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性。应具备行使职责所必备的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坚实的知识背景与专业能力应具有互补性。以便及时作出判断, 并将所形成的明确意见传达给董事会和管理层。监事会应与董事会内设的审计委员会进行充分的信息交流, 明确两者的工作是相互补充的, 使监事会不仅做到事后监督而且兼顾过程监督。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内部制度可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各个相关利益者的权利和责任,能规范会计信息的披露。以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为目的。实行分级的功能定位体制, 相互监督, 并保持会计控制的目标一致性。并依靠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相互监督来实施内部监控, 依靠资本市场、经理人才市场和产品市场来实施外部监控。

5.完善经营者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完善上市公司经理层的运作机制。全面推行聘任制,加强对经营者的制衡约束,通过直接监督、间接监督和制度约束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把经理人的利益和公司的命运连在一起,让经理人自觉地实现和改善企业的业绩,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6.加大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面对变化创新、复杂的资本市场,应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加大处罚力度,保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高质量,提高公司治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高质量,进一步改革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三、加强内部会计信息监督,提高监控力度

首先,严格的日常核对制度。建立并严格实施相关会计记录的日常核对制度是加强中小企业会计监督的重要内容。日常的核对制度包括账证核对、账账核对、账表核对、账实核对等。日常核对制度对保证会计记录的真实、完整、正确,保证中小会计控制的有效性。会计人员还要有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在提供会计信息时,也承担着一定的风险。随着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会计人员面临的经济事项会越来越复杂,这就要求会计人员能够在保持职业的谨慎性和规范性的同时,能从整体的角度,用科学的分析方法,找出解决的办法和思路。使企业会计监督能够有效的得以执行。并确定经济工作中每个环节、每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职责权限、制约措施和手段,并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同时公开办事制度、程序,坚持做到手续齐全,层层把关,以制度进行管理,防范于未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内部约束机制的前提条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关键是通过制度依法进行管理,发挥内部会计监督的职能。其次,发挥财税监督的整体性、源头性优势。

篇6:对完善药监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的几点思考

对完善药监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的几点思考

法国伟大的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文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这个界限是由法律法规来设定,是由执法监督来实现的。随着全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已经越来越重要。实施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才能更好地实现药品监管职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证人民使用药械安全有效,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 一、充分认识开展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重要意义。 药监部门作为药品这种特殊商品的国家法定行政监管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就是要全面履行药品监管职责,推进依法行政,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和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它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提高药监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在药监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受药监行政执法人员业务水平的限制或认识上的偏差,工作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疏漏。通过在药监机关内部,实施全过程监督体系,对行政执法合法性、公正性和适当性进行有效监督,可以及时发现、查处和纠正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堵塞药监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漏洞,纠正差错,防止不当行为,减少行政争议,提高执法人员依法执法水平,推进药监系统执法队伍建设。 (二)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在药监法律关系中,药监机关处于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权的地位,行政相对人处于接受管理的地位。如果对药监执法主体的行为不加以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执法权的滥用,从而产生腐败,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加强药监执法行为的监督,对确保执法人员依法办事,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突出的意义。 (三)有利于保障药监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维护药监部门的社会形象。法律法规赋予药监行政机关的职权,很多时候也是药监行政机关的职责和义务,药监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既不允许擅自超越法定权限,也不能随意放弃法定职责。但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药监机关消极执法或越权执法的问题,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越权执法以及违法不究的现象。这些药监行政机关的不当具体行政行为,通过外界法律监督将面临着复议被撤销或诉讼败诉的法律后果,势必会给药监部门的社会形象带来一定的负面的影响。药监机关要达到履行法定职责的目的,维护药监部门的社会形象就必须加强内部的监督。实践证明,法律法规在赋予药品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职能的同时,也要求药监部门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更好更规范地实现监管职责,建立内部监督机制,承担内部管理监督制约机制规定的责任。 二、完善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应体现三个原则。 (一)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要体现“有力”原则。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案件的层级把关审核,药品监管系统要在行政执法工作的各个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出一些有严格制约效力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的规章制度。在规范和制约行政执法行为上真正使行政执法行为全过程置于规章制度监督制约之中,真正堵住执法中漏洞。 (二)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要体现“有序”原则。所谓“有序”就是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应是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内部监督,作为药监系统内部案件审核的机构之间层级管理的程序严谨,科室之间分工明确,权责清楚。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要做到全过程、全覆盖、全方位的约束。 (三)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要体现“有效”原则。“有效”原则包括两种含义:一是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要符合部门实际,体现药监工作特点;二是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要具有长效机制,体现可操作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只有狠抓内部监督制度落实,才能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作用,推进依法行政。 三、认真研究行政执法内部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药品监管机构组建的时间短,人员来自不同部门,药品监管队伍属于年轻队伍,在系统内自上而下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执法队伍的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一些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还存在“重执法、轻规范,重法律、轻纪律,重法治、轻德治”的现象。在现阶段药监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执法监督缺少统一的法规依据。实行行政执法监督的根本目的在于规范行政行为及其程序,而行政执法监督行为必须由法律法规来规定其执法监督主体、职责范围及运作程序。《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颁布实施,较好地解决了药品行政处罚的程序问题,但至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专门的执法监督法规出台,这就使得行政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程序缺乏统一的、有法律效力的标准,给执法监督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二是执法监督工作任务重,人员少,基层机构不健全。由于当前药品流通领域的各方面问题较多,还需要药监工作者付出很大的精力开展监管和帮、促工作。而人员编制又相对较少,既要面对艰巨的药品监管工作任务,又要兼顾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时在人力资源调配上感到比较困难,特别是基层分局未组建执法监督机构,没有理顺上下级之间的执法监督工作关系,客观上对执法监督整体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造成了一定影响。 三是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虽然地方药监系统已经组建近两年多时间,大多数工作人员已经能够掌握和运用常用的行政法律法规。但由于每名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认知能力不尽相同,部分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对法律法规还不能够熟练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依法行政执法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四、完善药监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推进依法行政的措施。 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目的是保证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得以实现,防止和纠正药监行政违法行为,为此,要从源头抓起,坚持标本兼治,严格责任追究,促进药监部门依法行政。   第一,加强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完善药监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是一项广泛而长期的重要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和药监部门的形象。要充分认识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作用。同时,也应该看到,通过完善行政执法监督,药监系统的队伍建设也必然进一步得到提高和加强。因此,各级药监部门的领导和执法人员,要高度重视、思想统一,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完善药监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执法监督落到实处。 第二,健全药监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的法规依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尽快制定出药监系统内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法规,通过立法明确行政执法内部监督主体、监督程序和责任承担等问题。法律规范的进一步完善,将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对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的落实必然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在目前,国家局法律规范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各级药监机关内部应当建立一些有效的规范措施,比如建立本部门的《案件合议制度》、《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案件制度》、《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办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和《错案追究制度》等,使本部门的执法监督行为有规范可依。同时,在现行执法监督的体系下,药监机关还应当实施法规监督预警督办制,执法监督人员有权随时对执法办案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对违规问题或隐患问题可随时向执法办案人员发出预警通知,进行防范或纠查整改,做好依法行政的基础工作。 第三,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体系。 只有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才能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事前”约束机制。药监机关通过建立并执行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主体,解决“谁有权执法,谁承担责任”的问题。 二是“事中”动态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案件实行四级审核:一级审核,由案件合议人员审核案件主办人员制作的法律文书,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二级审核,由办案机构负责人对承办人办理的案件进行行政案件实施全程监督审核;三级审核,由执法监督机构依据《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办法》的规定,严把执法办案“六关”,即立案关、强制措施关、审核关、处罚裁量关、执行关、撤案关。四级审核,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对办案机构处理的重大、复杂和疑难行政案件进行讨论并决定处理意见。 三是“事后”检查机制。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专项调查三种方式,对本系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前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推广。同时,根据阶段性工作需要,不定期地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抽查活动。此外,针对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或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开展专项调查,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树立药监部门的形象。 第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依法行政工作的核心在人,基础在法制,关键在制度。执法者既是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行政的最基本主体,也是药品监督管理执法活动的最终实施者。药监机关在加强队伍建设方面,应该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干部成长”的方针,要有层次、有重点地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增强行政执法为人民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意识,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要使执法人员了解和掌握本部门、本岗位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熟知自己的法定职责、权限和执法责任,培训、考试要制度化。同时,要加强执法人员考核、任用、评议、奖惩制度建设和落实,将综合考评,量化管理,动态检查,作为执法人员评先晋级的重要依据,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做到行政行为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

篇7:构建中高职业院校的衔接课程论文

构建中高职业院校的衔接课程论文

我国近三十年来,不论是通过选拔方式的中职生升高职,还是保送中职生上高职、5年一贯制高职教育、3+2高职的中职生升高职教育,学生几乎都是从相关中职专业升入相同或相近的高职专业学习,这就出现了中职教育与高职教育的“文化基础课脱节、专业课和实践课重复设置”①的矛盾。这说明中、高职课程衔接不畅已经严重地制约着中职教育、高职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更限制了高级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质量。中、高职课程有效衔接是中高职教育有效衔接的核心。对此,应从中、高职课程有效衔接之根本目的是为了提升职业技能出发,运用模块式技能培训(Modules of Employable Skill,MES)的职业教育课程模式来开发中、高职衔接课程。

一、构建中、高职衔接课程的政策及理论基础

国际劳工组织从1973年开始,历时时间,在收集研究世界各国为适应科技发展和新技术、新工艺大量涌现所采用的各种培训方法的基础上,开发出了MES模式;尔后,该模式在世界各国职业教育中得到普遍推广使用,并广泛用于职业教育课程设计之中。该模式的课程设计包括某一专业一项操作技能的全部内容,让学习者学习“做什么”“怎么做”“做的结果如何”,并涉及“为什么做”的基本理论问题。②由于我国职业教育课程设置的特殊历史原因,所以时至今日,MES模式并未在中、高职衔接课程开发中得到广泛试用,仅有部分教师在尝试使用该模式进行课程组织与实施。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指出:职业教育到20,要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同时,《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职成9号)也明确要求要“合理确定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的人才培养规格,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载体,强化学生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就业创业能力的培养,注重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在培养目标、专业内涵、教学条件等方面的延续与衔接,形成适应区域经济结构布局和产业升级需要,优势互补、分工协作的职业教育格局……初中后五年制和主要招收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的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要围绕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急需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系统设计、统筹规划课程开发和教材建设,明确各自的教学重点,制定课程标准,调整课程结构与内容,完善教学管理与评价,推进专业课程体系和教材的有机衔接……”。

国内职教研究专家也认为:中、高职衔接要实现中、高职之间目标、层次、专业与课程结构的递进衔接,既是遵循职业教育体系的内部关系规律的必然要求,也是顺应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由低级向高级培养中身心发展与认知发展规律的内在需要。而且现代职业教育理论强调服务于人的终身教育,中、高职课程衔接的目标是通过课程衔接实现中、高职协调发展,从而满足人的可持续发展需求。研究者认为,中、高职课程衔接的指导思想是在终身教育理念指导下,以系统观思考中、高职发展的整体协调、逻辑协调、有效协调和内生协调。

上述理论和政策要求为我国中、高职衔接课程开发指明了方向和实践路线。对此结合我国“中职教育是培养终极技能人才、高职教育是培养高级技能型人才”的教育目标的国情,遵循MES模式开发中、高职衔接课程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二、符合我国国情的中、高职衔接课程的MES模块课程开发模式

我国自恢复高考以来,中职教育和高职教育的课程设计在很大程度上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职业教育,而是套用了普通高等学校课程设置的专业教育。由于经济结构的转型和新科技、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对高级技能型人才的迫切需求以及求学者对高等教育的渴求等,迫使人们不得不进行模块化职业技能教育和进行MES模式的中、高职衔接课程试验性开发。不论是中职教育,还是高职教育,我国全日制职业教育的传统课程设计从达成教育目标层面上说,都各自包含了文化基础课程模块、专业课程模块和具体技能课程模块三大模块结构。由于在21世纪前5年,除了5年一贯制职业教育之外,我国中职教育和高职教育是各自独立的“断头教育”,三大模块课程体系在各自层面上都是比较完善的,因而,一旦有“中期选拔”上高职,自然在课程设置与教学实践上就有“文化基础课脱节、专业课和实践课重复设置”等矛盾。基于MES模式和回归职业教育本身规律的思考,建构中高职衔接课程的开发模式合理的策略如下:

1.文化基础课程模块的衔接课程。从我国国情和现行职业教育现状出发,文化基础课程模块包括思想品德、人文修养、公共基础等课程。其中思想品德课程中职和高职教育内容大同小异,而且几乎都是在新生入学的第一学年开设,所以中职生升入高职二、三年级没有必要重复开设该课程。

中职和高职的人文修养课程存在着一定差异,究其原因,是不少中职学校认为“中职教育是初中后教育、是等同于普通高中的教育”,所以大量开设类似于高中的文化基础课程。而高职教育招生主体是普通高中毕业生,所以高职文化基础课实际上与普通本科的文化基础课几近雷同。但就课程编制的内容而论,中职人文基础课和类似于普本的高职文化基础课的唯一差异就在其深度、难度上有所不同而已。基于MES模式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规律,高职教育比较高深的人文课程应该归结为专业提升课程,所以鉴于中、高职课程衔接和教育实践的需要,人文课程的专业提升课程应放在高职的二、三学年开设。

中职与高职的公共基础课程不存在难易度的显著差异,只存在生源初中毕业生和高中毕业生的学力基础差异。就MES模式和教学规律而论,中职课程设计中的中等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公共外语等课程事实上也是在中职教育的一、二学年开设。而高职教育的高等数学、计算机基础、大学公共物理、大学公共化学等课程虽然在高职不同专业的第一学年有所选择,但这些相关难度的科目已经在中职教育的一、二学年已基本涉及,只是由于学力的差异,才导致了中职生升入高职后产生了似乎是课程重复设置的困扰。

基于调研和MES模式的中、高职衔接课程设置,应是不存在“文化基础课脱节”的矛盾的,产生矛盾的原因是高职教育具体科目教学安排时间欠准确所致。如果再基于“通识教育”理论和“厚基础、宽口径”或“宽基础、活模块”课程改革理念,文化基础课程的中、高职衔接课程是完全可以有效衔接的。

2.专业课程模块的衔接课程。从我国目前中、高职课程实施的现状来看,专业课程模块包括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三大模块。

根据调研和市场对技能型人才素质的评价来看,人文社科类的中职教育和高职教育的专业课程设置及其整体教育效果不存在显著差异。人文社科类专业职教生的整体社会评价中,中职毕业生未必不如高职毕业生,二者相关专业基础课程的科目、内容几乎没有差异。从中职毕业分流的市场统计来看,除因文凭、经验等社会准入门槛和学生个人高学历教育需求等因素外,人文社科类中职毕业生分流的比例大大高于理工类中职毕业生。当然,从中、高职衔接课程设计的视角而论,人文社科类专业的中、高职课程设计及实施,必须涉及中职教育已经开设的课程或科目,以及其难度、广度等问题。对此,必须遵循人文社科类职业教育的“人文性”和职业性的基本规律,设置中、高职衔接课程,中职教育注重专业基础,高职教育偏重提高技能和拓展视域。

理工类中、高职教育的专业不同,相关课程或科目及其难易度存在显著差异。中职教育的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基本不开设专业选修课)都是基于初中后教育的理念和学生学力偏低而开设基础性极强的内容,在中职生修读中等物理、化学、生物等基础课程的同时,介绍性地开设专业对应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从实地调研结果来看,由于目前几乎所有的中职教育都是实行注重动手技能的“工读结合”“半工半读”的教育模式,文化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的课时量及其知识传授相当有限。所以才有中职毕业生说,“我们名义上是3年制服装设计专业的毕业生,毕业后却根本不会服装设计,只能从事服装基础加工、打包等农民工的工作,我们希望上高职或本科再接受专业教育,能成为一名真正的服装设计师……”。③所以,基于MES模式和中、高职课程衔接而论,理工类中、高职教育的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事实上应在高职教育的二、三学年开设,中职教育的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仅是让学生略知一二,根本不可能有课时量和学力基础让学生掌握较高层次的专业理论基础。而且,中职毕业生在工作实践中也只能从事相关岗位最基础的技能性、体能型的工作,若要有所提高,中职毕业生只能自学、摸索。因此,基于理工类中、高职衔接课程的专业课程设置和目前课程实施的事实而论,中职专业课仅仅是注重一线岗位需求的、介绍性的基础知识,只有中职生升入高职后,才有可能真正接受专业基础课程教育。因此,虽然目前中职与高职专业课程的难度、广度存在显著差异,但衔接课程及其实施可以从根本上消除这种差异。

3.技能课程模块的衔接课程。技能模块课程是MES模式的`核心课程,也是中、高职教育的核心课程。从我国职业教育课程实施的现状来看,中职教育的基础职业技能课程实施及其效果非常显著,而高职教育整体上似乎还没有跳出“大学教育”“高等专业教育”的框架,对学生的职业技能训练亟待提高与加强——不少高职院校基本上都是最后一学年集中校外技能实践训练,此前的一、二学年很少有技能训练,有也仅是具体科目的课堂演练或实习基地的见习。

针对职业教育技能课程实施的现状而言,中、高职职业技能课程衔接的开发与实施应充分尊重职业教育“职业性”的本位规律。中等职业教育已经从广度、深度层面进行了有效的基础职业技能训练,所缺的是高级技能对口训练这一事实;高等职业教育必须在第一学年强化学生的基础职业技能训练,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在中职生升入高职之后的二、三学年进行同步的高级技能课程实施。因此,基于MES模式的中、高职技能衔接课程,不存在课程设计的中、高职衔接的矛盾,而是高职教育的第一学年应如何落实职业技能打基础的问题。如果高职教育还是实行高等专业教育,不仅升入高职的中职生不能得到高级技能的有效训练,就是升入高职的高中生也只是获得了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缺乏有效的高级技能,甚至是基础职业技能的训练。

三、MES模式的中、高职衔接课程设计与开发应规避的问题

中、高职衔接课程设计与开发,既要遵循职业教育的基本规律,更要遵循课程开发与设计的基本原理,同时要规避一些特殊问题:

1.既要重视中职毕业生与高中毕业生之间存在的已有职业技能实践基础的差异,也要重视他们之间存在的学力基础的差异。就我国目前的课程实施效果来看,进入高职院校的高中毕业生和中职毕业之间,确实存在高中毕业生文化基础学力高于中职毕业生,但高中毕业生职业动手技能远不及中职毕业生——中职教育是注重动手实践能力提升的就业教育、工学结合教育,而且中职3年教育中有超过一半的时间就是在一线岗位实践。对此,在中、高职衔接课程开发与实施方面,中职教育在注重动手技能训练的同时,应重视文化基础教育;高职教育也必须基于“职业性”的本位,从第一学年开始就必须加大学生具体专业对应岗位的基础动手能力的培训。必须坚决规避高职教育集中在最后一学年实习、而一、二学年无见习、实习的高职课程实施模式。

2.中、高职衔接课程开发必须遵循课程开发的基本规律,必须重视衔接课程的有效性、可操作性、职业性。人本主义课程开发理论指出,课程开发必须以相应哲学理论为指导,由专家、教师、学生、相关行业用人单位的管理者等共同来开发。基于中、高职衔接课程开发与实施,中、高职衔接课程开发的理论基础必须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建设对高技能型人才培养的基本规定,必须基于职业教育的“职业性”需求,也就是MES模式的职教生的教育本位是提升其“做什么”“怎么做”“做的结果如何”等的动手技能及至善职业道德。

中、高职衔接课程开发必须以教职成[2011]9号文件为指导,根据区域(省域)经济发展对中、高职人才的需求,以省教育主管部门为责任单位,以职业教育课程论专家为统帅,以既担任中职教学又担任高职教学的具体科目的教学专家为主体,充分吸纳用人单位及具体岗位的高级技能的行家里手的有效建议,充分考虑中职生升入高职后的教育需求,等等,来设计科学合理、具有极强可操作性的中职课程、高职课程。必须规避“专家课程”“专家学科课程”。中、高职衔接课程和具体科目教材的设计、开发、编撰主体群,必须是兼任中职和高职具体科目教学的专家学者。同时,中、高职衔接课程开发与实施,必须保证实践实训课程不得低于50%的比例,否则职业教育就失去了其“职业性”“动手能力”和“技能型人才”的教育本质规定。

总之,我国当代经济结构调整对高技能型人才的渴求以及中职生对高等教育的迫切需求,已经不允许中、高职衔接课程还停留在理论探索层面,而是必须进行构建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的中、高职衔接课程的实践、落实等。

篇8:中、小企业如何构建企业文化

中国民营企业的“短命”危机已经成为一种现象,据统计:全国每年新生的民企有 15 万家,但同时每年死亡的民企也达 10 万多家,60%的民企在 5 年内破产,85%的在 10年内消亡,其平均寿命只有 2 年零 9 个月。近些年来不少在经济舞台上曾经名噪大江南北的民营企业没过几年就有如巨星陨落。“你方唱罢我登场,各领风骚三五年”,更多的时候则是各领风骚三五个月。民营企业这种“火烧稻草芯,速燃速熄”的“短命”,何以成为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呢?民营企业如何设法求生存、谋发展?在这里就企业文化管理――这一目前比较有效的软性管理模式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企业文化在民营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灵魂和精神支柱,是一种战略性的软体资源,实质就是企业价值观。它是企业员工在劳动和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共同的价值取向与行为准则的沉淀。一个企业的成员如果拥有了共同的价值观,就意味着员工的思想及行动有了统一的可能性。一个企业的文化底蕴越厚,其发展的潜力就越大。企业文化和体育精神、民族情结类似,是一个虚拟的载体。在企业社会化的进程中,企业文化越来越显现重要的价值。企业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无形中推动着社会的进步。

1、 企业文化的作用

对于企业来说,要留住人才,最好的办法、最高的境界就是用好企业文化这一机制。一个优秀的企业文化至少能起到以下几方面的作用:一是促进人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并对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手段、目标具有导向作用;二是对不符合企业健康发展的价值取向、道德准则和行为方式具有自我调节和免疫作用,并通过制度文化的激励和约束的杠杆作用,使团队和个人义无返顾地朝着融会团队目标和个人目标的方向而奋斗;三是企业文化是决定有形价值并超越其价值的保障。人才也只有在这面旗帜下,才有可能为所在的企业跋山涉水,冲锋陷阵,不会在艰难困苦的时候作逃兵。

(1)企业文化是一种吸引力。21 世纪的市场竞争是人才的竞争,谁掌握了人才,谁就掌握了竞争的优势。企业获得成功的主要原因是吸引企业员工建立共同的目标和价值观念,生成员工对企业的忠诚,使企业具有更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2)企业文化是一种方针。企业文化不是工厂的模具,造就企业一个又一个一模一样的员工,让企业员工一切行为循规蹈矩,整齐划一,凡事谨慎,互相参照。建设企业文化,实施文化战略最根本的就是要培育员工一种思想、一种精神;培育企业一种适应性氛围,让员工在潜移默化中去接受企业,赞同企业,维护企业。这种文化氛围明确表达或暗示了企业反对什么和禁止什么,支持什么和鼓励什么,宣扬什么和传播什么。它重在发挥集体的智慧,是发散员工的思维,而不是限制员工的思维。它要规范员工的集体行为,但不是规范行为细节。它对员工行为的规范不是为了规范而规范,而是通过超文化积累形成集体无意识。其实质就是注重企业的集体无意识理念,通过长期的过程,使员工获得集体无意识的遗传基因,达到企业管理的自觉自动的效果。

(3)企业文化是一种学习氛围。学习不仅是人类的天性,也是生命趣味盎然的源泉。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他们的生命意义在于对成功的美好体验。优秀的企业文化从根本上说是在向员工传递一个理念:企业是一所大学校,即学习性组织,员工在为企业做出奉献的同时,自身素质也会提高。民营企业的员工较之国企相对混杂,整体素质差异较大,员工的价值观、人生追求各异,很难迅速建立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并使之与企业融为一体。民营企业的文化就是要培养企业内部的一种重视学习、善于学习的文化氛围,使员工不断接受新知识、新思想,使企业跟上时代,使员工与企业共同学习、共同成长。

2、民营企业对企业文化的认知与实施

民营企业注重产品开发和利润增长,相对于“企业文化”这一抽象的概念,基本有两种认知:第一、企业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企业规模还小,“企业文化”不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待企业发展壮大再说;第二、企业家庭式管理,家长式作风严重。这类企业一般很成功,企业家一统天下,个性化比较强,在某一区域或某一领域独领风骚,所以领导人普遍认为企业文化就是“以我为真理、以我为中心”。虽然现在国内很多民营企业的老总都在进行企业文化的建设与推广,但结果是大多数不能达到预期目的。究其原因所在,其实很浅显。民营企业的最高领导层是企业领导者、拥有者和精神领袖三位一体。很多决策是依据最高层的个人商业眼光,在建设企业文化与推广的过程中也是一样。当最高领导层意识到这一因素的重要性时,就会开始在一段时间内集中精力进行,而下面的人也会上行下效。众所周知,企业象一个水桶,员工就象是组成水桶的木板。企业的水平不是取决于长的板子,而是最短的板子。而民营企业的内部员工水平参差不齐,在进行企业文化的建设与推广时就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阻力。如果大家对企业文化的内容不能统一时,阻力就会加大。这时,最高领导层就会权衡利弊,加之重务缠身,事情进展就会放慢速度。如果没有专人去督促,很可能会将企业文化放置一边。

篇9:小议职务犯罪预防中的《检察建议》

小议职务犯罪预防中的《检察建议》

随着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作为预防工作的重要工具-《检察建议》也愈来愈被各级检察机关所重视,并广泛运用于具体的预防工作中。但从实践看,尚存在着一些问题,诸如:有的办案人员缺乏预防意识,办案中已发现了问题,却忽视了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有的虽发出了检察建议书,但内容繁杂,针对性不强;有的格式不对,条理不清;有的流于形式,只管发,不进行回访、督促,对于是否采纳、是否整改从不过问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弱化了检察机关结合办案,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职能作用,不同程度地影响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为使检察建议工作更趋于规范化,本文仅就检察建议的含义、作用、适用范围及如何写好、用好检察建议等谈点个人浅见。

一、检察建议的'含义及作用

所谓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对于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建章立制,完善管理,以及认为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向发案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就其作用而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检察建议,是发案单位堵塞漏洞,制定防范措施的重要依据。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能够较清楚、较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发案单位存在的各种漏洞及引发违法犯罪的原因,而发案单位的领导恰恰因为“只缘身在此山中”。大都不能全面了解和认清自身存在的问题,既使想有效预防,也缺乏重要依据。因而,办案过程中,我们通过检察建议的形式,将所了解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发案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就能使其在明了自身或下属存在漏洞和问题的基础上,制定出有的放矢的防范措施。这一重要作用,是其他任何部门的任何文件都无法替代的。

(二)检察建议是扩大个案预防效果,构建行业、系统预防网络,实现社会预防的前提。结合办案,进行个案预防是职务犯罪预防的基础,而如何使个案预防延伸为系统行业预防,最终实现社会化大预防,检察建议功不可没。它可以将检察机关查办案件中发现的,且是某行业、某系统存在的共性、苗头性问题归纳起来,提出综合性的防范建议,送给发案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党委、政府等,在引起各主管部门领导高度重视的基础上,由其要求或命令各下属单位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从而收到“查处一案,治理一片”,“一处亡羊,多处补牢”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工具其具体的适用范围。根据高检院《关于实施检察建议工作的具体规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方面的检察建议适用于以下五种情形:

1、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规章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管理混乱,给违法犯罪者造成可乘之机,需改章建制的;

2、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违背职责或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职务违法犯罪发生,检察机关认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

3、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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