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应考如何做到“六要六忌”每日一练(.9.24)_司法考试如何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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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应考如何做到“六要六忌”每日一练(2014.9.24)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非讼案件

B.起诉人或申请人与案件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一审终审 D.陪审员通常不参加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 【司法部答案】C 【考点】特别程序

【答案解析】特别程序包括两类案件,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特别程序的启动,有的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有的是基于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但起诉人或者申请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这是由别程序只确认某种法律事实和权利状态这一特殊目的所决定的。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判决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对之声明不服,不得提起上诉。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2、关于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概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当事人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

B.有当事人能力的人一定是适格当事人

C.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当事人能力

D.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均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 【司法部答案】AC 【考点】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

【答案解析】当事人能力,又称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当事人适格与当事人能力不同。当事人适格与当事人能力不同。当事人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它与具体的诉讼无关,通常取决于有无民事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有抽象资格的当事人不一定在具体诉讼中适格。故A、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3、在某公司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0%,就若干事项形成决议。该决议所涉下列哪一事项不符合《破产法》的规定?

A.选举8名债权人代表与1名职工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

B.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C.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 D.通过和解协议 【司法部答案】D 【考点】债权人决议的通过

【答案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4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另

有规定除外,…”。第97条规定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结合题意,60%超过二分之一,但不到三分之二。所以,和解协议须不能通过,其他可以通过。不符合规定的只有D选项。

4、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丁要求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

B.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

C.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

D.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 【司法部答案】D 【考点】债权让与、债务承担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该债权让与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产生内部效力,虽然不能对抗债务人,A、B错误。《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该债务承担有效,C错误。

由于乙已经不再是债务人,乙清偿10万元债务,丙构成不当得利,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D正确。

5、甲将其1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30万元。乙先付了20万元,余款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嗣后,甲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B.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 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 【司法部答案】B 【考点】分期付款买卖、所有权保留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B正确。汽车所有权仍然属于甲,其仍属于有权处分,而善意取得适用的前提系“无权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C错误。D选项中,丙未能取得实际占有,而接受指示的人系乙,乙不负有对甲的返还义务,丙未能受让返还请求权,D错误。

6、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社团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B.基金会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C.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D.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司法部答案】B 【考点】社团法人、财团法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的区分

【答案解析】法人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划分,但大陆法系传统划分系最为重要的划分,也最难理解。所谓社团法人,是指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如公司为股东之集合,工会为会员之集合,均属社团法人;所谓财团法人,是指以财产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财团法人的主要形式就是基金。依法人的目的事业的性质,法人可划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所谓营利,是指通过商业活动获取利益,并将该利益分配给成员;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目的事业的法人,公益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社团法人既可为营利法人,也可为公益法人,前者如公司,后者如工会、消费者协会,A、C错误。基金会法人以财产为基础,无法人成员,只能以公益为目的,只能为公益法人,B正确。我国有关法律中出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主要系营利法人,但也可为公益目的,如民办学校,民办慈善基金会,D错误。

7、方圆公司与富春机械厂均为国有企业,合资设立富圆公司,出资比例为30%与70%。关于富圆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B.董事张某任期内辞职,在新选出董事就任前,张某仍应履行董事职责

C.富圆公司董事长可由小股东方圆公司派人担任

D.方圆公司和富春机械厂可通过公司章程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 【司法部答案】ACD 【考点】国有企业合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解析】《公司法》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由此,选项A说法正确。

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B选项中董事张某任期内辞职,但须因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才在在新选出董事就任前,仍应履行董事职责。故B项说法错误。

董事长是董事的一员,董事通常应由股东选举,所以,方圆公司作为富圆公司的股东,有权选举富圆公司董事长。可以派人担任董事长。因此C项说法正确。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由此,股东可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故D说法正确。

8、村民甲、乙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乙准许其从乙承包的土地上通过。审理中,法院主动了解和分析甲通过乙土地的合理性,听取其他村民的意见,并请村委会主任做双方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同意调解。调解时邀请了村中有声望的老人及当事人的共同朋友参加,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协议,恢复和睦关系。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突破审判程序,违反了依法裁判原则

B.他人参与调解,影响当事人意思表达,违反了辩论原则

C.双方让步放弃诉求和权益,违反了处分原则

D.体现了司法运用法律手段,发挥调解功能,能动履职的要求 【司法部答案】D 【考点】法院能动司法

【答案解析】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调解解决的核心是要求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多做思想工作,用国家的法律、政策启发当事人,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彻底解决纠纷。法院在调解时主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邀请有声望的老人参加,体现了法院在司法过程中的能动作用,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9、关于民事诉讼的裁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裁定可以适用于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诉讼请求

B.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法院应当裁定延期审理

C.裁定的拘束力通常只及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审判人员 D.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司法部答案】C 【考点】民事裁定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驳回诉讼请求应当用判决,故A、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延期审理用决定,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由于裁定是法院用于指挥诉讼的手段,解决程序性问题,作用于诉讼过程,因此,不参与诉讼的单位和人员一般与裁定无关,裁定对社会一般不具有拘束力,裁定的拘束力通常只及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审判人员。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10、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戊可代位继承

B.戊、丁无权继承现金

C.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D.丙无权继承房屋 【司法部答案】AC 【考点】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顺序、代位继承 【答案解析】《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继承人乙先于甲死亡,其应当法定继承的份额可以由乙之女戊来继承,A正确应选。甲的遗产包括现金,生前未作处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戊作为代位继承人、丁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B错误不选。

丙作为甲的儿子系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12提哦啊丁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C正确应选。同时,丁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戊代位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27条,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于乙先于甲死亡,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丙有权继承,D错误不选。

11、甲与同学打赌,故意将一台旧电脑遗留在某出租车上,看是否有人送还。与此同时,甲通过电台广播悬赏,称捡到电脑并归还者,付给奖金500元。该出租汽车司机乙很快将该电脑送回,主张奖金时遭拒。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的悬赏属于要约

B.甲的悬赏属于单方允诺

C.乙归还电脑的行为是承诺 D.乙送还电脑是义务,不能获得奖金 【司法部答案】B 【考点】单方虚伪表示、悬赏广告的性质

【答案解析】单方虚伪表示属于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依大陆法系民法理论,意思表示的基本分类为不一致的意思表示和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类型包括:(1)表意人一方有意造成的意思分离,即心中保留与戏谑行为。也有学者把心中保留称为单方虚伪表示。(2)表意人与相对人双方有意造成的意思分离,即虚伪的意思表示。(3)无意的意思分离,即表示上的错误。后者包括受欺诈的意思表示、受胁迫的意思表示瑕疵形式。单独的虚伪表示,指表意人明知与表示行为相对应的效果意思并不存在,在不告述相对人的情况下所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须向他人做出,只有相对人知道此保留的,该意思表示无效,否则意思表示效力不受影响。甲故意遗失电脑并发布悬赏广告,构成单方虚伪表示,出租车司机不知其心中保留,该悬赏广告效力不受影响。《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据起草者介绍,该解释采纳了“要约说”而非“单独行为说”。但是,如此一来,A、C选项都正确,与单项选择不符,所以命题者显然系认为采纳了“单独行为说”,B正确。

《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该拾得人并未排除特定人,D不选。

12、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非讼案件

B.起诉人或申请人与案件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一审终审 D.陪审员通常不参加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 【司法部答案】C 【考点】特别程序

【答案解析】特别程序包括两类案件,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特别程序的启动,有的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有的是基于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但起诉人或者申请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这是由别程序只确认某种法律事实和权利状态这一特殊目的所决定的。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判决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对之声明不服,不得提起上诉。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13、关于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概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当事人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

B.有当事人能力的人一定是适格当事人

C.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当事人能力

D.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均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 【司法部答案】AC 【考点】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

【答案解析】当事人能力,又称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当事人适格与当事人能力不同。当事人适格与当事人能力不同。当事人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它与具体的诉讼无关,通常取决于有无民事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有抽象资格的当事人不一定在具体诉讼中适格。故A、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14、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非讼案件

B.起诉人或申请人与案件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一审终审 D.陪审员通常不参加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 【司法部答案】C 【考点】特别程序

【答案解析】特别程序包括两类案件,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特别程序的启动,有的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有的是基于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但起诉人或者申请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这是由别程序只确认某种法律事实和权利状态这一特殊目的所决定的。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判决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对之声明不服,不得提起上诉。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15、甲以自有房屋向乙银行抵押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因甲欠钱不还,强行进入该房屋居住。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债务。该房屋由于丙的非法居住,难以拍卖,甲怠于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乙银行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

A.请求甲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防止抵押财产价值的减少

B.请求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

C.可以代位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 D.可以依据抵押权直接对丙行使返还请求权 【司法部答案】AB 【考点】抵押权的保全、物上请求权、代位权 【答案解析】《物权法》第193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丙非法占有乙银行享有抵押权的房屋,所有权人怠于行使返还请求权,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请求甲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防止抵押财产价值的减少,A正确。

一般认为,抵押权人并不占有抵押物,其不应享有返还请求权,但可以享有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D不选。

但在抵押人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的情况下,乙银行自可享有返还请求权,其可以请求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B正确。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标的限于到期债权(第73条),并不包括物权,似乎乙银行不能代位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C不选。

16、甲与保姆乙约定:甲生前由乙照料,死后遗产全部归乙。乙一直细心照料甲。后甲女儿丙回国,与乙一起照料甲,半年后甲去世。丙认为自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尽了义务,主张甲、乙约定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遗赠抚养协议有效

B.协议部分无效,丙可以继承甲的一半遗产

C.协议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D.协议有效,应按遗嘱继承处理 【司法部答案】A 【考点】遗赠抚养协议 【答案解析】《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抚养协议具有生前与死因行为,具有双务性,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并无无效情形,A正确,其他错误。

17、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戊可代位继承

B.戊、丁无权继承现金

C.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D.丙无权继承房屋 【司法部答案】AC 【考点】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顺序、代位继承 【答案解析】《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继承人乙先于甲死亡,其应当法定继承的份额可以由乙之女戊来继承,A正确应选。甲的遗产包括现金,生前未作处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戊作为代位继承人、丁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B错误不选。

丙作为甲的儿子系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12提哦啊丁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C正确应选。同时,丁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戊代位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27条,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于乙先于甲死亡,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丙有权继承,D错误不选。

18、下列哪些是1991年颁布实行的《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规定的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

A.普通程序

B.二审程序

C.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理程序 D.小额诉讼程序 【司法部答案】AB 【考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答案解析】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一审普通程序、二审程序都有规定,故A、B选项正确,当选。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理程序为非讼程序,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小额诉讼程序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写入法律,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19、甲公司将其生产的白酒独创性地取名为“逍遥乐”,并在该酒的包装、装潢和广告中突出宣传酒名,致“逍遥乐”被消费者熟知,声誉良好。乙公司知道甲公司没有注册“逍遥乐”后,将其作为自己所产白酒的商标使用并抢先注册。该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公司有权在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反对核准乙公司的注册申请

B.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主张先用权

C.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向商标局请求撤销该商标

D.甲公司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乙公司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司法部答案】BCD 【考点】商标注册程序、商标异议与撤销 【答案解析】《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A正确不选。

商标的排他性更强,不像专利权可以主张先用权,B错误应选。

根据《商标法》第41条规定,甲公司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而非向商标局申请,C错误应选。

《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甲公司商标未予注册,除非构成驰名商标,否则不能阻止他人使用,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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