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级法院判决书经典案例_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上海中级法院判决书经典案例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6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2

法定代理人杜某1,杜某之父

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洪华,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某

委托代理人李洁,那仁朝克图,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杜某1,杜彦文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7)闵行(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闵民一(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杜某1,杜某2系父女关系(杜某2尚未成年),本市闵行都市路3800弄**号别墅产权属杜某1,杜某2所有。2005年9月,上述别墅装潢,杜某1委托其开办的“上海市尤启彤设计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手下徐某施工,张某采购建材和收货,朱某负责工程监理(其中张某系“上海师尤启彤设计装换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和材料采购员,朱某系公司的工程监理,徐某系工程队队长)。装潢工程开始后,上述三位代理人按他们在装潢公司中的工作习惯,由张某负责向供应商订购工程所需材料,并确认质量后签收,徐某不在现场时,由施工人员代签收。梅某系建材供应商,与“上海尤启彤设计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素有建材买卖业务关系,张某受委托后从梅某处订货,并与梅某口头约定:石子(包括瓜子片)4元/包,黄沙3元/包,象牌水泥20元/包、九五砖0.45元/块、八五砖0.18元/块、多孔砖0.5元/块、白石子20元/包、路边侧石12元/块、广场砖38元/平方米。梅某送货至本市闵行区都市路3800弄243号后,分别由张某,朱某,徐某签收,其中徐某及与其一起施工的周某签收的最多,2005年12月30日至2006年6月19日,梅某送至施工处的货物合计:石子(包括瓜子片)1250包,黄沙2500包,种草泥沙4.8吨、象牌水泥490包、路边侧石6块、3.多孔砖 1

500块、八五砖1200块、九五砖1900块、广场砖413平方米、白石子15包,合计货款39,951元,杜某

1、杜某2雯迟迟未支付梅某钱款。为此,梅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杜某

1、杜某2立即支付40,461元。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杜某1将其别墅装潢工程委托徐某施工,委托张某采购建材,委托朱某负责工程监理,特别是供货商送达工地的材料由谁签收,杜某1事前没有告知梅某,梅某也没有法律上的知晓义务,这种对代理权的外部授权内部限制,不具有对抗相对人的效力;梅某作为买卖关系的相对人,其只知道徐某等三人系杜某1的委托代理人,从而发生买卖关系。其次,证人也证明各代理人当时系杜某1开办的的装潢公司的工作人员,梅某系装潢公司供货商,本案采购,收获均按公司与供货商交易的习惯进行,装潢公司从未提出异议。综上,杜某1认为其没有授权徐某收货,不认可徐某及其手下装潢工人签收的送货单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委托人认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人存在其他损害委托人的行为,委托人可向代理人追索,但不得以此抗辩相对人。本案买卖关系中,代理人张某与梅某协商定价,故对代理人张某确定的单价予以采信。据此,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于二00七年四月六日作出判决:杜某

1、杜某2应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梅某货款39,951元。案件受理费1,628.44元,由杜某

1、杜某2共同负担。

原审法院判决后,杜某

1、杜某2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徐某没有得到上诉人的授权,其行为也没有的到上诉人的追认,故是无效的:代理一方与被上诉人梅某内外勾结,串通一气;要求对水泥和工程量进行鉴定和评估。请求撤销原则,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梅某辩称:其将货物运送到上诉人施工处,其不清楚上诉人与其代理人之间如何授权,上诉人应当支付货款;上诉人要求鉴定和评估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原审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的事实无误,本院应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杜某

1、杜某2的产权房进行装潢施工,其在原审中已

认可其委托徐某,张某,朱某三人,作为其工程的代理人,故上诉人认为代理人的行为没有得到其授权和追认,无效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张某系上诉人的代理人,故原审法院将张某与送货人梅某协商的定价作为计算货款的依据,并无不妥,且上诉人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鉴定和评估,依据不足,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原判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8.78元,由上诉人杜某1,杜某2负担。

本判决为终身判决。

审判长王启杨

代理审判员周寅

代理审判员陈 莉平

二00七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强斐

房地产公司稽查案例判决书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4)庐行初字第00032号原告:安徽省高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稻香楼9号蜀山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综合楼七层,组织......

上海闽行区不当得利判决书

上 海 市 闵 行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闵民一(民)初字第1 2 6 3 4号原告沈国荣, 男, 1 9 6 2年8月3 1日出生, 汉族, 住上海市虹口区东长治路。 委托代理人陈秉恩,......

杭州市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在杭州中院第二次胜诉(11月23日)

杭州市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在杭州中院第二次胜诉发表时间:2009-11-23 17:02:00 阅读次数:760所属分类:法律文书杭州市中级法院 行政判决书(2009)浙杭行初字第44号原告何董,男,195......

判决书

(2011)天民初字第2269号发布时间:2012-07-20 16:02:31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天民初字第2269号原告贺凤霞,女,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判决书

(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470号——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5-28)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47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

《上海中级法院判决书经典案例.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上海中级法院判决书经典案例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法院 判决书 上海 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法院 判决书 上海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