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发展分评定_法学院发展规划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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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实现我校人才培养目标,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根据《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山东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山东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精神

(一)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

(二)坚持学业为主,全面发展的原则;

(三)坚持定量与定性、记实与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实施办法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学习成绩、基础性素质测评成绩和发展性素质测评成绩按一定比例计算得出。计算公式为: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习成绩*80%+基础性素质测评成绩*10%+发展性素质测评成绩*10%。

(一)学习成绩

学习成绩为教务处计算出的平均学分绩点成绩。

(二)基础性素质

基础性素质主要包括思想道德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日常行为规范等测评指标,测评成绩由“记实”分值与“评议”分值加和组成,满分为100分,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成绩90分(含90分)以上评定等级为“优”;成绩80分(含80分)以上评定等级为“良”;成绩60分(不含60分)以下评定等级为“差”,其它成绩评定等级为“中”。

1、“记实”是指对学生在日常学习和生活过程的行为进行记录,并根据此记录得出记实分值。需记实的主要行为包括“课堂纪律”、“宿舍表现”、“集体活动”、“体育达标”等方面,最高分计60分。

课堂纪律是对学生上课情况的考察,主要从学生是否迟到、早退、旷课及遵守课堂秩序等方面进行认定。任课教师提供学生到课信息,班委成员进行课堂秩序情况记录,辅导员定期听课了解学生上课情况。

宿舍表现是对学生宿舍情况的考察,主要从学生宿舍卫生、遵守校规校纪等方面进行认定。宿管中心提供学生宿舍卫生成绩;班委、舍长记录学生宿舍表现情况,对使用违章电器、留宿外校人员等违纪行为进行上报和记录;辅导员定期到宿舍检查,掌握学生宿舍表现信息。集体活动是对学生参与各项活动情况的考察,主要从学生参与组织活动、团体活动表现等方面进行认定。班委针对各项集体活动对学生进行考勤,记录学生参与情况。

体育达标是对学生身体素质情况的考察,主要以体育学院的体育达标测试成绩为准。体育学院做好学生体育达标测试工作,将学生体育测试成绩反馈给学院,学院结合成绩对学生体育达标情况进行认定打分。

对未达到学校要求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予以减分:受学校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每人次减2—4分;受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每次分别减18、24、30、60分。各项减分可以累计,减完为止。其他减分项目各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减分细则。

2、“评议”是指学年末,依据“思想道德”、“身体素质”、“心理素质”、“日常行为规范”等方面内容,对学生的现实表现做出的评议。评议要着重体现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体现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以及团结协作精神和诚实守信品质。“评议”最高分计40分,学院可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行确定评议的具体内容与形式。

(二)发展性素质评价

主要以学生实际获得的荣誉称号、奖励及成果鉴定证书等为主要测评依据 1.学术与创新

(1)科技学术竞赛

由学校组织参加的各级各类科技学术竞赛,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按以下标准加分:

奖项

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全国 50 40 35 30 省级 35 30 25 20 校级 25 20 17 14 院级 12 10 8

5说明:

①同一作品参加同一类型各级别竞赛获多项奖励按最高得分计分一次。

②个人作品第一作者按相应级别等次加分,合作者降一等级加分;集体作品第一至第四作者按相应级别等次加分,其余作者降一等级加分。

③评奖不分等级时统一按二等奖加分;若以名次计,第1名按一等奖加分,第2、3名按二等奖加分,第4—6名按三等奖加分,第7名及以后按优秀奖加分。若以金、银、铜奖计,分别按特、一、二等奖加分(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1分)。④国际性竞赛在全国竞赛各获奖等级得分基础上酌情加分。(2)发明创造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加40分;获得国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加15分。(3)科研及学术立项

国家级立项(第一、二及第三以后立项者)30/20/5-10; 省级立项(第一、二及第三以后立项者)25/15/3-8; 校级立项(第一、二及第三以后立项者)15/8/2-4。(4)学术论文 CSSCI:第一作者50分,第二作者15分,第三及后序作者5分; CSSCI扩展版:第一作者30分,第二作者10分,第三及后序作者3分; 其他有国家正式刊号的酌情加分。

在《山东大学报》上发表专业学术类10分,文学作品类5分,新闻稿3分;在院刊《法萌》上发表专业学术类与文学作品类均为3分。上述两种刊物均须为第一作者。

说明:如果教师署名论文作者首位,不在加分之列。学术论文中,作者署名单位必须为山东大学方可计分。核心期刊由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结合学科特点自行认定,本学院核心期刊目录确定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学院根据认定的核心期刊等级确定论文加分标准。

2.实践与服务(1)社会实践

社会实践团队获国家级/省级/校级表彰/校级立项/院级立项,第一负责人30/15/10/5/2.5;其他成员25/10/8/3/1.5;

社会实践个人国家级/省级/校级表彰/校级立项/院级30/15/10/5/2.5; 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国家级(一二三等)30/25/20; 社会实践调查报告省级(一二三等)20/15/10; 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校级(一二三等)15/10/5; 社会实践调查报告院级(一二三等)7.5/5/2.5;

社会实践类第一作者按照以上标准加分,其他成员按照10、5、3、2递减。

参与社会实践活动但未获奖者(需提供相关参加证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加分标准及加分上限。

(2)志愿行动与社区服务

获国家、省、校、院表彰的先进个人,分别加40、30、20、10分。

参与各类志愿活动与社区服务但未获奖者(需提供相关参加证明),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加分标准及加分上限。

3.社会工作

获国家、省、校、院级荣誉称号的优秀学生干部,按50/40/20/10分;

获国家/省/校表彰的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十佳团员按省级标准计算)按30/10/5分; 获国家/省/校表彰的先进集体、十佳团支部主要负责人,按20/10/5分;

获国家/省/校表彰的优秀社团负责人、社团先进个人、军训优秀学员按15/8/3分; 参与社团活动者(需提供相关参加证明),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加分标准及加分上限。4.文体特长

(1)体育赛事

非体育特长生参加校级以上体育赛事,个人项目按下表加分,参加集体项目的成员,参照个人项目折半计分: 奖项 等级 破记录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全国 50 40 37 35 33 31 29 27 25 省级 40 35 32 29 26 23 20 17 15 校级 30 25 22 20 18 16 14 12 10 院级 12.5 11 7(2)文艺赛事

非艺术特长生参加校级以上文艺赛事,个人项目按下表加分,参加集体项目的成员,参照个人项目折半计分: 奖项

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全国 45 40 35 省级 35 30 25 校级 25 20 17 院级 12.5 10 8.5

(3)文化知识竞赛等其他赛事

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级各类知识竞赛,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按以下标准加分: 奖项

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全国 40 30 20 省级 20 15 10 校级 15 10 7 院级 7 5 3

说明:

①一人参加同一类型各级别竞赛获多项奖励按最高得分计分一次;

②集体项目每位成员均按相应级别等次加分;

③若以名次计,第1名按一等奖加分,第2、3名按二等奖加分,第4—6名按三等奖加分,第7名及以后按优秀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酌情加分; ④国际性竞赛在全国竞赛各获奖等级得分基础上酌情加分(4)文体活动组织

学生参与、组织由校院两级主管单位统一安排的学生活动(如大型集会、文体表演、典礼活动等),学院可根据活动的层次和组织水平,对非学生干部的优秀活动组织者酌情加分,学生干部不加分。

代表学院参加校级及以上的文艺、体育及文化类赛事但未获名次者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加分标准及加分上限。

5、特殊加分

(1)获校级文明宿舍称号的舍长加10分,宿舍其他成员加5分;(2)上述各类加分项目中未能涵盖,被授予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荣誉称号或表彰的,分别加30分、20分、10分、5分。

6、说明

(1)发展性素质每类测评指标加分最高不超过50分,上限分值总和为200分。学生若累计得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算;

(2)同一指标下不同得分点可以累加,总分不超过每个指标得分上限。同一得分点若包含不同级别获奖项目,则以最高分计;

(3)体育赛事加分不包括体育特长生,文艺赛事加分不包括文艺特长生;

(4)获奖最高等级为金奖或特等奖的与一等相对应,依次类推,获奖等级不超过四级;(5)学生所获奖励须提供带有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印章的证明材料;

(6)学生外语、计算机及其他技能证书,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加分,加分标准自行确定。

三、测评结果与评奖评优

根据《山东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

四、组织实施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于新学年开学后第一周进行,测评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

五、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六、本细则由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大学法学院

201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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