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又放宽了_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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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又放宽了

来源:中国税务报与正坤财税合办——《正坤说税》专栏

广州正坤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覆盖面再次扩大,指标计算公式有所变化。本文通过案例解读。

变化解读

优惠数额:10万扩至20万

新规定——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原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变化——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优惠的范围,由原来的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

指标计算:月改季

新规定——财税〔2015〕34号 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 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原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微企业,其从业人数,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变化——把月平均值和全年月平均值修改为季度平均值和全年季度平均值,简化了这两项指标的计算过程。

案例解析

【例1】甲公司为工业企业,且属于居民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15年1月1日开业。公司2015年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具体信息见表1,假如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不考虑弥补亏损等因素,甲公司2015年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析:根据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因此,甲公司2015年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计算如下:

1.从业人数全年季度平均值=(90+90+110+100)÷4=97.50(人)≤100人

(1)1季度平均值=(80+100)÷2=90(人)

(2)2季度平均值=(100+80)÷2=90(人)

(3)3季度平均值=(80+140)÷2=110(人)

(4)4季度平均值=(140+60)÷2=100(人)

2.资产总额全年季度平均值=(3050+2250+2750+3100)÷4=2787.5(万元)≤3000万元

(1)1季度平均值=(3500+2600)÷2=3050(万元)

(2)2季度平均值=(2600+1900)÷2=2250(万元)

(3)3季度平均值=(1900+3600)÷2=2750(万元)

(4)4季度平均值=(3600+2600)÷2=3100(万元)3.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20万元

4.2015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20%×50%=2(万元)

【例2】乙公司为非工业企业,且属于居民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15年以前开业,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为5%。假如乙公司2015年10月20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经营活动。在注销过程中,该公司通过清算,确认其应税收入为380万元。如果不考虑弥补亏损等因素,2015年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具体信息见表2,乙公司2015年清算所得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析:根据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因此,乙公司2015年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计算如下:

1.从业人数全年季度平均值=(75+65+65+77.5)÷4=70.625(人)≤80人

(1)1季度平均值=(80+70)÷2=75(人)

(2)2季度平均值=(70+60)÷2=65(人)

(3)3季度平均值=(60+70)÷2=65(人)

(4)4季度平均值=(70+85)÷2=77.5(人)

2.资产总额全年季度平均值=(1050+950+750+700)÷4=862.5(万元)≤1000万元

(1)1季度平均值=(900+1200)÷2=1050(万元)

(2)2季度平均值=(1200+700)÷2=950(万元)

(3)3季度平均值=(700+800)÷2=750(万元)

(4)4季度平均值=(800+600)÷2=700(万元)3.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380×5%=19(万元)≤20万元 4.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380×5%×20%×50%=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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