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科技局行政执法依据._金华市科技局项目申报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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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科技局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4、《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

5、《南昌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

区科技局法制宣传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本机关法制建设,认真学好、用好法律,加强法制宣传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法制宣传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区“经济强区、文化大区”,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推进依法治区的需要。

二、法制宣传工作坚持不定期的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如《防震减灾法》的宣传,每年搞好二次大的宣传活动,3月1日、7月28日的宣传活动。同时搞好学校利用课堂对《防震减灾法》的宣传。

三、法制宣传坚持以人为本,学好法律,树立榜样,搞好科技工作,推动各项事业发展。

区科技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就是把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分门别类,按性质、内容确定具体实施的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和配合部门,明确执法权限和责任,建立以行政首长责任制为核心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推进依法行政。

(一)界定执法权限

1、界定科技局的执法权限。将本局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列出目标,明确执法权限、义务和责任,并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2、界定科技局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执法关系。科技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到诸多部门,区科技局负责协调,理顺和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分工和配合关系。

3、界定区科技局内部各科室的执法权限,把科技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分解,把执法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办公室和人,并建立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二)明确科技局执法责任

1、科技局局长为依法行政的第一负责人,其权限和责任范围即应做好以下九项工作:

(1)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重视和支持法制机构

得少于8小时和12小时,并建立学法专用笔记本。

(2)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行政执法和实施行政处罚。

(3)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科技局机关形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做到文明执法,亮证执法。

(4)严守执法纪律,不以权谋私、滥施处罚和随意执法。

(5)接受监督,自觉纠正自身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6)对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承担相关的责任。

第三章 错案的责任

第七条 错案责任人按下列规定承担责任:

(一)办案人过错造成的错案,由办案人承担责任;

(二)主管领导作出错误决定造成的错案,由主管领导承担责任;

(三)集体研究决定造成的错案,由主管负责人承担责任;

(四)下级机关根据上级机关或者有关负责人指令办理造成的错案,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八条 错案责任人造成错案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局错案责任追究责任委员会或者区行政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错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九条 错案责任人主动提出纠正错案,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

第四章 追究的程序

第十条 局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对获取的错案线索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认定。

第十一条 委员会对认定的错案,应当自认定之日起90日内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作出处理,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

区科技局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局行政决策听证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决策听证,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有关利害关系人参与,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行政决策问题进行论证、辨明的程序。

第三条

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行政决策及行政行为,原则上应进行听证。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

第四条

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五条

听证会出行政策相关科室、所属单位提出,也可以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

第六条

听证会由作出行政决策的相关科室、所属单位主持(以下简称主持单位)。听证会主持人由相关科室、所属单位的分管领导担任何由局主要领导指定。

第七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

1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区科技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第六条 科技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七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第八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九条 科技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没按制度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期间至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在处理案件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或者故意造成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上述执法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二条 给行政相对人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

区科技局执法人员奖惩办法

凡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在本年度考核中可评为称职及优秀: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源有突出成绩的;

(四)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五)有其他功绩的。

有下列行为者,在本年度考核中评为不称职,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以私利;

(六)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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