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信托理财业务管理办法(试行_信托业务投资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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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信托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2008年版)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信贷资产信托理财业务,优化信贷资源配臵,满足个人及对公客户理财需求,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出让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版)》等行内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贷资产信托理财业务指我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由我行以单一资金信托方式将募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向我行选择的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下称“增量模式”)或购买我行存量信贷资产(下称“存量模式”),并以借款人支付的贷款本息或贷款债权处臵收入为收益来源的理财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试行期间,理财产品应以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为主,由投资者承担不能回收部分或全部理财本息的风险。理财产品期限应在1年(含)以下。信贷资产主要选择增量资产模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总行及获得业务授权的境内分支机构。

第五条

信贷资产信托理财业务涉及总分行和跨条线部门,各相关方应严格职责分工、积极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业务发展。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六条

总行各部门职责如下:

1、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公司业务模块牵头管理和协调信贷资产信托理财业务,金融机构模块、风险管理部、全球金融市场部、个人金融总部、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法律与合规部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和业务分工密切协作、相互配合。

2、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公司业务模块负责业务授权管理,制订管理办法和相关合同文本,会同风险管理部制订借款人和信贷资产准入标准,总行层面的业务发起,协调相关部门指导分行开展业务。

3、总行公司金融总部金融机构模块负责制订信托公司准入名单和信托公司准入审批。

4、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会同公司金融总部制订借款人和信贷资产准入标准;对总、分行发起的项目进行审核。

5、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负责根据发起部门和分行向其提交的业务需求,会同公司金融总部、个人金融总部制订交易结构和发行计划,签署资金信托合同等合同文本,向监管部门进行产品报告。

6、总行个人金融总部负责指导分行进行理财产品宣传、销售和投资者教育。对于全辖发售的,会同公司金融总部、全球金融市场部协商发行计划。

7、总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负责基金代销系统的设臵、控制和资金划转。

8、总行法律与合规部依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

法》对业务部门送审的理财合同文本予以法律审查,对业务部门的咨询提出法律意见。

第七条 分行各部门职责如下:

1、公司业务部负责营销公司客户、项目筛选和发起、产品设计、组织协调发行工作;向公司理财客户进行推介、作为销售渠道签署理财合同文本及到期收益分配;依照相关合同约定向信托公司提供贷款服务;比照我行自有贷款相关规定进行贷后管理;向总行申请业务授权;产品发行后逐笔报备总行。

2、金融机构部负责协调与信托公司的合作,向金融机构客户进行理财产品推介。

3、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业务部发起的项目进行审核;比照我行自有贷款相关规定进行授信资产质量监控。

4、个人金融部负责个人理财客户的市场需求调查、产品宣传销售、理财协议签订以及到期后投资收益分配。

5、资金业务部视业务需要,协助公司业务部开展业务、进行销售。

6、授信执行部负责存量资产模式中回购信贷资产的授信发放审核,与信贷资产转让有关的内部系统维护及相关档案管理。

7、法律与合规部依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对业务部门送审的理财合同文本予以法律审查,对业务部门的咨询提出法律意见。

8、账务处理部门负责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第三章 借款人和信贷资产准入标准

第八条 借款人的准入标准:

1、本业务开办初期借款人限定为总行级重点客户(名单见中银司总[2008]3号文,含集团客户的成员公司),暂不含房地产行业。

2、借款人在我行信用评级为A级(含)以上,在我行的存量贷款五级分类为正常类。

3、企业总资产规模为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4、具有较强的到期履约能力,流动性较好,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近3年无违约记录。

第九条 信贷资产的准入标准:

1、增量模式下:

(1)信托贷款的融资金额为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以流动资金贷款为主。贷款期限与理财产品期限相匹配。

(2)借款人原则上应在我行有充足的已批未用贷款总量,可以覆盖该笔信托贷款规模。

(3)争取获得第三方对借款人提供担保。(4)利率水平适当,尽量保障我行整体收益。

(5)贷款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授信政策和行业发展政策。

2、存量模式下:

(1)可转让贷款金额宜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以流动

资金贷款为主。

(2)可转让贷款的剩余期限应与理财期限匹配。对于期限不匹配的,则应在交易结构上做出相关安排,如采取我行以公允价值回购等方式。

(3)除上述条件之外,可转让贷款的选择还应遵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出让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版)》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信托公司准入与审批

第十条

总行公司金融总部金融机构模块拟定信托公司准入名单,首批名单见附件。

第十一条

拟选择信托公司在准入名单之外的,应报总行公司金融总部金融机构模块审批。分行上报时应说明信托公司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已获得银监会批准重新登记注册;

2、具有信贷业务资格,受让我行存量贷款的信托公司需具有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资格;

3、具备完善的授信和风险管理体系;

4、财务状况良好,实力雄厚;

5、公司最近两年未受到金融监管部门(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未涉及法律纠纷,且自营业务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6、能够严格执行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定;

7、公司在过去已发行结束的各类信托计划中,信托本金未发生损失,未发生由信托投资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二条 业务流程:

1、业务发起:

(1)增量资产模式:公司业务部门(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公司业务模块、分行公司业务部,下同)了解辖内客户融资需求,评估客户符合借款人准入标准,经向客户进行营销获取客户委托书,与风险管理部、个人金融部、资金业务部门(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分行资金业务部,下同)、托管与投资者服务部(或分行理财产品销售系统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沟通,就理财产品发行规模、范围、期限、价格(包括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信托贷款利率)、销售档期、信托公司的选择等方面达成初步一致意见。

(2)存量资产模式:公司业务部门根据公司信贷资产配臵需要、机构及个人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按照准入标准筛选辖内存量信贷资产,与风险管理部、个人金融部、资金业务部门等相关部门沟通,就理财产品发行规模、范围、信贷资产、期限、价格(包括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贷款服务费率)、销售档期、信托公司的选择等方面达成初步一致意见。

2、业务审批:

(1)总行牵头多家分行发行理财产品:该方式采用我行基金代销系统,总行确定借款人和信贷资产、发行范围,分行遵照执行。无

业务授权的分行可采用此方式参与发行理财产品。借款人和信贷资产审核流程为: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公司业务模块初审后,以部门函形式报风险管理部审核,总行风险管理部以部门函回复。

(2)获得业务授权的分行发行理财产品:分行行内进行业务审批形成一致意见,自行确定发行规模、期限、价格、销售档期等,借款人和信贷资产需经分行风险管理部审核同意。分行可采用自有理财产品销售系统在分行辖内发行,或向总行申请采用我行基金代销系统及扩大销售范围。本业务开办初期,借款人和信贷资产需经总行审核。报总行审批的流程为:分行以行发文报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公司业务模块,公司业务模块牵头就使用基金代销系统及扩大销售范围事宜与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个人金融部等相关部门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就借款人和信贷资产内部初审后,以部门函形式报风险管理部审核,总行风险管理部以部门函回复公司业务模块。公司业务模块以部发文形式回复分行。

(3)关于借款人的审核需提供以下信息:客户全称、所属行业、所属集团、所处总行级重点客户层级、客户评级、客户在我行存量授信分类情况、已批总量及结构、占用情况及结构、客户行业地位描述、主要产品、产能或实际产量、客户主要财务指标(包括资产总额、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销售收入、净利润、经营性净现金流量、全部净现金流量)。

(4)关于信贷资产的审核需提供以下信息:增量资产模式下的贷款用途、贷款期限、担保情况、还款来源、理财产品期限、借款人后续融资安排等。存量资产模式下资产五级分类情况、原贷款期限、剩余贷款期限、担保情况、历史还本付息情况、还款来源、理财产品期限、剩余贷款期限与理财产品期限不匹配时的安排(如公允价值回

购等)等。

(5)风险管理部门对信贷资产信托理财业务的审核重点为:借款人是否有履约能力,增量融资需求用途、期限是否合理,理财产品结构设计是否完整、严密,我行信用风险是否可控。

3、确定产品结构和文本:

公司业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与信托公司确定信托费率,与相关合同主体谈判并完成增量模式下的信托贷款合同和信贷资产服务合同、存量模式下的贷款债权转让合同、资金信托合同、理财产品协议及理财产品说明书等法律文本,依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法律审查程序。

4、产品发售:

渠道部门推广、销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归集到专门的理财账户。

5、签署合同文本与资金划转:

(1)增量模式:理财产品发售结束,理财产品成立的,根据募集资金情况,公司业务部门与信托公司签署资金信托合同(总行为全球金融市场部签署此合同)、信贷资产服务合同,安排借款人与信托公司签署信托贷款合同。在理财产品发售结束后次日将募集资金划至信托公司在我行开立的信托专户,同日由信托公司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

(2)存量资产模式:理财产品发售结束,理财产品成立的,根据募集资金情况,公司业务部门与信托公司签署资金信托合同(总行为全球金融市场部签署此合同)、贷款债权转让合同。在理财产品发售结束后次日将募集资金划至信托公司在我行开立的信托专户,并由信托公司授权我行从信托账户中扣划信贷资产转让价款。

6、产品报备:

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分行公司业务部门将产品发行情况报告当地银监部门。分行需同时报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公司业务模块,针对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产品同时报备个人金融总部。

7、信贷资产服务与资金划转:

公司业务部门按约定进行贷后管理。根据与信托公司、借款人关于利息支付的约定,于每个贷款付息日向借款人收息后划至信托专户,并在信托公司授权后从信托专户中按期扣收贷款管理费。

8、理财产品到期结算与资金划转:

(1)增量模式:信托贷款到期前,公司业务部门提前向借款人发出还本付息通知。在信托贷款到期日,账务部门根据指令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后划至信托专户。

(2)存量模式:理财产品到期日,账务部门根据指令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后划至信托专户。如回购的,公司业务部门应在理财产品到期前与信托公司签署贷款债权回购合同,按市场公允价值回购信贷资产。

(3)信托公司从信托账户中扣除信托费用及代扣代缴的营业税后,将剩余款项划至理财账户,销售系统负责部门、账务部门根据指令对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分配本金及理财产品收益。

第六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本业务试行期间授权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深圳市、四川省分行开展信贷资产信托理财业务,其他分行需开展业务的应报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公司业务模块申请授权。获得授权的分行不可向辖内分支机构转授权。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将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调整授权范围。未授权分行具有业务需求的,可上报总行统一叙做。

第十四条

获得授权的分行应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5年第2号)的规定,持总行授权文件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本业务应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5年第2号)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1号),按监管要求时限将相关资料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于理财产品存续期结束后,将产品后评价报告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十六条

本业务下分行采用其他系统在其辖内发售理财产品的,应制订销售系统管理和前台操作流程,并报备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公司业务模块。

第十七条

本业务账务处理依据《关于明确信贷资产出让业务账务处理办法的通知》(中银财文[2008]66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行主要业务账务处理办法(2006年版)》(中银财[2005]281号)中开放式基金部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委托理财业务账务处理办法》(中银财文[2007]36号)及总行财务管理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获授权分行叙做的信贷资产信托理财业务应逐笔报备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公司业务模块,针对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产品同时报备个人金融总部。总行定期对全辖业务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十九条

增量模式下我行为信托贷款提供贷款服务,公司业务部门应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信贷资产服务合同》,我行承担的管理义务应确保在合同中予以明确限定,限于本息的收取、如实向信托公司传递借款人及担保人提供的经营及财务等方面的信息、代为通知借款人及担保人等受托义务。我行提供信贷资产管理服务比照我行贷后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存量模式下我行对出让信贷资产的管理依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出让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版)》(中银司[2008]15号)执行。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分行开展本业务,应在制度建设、专业人员配备、部门协作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充分关注、防范、控制本业务相关的信用风险、声誉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性风险和法律政策风险。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信用风险及防范:

1、分行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筛选借款人和用款项目,不得弱化借款人准入标准、不得弱化贷后管理。

2、严格选择信托公司,信托公司需在我行设立信托专户并接受监控。

3、及时了解借款人经营及财务状况,如发现借款人出现可能影响偿还本息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通知信托公司,按信托信贷资产服务合同的约定配合信托公司采取防范措施。

4、理财产品到期我行拟回购信贷资产或向借款人发放后续贷款的,我行对借款人应有充足有效授信,授信审批和发放依据我行相关授信管理规定执行。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应坚持对借款人年审,持续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声誉风险及防范:

1、向具有一定投资分析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发售理财产品。

2、向投资者充分、清晰、准确地披露理财产品可能的风险: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3、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

4、拟定应急预案。发生借款人遭遇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还款的,应采取贷款保全措施降低损失,回收资金应做其他投资安排或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并做好向投资者的清偿和解释工作。

5、分行理财产品发生可能影响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的事件,应于24小时内报告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分行应成立应急小组专人负责事件处理,启动应急预案,化解不良后果。对我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总行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场风险及防范:充分把握市场行情,合理定价。

第二十五条

流动性风险及防范:信托贷款期限与理财产品期限应相符。关注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风险,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如合同约定借款人不得提前还款,安排后备信托贷款等。

第二十六条

操作风险及防范:完善业务流程、明确人员分工、完整保存业务资料、有效监控、加强审查。

第二十七条

法律政策风险及防范:

1、严格遵循《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2、严格遵守《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及相关规定,对信托计划等其他融资性项目原则上不出具银行担保。

3、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政策开展业务,密切关注国家监管部门对本业务的态度和政策动向,适时调整对此类业务的管理模式。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订和修订,公司金融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

附件:信托公司准入名单

1.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4.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5.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6.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7.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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