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_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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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5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农用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包括建新区和拆旧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建设用地面积不增加的基础上,最终实现耕地面积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一、挂钩试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规划引导,控制规模。挂钩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城镇规划、村镇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等相协调,强化对建设用地总量和布局的控制和引导。

(二)整体审批,总量平衡。按挂钩项目区整体申报审批和考核,确保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三)集约利用,提高效率。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优化城乡用地结构,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四)自愿合法,维护权益。挂钩工作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维护农民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二、挂钩试点适用范围

建新地块总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70公顷。

拆旧地块现状应主要为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居民点、废弃工矿用地、废弃交通用地等。拆旧区不能布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

建新地块的布局应符合相关规划的要求,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新区不能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并按照“方便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适度集中布局。

三、挂钩试点应具备的条件 挂钩试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乡镇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

(二)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

(三)经济发展较快,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能确保建新安置和拆旧整理所需资金。

(四)土地管理规范,各项基础业务工作扎实,具有较强制度创新和探索能力。

四、挂钩试点组织工作

县政府成立挂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国土房管、发改委、规划局、建委、监察、财政、审计、交通、农业、民政等部门和拟开展挂钩工作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房管局,由冉启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高绪林、吴中力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杨志清、杨云舒、刘金华、罗果、庄明辉为办公室成员,负责具体工作。

拟开展挂钩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成立挂钩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人在县挂钩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编制挂钩专项规划、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工作计划等。负责协调挂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五、挂钩专项规划的编制

拟开展挂钩工作的乡镇政府应当开展挂钩工作专项调查,查清当地农村建设用地现状、建设用地供需状况;调查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分析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和可行性;划定挂钩项目区,确定拆旧地块农村建设用地撤并整治改造的规模和范围,确定建新地块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比例、规模和范围;制定挂钩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在此基础上,由挂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送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国土部门审查后备案。

挂钩专项规划的编制应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同步开展,并需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相衔接,其中拆旧区规模和布局应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有关内容相衔接,建新区规模和布局应与城镇村规划有关内容相衔接。

挂钩专项规划的基期年为2009年,土地基础数据应尽量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相衔接,2015年为近期规划目标,2020年为远期规划目标。

六、项目实施规划的编制

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择优选择挂钩项目,编制•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送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国土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项目实施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3年。项目实施规划应落实拆旧地块和建新地块的位置和规模;确定项目区规划具体实施时序,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计划;落实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经费和农村居民点迁建方案;制定挂钩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和土地管理措施;分析挂钩项目资金平衡和实施效益。

项目实施规划中要明确分年度实施的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挂钩项目区周转指标规模及分年度使用、归还等主要指标计划;建设用地整理的规模、范围和增加农用地计划;建新地块建设的原则和年度建设规模计划;促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经济机制和保证措施等。项目实施规划一经批准下达,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七、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 挂钩项目实施规划经批准后,挂钩工作领导小组向市国土部门申请使用挂钩周转指标,市国土部门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进度,一次或分期下达挂钩周转指标;对分期实施的项目,先行下达部分周转指标用于拆旧地块农村居民安置及其配套的公共和基础设施建设。

八、挂钩周转指标的核定

挂钩项目区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耕地双重指标控制,周转指标按照拆旧地块复垦形成的农用地和耕地面积等量核定。建新地块占用耕地规模不得超过拆旧地块复垦产生的耕地指标,建新地块的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得超过拆旧地块复垦产生的农用地指标,以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

挂钩周转指标必须专项用于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控制,不得挪作他用,并应按照项目实施计划优先安排用于拆旧地块农村居民安置及其配套的公共和基础设施建设,使用后有节余的方可用于城镇建设。

九、挂钩周转指标归还和考核

挂钩周转指标实行“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拆旧地块复垦新增的耕地面积归还挂钩周转耕地指标,复垦新增的农用地面积归还挂钩周转农用地指标。市国土部门负责核定归还挂钩周转指标,周转指标由下达至归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挂钩周转指标台帐管理 挂钩周转指标与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统一管理、单列统计。挂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制度,建立挂钩周转指标台帐,登记周转指标来源和建新地块的地点、面积、地类等,定期进行检查和汇总上报。挂钩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将挂钩工作进展情况向市国土部门报告,市国土部门对挂钩项目区实施情况和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组织开展考核和验收。

十一、挂钩项目实施程序

项目实施规划经批准实施后,乡镇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有序组织拆旧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在完成拆旧地块土地平整并具备农业灌溉和耕种条件,完成建新区农村居民安置及其配套的公共和基础设施建设后,由挂钩领导小组对拆旧项目区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组织编制项目区竣工初验报告,向市国土部门申请验收。验收时乡镇需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必要的影像资料等成果资料。

十二、挂钩项目实施监管

经验收合格并按期归还挂钩周转指标的,乡镇应及时按规定开展土地变更调查,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并进行变更登记,以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暂停实行挂钩政策,补缴经批准使用挂钩周转指标报批建设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相关规费,并扣减该乡镇下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十三、建新地块土地征用和征收 建新地块中的农村居民安置及其配套公共和基础设施用地,原则上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市国土部门下达的挂钩周转文书,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其他用地确需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县政府组织挂钩周转指标文书、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其他土地征收材料,一次性报市人民政府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十四、建新地块土地供应

使用挂钩周转指标的建新地块用地,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用地标准依法供地。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使用取得的增值收益,应主要用于项目区内农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十五、拆旧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验收成果质量标准参照《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十六、除本意见规定之外,建新地块土地征用和征收的其他规定,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资源 建设用地△ 意见

送:县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县委各部委,人大各工委,政协各委室,各人民团体。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0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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