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_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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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业务工作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和技术检验、检测行为,充分发挥质监系统的整体效能,提高质监工作服务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依法行政,坚决防止违法行政和不当行政。不得通过下达罚没指标、将罚没数额与执法人员收入挂钩、为当事人说情或为执法活动设置障碍等方式影响公正执法;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不得实施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增加其义务的行为;行使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原意并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相当,不得因法律规定以外的因素影响行政处理的结果;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定的事由存在并尽量采取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进行。

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保证执法行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对其物品生产或存放场地进行检查等活动必须有相应的授权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作出不利于当事人行为的行政决定必须告知其权利并按法定方式听取其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行政处罚或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决定;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决定需要

集体审查或公开听取意见的,应当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随意简化程序或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严格区分强制检验、检定,行政处罚收集证据检验、检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活动中检验、检定的内容、方式以及收费等方面的差异和不同。强制性检验、检定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省局下达的计划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执行,并执行有关收费标准;对违法行为因收集证据需要检验、检定的,必须按相关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抽样、检验标准进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收费的,不得收取当事人的任何费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活动需要检验、检定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收费标准进行,不得为当事人设定其他义务和另行收取费用。

四、坚决纠正“重处罚、轻服务”的行为,对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必须按照《甘肃省质量监督不合格产品生产经销企业整改管理规定》,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一般质量项目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销企业,要帮助其分析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落实整改措施,提高产品质量;对强制性指标不合格的产品,要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组织好验收工作;对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存在严重缺陷的产品,通知生产企业限期收回,责令经销企业撤柜。

五、各级质检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工作。抽样人员在抽样时,必须出示省局下达的检验计划文件或监督检验

通知书、抽样员证和收费许可证复印件;必须按照抽样规范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抽样;对下岗职工、弱势群体开办的企业,应严格执行省局的有关规定,减免收取检验费;坚决禁止对同一企业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重复收费。在定期监督检验时,不得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和甘肃名牌产品进行抽样。严禁超授权范围或超监督检验计划、超时限进行检验检定。严禁伪造检测报告、检定证书和数据。

六、各级检验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对未做全项检验的产品,只能按所检项目收费,不得按全项检验项目收取费用。严禁出现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或收费不入账的情况。收费票据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收费收据,不得以其他票据代替。各级质监部门在执行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计划时,要遵守产品的检验周期,对检验周期内已受检的产品不得重复检验;对法定技术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委托检验报告除外),应遵循检测数据共享的原则,予以互认。

七、开展委托检验和出厂检验的质检机构,在与企业签订委托检验协议时必须严格执行《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管理办法》。委托协议中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充分体现自愿、公正、公平、科学、求实的原则,不得强行要求企业签订委托检验协议;不得干涉、阻挠有关行政机关组织的对委托者的执法检查和监督检验。企业有权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校准服务,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利用考核、发证等行政许可权力强制企业接受校准服务。开展委托检验检测,必须根据协议履行责任和义务,不得只收费不履行检验检测义务,也不能减少项目收取全额费用。

八、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必须按照工作职责、工作范围和授权项目开展工作。新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遵循省局印发的《甘肃省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发展规划(2006-2010)》。省级和分中心新建标准项目计划,须报省局审批;市州所新建项目需经市州局同意后,报省局审批;县区所新建项目须经市州局审批并报省局备案。本行政区域对象少,不宜单独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应当允许邻近已建的计量标准跨区域进行量值传递。跨区域开展量值传递,应当征得工作对象所在地质监部门同意,并报省局备案。

九、省局在下达监督检验计划时,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重点保证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类别,同时兼顾省、市(州)质检机构的能力和条件,不得重复下达检验计划。计划实施严格按照省、市(州)分级下达的检验计划执行,各市(州)局、县(区)局除执行省局监督检验计划外,不得擅自安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抽查和定期检验。

十、上级质监部门应加强与下级质监部门的沟通和衔接。上级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进行现场审查验收时,应通知当地质监部门;省局组织的评审活动,在不违背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市州局以适当方

式参与,行政行为的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实施强制检验检测的技术机构,要加强与辖区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沟通,抽样行为必须有基层局的参与。

十一、各级质监部门及技术机构要自觉维护全省质监系统工作的统一性。下级机关必须服从上级机关的决定及管理,全面正确地执行上级下达的工作指令,不得拒绝、干扰或作出与之相抵触的决定。省局委托有关质检机构到市州开展检验工作,各地要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或者提出不合理要求。涉及全省质监系统的重大政策性问题,一律由省局做出决定,各级可以向省局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做出决定。

十二、加强行风建设,努力塑造良好的行业形象。对不严格依法行政,随意行使检查权、处罚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超计划、超批次、超范围和重复抽样检验检测的、擅自提高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损害质监部门形象的行为,要坚决制止、查处和纠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有禁不止、屡次出现问题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专项整治,确保全系统政令畅通,纪律严明,行为规范,努力塑造良好的行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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